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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03:54  浏览:94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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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人事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4年1月8日,人事部、外经贸部

为适应我国加快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根据《建立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3〕2号)精神,现将《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一: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经济贸易专业队伍的建设,提高外经贸专业人员的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适应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关于建立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3〕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国际商务专业目前暂设助理国际商务师和国际商务师两个级别的资格考试。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建立后,不再进行经济系列(外经贸类)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助理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
1、基础理论:国际营销学、国际商法、国际金融、商品学。
2、专业与实务: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国际经济合作理论与实务。
3、业务外语:设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等八个语种。参加考试人员任选一种。
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
1、基础理论:国际营销学、国际商法、国际金融、关贸总协定与中国对外贸易。
2、专业与实务: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国际经济合作理论与实务任选其一、跨国经营理论与实务、国际投资理论与实务。
3、业务外语:同上。
第四条 报名参加助理国际商务师和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热爱本职、恪守公德。
第五条 报名参加助理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四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毕业后,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五年;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四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二年;
4、非经济系列外经贸类专业的大学本科毕业。
报名参加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四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中专毕业取得助理国际商务师资格后,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四年;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六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四年;
4、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二年;
5、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一年;
6、获博士学位。
第六条 助理国际商务师、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七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助理国际商务师、国际商务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根据需要,可在获得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决定其待遇。
第八条 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人事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负责,并由各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外经贸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伪造学历或考试作弊,骗取资格证书者,除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外,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有关报考条件、考务工作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培训工作解释权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根据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建立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3〕2号)和《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制定。
二、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从1994年开始实施。考试日期定为每年8月的第三个星期日。报名时间为前一年的12月底。
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调整考试时间。
三、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上午考基础理论,时间两个半小时。下午考专业与实务,时间两小时,业务外语,时间一小时。
四、参加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考场原则在地(市)设置,必要时可在县设置。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的原则参加考试。
六、加强考生考前培训工作。各地辅导班、培训班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委)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参与考试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参加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费用由考生个人支付。
七、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在命题、印制、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者,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八、各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各地外经贸部门组织实施考试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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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容纳费减征免征试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城市容纳费减征免征试行办法
市政府


一、根据《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向本市行政区域内迁入常住人口,必须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报主管机关批准,主管机关必须依照迁入本市的条件和审批程序严格审批。
三、经主管机关批准迁入本市的常住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主管机关批准文件,经市财政局、市公安局核准,可以减征80%城市容纳费: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子女;
(二)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征的其他情形。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迁入本市的常住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主管机关批准文件,经市征收城市容纳费工作小组批准,可以酌情减征或免征城市容纳费:
(一)大专学历以上应届毕业生,接收单位确有困难的;
(二)进入远郊区、县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接收单位确有困难的;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酌情减征或免征的其他情形。
五、经主管机关批准迁入本市的常住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主管机关批准文件,经市财政局、市公安局核准,可以免征城市容纳费:
(一)原具有北京常住户口的人员(包括参军、上学、出国留学、符合返京条件的原北京知青以及需要落实政策的人员等)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子女;
(二)与本市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对调的具有外省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子女;
(三)按照国家规定由本市接收的易地安置的随军遗属及伤残军人、烈士的配偶、子女;
(四)夫妻一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为解决夫妻长期分居迁入的人员;
(五)常住户口在外省市并且无人照顾,需要投靠在京直系亲属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
本市常住户口的老年人,因身边无子女需要调入子女照顾的;
(六)进入远郊区、县普教系统并签订服务期限合同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七)市人民政府批准免征的其他情形。
六、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解释。
七、本办法自1994年1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1994年11月5日

卫生部关于加强"旅游黄金周"期间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旅游黄金周"期间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今年"旅游黄金周"适逢国庆、中秋佳节,为保证饮食卫生安全,使人民群众渡过一个安乐详和的节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积极行动,部署开展了"旅游黄金周"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开展了对月饼、熟肉制品、冷荤凉菜的监督抽查工作,查处了一批不合格食品,对节日市场和旅游景点的食品卫生安全起到了保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旅游黄金周"期间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旅游黄金周"期间各主要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古迹周边的宾馆、旅店、饭店等集体餐饮单位,以及节日市场的食品安全工作。根据旅游、交通等部门预测的旅游形势,及早动手,排查这些地区可能发生食物中毒的隐患,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的发生。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生活,密切联系群众的大事来抓,精心组织,认真研究部署各项工作,切实做好"旅游黄金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要结合当地和旅游期间人们的饮食习惯和消费特点,因地制宜,积极做好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食物中毒救治预案、培训旅游地区餐饮单位主管负责人、提高医疗机构应急处理能力、掌握食物中毒的诊断和救治方法,做好节日期间救治食物中毒病人的准备工作。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要派出专业人员,加强对餐饮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监督企业尽快进行整改。

  三、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落实各项责任。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节日市场(包括旅游景点)的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餐饮业及街头食品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要控制容易发生食物中毒的关键环节,凡新建、改建工程不符合开业条件的,坚决不能办理卫生许可证;人员未经健康体检和培训的,坚决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或发现经营超过保质期限、无生产日期、生产地址、生产厂家的食品,或未按规定索证的单位要坚决停业整顿,如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吊销卫生许可证;予以取缔;对无证、无照、无经营条件的食品经营单位和街头食品摊贩要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明确分工,落实各项责任。

  四、要把节日市场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针对节日期间不法分子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例,要及时报告我部。

  五、要配合舆论宣传部门做好节日市场(旅游景点)的宣传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并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同时,也要向社会公布一些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优秀企业,正确引导消费。

  六、要严格执行食物中毒的紧急报告制度,凡隐瞒、延误重大食物中毒报告的,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我部将对处理结果进行通报。


卫 生 部  
二OO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