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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全国各类专业公司、金融、保险单位以及外贸企业一九八五年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32:28  浏览:87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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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全国各类专业公司、金融、保险单位以及外贸企业一九八五年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全国各类专业公司、金融、保险单位以及外贸企业一九八五年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
1986年3月18日,财政部

现将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全国各类专业公司、金融、保险单位以及外贸企业一九八五年征收奖金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各类专业公司(包括企业主管局、公司),在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当中,有的是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改革的,有的是按企业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的,很不统一。中央领导同志针对这一情况作了重要批示,明确指出“无论何种情况,不允许,‘两头占’”。根据这一指示精神,凡是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改革的专业公司,应该执行机关的奖金制度。鉴于这类公司一九八五年发放的奖金,多数是比照企业的奖金制度发放的,因此,对这类公司,一九八五年发放的奖金,超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水平的,对超过的部分,要征收奖金税。其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一个半月至两个半月基本工资的部分,按30%的税率征收;人均超过两个半月至三个半月基本工资的部分,按100%的税率征收;人均超过三个半月基本工资以上的部分,按300%的税率征收。月平均基本工资按一九八五年上半年的标准工资和下半年的结构工资平均数计算。
对一九八五年按企业工资制度进行工资改革的专业公司,应按照《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征收奖金税。
二、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工资改革,国务院已明确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奖励制度,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工资改革,也已规定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并规定省以上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奖金水平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地(市)级以下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经济效益好的,在核定的奖励基金数额内,可以适当多发奖金,但超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的,要征收奖金税。鉴于一九八五年省以下的各级人民银行未按国家机关的奖金办法执行,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一九八五年发放的奖金,有的也超过了一个半月基本工资,因此,对上述单位,凡一九八五年发放的奖金超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的,均应比照第一条规定的税率征收奖金税。
三、经贸部所属的各进出口总公司和财务关系隶属中央的各工贸总公司,业经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办公室同意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工资改革。因此,对其一九八五年发放的奖金,超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的部分,也要比照前条规定征收奖金税;省及省以下的外贸公司,实行企业的工资改革办法,应按照《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征收奖金税。
以上规定,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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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五日

福建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制,加快住宅建设步伐,提高城镇职工、居民的住房水平,根据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颁发《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
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国办发〔1995〕6)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标准建设的普通住房,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安居工程”、“广厦工程”和“解困房”、“廉价房”等。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且为住房困难户。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具有城镇户口的居民,均可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购房申请。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近期和中长期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保障规划和计划的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以组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公司,也可以委托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选址定点,要本着有利工作、方便生活、节约用地的原则。其用地一律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2000年前原则上每年安排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土地面积应不少于当年计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的5
0%。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立项,计划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对资金来源明确的,计划部门要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中按个人建房优先给予安排。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和相对集中的原则,按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建设试点大纲》的要求,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做到规划先进、设计新颖、设施配套、功能合理、质量合格、环境优美、适当超前,创造一个安全、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必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招标、投标,择优择选施工队伍,中标或承建单位不得转包,有关部门应加强质量监督,开展竞赛评比活动,创建优良工程。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按省政府闽政〔1984〕1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市、县各级标准可上浮15至20平方米。
二室户的住房应不少于当年计划建设总数的60%。室内装修可由住户根据各自的要求,自己出资装修。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起动资金和补贴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
(一)从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中融资;
(二)从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的用于住房解困的基金中统筹安排;
(三)售房预收款;
(四)银行贷款;
(五)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资金,应当按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售价构成: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二)规划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小区内市政设施配套费;
(四)建安工程费;
(五)区内公建配套费,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一半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从本办法第十一条二、三款及有关教育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统筹;
(六)贷款利息和有关税金;
(七)1%至3%的管理费。
第十四条 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教育设施配套费以及契税,减半收取水电增容费。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给予减免地价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不得赢利。
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其它费用减免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售价以项目或小区、组团为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计算,经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行。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对象出售,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中住房困难户。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住户,经所在街道或单位证明,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市、县主管部门提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申请。主管部门核准后,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并发给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许可证》。
第十八条 申请人凭购房《许可证》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第十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的可以适当优惠;分期付款的开工时首次付款不少于40%,结构封顶时再付30%,交付使用时结清余款。
鼓励各有关专业银行建立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抵押贷款制度,个人首次付款的比例要达到房价40%以上,还款期限不超过10年。
第二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于自住,符合购房条件的每户限购一套。原住公房的,要在3个月内退还公房。自取得房屋使用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赠送,确需转让的,由原产权单位按已使用年限折价收购。
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使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出售,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金并按规定交纳有关交易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可由物业公司管理,也可委托当地街道居委会组织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要在出售前明确适合当地情况的物业管理形式和管理办法,并在购房合同条款中注明。
第二十二条 住户采取欺骗手段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主管部门收回房屋,并处以该房购买价40%以上、6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向不符合条件者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主管部门收回房屋,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或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5日
试论东部毒品犯罪与西部毒品犯罪比较之研究

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 王先俊


[内容提要]毒品用之得当,会防病治病,用之不当会成为瘾癖,危害人的健康和生命。毒品因其具有严重的成瘾性(不当使用可使人产生来自生理上和心理上强烈的药物依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往往具有强大的经济诱惑力等方面的原因,使得当前国际范围内的毒品大有泛滥之势。毒品的泛滥不仅会严重威胁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会严重败坏社会风尚,直接导致或诱发各种犯罪,有鉴于此,毒品犯罪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的一大社会公害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制止毒品泛滥已成为世界人民的共同愿望;打击毒品犯罪已成为各国司法机关所共同面临的一项严峻任务。本文结合我国现实状况,从东、西部受国际环境影响的不同和城市化进程的不同着眼,通过分析总结东、西部毒品犯罪人员、吸毒人群的差异,以及东、西部毒品的运毒方式、路线作一比较,以期更有利地打击控制我国毒品犯罪,为富国强民保驾护航。
〈关键词〉东部、西部、毒品、毒品犯罪、城市化进程、比较、差异。

“以史为镜、可以知兴衰”,历史上,我国深受烟毒危害,西方列强用鸦片和大炮打开中国的大门,使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华民族陷入沉痛的灾难之中。历史的警示,使中国人民忘不了毒品带来的危害和耻辱。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采取坚决措施,开展查禁鸦片烟毒的斗争,短短3年时间,就使危害中国百余年的鸦片烟毒基本上在全国范围内禁绝。此后,中国被国际舆论赞誉为“无毒国”,享誉达30多年。
然而,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世界毒潮猖獗,毒害再度袭来。“毒害不除无宁日”的历史重任,不可推卸地落在了我们肩上。面对毒品蔓延的严峻形势,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坚决措施,1997年,中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毒品“重点整治”工作,收效明显;1998年,在北京成功举办了全国禁毒展览,并将有关资料在全国巡展,使1.6亿人受到了直观的禁毒教育;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部署“无毒社区创建”活动,并针对易制毒化学品走私和冰毒犯罪开展了专项斗争;2000年,发布了《中国禁毒白皮书》,向世界表明中国的禁毒立场和禁毒决心;2001年,又以“堵源截流 ”为突破口,积极组织开展禁毒严打整治斗争,争取禁毒斗争的阶段性胜利。 并于1990年11月成立了由18个部委参加组成的国家禁毒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的禁毒工作;2001年8月28日,中国、老挝、缅甸、泰国四国部长级禁毒会议在北京召开,会上四国重申禁除毒品的坚定决心,探讨进一步开展实质性合作与交流的方法和模式。会议通过了指导四国今后禁毒合作的《北京宣言》。“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刻不止”。
一.毒品:
(一).毒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毒品的种类: 
1.麻醉药品:鸦片类、吗啡类、盐酸乙基吗啡类、可待因类、福呵定类、可卡因类及合成麻醉药类计7大类。一般人所认知的是:罂粟、鸦片因、大麻、古柯、可卡因、甲基苯丙胺(又称冰毒)、杜冷丁、美沙酮、芬太尼及盐酸二氢埃托啡等;
2.精神药品:镇静催眠药和抗焦虑药,如巴比妥类、苯二氮卓类。中枢兴奋剂,如苯丙胺、亚甲二氧甲基丙胺(MDMA)。致幻剂,如麦角酰二乙胺,北美仙人球碱、苯环利啶(PCP)、三唑仑。
1996年1月16日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共列出被管制的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共计237种,其中麻醉药品118种,精神药品119种。最主要的毒品是五种,即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和可卡因。
(三).毒品的来源:
在当今,毒品有两大来源,其一是从毒品原植物如罂粟、大麻和古柯叶中提炼;其二是用有关的化学药品合成。但目前世界上的毒品主要还是来自原植物,这就不得不提到世界三大毒品产地,即“金三角”、“金新月”和“银三角”。人们把它们比喻为恶魔的温床。因为这三大毒品产地生产了世界90%以上的毒品,形成了特殊的“毒品经济圈”。
1.“金三角”:是位于东南亚的缅甸、泰国、老挝三国交界的一个三角地带,60年代就因种植鸦片而闻名于世,目前是世界第二大鸦片产区;
2.“金新月”:位于西南亚的阿富汗、巴基斯坦和伊朗三国的交界地带,包括巴基斯坦的西北边境省和俾路支省、伊朗的锡斯坦——俾路支斯坦省、阿富汗的雷吉斯坦和努里斯坦等地区,该地区盛产鸦片,是世界最大的鸦片类毒品产地;
3.“银三角”:是指南美洲的哥伦比亚、玻利维亚、秘鲁和黑西哥等几国交界地区,这里是古柯、大麻生产的“大本营”,是世界上最大的可卡因产地和供应地。
(四).中国与毒品
八十年代初,国际毒潮自我国西南边陲的云南、广西涌入国门,随后四川、广东等地相继出现了严重的毒品泛滥现象,接着,毒潮就不断向内地渗透、蔓延。进入九十年代以后,全国绝大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不同程度地为毒潮所侵袭。目前,吸毒人员已遍及1972个县市,占全国县市总数的90.34%,在整个中华大地,已经很难找到一块未受毒品污染的净土。
1.境外毒品四面包围中国
当前,国际毒潮日益泛滥的严重局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对中国的渗透危害正在进一步加剧,中国禁毒斗争面临严峻形势。环顾中国周边:西南境外,“金三角”毒源地逐渐北移,紧靠中国边境的缅北成为重点毒区,且逐步成为中国毒品的主要来源;西北境外,“金新月”及中亚地区的毒源地进一步发展,这一地区毒品的传统趋向是欧洲和美洲,但随着国际社会加强对上述三个方向的堵截,现在开始向东流入中国,新疆等地方已发现由这一地区走私入境的海洛因;东南沿海境外,一些地区的“冰”毒、LSD等毒品及加工技术不断流入中国境内;东北境外也有毒品流入中国。境外毒品已对中国形成“四面包围、南北夹击、多头入境、全面渗透”之势,境外毒品泛滥对中国构成的危害不会在短期内彻底消除。
2.中国毒品
尽管我国历年来的禁毒斗争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毒品问题仍在发展蔓延,我们面临的禁毒斗争形势仍然十分严峻。近几年全国吸毒人数不断上升,从98年的54万人上升到99年的68.1万人和2000年的86万人,如果我们假设,每克海洛因在我国地下交易市场的中间价为每克240元人民币,假定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者每年消费15吨——20吨海洛因,那么仅此一项,就需花费人民币50亿元左右,再加上吸食鸦片、大麻、“冰”毒以及其他毒品的开销和国家每年投入禁毒斗争的经费那将是多么大的数字。毒品问题已成为影响中国国家富强、民族兴亡的一大祸患。当前毒品问题正由边境向内地急剧延伸和大面积扩展,大中城市已经成为毒品的主要消费地并不断延伸扩展。
受国际毒情变化的影响,国内毒情也随之发生变化,海洛因、可卡因持续泛滥,“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兴奋剂问题成为新的困扰。我国是天然麻黄素(“冰”毒的主要原材料)的主要产地,且制造“冰”毒的技术也发展到采取化学方法合成,制毒规模由小作坊扩大为现代化加工厂,近年来,查获境外犯罪分子在我境内加工制造“冰”毒及“冰”毒衍生物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并已由东南地区向西南、东北、华北等地区发展。毒品(包括制毒原料和配济)流向由走私出境演变为既出口又内销,制贩毒形成了“分工协作、贩运中转、走私出口一条龙”的严密组织。
尤为引人关注的是,一些国内企业、高级知识分子也卷入制贩冰毒犯罪,北京、广东等地公安机关相继破获医药高级工程师、博士生导师参与制贩毒品的案件。由于“冰”毒制造简单,获利更高,专家预测,将会成为21世纪占主导地位的毒品。因此“冰”毒犯罪在我国已呈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应加紧防范。
二.毒品犯罪
(一).毒品犯罪的概念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将毒品犯罪定义为:不仅指非法生产、提炼、配制、兜售、分销、出售、交付、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并且包括为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以及与之有关的危害行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毒品犯罪的概念应定义为: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从事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治安和公民身心健康活动,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毒品犯罪是典型的具有跨国性的国际犯罪,其在世界上逐步泛滥的原因在于巨大的经济利益的驱使,据联合国调查,在80年代,全世界一年的毒品交易额高达5000亿美元,其规模已经大于石油贸易,仅次于军火贸易,相当于国际贸易总额的13%。据联合国禁毒署1997年度报告,世界人口的10%卷入了毒品的生产和消费。
(二).毒品犯罪分类
由毒品犯罪的概念来看,我们可以将毒品犯罪分为以下八类:
1.经营牟利型毒品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2.持有型毒品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3.妨害司法机关禁毒活动的犯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4.帮助毒品消费(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非发提供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罪);
5.相关的其它毒品犯罪。如:直接的获取性犯罪(潜入药店行窃;窜改和偷窃处方);间接的获取性犯罪(为了购买毒品而偷窃财务);后果性犯罪(指吸毒后,由毒品发生作用而造成的犯罪行为)。
(三).当今我国的毒品犯罪特点:
公安部日前提供的最新资料显示,中国公安禁毒部门2001年全年共破获毒品案件11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7.3万名;缴获海洛因13.2吨、鸦片2.8吨、冰毒4.8吨、“摇头丸”207万粒、各类易制毒化学品208.2吨,创历年最高记录。更令人揪心的是:中国吸毒者中80%以上是35岁以下的青少年。
从破获的毒品案件中,当今我国的毒品犯罪呈现出了以下特点:
1.大案要案骤增,毒品犯罪案件连年大幅上升,而且犯罪嫌疑人及吸毒者多为青少年;近年来,毒品案件大量增加,其中大案要案非常突出,一是毒品烈性程度高;二是毒品数量大。目前,走私、贩卖海洛因1万克以上的案件已屡见不鲜;
2.具有国际化特征,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且制造、贩卖毒品的主要毒枭在境外;蔓延于我国大陆的毒品犯罪,自80年代初出现直至90年代末,始终带有较为鲜明的国际化性质。近年来查获的毒品大案,大部分是由境外毒品贩子主谋所为。出现于我国境内的毒品,无论是假道中转出境,还是沉淀于国内被非法消费,其源头在境外,乃是不争的事实。我国境内土制造的毒品,所占比例极小;
3.共同犯罪突出,团伙化或集团化犯罪明显,;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涉毒犯罪,是我国出现的毒品犯罪中最普遍、最典型的形式。其中家庭血缘关系和邻里关系往往成为相互连结的重要纽带。究其原因,主要是毒品贩运一般距离较远,将毒品转化为“商品”的环节较多,因而承担风险较大,需要较为熟悉的多人共同配合才能进行;
4.犯罪手段现代化;随着缉毒斗争的加强,贩毒分子为逃避打击,采用的手段多种多样,变幻莫测。据统计,为使贩毒得逞,犯罪分子除了拥有一大批长期为其服务的“马仔”,其所采用的手段不下200种,花样翻新,具有现代化的特征。犯罪分子利用人体、汽车、飞机贩毒的案件日趋增多,许多毒贩子拥有现代化的交通通讯设备,有的甚至还带有精良武器;有的犯罪分子既贩毒又贩枪,危害更大(如我国新疆地区的“东突”恐怖势力就利用贩毒筹集资金进行恐怖活动);
5.犯罪活动过程较长,环节多,获取犯罪线索的途径较广;毒品过境、入境的过程要经过若干关口和环节,而且在毒品过境过程中,还有一部分被境内消费;期间表现出的贩毒者的暴富和吸毒者的倾家荡产等经济反常现象都为侦查工作提供了有利的线索
这说明了我国目前所面临的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对此,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