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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28:15  浏览:98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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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8〕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桂政发〔2007〕28号,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办法》)和《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4号令,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自治区在各市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由自治区、市、县(城区)三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奖励扶助对象在享受奖励扶助金的同时,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五保等其他奖励优惠政策待遇。

  第三条 市、县(城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将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第四条 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南宁市制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采取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奖励扶助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 县(城区)级以上财政、人口计生、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各级人口计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将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第二章 奖励扶助对象范围

  第六条 凡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奖励救助政策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包括:

  (一)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二)依法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后自觉主动落实放环、结扎措施的家庭;

  (三)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未满18周岁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四)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放弃生育二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五)离婚或丧偶前依法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或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六)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七)再婚双方依法各生育过一个女儿,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八)依法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发生意外死亡或严重伤残、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三章 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第八条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若干规定》实施后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从落实措施的第二个月起,夫妻每人每月发给奖励金25元,至男方60岁、女方60岁;

  (二)《若干规定》实施后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从落实措施的第二个月起,一次性发给奖励金1200元;

  (三)《若干规定》实施前依法生育的双女户,《若干规定》实施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的,从落实措施的第二个月起,夫妻每人每月发给奖励金25元,至男方60岁、女方60岁;

  (四)《若干规定》实施前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家庭,《若干规定》实施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的,从落实措施的第二个月起,一次性发给奖励金600元。

  第九条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一方自觉主动落实放环措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若干规定》实施后依法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产后6个月内落实放环措施的家庭,从女方年满49周岁的第二个月起,夫妻每人每月发给奖励金50元,至男方60岁、女方60岁;

  (二)《若干规定》实施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若干规定》实施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放环措施、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的第二个月起,夫妻每人每月发给奖励金50元,至男方60岁、女方60岁。

  第十条 农村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第十一条 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一方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5000元。

  第十二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市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第十三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市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给4000元补助;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

  第十四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

  (一)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三)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一方发生意外死亡或严重伤残、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金2000元。

  第十六条 《若干规定》实施之日起,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独生子女、计划生育二女家庭的女孩,考上大学专科(享受国民教育)院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

  第十七条 《若干规定》实施之日起,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独生子女、计划生育二女家庭的女孩,考上大学本科(享受国民教育)以上院校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八、第九条规定六个月内应落实放环、结扎的对象,因有禁忌症不能及时落实措施的,六县的提供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证明,六城区的提供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在禁忌症解除并落实相应措施后方可给予奖励。

  第四章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第十九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按下列程序确认:

  (一)奖励扶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走访群众调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后,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签订《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合同书》,免费发给《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

  (五)奖励扶助对象凭《南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享受奖励扶助。

  第二十条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年度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永久档案,录入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扶助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从发生变动之月起,停止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待遇,已领取的奖励扶助金不再收回;

  (二)子女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从发生变动之月起,停止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待遇;其父母仍属农村居民的,继续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待遇。

  第五章 资金来源和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 奖励扶助金按下列比例负担:

  (一)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结扎)奖励金,按自治区《奖励扶助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实行自治区、市、县(城区)三级负担。超出《奖励扶助办法》规定的支付范围部分,由市、县(城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负担;

  (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放环)奖励金,由市、县(城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

  (三)本办法第十、第十一条规定的奖励金,按自治区《奖励扶助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实行自治区、市、县(城区)三级负担。超出《奖励扶助办法》规定的支付范围部分,由市、县(城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负担;

  (四)本办法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救助金为自治区财政全额支付;

  (五)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救助金为各县(城区)财政全额支付;

  (六)本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的扶助金,由市、县(城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

  第二十三条 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奖励扶助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各部门密切合作,做到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领取奖励扶助金后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停止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待遇,由县(城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已领取的全部奖励扶助金,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奖励扶助金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奖励扶助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公民和社会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奖励扶助金的具体发放管理,按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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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铁道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铁道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7〕214号 
日期:2007年05月0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各铁路局:

2006年6月,为加强公路、铁路行车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部与铁道部联合部署了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对现有公铁立交上的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整治。整治工作实施以来,各级交通、铁路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努力,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部分省份在实施工作中还存在工作进度滞后、整治任务不落实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总体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为了切实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进一步加强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实施力度。开展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一件实实在在的利民工程,也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交通、铁路两部门的一项紧迫任务。各级交通、铁路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刻认识加强公铁立交安全防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要严格按照交通部、铁道部联合下发的《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资金筹措、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逐级分解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加快实施进度,确保按期完成整治工作任务。

二、明确工作重点和总体目标。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以及交通部、铁道部联合下发的《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今年年底应完成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公铁立交桥梁的安全整治任务。各地应按照这一目标要求,在进一步调查摸清公铁立交安全状况的基础上,作为年度工作重点进行目标考核,倒排工期,合理安排工作计划,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三、积极筹措,保障资金投入。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所需资金应纳入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范围,各级交通部门应在交通部补助资金基础上,积极筹措,落实配套资金。对于未纳入今年整治工作的新增项目,应及时调整计划,增加资金投入,保障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四、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各级交通、铁路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合作,紧密配合,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定期沟通信息,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在整治项目施工期间,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路交通安全管制和铁路天窗开设,确保施工安全和铁路行车安全。要充分发挥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协商处理,共同推进整治工作按时完成。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组织人员定期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资金配套、项目实施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实施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确保整治措施落实到位。为及时了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交通部、铁道部决定建立工作信息定期上报制度,请各省级交通部门会同相关铁路局于每季度末月(6、9、12月)25日报送《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情况表》(见附表)(含电子版)至交通部公路司并抄送铁道部运输局。

近期,交通部、铁道部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联合开展督促检查。

联系人:交通部 李 健 010-65292747 65292222(传真)

lijian@moc.gov.cn

      铁道部 张翠兵 010-51844867 51845641(传真)

zcuib@163.com

  
  附件: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章)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治安联防代聘征收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治安联防代聘征收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治安联防代聘费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福建省群众治安防范组织暂行规定》精神,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1992〕综251号《关于颁布〈厦门市加强城镇治安联防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治安联防的对象范围: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和镇所在地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内联企业、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做好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并参加街镇的治安联防工作。
二、凡属应该参加治安联防的对象,应以本单位员工人数按比例抽调人员参加所在地的治安联防工作,抽调联防队员比例为:
400人以下(含400人)的单位,抽调1人;
401~800人(含800人)的单位,抽调2人;
801人以上(含801人)的单位,抽调3人;
抽调的联防人员由所在街镇联防指挥部安排具体工作。
三、对无法抽调人员参加联防工作的单位,按以下规定支付治安联防代聘费(以下简称联防费)。
四、联防费收取标准:
1、工交企业:按单位员工人数每人每月1元;
2、商、贸企业:按单位员工人数每人每月1·5元;
3、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金融机构、建筑施工单位:按企业员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
各单位支付联防费每月最低额为10元,最高额不超过1500元。
五、联防费由公安部门收取,由联防指挥部负责组织。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联防费、或其他名目的治安联防费。
六、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公民个人、农贸市场摊贩不收联防费。
亏损单位可以减付联防费,但需由单位提出申请,由派出所审核,报公安分局审批。
七、单位员工人数以上年末的实际数为基数,基数由派出所审核,报公安分局审批。单位人员如有增减变化,应及时向派出所申报变更,支付联防费时按季度调整。
八、各派出所向联防单位开出《治安联防代聘缴费通知单》,由联防单位直接到各公安分局指定开户银行办理联防费付款手续。
各参加联防单位凭银行缴款单据到辖区派出所换取联防费专用收费票据。
联防费缴纳500元以下的,可直接到辖区派出所交现金。
九、联防费可以按季、半年或年度缴纳。如单位缴纳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允许延缓至年底交清。
十、联防费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联防费收入按季逐级上缴市财政专户。
十一、联防费支出由市公安局编制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审核、批准后按季或按月拨付。
联防费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治安联防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联防费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十二、各公安分局所辖的联防队员的配备数(含企业派出人数,根据辖区治安状况,以不超过派出所公安干警人数为原则,由分局转报市公安局审定,具体由各公安分局调剂使用。
十三、联防费属事业性收费,须向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联防费专用收费票据。
各派出所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收费位置公布收费标准和举报电话,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监察和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十四、不得擅自提高联防费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以及以摊派、赞助、赠送等名义代替收缴联防费。
对公安部门不按规定收取联防费的,各参加联防单位可以拒付和举报;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个人责任。
十五、对参加联防单位不按时支付联防费的,按应缴联防费金额的每天0·5%收取滞纳金。
十六、有关联防费的财务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十七、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八、同安县治安联防费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十九、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1992〕综251号文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1997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