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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古树名木损失评估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31:16  浏览:83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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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古树名木损失评估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古树名木损失评估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2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古树名木损失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西安市古树名木损失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保护,规范古树名木损失评估工作,根据《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本市古树名木损失评估工作。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成区内古树名木损失评估的管理工作,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成区以外区域古树名木损失评估的管理工作。
  区(县)林业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古树名木损失评估鉴定和执行赔偿工作。
  第三条 古树名木的损失评估,应当由林业、园林绿化调查设计或咨询评估乙级以上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鉴定费用由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承担。
  第四条 区(县)林业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林业或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古树名木损失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古树名木死亡或缺失为全部损失;造成树冠、主干表皮、根系、环剥(割)树干损坏超过60%,视为全部损失;60%及其以下为部分损失。
  第六条 古树名木损失按照树种基础价值、基本价值、树龄价值系数、生长位置价值系数计算。
  (一)树种基础价值,以每平方厘米胸径或地径横截面积为单位,依照树木的珍贵稀有程度、培育的难易程度及现行地方园林绿化苗木价格标准确定本树种基础价值。
  本市古树名木树种基础价值见附件1《西安市古树名木树种基础价值表》。
  (二)基本价值,按照树种基础价值与胸径或地径横截面积的乘积来计算确定。
  (三)树龄价值系数,树龄价值系数为树龄1000年以上的古树及珍贵稀有和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名木系数为3.0,树龄满500年不足1000年的古树及名木系数为2.5,树龄满300年不足500年的古树系数为2.0,树龄满100年不足300年的古树系数为1.5。
  (四)生长位置及价值系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历史文化街区内系数为3.0,城市建成区和县城内系数为2.5,乡镇所在地系数为2.0,其它所在地系数为1.5。
  第七条 古树名木损失价值计算方法。
  基本价值=树种基础价值×胸径或地径横截面积
  全部损失的价值=基本价值×树龄价值系数×生长位置价值系数
  部分损失的价值=全部损失的价值×损坏部分的比例
  第八条 古树名木的损失赔偿费,由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承担。工程建设移植古树名木造成死亡的,由移植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损失赔偿费,按照谁管理,谁代收的原则,由市或区县林业、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代收取,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古树名木全部损失的,损失赔偿费中的基本价值归其养护责任人,作为损失补偿;部分损失的,赔偿的基本价值用于本古树名木的修复保护工作。
  (二)基本价值以外的损失赔偿费上缴市或区县财政,用于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三)养护责任人盗卖或损坏古树名木的,其损失赔偿费全部收缴财政,用于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对古树名木损失赔偿有争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损失评估鉴定书和损失赔偿通知书格式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胸径是指自地面1.3米高度处树干的带皮直径;地径:是指树干地面土痕处的带皮直径。
  本办法所称胸径或地径横截面积是指乔木的胸径、灌木和藤本的地径横截面积。树干中空的按实心计算横截面积;主干缺失严重的,按现存部分推算还原周长,计算横截面积。树木胸径以下分枝或从基部萌生出幼树的,其胸径横截面积为各主枝或各萌生幼树与主干胸径横截面积之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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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已废止)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

1988年5月6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促进进料加工业务的发展,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是指经营单位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进口料、件),以及经加工后返销出口的成品和半成品;
“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有权经营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出口企业。
“加工生产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生产企业。
第三条 对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以上免税进口料、件包括直接用于加工出口成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洗涤剂等化学物品。
对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和边角料,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别估价征税或者酌情减免税。
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节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转为内销时,经海关审核情况属实,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百分之二以内并且总值在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可予免税。
第四条 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属保税货物,由海关实行监管。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海关区别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监管:
(一)凡经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系专门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具备海关严密监管条件,有专用仓库、专用帐册、专人管理并保证遵守海关规定的,海关可以批准建立保税工厂,进行管理,其料、件进口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内销部分(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税。
(二)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对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的进料加工,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对其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但合同项下进口的机器设备应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进口和征税手续。
(三)对于不具备上述(一)、(二)项条件的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可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附件)的规定,分别按百分之八十五或百分之九十五作为出口部分免税,百分之十五或百分之五作为不能出口部照章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的多出口部分,经向海关提交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讹,准予向纳税地海关在已征税款幅度内申请退税。
(四)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必要时,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按其实际所耗的进口料、件予以退税。
第五条 专为加工出口商品所需进口的料、件,凭国务院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关、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以及他们授权的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各进出口总公司、省、市、自治区厅、局级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连同由签约单位签章的合同副本或订货卡片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由海关核发《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其料、件进口时,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进口合同登记验放。
进料加工出口成品,属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应按规定交验出口货物许可证。
第六条 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应对料、件的进口、储存、保管、提取使用或转厂加工,以及加工制成品的储存、出口和销售等情况,分别建立专门帐册,经营单位应在每个合同执行完毕后向海关报核。对生产周期长的,经海关核准,可每半年填写《进口料件使用表》向海关报送一次。海关有权随时进行核查,有关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应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便利。
第七条 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时,经营单位应按海关规定填写《登记手册》和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向进(出)口地海关如实申报。
第八条 免税进口的料、件应专料专用,其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均不得在境内销售。如因故必须转为内销的,应经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海关许可。上述转内销货物,无论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均应及时向海关缴纳原免税进口料、件的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或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办手续,交验进口审批件或进口许可证后方准内销。
第九条 进口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加工成品返销出口。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限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展期。合同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应持凭《登记手册》和经海关签印的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进口料件使用表》等有关单据主动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条 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乡镇企业经营进料加工业务,按规定可直接向海关办理登记和核销手续;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乡镇企业,承接委托进料加工业务,应建立专门帐册,以备海关核查,海关实行对加工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双轨核销制。对具备保税工厂条件的乡镇企业,可申请建立保税工厂,海关按保税工厂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为储存备料加工进口料、件,可向海关申请建立保税仓库,并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即料、件进口时缓办纳税手续,进口的料、件在一年内提取使用或加工成品出口时,按其实际去向和加工出口情况确定免税或补税。
第十二条 进口料、件加工为半成品后,转让给其他承接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单位进行再加工装配时,原进口料、件的单位应会同该承接单位持凭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或生产加工合同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并可继续先不予征税。该承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单独申领新的《登记手册》,但可免予办理进口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经海关批准免税进口的料、件,如有调拨加工出口的,接收料、件的企业应当填写《异地进口料、件申请调拨证明书》,报经主管海关核准后,其中一份由调入地海关留作备案和核销,一份退给接收料、件的单位转交申请调出料、件的单位,由其向调出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四条 出口合同中规定由国外客户免费提供或有价提供的原辅料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出口后,如有剩余,由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海关同意后可以办理结转手续。
第十五条 已在海关登记备案的合同如发生变更、转让、中止、延长、撤销等情况,经营单位应于料、件进口前据实向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或撤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为便利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开展进口料、件的加工、出口业务活动,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派出关员驻企业进行监管。上述单位应当为海关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方便条件。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进料加工业务,其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包括将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伪报成进料加工贸易性质,不按期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将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申报为一般贸易出口货物,擅自出售进口的货保税物或者免税的货物以及其他走私行为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在执行本办法和海关各项规定时,负有共同责任。对其违法行为,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
以下表内所列名的料、件进口时,按95%免税、5%征税,其他料、件进口时一律按85%免税、15%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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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货 名 | 海关税则号列
--------------------------------------------------------------------------------------
1|各种未硝毛皮 |43.01
2|各种已硝毛皮 |43.02
3|各种生皮 |41.01
4|各种皮革 |41.02一41.08
5|各种合成革、人造革 |59.08二
6|象牙 |05.09一(一)
7|珍珠 |71.01
8|各种玉石、钻石及毛坯 |25.32三71.02一71.03
9|玳瑁、珊瑚、琥珀 |05.09二05.10/12一25.32一
10|毛条和毛纱 |53.05一53.10
11|64”以上宽幅棉布 |55.09一
12|64”以上宽幅涤棉布 |56.07
13|纯毛、纯棉、化纤及其与他种纤|51.04 53.11一53.13 55.09
|维混纺的面料、里料,人造毛皮|56.07 58.04
14|各种机电产品的零件、部件 |84.01一84.65 85.01一85.28
| |86.09一86.10 90.01一90.29
| |87.04一87.12 88.01一88.05
| |89.01一89.05 91.05一91.11
| |92.09 92.13 97.04
15|已制成型的包装用品 |39.07三 42.02 44.21 46.03
| |48.16 62.03 70.10
| |73.22一73.23 74.19二
| |75.06二 76.09一76.10
| |78.06二 79.05.06二
| |80.06二 81.0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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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参加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有关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组织参加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有关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渔业、农机化)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办好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农交会),促进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发展,帮助企业扩大农产品流通,增加农民收入,请各省农业厅统一组织农业、畜牧、渔业、农机等系统的企业,认真落实有关筹备工作,积极参加交易会期间举办的相关贸易和促销活动。
  一、需要组织落实的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农业厅作为总牵头和总协调单位,要指定一名厅领导负责,成立筹备组,统一协调组织本省参加农交会的展览、销售、招商引资、产品推介、采购商邀请、贸易促进、参观交流、宣传和后勤服务等工作,并于9月20日前将本省筹备组的领导和联络人员名单报农交会秘书组。
  (二)落实好招展和布展工作。为保证展示交易工作的顺利进行,把参展企业和产品落到实处,请各省农业厅组织协调产业化办、绿色食品办公室(中心)按原工作渠道继续做好招展和布展工作,通知参展企业,落实参展产品,并协助企业做好布展工作,为参展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组委会已经确定的参展企业和展位数原则上不再调整。
  布展工作原则:(1)按照种植业、养殖业分馆,馆内按产品分区;(2)同一区域内各省的企业可相对集中;(3)场馆的整体形象设计由组委会统一安排;(4)省里在服从总体安排的前提下,可以统一组织设计装修;(5)需要组委会帮助设计装修展位的企业,请于9月30日前报展场服务组。
  (三)组织好农产品销售工作。为了满足企业和首都市场需要,农交会期间特设销售广场。参加销售的企业必须符合农交会准入条件,参加销售的产品必须是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近两届农博会认定的名牌产品。为了加强管理,销售广场以省为单位统一报名,销售产品质量由各省统一把关,销售区按省划分,展位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参加销售广场的企业名单和摊位数量请于9月30日前报组委会销售组(具体方案见附件一)。希望各省积极做好宣传组织工作,把优质农产品组织到农产品交易会上来。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场,严禁转卖(让)展位。组委会决定对参展和销售的产品进行统一登记,颁发参展证书和销售证书。本届农交会设组织奖,对组织参加农交会各项工作出色的省进行表彰和奖励。各省对销售工作的组织管理情况,将作为评判农交会组织奖的主要依据。
  (四)协调好本省采购商的参会事宜。请各省农业厅商请本省经贸委、商委(行业办、商业局、经贸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国内外商贸企业和单位到会参观、洽谈。各省组织到会的采购商名单请于10月15日前报农交会国内采购商组。
  (五)做好农交会的宣传工作。请各省结合本省农产品促销工作情况,配合组委会开展农交会宣传工作,同时组织好农交会期间举办的各种贸易和宣传、签约等活动,并将举办活动的内容、时间、签约项目的初步方案于9月30日前报组委会秘书组,以便统筹安排活动时间地点。各省筹备组要统一掌握本省参加交易和销售企业的交易额等基本情况,并负责贸易统计工作。
  二、需要组织参与的有关活动
  (一)供需对接洽谈会。农交会期间,组委会将召开供需对接洽谈会,邀请国内外大型连锁超市、境内外重要购买商介绍其产品需求情况,并现场设台洽谈采购订货。各省要帮助企业把握机会,积极参与。
  (二)贸易日活动。农交会期间,组委会将创造条件,安排专门时间,鼓励各省以省、地区或企业的名义在农交会上开展贸易活动。同时,境内外政府机构、采购团也将组织专场推介活动,介绍自己农产品需求信息及合作合资项目。各省要有准备地组织相关单位参加贸易日活动,并提前提出申请,由组委会秘书组统一协助安排时间、地点。
  (三)专项农产品推介会。各省要鼓励地方政府、专业协会在农交会期间举办专项产品推介会。如水果、蔬菜、水产品等推介会,向中外客商和消费者推介优质产品,并进行贸易洽谈。组委会将协助组织专业观众、新闻媒体参会。
  (四)贸易成交签字仪式。农交会期间,组委会将举办贸易成交签字仪式,鼓励供需双方在统一组织的签字仪式上进行成交合同和长期贸易协议签字,提高企业和地区的知名度,宣传农交会成果,扩大农交会影响。各省要做好相关工作。
  (五)专题报告会。针对目前农业企业和地方政府关心的热点问题,如投融资渠道、产品销售渠道等,组委会将举办专题报告会,邀请国内外权威机构、知名专家、企业家和政府官员现场讲座。这是企业深入学习、增进交流的好机会,请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省企业报名参加。

  附件一: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销售广场工作方案
  附件二: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销售展位报名表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一:

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

销售广场工作方案

  一、销售广场的规模
  销售广场的规模控制在300个展位左右,在南广场搭建临时展厅,采用德国高档大棚。
  二、参加销售的企业和产品范围
  1.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第二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企业。
  2.获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农产品证书的企业。
  3.大中型农产品出口企业及外资、合资企业。
  4.近两届农博会认证产品。
  三、参展企业的组织方式
  1.已经报名参加交易大厅的企业,需要参加销售广场的,到招展组报名,参加企业所在省的销售区销售。
  2.其它参加销售的企业由各省统一组织、统一报名、统一把关、统一管理。
  四、展销时间
  销售广场的展销时间为:2003年11月11日—11月16日。
  五、展位价格
  销售广场每个展位3500元(2×3展位),对参加交易大厅同时又参加销售广场的企业优惠价2200元/展位。
  六.交款时间及方式
  报名截止期为2003年9月30日。由各省统一收费,在2003年11月10日之前,一次性交给组委会。
  开户银行:农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
  收款单位:全国农业展览馆
  帐 号:040101040003327
  七、组织机构
  销售组由农展馆、绿色食品中心、质量安全中心和市场协会组成,负责展位的分配、销售企业参展展品的审核、发证、销售广场的现场管理和相关服务等。
  组 长:王朝仲(全国农业展览馆)
  副 组 长:何 庆(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办公地点:农展馆正门南侧一楼。
  联 系 人:梁云凯、任建煌、刘芝松
  联系电话:010-65931354,010-65018877转2420、6666
  传 真:010-65025798

附件二:



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
销售展位报名表

单位名称(中文):

通讯地址(中文): 省(市区) 市(地盟州区)

农业厅(局)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参展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E-mail:








认购展位数量:
(展位2×3平方米,3500元/个,含3面围板,中文楣板,2支照明灯,售货柜台)

是否使用普通电源 □ 是否使用冰柜 □

序号
企业名称
参展商品
认证证书种类及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页面不足,可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