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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44:19  浏览:94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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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0〕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百色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规范城市道路停车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部、建设部颁发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城市道路,是指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百色市市区内的城市道路(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管理。

第四条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公安部、建设部颁发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百色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编制专门规划。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专项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规划部门,根据百色市市区的交通规划及停车专项规划要求进行编制。

第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停车规划及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设置市区道路停车泊位。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可以撤销、增加和变更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城市道路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所的施工维护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所示的时间、编号,用于临时停车或专用停车。

第八条 遇紧急情况或者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使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等道路交通管制措施,并负责维护停车秩序。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车辆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因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等原因确需调整或撤销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车辆在城市道路上停放时,应当在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禁止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其他道路范围停放车辆。

第十一条 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时,应当按顺行方向停车,车身不得超出停车位,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在人行道上按施划的区域停放,车头统一朝向机动车道。

第十二条 车辆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实行计时收费管理。对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进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学校周围停泊的接送幼儿、小学生的车辆、残疾人轮椅车的临时停放免收停车费。

停车收费规定及停车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和收费由专门的停车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实施,并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收取停车费。

第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施划及日常维护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停车管理人员应当引导车辆按泊位临时停放,劝阻违法停车行为。对不听劝阻的违法停车行为,停车管理人员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确保管段交通有序畅通。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停车行为的管理,对不按规定停车泊位进行停车,且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可以采取粘贴违法停车处理通知单、拖曳车辆等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公共汽车、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泊位设置另行规划设置。公共汽车、出租车临时停靠点、泊位,其他车辆不得占用停车。同时,公共汽车、出租车不得占用其他停车泊位停车上下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城市道路停车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2005年百色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百色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涉及车辆以外临时占用道路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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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缴无公示收费权利需要有诉讼的保障
杨涛
从明年1月1日起,凡是行政单位没有公示的收费,甘肃省的缴费者有权拒缴。该省物价局与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共同出台的《甘肃省关于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收费公示工作,2005年1月1日起没有公示的收费,百姓可以拒绝缴纳。要求公示的范围为“国家和甘肃省按照规定权限和审批程序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其中涉农价格和收费、教育收费以及医疗服务价格收费为公示的重点。公示方式主要有设立公示牌、价格表(册),或者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中国青年报》9月27日)
  现代公法认为,政府所收取的各种税费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而,政府收取税费也要得到法律的许可,得到人民的代议机关的同意。所收取的税费应当公开、公示。然而,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侵?住惫?艺?撸?谑辗盐侍馍细餍衅涫牵?惆迪洳僮鳎?辗训南钅俊⒈曜肌⒁谰荨⒎段Ф疾幻魅罚?褐谝膊恢?椋??⒅疃嗝?埽?褐诤懿宦?狻R蚨??仕嗍〕鎏ㄕ饷匆桓龉娑ǎ?杂谠际???我馐辗眩?萌褐诿髅靼装捉煞眩?跎偾痹诘拿?艹逋唬?芷鸬交??淖饔茫?档每扇 ?br>  然而,在甘肃省出台这一规定以前,也有一些地方出台过类似的相关规定,但是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从以往的经验来看,问题主要在于一是一些地方政府并不遵守要求公示的规定,二是地方政府公示的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范围仍然存在超越自身权限,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现象。而群众依照上级的文件虽然说拥有可以拒绝缴纳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并没有相应的保障,只能通过非正常程序向上级政府反映、申诉,而不能提起诉讼,从而使收费要求公示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的效果大打折扣。
因此,按照“有权利就有救济”的法理,我们希望有关规定中还应当将公民的拒缴无公示收费的权利内化为公民的一种诉权,能通过司法程序在诉讼中得以保障。这就要求:
首先,这么一个关于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办法不应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这些省级政府的下属部门来制定,因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是“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而这些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规章都算不上,效力比较低。因而,我们建议,这种收费公示的规定应当由地方人大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来制定。
其次,在关于收费公示的地方法规还应当规定,有关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如果不对收费进行公示,被要求缴费的公民可以就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有关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在公示中,如果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超越自身权限,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被要求缴费的公民也应当有权对这种公示文件提起诉讼。当然,从理论上讲,这种公示文件是一种抽象性行政行为,而抽象性行政行为在目前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是不能提起诉讼,这就涉及到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的问题。但据近日的《新京报》报道,已实施14年的《行政诉讼法》面临一次大的修订,此次修改将在多个方面有所突破,诉讼范围将延伸至政府机关的一些抽象行政行为,如“红头文件”。我们希望这一修改尽快到来。
   总之,任何权利都应当有现实的诉讼保障,否则公民的拒缴无公示收费的权利也可能被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认为是无理之举,群众又被迫走向无止境的上访怪圈。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依法行政定期报告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依法行政定期报告规定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9〕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葫芦岛市依法行政定期报告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葫芦岛市依法行政定期报告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报告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第三条 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实行重要决策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

(二)政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

(三)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情况;

(四)行政执法监督情况;

(五)规范性文件审查、报备及定期清理情况;

(六)行政复议及诉讼工作情况;

(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提高情况;

(八)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配置及调整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报告的情况。  

第四条 各报告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条内容,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下一步的工作打算等。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一式三份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后呈报市政府。

我市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经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文件形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

第六条 各报告单位的行政首长为本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落实。

第七条 各报告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承办本单位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定期报告的具体工作,应按时形成书面材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上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