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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6:26:53  浏览:81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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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三日





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湘潭市适当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10〕13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的种类:
(一)纳入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的费种原则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本次进入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的费种是“二费三基金”,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价格调节基金。
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由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收费办公室单列征收,所征费用直接进入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账户。
第三条 调整后的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征收范围:凡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含风景名胜园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住宅、办公用房、工业及商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的征收标准和方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

单位:元/㎡

土地级别



用地 标准

类型















备 注

商业类用房
280
240
190
160
130


住宅
170
130
110
90
70


工业类及办公类

(含配套建设)用房
130
110
90
70
60
办公用房含行政事业单位、医院、大中院校、企业办公用房、大中院校教学楼及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服务配套设施用房、医院住院楼和医疗设施设备配套用房



除本规定减免项目之外的划拨土地,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新建10层及以上(含加层后超过10层及以上的)或基础埋深3米及以上(桩基式除外)的民用建筑,收费面积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1800元/m2。
2.新建10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城市居民住宅楼,收费面积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4%计算,收费标准为1100元/m2。
3.新建10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其他民用建筑,收费面积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3%计算,收费标准为1800元/m2。
(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10元/m2。
(四)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2元/m2。
(五)价格调节基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2元/m2。
(六)单列征收的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
1.普通砖混类结构房屋建筑,按建筑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28元/m2;
2.砼框架、钢网结构、工业厂房、商业门面、檐口高度超过24米以上的高层建筑,按建筑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42元/m2;
3.城市道路、桥梁等非房屋建筑项目,按建安工程总造价的3.5%收取。
第四条 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征缴方式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在建设工程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办公室核定征收金额,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征收。具体实施程序: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办公室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核定的报建项目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核定报建工程项目应缴费金额,开具缴费通知单交报建单位,报建单位持核定的缴费通知单到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缴费,报建单位出示缴费发票给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办公室核验。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本规定的征收标准核定收费金额,在市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收取,并缴入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第五条 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有关费种按规定免征及退返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对按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程项目,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确认通知,不征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后按本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规定应建未建少建,以及验收不合格的,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凡按国家和省规定,经市新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验收确认已按规定要求使用新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新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按规定比例退返建设单位新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第六条 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除外)的分配:由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办公室按月结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在下月10日前划存各费种单位的财政专户。
第七条 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的减征、免征、缓征
(一)开工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含3万平方米)的商品住宅开发小区,应一次性缴纳报建综合规费。开工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不含3万平方米)的商品住宅开发小区,经批准可分期缴纳报建综合规费。分期缴纳的综合规费,收费按分段计算,报建时足额缴纳3万平方米的综合规费,超过3万平方米的部分,同时缴纳该部分50%的综合规费,余额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缴清。
(二)拆迁房屋按原面积原性质的建房、买卖房、经济适用房、村民安置住房、廉租房、部队军事和办公用房、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和属于政府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见附件2)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建设工程报建综合规费,除国家、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可以减征、免征、缓征的建设工程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减征、免征和缓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规费。法律、法规、规章以外需要减征、免征、缓征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潭政发〔2010〕4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施工前,要按规定缴纳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规费,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不缴纳报建综合规费、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骗取、伪造、涂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少报多建等违规现象实施监督检查,同时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监督。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规定,市城乡规划局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
第十条 凡未按规定缴纳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规费、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建设工程,一经查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责令其限期补缴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规费并可以按规定予以处罚。对施工单位在建设业主未补缴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规费和缴纳罚款就擅自复工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2010年11月1日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办理缴费手续(含政策规定分期缴纳及缓缴项目)或已办理报建手续并已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未开工但按规定办理了延期开工手续的建设项目),按《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潭政办发〔2007〕31号)规定的收费标准;2010年11月1日起,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湘价函〔2010〕137号文件和本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附件:1. 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标准一览表
2.政府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表


附件1
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标准一览表


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土地级别

标准

用地标准






商业
280
240
190
160
130

住宅
170
130
110
90
70

工业
130
110
90
70
60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民用建筑

类型

内 容
(一)新建10层及以上(含加层后超过10层及以上的)或者基础埋深3米及以上(桩基式除外)的民用建筑
(二)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城市居民住宅楼
(三)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其它民用建筑
说明

抗力等级
6级
6B级
6级
一次性调整到位

收费标准

(元/㎡)
1800
1100
1800

收费面积
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4%
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3%

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10

4.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2

5.价格调节

基金
2

单列征收的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
普通砖混类结构房屋建筑
砼框架、钢网结构、工业厂房、商业门面、

檐口高度超过24米以上高层建筑
城市道路、桥梁等非房屋建筑项目

28
42
按建安总造价的3.5%收取

备 注
一、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确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了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按文件使用新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的建设项目,经市新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验收确认后按比例返还新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附件2

政府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表

一、地下排污管网。
二、地上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1.路基及路面工程(含征地拆迁)
2.桥涵
3.城市雕塑
4.公益广告
5.公共亮化设施(路灯、霓虹灯、景观灯)
6.公共城市园林景观
7.公共交通设施
8.公共消防设施
9.人行天桥
10.地下人行通道
11.轨道交通
12.城市绿化广场
13.社会停车场
三、公建配套设施
1.公厕
2.垃圾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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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0〕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培育节能服务产业市场

  (一)加大能源审计力度。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节能目标或能源利用效率明显低于本市同行业(同类建筑)平均水平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实施强制能源审计,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

  (二)率先推进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本市国家机关,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研等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实施节能改造时,原则上应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本市各级机关要率先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三)搞好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本市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者、物业管理者或长期租用者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在实施节能改造时,要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

  (四)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应重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抓好节能降耗。在实施节能改造时,要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应给予奖励。

  (五)推动节能服务机构做大做强。本市鼓励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节能服务机构做大做强。鼓励大型能源企业、能源设备制造企业、大型重点用能单位组建专业化的节能服务机构,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二、加强节能服务管理体系建设

  (六)加强对节能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本市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申请本市政府性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由经备案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节能服务机构承担。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指导,对节能服务机构逐步实行分类评级、动态管理、社会公示。节能服务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制订相关行业服务标准,积极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七)建立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制度。对节能量审核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申请本市政府性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技改项目,其节能量须通过经备案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节能量审核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动态管理、社会公示。

  (八)建立节能项目信息发布制度。本市公共机构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政府出资开展的能源审计、节能诊断和节能改造项目,应通过有关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节能项目信息,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节能服务机构。节能项目结束后,相关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应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节能信息等服务平台建设,营造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节能服务市场环境。

  三、改善节能服务机构融资环境

  (九)建立商业银行信贷支持机制。引导和推动商业银行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融资服务。银行对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的节能服务机构简化信贷申请和审核手续,创新信贷产品和工具,拓展可抵押品范围,给予信贷扶持。

  探索建立保险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履约保证保险项下融资担保机制,引入创业基金、融资租赁等其他融资渠道。

  (十)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本市节能服务机构申请贷款信用担保,其担保条件、担保程序、担保额度、年保费率等,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沪府办发〔1999〕45号)执行。

  市、区县两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要结合节能服务产业的特点,创新运用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互保联保、个人资产抵押等反担保措施,积极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信用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期限可延长至三年。

  鼓励各区县政府出台配套扶持政策,加大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本市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节能服务机构的融资担保工作。

  (十一)建立管理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机制。本市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机构根据银行和担保机构的需要,为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风险评价报告。

  四、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十二)增加对能源审计、节能诊断等前期资金投入。由市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对重点用能单位、公共机构、大型公共建筑等开展的能源审计和节能诊断,其经费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对本市有关机构按照规定要求承担节能信息发布、节能服务机构和节能量审核机构备案管理、节能评估机构库建设、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展节能量审核以及合同能源管理相关事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相应支持,有关费用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予以安排。

  (十三)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对在本市地域内开展的、合同金额高于15万元且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50吨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年节能量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奖励或者按照年节能率给予项目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奖励。年节能率是指改造后年节能量占本单位或该幢建筑改造前年耗能比重。

  按年节能量计算的,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的奖励;按照年节能率计算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奖励。其中,年节能率在15%-25%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20%的奖励;年节能率在25%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奖励。

  对符合享受财政资金奖励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再对其前期诊断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合同金额高于200万元且年节能量超过500吨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其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对于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共同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中,节能服务机构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0%),财政奖励或补助资金可由合同双方按照投资比例予以分享。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四)落实国家税收扶持政策。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十五)完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五、优化发展环境

  (十六)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加大科研投入力度,支持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掌握先进的节能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用性、关键性节能技术和设备,促进节能技术的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依托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力量,做好节能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七)加快节能服务产业专业人才的培养。吸引节能服务领域高级人才集聚上海。积极创造条件,引入国内外优秀的行业领军人才和技术团队,重点实施高层次海外人才“千人计划”。开展能源管理师试点工作。

  (十八)加强节能服务产业和合同能源管理的宣传。通过节能宣传周、专业论坛、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平台和新闻媒体,大力开展政策宣传,普及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服务产业相关知识。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服务产业的组织领导,加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合同能源管理的推进工作;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等部门修订本市合同能源管理等专项扶持办法;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研究制定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负责指导授权的合同能源管理机构制定合同能源管理诊断指南、操作指南、节能量审核技术通则、合同标准文本等。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政策的综合协调,统筹合理安排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能力建设等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加强监督管理;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研究制定节能量审核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政府机管局、市商务委、市旅游局等部门推进公共机构建筑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和节能诊断工作,推广远程分项计量监测系统。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国家关于节能服务产业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负责指导有关政策性担保机构做好中小节能服务机构信用担保。

  市金融办负责协调商业银行做好节能服务机构的贷款,推进节能服务机构融资工作。

  市政府机管局负责推进本市市级机关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会同市教委、市科委、市文广影视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等部门共同推动本市公共机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

  各区县政府负责推动本区县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加强节能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制定本区县配套支持政策。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五月十九

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畜产品水产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畜产品水产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2003年元旦、春节将至,为加强节日期间畜产品、水产品卫生安全管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喜庆、祥和的元旦和新春佳节,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一次畜产品、水产品安全管理集中整治行动。各级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把这次集中整治作为以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举措,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真正站在广大消费者的立场,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饲料、兽(渔)药质量监管,保证饲料、兽(渔)药安全

各地要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开展饲料、兽药、渔药质量监督检查。在完成国家质量检测任务的同时,要加大对本地区饲料、兽药、渔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要结合本地市场的特点,对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有针对性地开展一次拉网式突击检查。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饲料、兽药、渔药,要坚决依法处理,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处罚并及时向社会曝光。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27号公告和《饲料及畜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计划》(农牧发[2002]27号)精神,依照我部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品种目录》和《食用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加强饲料、兽药、渔药生产环节监管,对不执行上述规定的饲料、兽药、渔药生产、经营企业,要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对非法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大力加强饲料、兽(渔)药使用和生产环境监管,坚决打击非法使用“瘦肉精”、“氯霉素”等违禁药品的行为

各地要依法加强畜禽饲养和水产品养殖企业的监督管理,集中开展一次养殖环节的全面检查。要对各养殖企业的饲料、兽药、渔药采购情况、使用情况、休药期规定执行情况以及养殖环境、动物防疫(病)条件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企业,要依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责令限期进行整顿。对故意使用非法饲料、兽药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继续添加和使用“瘦肉精”、氯霉素等违禁药品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计划的通知》(农渔发[2002]15号)的要求,农业业部等五部委《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农牧发[2001]14号)精神,坚决予以打击,决不手软。

三、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减少动物疫病流行

各地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的有关规定,加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力度。要加强动物免疫工作,按照《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落实免疫标识制度。要加强对免疫工作效果的检查,切实提高免疫密度,防止疫病大范围流行。要对发病动物及时进行处理,防止疫情扩散和病害产品非法进入市场。要加强对有关单位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切实消除疫病隐患。

四、切实加强检疫检验和监测工作,完善畜产品、水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各地要高度重视畜产品、水产品的检疫检验和监测工作,严把“上市关”。畜产品、水产品上市流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严格实施检疫检验。要利用“瘦肉精”、兽药残留等新的快速检测技术,提高检验、监测的密度和频率,在有条件的地区,争取对上市的畜产品、水产品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批检。要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令)的规定,在屠宰过程按规程实施同步检疫。要重点加强生食水产品寄生虫的检测,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要坚决按规定处理,不得使其流入市场。各地要进一步发挥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作用,坚决查处逃避检疫行为。各地要把市场监督的重点放在查证验物上。对逃避检疫检验、伪造有关文书票证的,要坚决予以处理。对于未经检疫的产品,要严格执行14号令的规定,无法按规定程序实施检疫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出具检疫证明。
  各地要通过免疫标识等制度的实施,开展产地质量追溯制度。对在各监管环节发现的不合格的畜产品、水产品,要一追到底,查明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追加处罚。

五、加强内部监督和部门协作,形成合力,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各地要把加强行业内部监督作为本次整治的重点之一,打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违法行政行为。发现违规操作、只收费不检疫等渎职行为,或者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毒死、掺杂使假、腐败变质等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畜产品、水产品以及相关违法行为,要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的态度,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联合予以打击。
  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还要和公安、司法部门加强协作,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对性质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高压严打的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各地畜牧兽医、饲料和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此通知后,要尽快联合制定整治方案,按要求认真做好工作。集中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报告我部,并在2月20日前上报工作总结。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