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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骨质疏松知识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1:25:18  浏览:97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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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骨质疏松知识要点》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骨质疏松知识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骨质疏松是中老年人尤其是女性最常见的骨骼疾病,是导致骨折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骨质疏松对大众健康的影响日益严重。为普及骨质疏松预防知识,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降低骨质疏松危害,将正确的骨质疏松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给公众和媒体,我部组织专家编写了《防治骨质疏松知识要点》。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开展防治骨质疏松工作中参考。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防治骨质疏松知识要点



一、骨质疏松防治的11点提示

(一)骨质疏松症是可防可治的慢性病。

(二)人的各个年龄阶段都应当注重骨质疏松的预防,婴幼儿和年轻人的生活方式都与成年后骨质疏松的发生有密切联系。

(三)富含钙、低盐和适量蛋白质的均衡饮食对预防骨质疏松有益。

(四)无论男性或女性,吸烟都会增加骨折的风险。

(五)不过量饮酒。每日饮酒量应当控制在标准啤酒570ml、白酒60ml、葡萄酒240ml或开胃酒120ml之内。

(六)步行或跑步等能够起到提高骨强度的作用。

(七)平均每天至少20分钟日照。充足的光照会对维生素D的生成及钙质吸收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八)负重运动可以让身体获得及保持最大的骨强度。

(九)预防跌倒。老年人90%以上的骨折由跌倒引起。

(十)高危人群应当尽早到正规医院进行骨质疏松检测,早诊断。

(十一)相对不治疗而言,骨质疏松症任何阶段开始治疗都不晚,但早诊断和早治疗会大大受益。



二、知识要点

(一)什么是骨质疏松症?

Ÿ 骨质疏松症是中老年人最常见的骨骼疾病。

Ÿ 骨质疏松症是一种全身性疾病,它的主要特征是骨矿物质含量低下、骨结构破坏、骨强度降低、易发生骨折。

Ÿ 疼痛、驼背、身高降低和骨折是骨质疏松症的特征性表现。但有许多骨质疏松症患者在疾病早期常无明显的感觉。

Ÿ 骨质疏松性骨折是脆性骨折,通常在日常负重、活动、弯腰和跌倒后发生。

Ÿ 骨折是骨质疏松症的直接后果,轻者影响机体功能,重则致残甚至致死。常见的骨折部位是腰背部、髋部和手臂。

(二)骨质疏松症的危害。

Ÿ 骨质疏松症是第四位常见的慢性疾病,也是中老年最常见的骨骼疾病。

Ÿ 骨质疏松症被称为沉默的杀手。骨折是骨质疏松症的严重后果,常是部分骨质疏松症患者的首发症状和就诊原因。髋部骨折后第一年内由于各种并发症死亡率达到20-25%。存活者中50%以上会有不同程度的残疾。

Ÿ 一个骨质疏松性髋部骨折的患者每年的直接经济负担是32,776元人民币。中国每年骨质疏松性髋部骨折的直接经济负担是 1080亿元人民币。

(三)发生骨质疏松症的病因。

骨质疏松症受先天因素和后天因素影响。先天因素指种族、性别、年龄及家族史;后天因素包括药物、疾病、营养及生活方式等。年老、女性绝经、男性性功能减退都是导致骨质疏松症的原因。

(四)骨质疏松症的高危人群。

有以下因素者属于骨质疏松症的高危人群:老龄;女性绝经;母系家族史(尤其髋部骨折家族史);低体重;性激素低下;吸烟;过度饮酒或咖啡;体力活动少;饮食中钙和/或维生素D缺乏(光照少或摄入少);有影响骨代谢的疾病;应用影响骨代谢的药物。

(五)骨质疏松症的预防。

Ÿ 骨质疏松症可防可治。

Ÿ 人的各个年龄阶段都应当注重骨质疏松的预防,婴幼儿和年轻人的生活方式都与骨质疏松的发生有密切联系。

Ÿ 人体骨骼中的矿物含量在30多岁达到最高,医学上称之为峰值骨量。峰值骨量越高,就相当于人体中的“骨矿银行”储备越多,到老年发生骨质疏松症的时间越推迟,程度也越轻。

Ÿ 老年后积极改善饮食和生活方式,坚持钙和维生素D的补充可预防或减轻骨质疏松。

Ÿ 均衡饮食:增加饮食中钙及适量蛋白质的摄入,低盐饮食。钙质的摄入对于预防骨质疏松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嗜烟、酗酒、过量摄入咖啡因和高磷饮料会增加骨质疏松的发病危险。

Ÿ 适量运动:人体的骨组织是一种有生命的组织,人在运动中肌肉的活动会不停地刺激骨组织,使骨骼更强壮。运动还有助于增强机体的反应性,改善平衡功能,减少跌倒的风险。这样骨质疏松症就不容易发生。

Ÿ 增加日光照射:中国人饮食中所含维生素D非常有限,大量的维生素D3依赖皮肤接受阳光紫外线的照射后合成。经常接受阳光照射会对维生素D的生成及钙质吸收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正常人平均每天至少20分钟日照。

提示:防晒霜、遮阳伞也会使女性骨质疏松几率加大。平时户外光照不足的情况下,出门又要涂上厚厚的防晒霜或者用遮阳伞,会影响体内维生素D的合成。


(六)早诊断、规范治疗,降低危害。

Ÿ 骨质疏松症任何阶段开始治疗都比不治疗好。及早得到正规检查,规范用药,可以最大程度降低骨折发生风险,缓解骨痛等症状,提高生活质量。

Ÿ 骨质疏松的预防和治疗需在医生指导下进行,其防治策略包括基础措施和药物治疗两部分。

Ÿ 基础措施包括调整生活方式和骨健康基本补充剂。调整生活方式:富含钙、低盐和适量蛋白质的均衡饮食;注意适当户外运动;避免嗜烟、酗酒;慎用影响骨代谢的药物;采取防止跌倒的各种措施。骨健康基本补充剂包括钙剂和维生素D。

Ÿ 药物治疗包括抗骨吸收药物、促进骨形成药物以及一些多重机制的药物。必须在医师的指导下应用。

(七)骨质疏松症高危人群的自我检测。

提示:高危人群应当尽早到正规医院进行骨质疏松检测,做到早诊断、早预防、早治疗。


以下问题可以帮助进行骨质疏松症高危情况的自我检测,任何一项回答为“是”者,则为高危人群,应当到骨质疏松专科门诊就诊:

1.您是否曾经因为轻微的碰撞或者跌倒就会伤到自己的骨骼?

2.您连续3个月以上服用激素类药品吗?

3.您的身高是否比年轻时降低了三厘米?

4.您经常过度饮酒吗?(每天饮酒2次,或一周中只有1-2天不饮酒)

5.您每天吸烟超过20支吗?

6.您经常腹泻吗?(由于腹腔疾病或者肠炎而引起)

7.父母有没有轻微碰撞或跌倒就会发生髋部骨折的情况?

8.女士回答:您是否在45岁之前就绝经了?

9.您是否曾经有过连续12个月以上没有月经(除了怀孕期间)?

10.男士回答:您是否患有阳痿或者缺乏性欲这些症状?

提示:高龄、低体重女性尤其需要注意骨质疏松,医生常用“瘦小老太太”来形容这类高危人群。此外,缺乏运动、缺乏光照对年轻人来讲同样是骨质疏松的危险因素。


(八)骨质疏松症的误区。

1.喝骨头汤能防止骨质疏松。实验证明同样一碗牛奶中的钙含量,远远高于一碗骨头汤。对老人而言,骨头汤里溶解了大量骨内的脂肪,经常食用还可能引起其他健康问题。要注意饮食的多样化,少食油腻,坚持喝牛奶,不宜过多食入蛋白质和咖啡因。

2.治疗骨质疏松症等于补钙。简单来讲骨质疏松症是骨代谢的异常(人体内破骨细胞影响大于成骨细胞,以及骨吸收的速度超过骨形成速度)造成的。因此骨质疏松症的治疗不是单纯补钙,而是综合治疗,提高骨量、增强骨强度和预防骨折。患者应当到正规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

3.骨质疏松症是老年人特有的现象,与年轻人无关。骨质疏松症并非是老年人的“专利”,如果年轻时期忽视运动,常常挑食或节食,饮食结构不均衡,导致饮食中钙的摄入少,体瘦,又不拒绝不良嗜好,这样达不到理想的骨骼峰值量和质量,就会使骨质疏松症有机会侵犯年轻人,尤其是年轻的女性。因此,骨质疏松症的预防要及早开始,使年轻时期获得理想的骨峰值。

4.老年人治疗骨质疏松症为时已晚。很多老年人认为骨质疏松症无法逆转,到老年期治疗已没有效果,为此放弃治疗,这是十分可惜的。从治疗的角度而言,治疗越早,效果越好。所以,老年人一旦确诊为骨质疏松症,应当接受正规治疗,减轻痛苦,提高生活质量。

5.靠自我感觉发现骨质疏松症。多数骨质疏松症病人在初期都不出现异常感觉或感觉不明显。发现骨质疏松症不能靠自我感觉,不要等到发觉自己腰背痛或骨折时再去诊治。高危人群无论有无症状,应当定期去具备双能X线吸收仪的医院进行骨密度检查,有助于了解您的骨密度变化。

6.骨质疏松症是小病,治疗无须小题大做。骨质疏松症平时不只是腰酸腿痛而已,一旦发生脆性骨折,尤其老年患者的髋部骨折,导致长期卧床,死亡率甚高。

7.骨质疏松症治疗自己吃药就可以了,无需看专科医生。对于已经确诊骨质疏松症的患者,应当及早到正规医院,接受专科医生的综合治疗。

8.骨质疏松容易发生骨折,宜静不宜动。保持正常的骨密度和骨强度需要不断地运动刺激,缺乏运动就会造成骨量丢失。体育锻炼对于防止骨质疏松具有积极作用。另外,如果不注意锻炼身体,出现骨质疏松,肌力也会减退,对骨骼的刺激进一步减少。这样,不仅会加快骨质疏松的发展,还会影响关节的灵活性,容易跌倒,造成骨折。

9.骨折手术后,骨骼就正常了。发生骨折,往往意味着骨质疏松症已经十分严重。骨折手术只是针对局部病变的治疗方式,而全身骨骼发生骨折的风险并未得到改变。因此,我们不但要积极治疗骨折,还需要客观评价自己的骨骼健康程度,以便及时诊断和治疗骨质疏松症,防止再次发生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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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非公办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03〕149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非公办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非公办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宿迁市非公办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宿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对非公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支持市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自筹资金独立、合作或合股举办教育机构,鼓励捐资办学,在全市形成公办教育和非公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第三条 本市非公办教育发展的重点是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幼儿教育,适度发展普通初中和小学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补充。
  第四条 举办非公办教育机构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符合教育布局结构调整优化的要求。布局调整已撤并学校的原址,不得举办与原撤并学校同类型的非公办教育机构。
  第五条 非公办教育机构办学规模规划的最低标准为:幼儿园3个教学班;完全小学双轨、12个教学班;初中四轨、12个教学班;高级中学六轨、18个教学班;九年一贯制学校24个教学班(小学双轨、12个教学班,初中四轨、12个教学班);完全中学24个教学班(高中六轨、18个教学班,初中双轨、6个教学班);中等职业学校四轨、12个教学班。
  第六条 非公办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非公办教育机构应具备法人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占地面积按上述办学规模首期应不少于下列标准:中等专业学校50亩,普通高中35亩,完全中学40亩,职业高中30亩,初中30亩,九年一贯制学校50亩,小学15亩,幼儿园1.5亩;
  (三)有自主产权并符合规定标准和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以及其它规定的设施设备,职业学校有满足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备;
  (四)有具备环形跑道的田径场,符合规定标准和满足教学需要的运动场以及体育器材等;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资格和省定编制要求的教师及管理人员;
  (六)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启动资金不得少于规划总投入的30%。
新设非公办教育机构达不到以上标准和条件的不予审批;已有非公办教育机构达不到以上标准和条件的要限期整改。
  在农村偏远地区创办确有需求的非公办中小学可以适当放宽规模要求。
  第七条 申请办学一般分为申请筹设和申请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八条 申请办学由各级教育部门按现行管理体制和审批权限审批。
  在宿城区申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区教育部门初审、市教育部门审批。
  第九条 经县(区)初审后由市审批的学校,县(区)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筹设和申请正式设立的在10天内,作出初审结论。市教育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筹设的在20天内、申请正式设立的在2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 对申请正式设立的教育机构,要组织评估组对其进行评估,审批机关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申办教育机构实行告知承诺服务。
  第十二条 非公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由县(区)行政区划名、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四部分依次组成。
未经市及以上审批机关批准,任何非公办教育机构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江苏”、“宿迁”等字样。
  第十三条 非公办教育机构必须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形式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确定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非公办教育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有5年以上的教育工作经验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以及较强的管理能力,年龄不超过65周岁。
  非公办教育机构负责人任职前必须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
  非公办教育机构聘任的教师,应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在校生200人以上的非公办教育机构应设立政教处、教务处等中层管理机构;在校生200人以下的非公办教育机构要配备政教、教学、总务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非公办教育机构应建立党、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组织,实行属地管理。
非公办教育机构必须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非公办教育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教育教学、学生学籍及教师业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非公办教育机构的教育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要选用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执行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制定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非公办职业技术教育等教育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设置专业。
  第十八条 任何非公办教育机构都不得将所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否则,将责令其停止办学,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十九条 非公办教育机构批准正式设立并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第二十条 非公办教育机构宣传广告、招生简章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发布;对不经备案向社会发布宣传广告和招生简章、或发布虚假招生宣传广告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主体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及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规范对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如确有学期中途到非公办教育机构就读的学生,要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或借读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审批和管理权限负责对辖区内的非公办教育机构进行管理,负责处理非公办教育机构终止的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非公办教育机构实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教育机构,应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教育机构,应责令其停止招生或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积极鼓励非公办教育机构参与各种创建活动,引导非公办教育机构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二十五条 非公办教育机构投资者不得在规定的权限之外干预学校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非公办教育机构在收费时要持有有权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实行亮证收费。
  对民办学历教育,由市物价、教育部门制定《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并由物价部门根据学校软、硬件条件核定最高限价,学校在限价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民办非学历教育由学校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非公办教育机构在收费前必须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公开收费的项目、标准、范围和文件依据,并在学校显著位置张榜公布。
  第二十八条 非公办教育机构或教职工擅自乱摊派、乱收费,或强制学生参加有关收费性活动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限期予以纠正,把不合理收费退还给学生,无法退回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收缴财政;
  (二)责成非公办教育机构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作出深刻检查;
  (三)取消非公办教育机构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当年评优或晋职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直至取消责任学校省、市级以上的星级高中、示范初中、实验小学等称号。
  第二十九条 本市以前出台的有关文件中有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4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推进畜牧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畜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第六条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第六条规模标准的养殖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辖区内符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或个人,均须按本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登记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二章规模标准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
  (一)种畜禽场。凡拥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畜禽养殖场,应全部纳入备案管理范畴。
  (二)其他商品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
  ⒈养殖场。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头以上;肉牛存栏30头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鸡、鸭、鸽子存栏2000只以上;鹅存栏500只以上;鹌鹑存栏1万只以上;蜂存栏80箱以上。
  ⒉养殖小区。生猪存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羊存栏500只以上;兔存栏2000只以上;鸡、鸭、鸽子存栏1万只以上;鹅存栏2000只以上;鹌鹑存栏5万只以上;蜂存栏100箱以上。
  第七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第三章备案程序
  第八条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申请人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人提出的备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模标准的,予以备案;不符合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登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获准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按规范格式进行登记,告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四)上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情况,并将汇总情况书面上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对已备案内容进行变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原备案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重新变更备案。备案情况、信息应随时更新,并按照《政务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养殖档案
  第十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使用方法与停药期等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养殖代码。
  (六)动物防疫合格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乳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档案还应当载明生鲜乳生产、销售情况。养蜂场应当建立养蜂档案,蜂产品出售时应加贴蜂产品标识。养蜂档案格式和蜂产品标识样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饲养种畜及乳畜的养殖场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来源、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种畜、种禽调运时应当分别在个体养殖档案和群体系谱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并随同携带。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应当依法查验种畜个体养殖档案。
  第十二条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和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政府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推进养殖档案的规范化建设。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养殖代码时不得收费。
  第十三条养殖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兔、蜂等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落实人员做好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模标准,备案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注销畜禽养殖代码;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对符合备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而未申请备案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畜禽养殖代码,有关部门暂不安排相应扶持类项目。
  第十七条已备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罚。
  未达到备案标准的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依法落实监管措施。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乳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