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下放、新增、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24:55  浏览:88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下放、新增、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8号

关于公布保留、下放、新增、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下放、新增、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12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陈文浩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下放、新增、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级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53号)和我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要求,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市本级现行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年审年检项目以及其他管理事项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研究决定,市本级保留行政审批项目190项(其中行政许可115项、非行政许可审批24项、其他管理51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20项,新增行政审批项目6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9项。接受省有关部门委托的行政审批项目44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下放、新增和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简政放权工作。要公开审批信息,规范审批流程,推进网上审批。要完善行政审批程序制度,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推进人民满意政府建设。
  过去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与本决定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市本级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90项)
  2.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0项)
  3.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项)
  4.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项)
  5.接受上级委托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4项)


附件1
市本级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项目类别 备 注
1 市发改委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行政许可 限市级立项项目
2 市发改委 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行政许可 限市级立项项目以及吨级以下港口码头建设工程;实行联合审批(核准),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单位参与。
3 市发改委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限市本级项目
4 市教育局 教师资格认定(高中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行政许可
5 市教育局 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审批(高中阶段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行政许可
6 市教育局 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育部令第10号) 其他管理
7 市教育局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2005〕15号) 其他管理
8 市教育局 全市高等教育函授站年检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成人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03〕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校及省外高校在湘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05〕102号) 其他管理
9 市公安局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行政许可
10 市公安局 枪支运输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行政许可
11 市公安局 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许可证核发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行政许可
12 市公安局 爆破作业(B级)审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行政许可
13 市公安局 跨县市区的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行政许可
14 市公安局 5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活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行政许可
15 市公安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备案及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行政许可 限市文广新局审批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6 市公安局 普通护照核发及变更、加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行政许可
17 市公安局 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行政许可
18 市公安局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和大陆居民
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行政许可
19 市公安局 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行政许可
20 市公安局 出入境通行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行政许可
21 市公安局 公民年龄变更审查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 其他管理
22 市交警
支队 机动车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通行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行政许可
23 市交警
支队 机动车登记、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 行政许可 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外,其他车辆委托下放
24 市交警
支队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 行政许可 D、E、F、C3、C4五类驾驶证核发、审验委托下放
25 市交警
支队 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范围
26 市交警
支队 道路交通事故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 其他管理
27 市司法局 申请法律援助审查 《法律援助条例》 (国务院令第385号) 其他管理
28 市财政局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及常德经开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筹)(以下简称“五区”)
29 市财政局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和 “五区”
30 市财政局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审批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限市本级和 “五区”
31 市财政局 排污费减免、缓交申请审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78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限市本级和 “五区”
32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市本级短期培训收费审批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非行政
许可审批
33 市财政局 市本级工业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非税收入减免审批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非行政
许可审批
34 市财政局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35 市财政局 市本级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评审 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 其他管理
36 市人社局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行政许可 限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
37 市人社局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行政许可 限中级
38 市人社局 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来常就业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次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0号) 行政许可
39 市人社局 公务员录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非行政
许可审批
40 市人社局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核准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央职改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78号)、《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央职改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21号)、《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央职改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74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41 市人社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湘劳社发〔1999〕285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限市医保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
42 市人社局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继续教育培训发证 原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6号) 其他管理
43 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拔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行政许可
44 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续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发证的土地
45 市国土资源局 临时用地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行政许可 限耕地(不含基本农田),非耕地按属地管理
46 市国土资源局 采矿权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47 市国土资源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非行政
许可审批 限市本级供地的项目
48 市住建局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行政许可
49 市住建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立项的项目
50 市住建局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立项的项目
51 市住建局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特种操作资格认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行政许可
52 市住建局 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其他管理 限市本级批准建设的项目
53 市住建局 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湘建建〔2001〕26号) 其他管理 限市本级批准建设的项目
54 市住建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条件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其他管理 限市本级批准建设的项目
55 市住建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 其他管理 限市本级批准建设的项目;实行联合审查,市规划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园林局等单位参与。
56 市住建局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湘建价〔2005〕25号) 其他管理 限市本级批准建设的项目
57 市住建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湖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办〔2006〕261号) 其他管理 限市本级批准建设的项目
58 市住建局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其他管理 限市本级批准建设的项目
59 市水利局 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行政许可
60 市水利局 取水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行政许可 限日取地表水30000立方米以上不足80000立方米、日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0立方米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10000千瓦以上不足25000千瓦的水力发电企业的取水许可
61 市水利局 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 限常德境内沅江、澧水主河段和市管湖泊
62 市水利局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立项的项目
63 市人防办 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和 “五区”
64 市人防办 拆除人防工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和 “五区”
65 市人防办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和 “五区”
66 市人防办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和 “五区”
67 市地震局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和 “五区”
68 市地震局 实施大型爆破作业备案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和 “五区”
69 市地震局 省外单位来常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备案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和 “五区”
70 市地震局 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和 “五区”
71 市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 《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 行政许可 限津市市、武陵区、和“五区”
72 市气象局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质资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 限津市市、武陵区、和“五区”
73 市气象局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 限津市市、武陵区、和“五区”
74 市气象局 施放气球资质年检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其他管理
75 市规划局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立项的项目
76 市规划局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立项的项目
77 市规划局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立项的项目
78 市规划局 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行政许可 限市城市规划区
79 市规划局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行政许可 限市城市规划区
80 市规划局 城镇体系规划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非行政
许可审批
81 市规划局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其他管理 限市本级立项的项目
82 市规划局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其他管理 限市本级立项的项目,市住建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园林局等单位参与。
83 市消防
支队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行政许可 按建筑类别和面积分级管理
84 市消防
支队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行政许可 按建筑类别和面积分级管理
85 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行政许可 限全市性和跨县市区设立的
86 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行政许可 限全市性和跨县市区设立的
87 市民政局 涉港澳台、华侨的收养登记与解散收养关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非行政
许可审批
88 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年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其他管理 限市民政局批准设立的
89 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其他管理 限市民政局批准设立的
90 市城管 执法局 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审批(非建设性)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
91 市城管 执法局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
92 市环卫处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
93 市环卫处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
94 市环卫处 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
95 市环保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和转移危险废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行政许可
96 市环保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和超5年期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立项的项目
97 市环保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立项的项目
98 市环保局 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延期完成治理任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限期治理的项目
99 市电子政务办 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的审核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的信息工程项目
100 市园林局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立项的项目
101 市园林局 二、三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行政许可 二级资质核准属上级委托
102 市散墙办 使用袋装水泥许可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和“五区”
103 市散墙办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湖南省新型墙体推广应用条例》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04 市商务局 酒类批发经营许可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105 市商务局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行政许可
106 市商务局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批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县级政府初审
107 市文广
新局 广播电台、电视台(含教育电视台)设立、变更审核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行政许可
108 市文广
新局 辖区内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行政许可
109 市文广
新局 报社在常设立记者站、市级党报社在各区县市设立记者站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
110 市文广
新局 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事部人职法〔1991〕8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11 市卫生局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
112 市卫生局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行政许可
113 市卫生局 医疗广告证明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行政许可
114 市卫生局 执业医师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15 市卫生局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年检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其他管理 限市卫生局发证的
116 市卫生局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证年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其他管理 限市卫生局发证的
117 市计生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行政许可
118 市计生委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审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19 市计生委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办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令第7号) 其他管理
120 市计生委 计生手术并发症市级鉴定 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教〔2011〕67号) 其他管理
121 市计生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校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 其他管理
122 市安监局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建设的相关项目
123 市安监局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许可(丙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行政许可
124 市安监局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建设的相关项目
125 市安监局 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许可
126 市安监局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行政许可
127 市安监局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扩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行政许可
128 市安监局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化品、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行政许可
129 市安监局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行政许可 限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
130 市外侨办 因公出国(境)审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8〕9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31 市房管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行政许可 限由市规划局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房开发项目
132 市房管局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 其他管理 限武陵区和“五区”
133 市房管局 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行政许可
134 市房管局 房屋产权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其他管理 限武陵区和“五区”
135 市煤管局 煤矿建设项目立项、设计、竣工验收审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行政许可
136 市煤管局 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 其他管理
137 市公路局 占用挖掘县道公路或者县道公路改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行政许可
138 市公路局 在国道、省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或者利用跨越国道、省道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行政许可
139 市公路局 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进行公路超限运输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行政许可
140 市公用
事业局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
141 市道路
运管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和运输人员上岗资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行政许可
142 市道路
运管处 跨县市区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增加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行政许可
143 市道路
运管处 设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常德经开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
144 市道路
运管处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常德经开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
145 市道路
运管处 客运车辆年度审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 其他管理 限武陵区、常德经开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
146 市道路
运管处 货运车辆年度审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 其他管理 限武陵区、常德经开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
147 市海事局 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河、跨河、拦河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有关通航标准的技术条件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148 市海事局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核发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行政许可
149 市海事局 船舶图纸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 其他管理
150 市海事局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行政许可
151 市质监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行政许可
152 市质监局 组织机构代码年度检验 《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6号) 其他管理 限市级机构
153 市药监局 Ⅰ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行政许可
154 市药监局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零售单位核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行政许可
155 市药监局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34号) 行政许可
156 市物价局 市本级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核发及年检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57 市物价局 市本级服务价格登记证核发及年检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58 市工商局 权限内企业核准登记(含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企业名称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 行政许可
159 市工商局 市本级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工商总局令第18号) 行政许可
160 市工商局 市本级登记企业年度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23号) 其他管理
161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1号) 行政许可
162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年检 《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1号) 其他管理
163 市国安局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技术安全审核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行政许可
164 市国安局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
165 市民宗局 筹备设立(改建、扩建、新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行政许可
166 市民宗局 成立、变更、注销宗教团体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行政许可
167 市民宗局 公民个人更改民族成份审查 湖南省民委、湖南省公安厅《关于按规定正常进行公民个别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的通知》(湘族字〔2001〕9号) 其他管理
168 市民宗局 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 湖南省民委、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纠风办《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操作办法〉的通知》(湘族通〔2011〕1号) 其他管理
169 市城区客运处 市城区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经营资格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 行政许可
170 市旅游局 旅行社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审批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行政许可
171 市地税局 契税减免审批 《关于发布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14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限计税金额在2500万元(含25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
172 市国税局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 《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6〕181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73 市乡镇
企业局 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 《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湘乡镇企〔2010〕42号) 其他管理
174 市残联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206号) 其他管理
175 市档案局 市档案查阅利用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其他管理
176 市国资委 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核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77 市非税局 市直单位财政票据领购证办理及年检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其他管理
178 市殡葬
管理处 市城区基本火化费减免办理 《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 其他管理
179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本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80 市医保处 市本级个人帐户IC卡的核发、补发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 其他管理
181 市医保处 市本级参保人员异动办理和异地安置人员医保办理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 其他管理
182 市医保处 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特殊人员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 其他管理
183 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社保办理 《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1996〕3号)、《常德市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常政发〔2003〕17号) 其他管理
184 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办理 《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1996〕3号)、《常德市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常政发〔2003〕17号) 其他管理
185 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与拨付 《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1996〕3号) 其他管理
186 市社保处 市本级社保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0号) 其他管理
187 市社保处 市本级养老金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 其他管理
188 市社保处 市本级建安劳保基金征收和拨付核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湘建建〔2003〕265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知》(常政办发〔2006〕15号) 其他管理
189 市工伤保险处 市本级工伤保险费率的审定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省劳社厅发〔2004〕6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90 市工伤保险处 工伤(残、亡)待遇审核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其他管理


附件2
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备 注
1 市人社局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岗证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2 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批准 行政许可
3 市国土资源局 农用土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查 非行政许可审批 武陵区、鼎城区和“五区”由市本级审查,县(市)直报省
4 市水利局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行政许可 市本级立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市水利局审批
5 市水利局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市本级立项的项目由市水利局审批
6 市林业局 出省木材运输证及森林植物检疫证签发 行政许可 武陵区和“五区”由市林业局办理
7 市商务局 酒类零售备案 其他管理 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常德经开区由市商务局办理
8 市文广
新局 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含民族宗教内容的、印数超过3000的、跨地区印刷的除外) 行政许可 武陵区和“五区”由市文广新局核发
9 市农业局 植物(农作物和水生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市本级及 “五区”,中央(省)在常的种子生产企业由市农业局办理
10 市统计局 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 市直部门或县级统计机构参与的地方调查项目由市统计局审批
11 市统计局 统计信息及密级统计资料的公布审核 行政许可 市本级的由市统计局审核
12 市道路
运管处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上岗资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武陵区和“五区”由市道路运管处核发
13 市海事局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下放,市城区规划区内河段由市海事局许可
14 市水利局
市海事局 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下放,市城区规划区内河段由市水利局、市海事局许可
15 市海事局 在内河通航水域、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下放,市城区规划区内河段由市海事局审批
16 市质监局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鉴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行政许可 涉及国计民生、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授权除外。武陵区和“五区”由市质监局核准
17 市质监局 计量器具修理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武陵区和“五区”由市质监局核准
18 市质监局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 武陵区和“五区”由市质监局登记
19 市药监局 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五区”由市药监局核发
20 市文物局 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行政许可 武陵区、常德经开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筹)由市文物局审批


附件3
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项目类别 备 注
1 市发改委 1亿美元(不含)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行政许可 武陵区和“五区”由市发改委审批,其他区县市自行审批
2 市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行政许可 武陵区和 “五区”由市安监局审批,其他区县市自行审批
3 市民政局 募捐活动许可 《湖南省募捐条例》 行政许可 属地管理,跨区县市的由市民政局审批
4 市体育局 一、二、三级体育教练员授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人职发〔1994〕17号) 其他管理 全市一级体育教练员和市直单位、 “五区”的二、三级体育教练员由市体育局授予
5 市体育局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行政许可 “五区”由市体育局审批
6 市、县公安
消防支队 设立专职消防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行政许可


附件4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原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备 注
1 市科技局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审查 行政许可
2 市、县财政局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 其他管理
3 市、县统计局 统计调查项目备案 行政许可
4 市、县消防机构 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非行政
许可审批
5 市、县教育局 市级示范幼儿园认定 行政许可
6 市、县人社局 招收未满16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审批 行政许可
7 市、县畜牧兽医水产局 畜禽人工授精员证核发 行政许可
8 市国税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 其他管理
9 市乡镇企业局 常德市休闲农业庄园星级评定 其他管理


附件5
接受上级委托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备 注
1 市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初审 行政许可
2 市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及律师执业核准初审 行政许可
3 市司法局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登记初审 行政许可
4 市住建局 二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 行政许可
5 市住建局 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初审 行政许可
6 市住建局 乙、丙级及以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初审 行政许可
7 市住建局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初审 行政许可
8 市住建局 乙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 行政许可
9 市住建局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行政许可
10 市住建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初审 行政许可
11 市林业局 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行政许可 武陵区和“五区”由市林业局审批,其他区县市直报省
12 市商务局 拍卖企业设立许可初审 行政许可
13 市商务局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初审 行政许可
14 市商务局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许可初审 行政许可
15 市商务局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初审 行政许可
16 市商务局 内资直销企业设立申请受理初审 行政许可
17 市文广
新局 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武陵区和“五区”由市文广新局审批,其他区县市自行审批
18 市文广
新局 出版物印刷(含出版物专项)和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初审 行政许可
19 市文广
新局 市州级报社记者证发放初审 行政许可
20 市文广
新局 设立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企业或者从事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业务(含互联网从事批发业务)初审 行政许可
21 市文广
新局 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审核 行政许可
22 市安监局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23 市环保局 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审查 行政许可
24 市环保局 核技术应用环评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25 市民政局 港澳婚姻登记 其他管理
26 市无管处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审批 行政许可
27 市体育局 一、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审核 其他管理
28 市体育局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评定 其他管理
29 市房管局 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 行政许可
30 市房管局 二、三级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初审 行政许可
31 市房管局 二级及以上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初审 行政许可
32 市煤管局 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煤矿) 行政许可
33 市煤管局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煤矿) 行政许可
34 市煤管局 煤矿企业设立及矿区范围变更初审 行政许可
35 市煤管局 煤炭生产许可证初审 行政许可
36 市煤管局 煤炭经营许可证初审 行政许可
37 市药监局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初审 其他管理
38 市药监局 Ⅱ、Ⅲ医疗器械(零售)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39 市药监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其他管理
40 市药监局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调剂使用审批 其他管理
41 市物价局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 行政许可
42 市物价局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初审 行政许可
43 常德银监
分局 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初审 行政许可
44 常德银监
分局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资格初审 行政许可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


  (1993年5月14日广东省第八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发展,加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省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指由外商提供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由我方工厂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全部成品交还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的业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可以利用原有的厂场设备,也可由外商无偿或有偿提供设备和厂房建设资金。有偿提供的,我方用工缴费偿还。
  第四条 各级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是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外汇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条例,分别负责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必须订立书面协议(合同)。
  订立协议(合同)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与外商签订协议(合同);
  (二)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会同外贸公司或工贸公司、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与外商签订协议(合同);
  (三)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与外商签订协议(合同),并组织工厂生产。
  第七条 签约双方当事人应向对方提供签约人的身份证件、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的授权证书(或委托证书)、企业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资本信用文件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 协议(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协议(合同)各方的名称、注册法定地址、银行帐号以及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职务等;
  (二)协议(合同)标的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三)外商来料、来件的名称、商标、规格、质量、数量、价格、包装要求,验收标准和程序等;
  (四)加工装配成品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原料消耗定额、废次品率、试产期和试产批量、验收标准和程序、使用商标、包装要求等;
  (五)外商提供的技术、专利和技术服务以及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产地、性能参数、新旧程度、质量、数量、价款及偿还办法、安装、试产进度、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等;
  (六)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时间、方式;
  (七)工缴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条件(结算银行、采用货币、支付方式及担保条件等);
  (八)保险;
  (九)违约责任;
  (十)不可抗力;
  (十一)仲裁或其他处理纠纷的办法;
  (十二)协议(合同)期限及生效、变更、解除、终止条件;
  (十三)签订协议(合同)的日期、地点;
  (十四)其他双方认为必须订明的事项。
  第九条 企业凭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的协议(合同),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条 企业凭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的协议(合同),向当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申请立户。
  第十一条 企业凭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的协议(合同)、批准文件和税务登记证,向主管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需招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的,必须按照人事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并与被招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福利待遇,录用、辞退条件,合同期限等。
  严禁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第十三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必须执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制定和落实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制定和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保证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对外加工装配项目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检测仪器、工具、原辅材料、厂房装修材料、自用燃料、生产管理用机、具等物资,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已批准的合同免税放行。
  第十六条 对外加工装配项目进口生产所需的自用车辆,经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海关凭批件登记免税放行。
  第十七条 外商及其派驻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带进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口的规定数量以内的生活用品,由企业出具保函,海关登记放行,免收保证金,用后复出。
  第十八条 外商可用外汇向我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及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买料、件进行对外加工装配。
  第十九条 对外加工装配的成品属国内市场紧缺而国家允许进口的,经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按章纳税后,可以在国内销售。
  第二十条 对外加工装配产品出口不实行许可证管理,海关凭批准的协议(合同)免税放行。
  国家限制承接对外加工装配的产品,由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出口控制指标安排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外加工装配工缴费核算的内容应包括职工工资,奖金,劳保福利费,社会保险金,教育附加费,管理费,税收,保险费,水电费,厂房、土地使用费,设备折旧费、维修费,运杂费,银行、外贸手续费,口岸费,利润等。
  第二十二条 对外加工装配工缴费外汇收入,除按协议(合同)规定扣还属外商有偿提供的设备价款和厂房建设资金外,其余部分必须及时在当地开户银行结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外汇截留在境外。
  第二十三条 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按规定留成的外汇,可在外汇管理部门开立外汇额度帐户,或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在银行开立现汇帐户。企业留成外汇可按规定自行使用,亦可在外汇调剂市场参加调剂。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取得工缴费收入的免税、减税,按照国家的税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应独立核算,建立专门帐册,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报送有关报表。
  第二十六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所需进口的料、件自进口之日起至成品出口之日止,设备、车辆自进口之日起至海关解除监管之日止,均应接受海关监管。在监管期内,未经原协议(合同)审批机关和当地海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外商)不得将其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合同)期满或中止,企业须按规定期限向海关、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办理核(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进口以多报少、出口以少报多或用其他藏匿、伪装和伪报品名、规格、数量等手段弄虚作假的;套购国家禁止和限制出口物资的;擅自将进口料、件,设备及加工成品在国内销售、私分、移作他用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
  第三十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漏税、欠税、偷税、抗税等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套汇、逃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部门按《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我省企业承接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加工装配业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规制与公司自治——政府规制的必要性与适度性

朱晓东


【摘要】在市场经济中,应以保障私主体的权利为基础,保障私主体的权利首先要保障公司自治。但是,政府规制也有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和政府这两个部分都是不可或缺的,没有政府的经济或没有市场的经济都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经济”。同时,政府规制应以补充市场机制为原则,以保障公司自治为目的。本文通过对政府规制的必要性和适度性的分析,试图找出政府规制的原因和界限。
【关键词】政府规制 公司自治 必要性 适度性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是权利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应以保障私主体的权利为基础。在当代以社会化大生产为特征的市场经济背景下,所有私主体中最重要的是公司。保障私主体的权利首先要保障公司自治。但是,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和政府这两个部分都是不可或缺的,没有政府的经济或没有市场的经济都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经济”。[1]因此,在保障公司自治的同时,政府对公司自治的适当规制也是必要的 。本文通过对政府规制的必要性和必要性的分析,试图找出政府规制的原因和界限。
一、政府规制与公司自治的涵义
政府规制和公司自治都不是确定的法律概念。所以,我们必须对这两个概念的涵义加以分析界定。
(一)政府规制的涵义
规制本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是日本经济学家从英文regu1ation翻译而来,意为政府运用法律、规章、制度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加以控制和限制。在我国,规制最早作为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被引进,更多地在经济学领域使用,通常被理解为是政府干预微观经济的主要手段之一,将规制限定在政府的“限制行为”上。
在法学领域,“规制”一词最早在日本经济法中被使用,是指政府干预经济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与市场及企业的互动关系。在我国法学界,“规制”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即使在法学文献中加以使用,也大多强调的是“规范与制约”之意。与此比较接近的概念还有政府管制、政府干预、政府调控、政府调节等。本文中,借鉴经济学中的含义,政府规制指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对微观经济主体及其活动进行规范、约束和限制的行为。
(二)公司自治的涵义
在我国公司法颁布实施以后,公司自治以成为高频使用的词汇,但对于何谓公司自治,并无严谨、明确的法律界定。在西方,公司自治主要是相对于股东和公司的关系而言的,是指公司和股东各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内由自己的管理机关以自身名义独立从事法律行为,对外独立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是公司争取从股东中独立的斗争过程和结果。
我国大陆学者有不同的提法。有学者认为,公司自治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它必须是独立的法人,能够做到真正的经营自主,盈亏自负;二是公司靠章程来维系;三是要独立于政府,没有上级领导机构 。[2]还有学者认为,企业自治有五个要求:一是企业必须具备真正的独立法人资格;二是企业地位必须是平等的;三是企业应该是资本企业,建立在股东、股本和股权的基础上,形成法人治理结构;四是企业的行为约束,一靠法律,二靠其章程,而不是靠指令性计划和上级主管部门;五是企业就是无上级主管部门的,而不是某个主管部门的附属物。[3]这些.观点基本上主要针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造成的政企不分和公司不独立的问题,对公司自治的界定侧重于公司要脱离政府。
笔者认为,公司自治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作为私主体依法有的进行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但风险,并有根据市场规律享有自我经营、自我决策的权利。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司是独立于股东之外的私主体;二是公司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私主体。
二、政府规制的必要性
我国公司法作为公司与政府之间关系规范化的产物,一直存在政府规制过多问题,所以现在学者们一直强调公司自治。但是,正如经济学家米德指出的那样,“当人们虔诚的笃信自由放任可以解决一切问题时,又必须强调社会控制在什么情况下是必须的”。[4]
(一)、经济学的理论依据
在当前以社会化大生产为特征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规制有其经济学理论基础。传统自由经济学理论认为:经济个体的发展,在“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完全可以达到最佳经济效果,与此理论相适应资本主义国家在这一时期政府规制公司处于最低限度。但现在经济学理论认为,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看不见的手”的定理一般来说并不成立,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中,完全通过市场机制和私法自治难以解决资源的有效配置问题,政府规制有其必要性。政府对公司规制的经济学理论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公共物品理论。公共物品理论是支持政府规制的重要理论之一。在经济学理论中,公共物品是相对于私人物品来说的,是指在经济中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特点的商品。例如国防、道路、广播等。市场机制在公共物品领域是失效或低效的,其原因有:公共物品具有共有性,不能为私人所有或独占;公共物品具有共享性,不能被私人所独享;公共物品具有规模性,投资巨大,一般私人无能为力,回报期长风险很高,私人一般不愿为;公共物品具有外部性,无法阻止搭便车;公共物品不具价格性,不能按价格购买,价格机制难以起到作用:公共物品具有自然垄断性,竞争造成浪费,私人垄断又影响国民经济。
从以上公共物品的特点可以看出,在公共物品领域需要政府对公共物品领域的公司规制或直接由政府经办公共物品。即此时,政府有可能直接参与市场竞争,以解决公共物品供应不足和自然垄断可能产生的影响。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公共物品领域规制可以对两个方面有利。一方面,自治的公司就可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充足的公共物品及其他公共信息,大大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同时,还可以避免私主体为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滥用自然垄断优势造成失常机制的障碍。这样通过政府规制就有效的解决了在公共物品领域的市场失灵。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政府直接参与市场竞争时其地位与市场管理者不同,政府有效的参与竞争的前提是政府角色的明确划分。
其二外部影响理论。外部影响是指企业或个人向市场之外其他人所强加的成本或收益。所谓强加成本即私主体的一项经济活动会给社会上其他成员带来危害,而他自己并不为此支付足够的成本以抵偿这种危害,这有被称为外部不经济。所谓强加收益是指私主体的一项经济活动给社会其他成员带来好处,但其费用却不能因此得到补偿。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外部影响问题。外部影响独立于市场之外,不能通过市场发挥作用。同时,外部影响具有伴随性,是伴随生产和消费而产生的某种副作用;外部影响具有关联性与受损者或收益者具有某种关联;外部影响具有客观性,在一个资源稀缺的社会里是普遍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外部性的实质是收益和成本的转移,因而就必须解决偿付问题。但这一问题难以私下解决,市场机制和公司自治在这一问题上是失效的。根据经济学考察结果,在外部经济情况下,私人活动的水平低于社会所要求的最优水平。这是因为,私主体绝不愿意其活动的私人利益小于所带来得社会利益。相反,在外部不经济的情况下,私主体活动就要高于社会所要求的最佳状态。这样,在市场经济中如果不解决这一问题会严重影响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为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政府规制就成为必要。如对于公司名称的管理较好的说明了政府规制在解决公司名称混淆问题上的有效性,克服了外部经济的影响。又如,对污染治理的有效性,就克服了外部不经济的影响。。
其三信息不完全理论
信息具有共享性、分散性、不均衡性等特征,而且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的价值,特别是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掌握充分的信息对公司来说十分重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的共享性不能禁止其他私主体“搭便车”,同时信息收集、传递成本高昂,使私主体不愿从事。而且,私主体位处社会各隅,局限与特定时空,其信息难免不完全。“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私主体不可能搜集、传递整个经济体系变化的信息。也就是说,信息不完全和不充分是公司自治无法克服的。
当存在信息不完全和不充分时,在是市场机制下,便会出现“逆向选择”问题。对市场机制来说,“逆向选择”的存在是一个麻烦,意味着市场失灵。当存在信息不完全和不充分还会引起经济过热,重复建设等经济问题。矫正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充分需要政府规制。由政府提供某些信息,或要求公司公布有关信息是克服信息不完全和不充分有效手段。比如,要求发行新股票或新债券的公司向社会公布公司的有关经营信息,政府及时向社会有关提供经济信息,就是必要的 。
(二)、社会和公司的双重需要
其一社会公正的需要。一方面,市场经济中公司是最基本的市场主体和最重要的经济力量,其地位举足轻重。现在的世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公司的世界。公司经营活动的意义不仅仅是单纯的赢利活动,而是影响到社会生活的社会性活动,特别是对于大型的上市公司、跨国集团来说。面对日益强大的公司,为了维护社会公正,显然需要政府将公司的经营活动约束在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范围内。公司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以保障社会公正。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需要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公正的社会环境。市场需要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裁判者,这就是政府。政府作为超越私主体的权威,显然对法律的贯彻实施,防止发生侵害行为, 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恢复市场竞争秩序等,有着不可代替的作用。在一种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公正的 社会环境中,公司等竞争者才有可能以尊重其他私主体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发挥其自治功能,这种自治才具有公平、正义、合理、合法的意义。另外,这还意味着政府负担着为公司创造一个良好、有序、完全、竞争环境和公正的社会环境的重任。
其二公司自治的需要。公司自治本身同样需要政府规制。现代的公司制度造成了股东和公司控制人的分离,二者具有不同的利益。股东希望经理能够在合理的风险下牟取最大的利益,而控制人可能更关注薪水的提高和优越的工作环境。特别是在大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更为明显。正是存在这样的矛盾,政府将规制的重点放在证卷市场中公司的信息披露、独立懂事、强有力的监事会,加强股东民主的组织保障和加强董事忠实义务等方面。以为公司自治创造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
另外, 公司自治还需要政府引导,以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政府对公司的引导和支持是公司竞争力的保障。如日本对机床制造业在政府的一系列政策如贸易、投资、补贴、研究与开发、税收的刺激、低息贷款等等的支持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机床生产量从世界的0.6%上升到24%。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特别是知识经济、高科技产业的迅猛发展,更需要政府在成立高层次的组织领导机构,注重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的结合,积极促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协调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各方资源,提供市场支持与保护,建立有效的科技投入机制等方面,为公司提供帮助与支持,从而增强本国公司的国际竞争力,抢占新兴市场,进而促进经济增长。
笔者认为,政府规制在市场经济中是必不可少的,既有其经济学理论支持,又是公司和社会的需要。在市场经济中,“良好的政府不是奢侈品,而是非常必需的。没有一个有效的政府,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是不可能的。”[5]
三、政府规制的适度性
政府规制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因此,市场经济需要的是政府适当的规制。具体到公司法领域,政府规制的适度性应表现在以补充市场机制为原则,以保障公司自治为目的。
(一)以补充市场机制为原则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规制也不是万能的,也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特别是在我国目前还是刚刚从计划经济体制过过渡过来的市场经济,正处于转轨时期。市场体制还不完善,存在较多的计划经济的残留,在公司法领域主要表现是政府规制较多,公司自治太少。我们的政府需要从过去的过度规制转向现在的以补充市场不足为原则。具体说来,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转变观念。政府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规制的能力是有限的,想把一切管起来只能是一种幻想。一定要改变过去那种政府有能力包管一切的观念,树立有限政府的理念。所以,只要公司有能力自己恢复秩序的,通过市场机制能解决的,政府就不要介入。
第二,明确身份。政府在实施规制行为时,应当明确自己的身份。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不能再像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以所有者的身份对公司、企业进行管理,而是作为社会公共事物管理者的身份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政府规制行使的是超脱于失常私主体的、具有权威性的公权力。
第三,改变手段。现在的规制手段有时还没有作到以补充市场机制为原则,表现在市场准入条件太苛,行政机关直接插手公司事务等方面。补充市场机制为原则就是要求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公司自治,规制手段以被动为主,以事后为主。改变那种以事前审批为主,以直接插手为主的手段。
(二)以保障公司自治为目的
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经济,是以权利为本位的经济,而不是以政府权力为本位的经济。政府应深切的肯定并自觉的维护公司自治。要改变过去那种只要出现公司自治失灵就是政府规制不足造成的,就必须并且只能通过加强政府规制来救济的观念。这种观念往往不考虑政府规制不当。这个观念严重影响了我们寻找正确方式解决公司自治失灵问题。
在市场经济中是公司自治的范围决定政府规制的范围,政府规制是以保障公司自治为目标的。具体而言,凡是公司自治能解决的事情,政府就无须规制。政府规制的目标就是允许和培植公司自治,政府规制的最高境界是使自己成为多余,实现无为而治。“政府最主要的任务与那些个人已经着手处理的事务无关,而是与那些超出个人活动范围之外的职能有关,与那些不由政府来做出决定就无人过问的事情有关。”[6]如果政府规制的结果是使公司自治能力越来越差,使自己越来越成为不可或缺,那肯定是政府规制失败的标志。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中,政府规制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但也要以补充市场机制为原则,以保障公司自治为目的,这一点应成为政府规制的范围和界限。当然,“政府干预的最佳范围在哪里的问题永远也不会解决”。[7]政府规制公司的具体范围只能综合考虑,因地因时制宜。就现在我国来说,政府的主要任务仍应是扩大自治,减少强制,放松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