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管理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管理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5]150号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制定的《福建省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厅 财政厅 建设厅 审计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加强建设项目投资控制,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1〕96号)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单位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建设是指省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省财政核拨或拨补经费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新建、改建(含改造装修)、扩建、购买、产权置换等方式,形成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等非经营性用房的行为。
第三条 办公用房建设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管理局)统一管理。
第二章 建设项目的确定
第四条 省机关管理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办公用房存量情况及使用需求,遵循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统筹兼顾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提交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议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五条 办公用房建设由使用单位报送申请报告,省机关管理局统一受理。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拟建地点、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初步方案(使用非省财政性资金的需附有效承诺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事项。申请报告的编制一般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省机关管理局收到申请报告后,应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财政厅,就申请建设办公用房的必要性、可行性、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其它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六条 省机关管理局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和对办公用房建设申请的审查意见,组织制订办公用房建设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报省政府审定批准。须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按规定程序向省发改委申报;须由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支出的,按规定程序向省财政厅申报预算;须向省建设厅办理施工审批手续的,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三章 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办公用房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可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省机关管理局组织实施;
(二)特殊用途(如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办公用房需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的,须经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由省机关管理局授权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三)创造条件,逐步实行“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实施建设。
第八条 省机关管理局应就办公用房的使用功能、资金来源等与使用单位充分沟通协商,根据双方确认的建设方案进行委托设计,并严格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标准、功能设置和投资规模执行。
初步设计文件及其概算应报送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组织省财政厅、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项目概算超过项目批复总投资的,应调整初步设计;确实无法调整的,应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同时,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施工图设计审批后应编制项目预算,并按规定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复。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项目管理以及工程建设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审,原则上不得超过已审批的项目预算相应投资规模。
第十条 工程实施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控制投资。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经省机关管理局或被授权单位签署确认并按有关规定报批。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批准的项目预算3%的,应报省发改委及财政厅备案;累计达5%或单项变更增加投资达100万元的,应及时报省发改委、财政厅审批。设计变更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总投资中调整解决。
第十一条 施工中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零星小额增支项目确需现场签证的,需由施工单位及时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经省机关管理局或被授权单位、监理单位各2人以上共同签认。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达批准的项目预算2%的,须及时报省财政厅审查确认。现场签证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总预备费中开支。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省机关管理局或被授权单位应在初步审核的基础上,于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决算资料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规定的审核时限内批复。省审计厅按照审计项目计划安排依法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省机关管理局或被授权单位应及时将建设项目资料整理保存,并按规定报送归档。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权属登记由省机关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被授权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后3个月内将权属登记有关资料移交省机关管理局。
第四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省机关管理局或被授权单位应设立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资金专户,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规定进行管理。
非省财政性资金应在项目批复前落实,并根据项目进度与省财政性资金按比例同步拨入资金专户。条件成熟时实行国库直接支付。
第十六条 省机关管理局或被授权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管理,完善项目建设资金支付审批制度。工程款的支付,除应具备合同、工程实际完成进度以及监理工程师审签的支付凭证依据外,还应依次由现场代表、现场负责人、基建财务管理部门以及项目负责人审批。基建财务管理部门应对建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合同和审批的概预算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预付款(含设备材料采购的预付款)必须在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施工条件后方可支付,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90%,余款在省财政部门批复工程结算后支付。
第十八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清理结余资金,在竣工决算批复后一个月内清算完毕。资金归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按规定纳入省财政厅在线监控系统。省机关管理局或被授权单位应及时将资金使用的有关数据、合同等录入系统。
第五章 购买与产权置换
第二十条 省直单位申请购买办公用房的,由省机关管理局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进行审核,经联席会议审议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机关管理局采取竞价方式进行购买。
第二十一条 省直单位申请办公用房产权置换的,应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需使用省财政性资金的,由省机关管理局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进行审核,经联席会议审议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直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办公用房建设的,省发改委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省财政厅不予安排资金。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每年适时对办公用房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省审计厅应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省建设厅应加强对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办公用房建设管理事项,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暂行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0年2月28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长沙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暂行规定》己经1999年12月3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谭仲池
二000年二月二十八日
长沙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我市市区人口机械增长,使市区人口机械增长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本市市区外(含长沙县、望城县、宁乡县、浏阳市)迁入市区办理常住户口(含农业户口)的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应坚持总量控制,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工作。共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政策;对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计划委员会内,负责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具体工作。
计划、人事、劳动、公安、粮食、民政、教育、编制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工作。
第五条 中长期和年度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由市计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计划、人事、劳动、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分别于年度末向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申报下年度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根据本市人口机械增长年度计划,核定年度控制指标。年度控制指标当年有效。
第七条 人口机械增长年度控制指标不得突破。一个指标只能办理一人的入户手续。
第八条 凡需进入本市市区办理常住户口的必须符合下列政策之一:
(一)省、部级或省、部级以上有权制定与控制人口机械增长有关政策的机关制定的政策;
(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
第九条 凡因工作需要进入本市市区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含副处级以上人员和组织、人事部门按政策进行交流的人员门巳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以国家颁发的职称证书或职业技术资格证书为准)。
本市以外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申请进入本市市区办理常住户口的,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长沙县、望城县、宁乡县、浏阳市生源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申请进入本市市区的,必须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或从事特殊工种。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需进入本市市区办理常住户口的,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集体审批。
第十一条 校址在本市市区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招收的经计划行政部门批准列入招生计划的新生,可予办理集体户口,但就读期间其户口不得在市区范围内异动。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生户口由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公安、粮食等有关部门进行集中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毕业两年以后,户口必须迁回原籍或迁入工作地。
第十二条 进入本市市区办理常住户口,实行入户指标卡管理制度。入户指标卡由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并负责核发。
第十三条 凡需进入本市市区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员应根据各自情况,分别向计划、人事、劳动、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凭上述部门签署的同意意见,到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领《进入长沙市市区入户指标卡》。
第十四条 计划、人事、劳动、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凭《进入长沙市市区入户指标卡》办理调配等手续,公安、粮食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五条 凡未取得《进入长沙市市区入户指标卡》的和不符合政策的申请迁入人员,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调配、落户等手续。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所办理的调配、落户等手续一律无效。已经办理的,由办理的单位负责清退。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申请迁入人员弄虚作假、欺骗国家机关办理了常住户口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清退。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调配、分配、安置、落户手续过程中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收受贿赂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接本规定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