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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47:53  浏览:83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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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10号


 现公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2月18日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业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和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管理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 资产管理机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其业务资格。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机构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机构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最近3年管理的证券类产品业绩良好;
(二)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有效;
(三)最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
(四)诚信合规,最近3年在监管部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五)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证券公司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资产管理总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低于20亿元;
(二)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第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
(二)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
第八条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
(二)最近3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20亿元。
第九条 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资产管理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核。取得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向其核发《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第十条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业务部门,建立独立的基金投资决策流程及相关防火墙制度,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有符合要求的信息系统和安全防范设施或者有完善的信息系统、业务外包方案。资产管理机构可以为开展基金管理业务提供研究、风险控制、监察稽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完善公平交易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资产,防范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投资、研究业务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对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资产管理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通过其控股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比照本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

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基金管理业务
申请材料清单

一、对提交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承诺函;
二、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资产管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目的、符合开展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条件的说明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现有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具备的优势条件、基金管理业务发展规划等;
四、资产管理机构按照自身决策程序,同意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决议或者决定;
五、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与机构现有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隔离、业务共享机制安排、防范利益冲突的机制安排;
六、资产管理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情况,直接开展基金管理业务与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考虑、业务协同及总体战略发展安排;
七、符合开展基金管理业务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法人资格及业务资格证明文件、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托管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等文件;
八、基金管理业务主要负责人及合规负责人的任职申请材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提供);
九、基金管理业务主要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以及信息系统、业务外包等协议;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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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2002年1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运用市场机制对人才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或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
  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实施本条例。
  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的组织。
  第七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三)有3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事行政机关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和办公设施;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按本条例第七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作专门的说明。
  第九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人事行政机关应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设立冠以省、市(州)、县(市、区)地名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机关审批;
  (二)省属单位、中央驻川单位、外省(市、自治区)单位在四川省辖区内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以及本省单位与外省(市、自治区)单位合作在四川省辖区内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由省人事行政机关审批;
  (三)设立冠名超过本省辖区范围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国外、境外组织在本省辖区内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条 人事行政机关应在收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发给省人事行政机关统一印制的《四川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办单位作出书面回复。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
  人事行政机关对许可证实行年度公告制度。
  第十一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申办人取得许可证后,应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许可证的,不予登记。
  第十二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收集、储存、发布人才供求信息和提供咨询服务;
  (二)人才推荐和代理招聘;
  (三)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四)智力交流;
  (五)人才测评;
  (六)人才培训;
  (七)经批准或授权的其他有关业务。
  第十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许可证,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不得与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第十五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提供有偿服务,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向价格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核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在其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许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及监督电话。
第三章 人才招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委托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参加人才交流会、在公共媒体和互联网发布信息以及其他合法方式招聘人才。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具备的学历、职称等条件,不得发布虚假招聘信息。
  第十九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通过各种形式、在各种媒体(含互联网)为用人单位发布人才招聘广告,不得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广告发布者不得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人才招聘广告。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性别为由拒绝聘用或提高聘用标准。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害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人才交流会应当由具备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举办。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应经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批准;举办全省性的人才交流会,应当经省人事行政机关批准。
  举办跨省的人才交流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人才交流会的举办者应当有相应的组织实施办法,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举办者应审核招聘单位的主体资格及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接受人事行政机关的监督,确保人才交流会有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应聘人才确定聘用关系后,应当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人才应聘
  第二十四条 人才应聘可以通过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人才信息网络、人才交流会或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等形式进行。应聘时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有关的合法证件。
  第二十五条 应聘人才离开原单位,应当遵守与原单位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不得擅自离职。通过辞职或调动方式离开原单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辞职、调动的规定办理手续。
  应聘人才离开原单位,不得带走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应聘人才要求离开原单位的,单位应当在收到其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国家人才流动政策规定的,应当同意,并在自同意之日起10日内办结有关手续;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并在10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对不予同意的,应当作出书面答复。任何单位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另行设置限制人才流动的条件。
  应聘人才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按合同规定办理;没有合同的,单位可以适当收回培训费,收回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按每年递减20%的比例计算。
  第二十七条 应聘人才离开原单位时,原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转递档案和人事关系的手续,出具真实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人才市场流动,用人单位也不得招聘:
  (一)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者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尚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二)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被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三)尚未完成规定任务且单位不同意其流动的国家、省重点工程和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人才流动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第三方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裁决。
  第三十条 提出裁决要求的一方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裁决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作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二)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的;
  (三)未经人事行政机关批准,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四)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应予以取缔;违反本条第(二)、(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或者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人才招聘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人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理当事人有关申请审批、审核事项的,或在对人才市场的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机关应当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或对人事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浅析江苏监狱电子政务

李成
(江苏省灌云监狱 江苏连云港市)


内容摘要:以如火如荼的江苏监狱信息化建设为平台,江苏监狱电子政务“破土而出”,历经时间体验,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必须予以解决。笔者作为监狱工作者,从监狱电子政务在基层实践中的现状入手,试提出几项解决措施,希对江苏监狱在内的监狱电子政务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监狱电子政务、监狱信息、网络安全、监狱CIO、

根据有关电子政务的理论著作和监狱电子政务工作实践可知,监狱电子政务就是各级监狱机关以实现监狱工作宗旨为立足点,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将监狱日常工作和基础工作在网(广域网、互联网)上实施,打破时间、空间的制约,为自身及社会提供的规范、高效、优质的管理和服务。江苏监狱电子政务实施时间短、起点高,经过众多监狱人不懈地追求和探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必须开拓进取,不断创新,推动监狱工作上台阶。
一、江苏监狱电子政务的发展背景和内容。
自2003年以来,我省监狱系统大力实施“科技强警”战略,坚持把监狱信息化建设作为战略性工程来抓,历时5年,累计投入近2亿元,初步建成具有我省特色的信息化工作。以此为平台,电子政务也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当前,我省监狱电子政务主要包括监狱内、外网、管教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监管日报信息系统、警务人事管理系统、综合报表数据查询、报表系统、内部邮件系统及基础数据库、专业业务数据库等,初步实现了预定目标,即:基础网络内外兼具、政务范围边沿覆盖、办公流程上下贯通、功能设置齐全合理。
二、江苏监狱电子政务存在的问题。
1、观念的更新滞后于形势的发展。
受监狱工作性质的限制和经济大环境的影响,监狱领导特别是苏北地区的监狱领导一直致力于抓监管改造和监狱经济工作,因此当监狱电子政务浪潮袭来的时候,他们中的不少人对此有点茫然,认为所谓“监狱电子政务”无非就是安装几台电脑,打印机和扫描仪,在网上发个通知、打打文件等,相对于改造工作是“二线工程”。还有一种现象是“战略上重视,战术上藐视”,此项工作开展的自然也不理想。
监狱电子政务对45岁以上的监狱民警冲击较大,他们习惯了笔写手送,满足于早于熟悉的程序和条条框框,陡然间放弃熟悉的一切去操作那些陌生的命令,心理上难以适应。他们大多认为电子政务只是监狱信息部门的职责,是传统政务管理的一个补充,非主流业务,留恋并习惯于传统公务文书形式,宁愿手写文件并亲自呈送领导,也不愿接受电子政务的洗礼。
2、监狱网站建设有待近一步加强。
(1)、监狱网站开发、利用不合理。监狱网站的开发和利用上存在着“三多三少”现象。即原始信息多,加工整理信息少,如部分监狱网站更像是“信息平台”,定期发布一些有关监狱的消息,内容大同小异,缺少对一些苗头性、共性、潜在性问题的分析整合,不能为全省监狱系统提供借鉴;孤立分散的信息多,交流共享的信息少,各个监狱共享的只是一些日常工作信息和监狱内外新闻,对那些涉及改造内情,管教部门真正需要的信息却只在自己单位内部周转;传统载体方式信息多,电子载体方式信息少,不少监狱还用文件和电话来上传下达,必须上网的方网上报送。
(2)、监狱网站信息更新不及时 。笔者特地检索了一下各监狱外网,江苏监狱网能经常保持更新,部分监狱外网子网页信息更新时间到到07年底、08年初,个别监狱外网子网页的信息更新时间还停留在06年。另外,少部分监狱的外网建设还处于比较初级的层次,信息的完整性和实用性离公众的期望有很大差距,存在资料缺少价值,内容平淡重复,实用信息缺少等缺陷。
3、电子政务应用、办公系统有待进一步完善。
监狱电子政务的出发点是建立高效、快捷的办公方式和服务水平,技术性、精确性、便捷性是它的三个特点,缺一不可。可惜在软件系统制作上,决策者和技术人员往往专注于按照从上到下的路径,从纯理论的思维角度出发,忽略了基层工作实践,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1)、时间上要求不尽合理。基层事无巨细,纷坛复杂,既要采集信息,录入信息,又要保证信息的正确性,时间上往往不够用。
(2)、人机不亲合。系统缺少“人性化”路径提示,多是专业术语,机械命令,虽然对于专业操作人员问题不大,但却限制了人员交流,增加了培训成本,与推广监狱电子政务的目的相悖。
(3)、流程设计不科学。这类问题在管教信息系统上比较突出,有时一个流程循环往复多次,涉及多个人员,与实施电子政务前相比,劳动量并没有太大改变,虽然准确,却不高效。
(4)、过分注重内部循环,未与外界部门“资源共享”。现在的社会已进入信息社会,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与人的距离空前拉近,相对于以前监狱“桃花源”式自我封闭与外界部门径渭分明的生存方式而言,交流和互助必不可少,这就使得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信息联网,建立大而全的“公共资源库”势在必行。而目前监狱在电子政务系统设计上,仅省监狱管理局与社会上的公安、检察院、法院、武警、劳教等机关实现网络横联,各个监狱还是以广域网为载体,无法共享社会资源,从而增添了作业成本。
4、网络安全问题还有漏洞。
(1)、外防方面。电子政务不同于电子商务,它涉及到很多监狱机关的重要文件,其中有些内容甚至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近年来,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国际互联网对我进行窃密、渗透活动日益频繁,我面临的安全保密形势不容乐观”, 。第一是黑客的入侵和计算机犯罪;第二是计算机病毒的蔓延和破坏;
(2)、内防方面。监狱电子政务机构内部的安全隐患问题同样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一是少数单位存在管理不规范或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造成对监狱安全的威胁。2008年4月,省局信息技术装备外对各监狱网络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XX等4家监狱的内网网站视频点播系统未对本单位局域网以外的用户实行禁止访问,另两家单位的FTP服务未禁止匿名下载。 二是工作人员违法犯罪,发生故意窃密行为。第三是监狱网络参与人员多,涉及部门广,机密要求高,总体技术水平低,管理手段有差别,很容易出现安全方面的漏洞。这些问题,很容易把监狱电子政务网络中流动的信息暴露在危险之中。
三、 相关对策和今后的工作思路。
1、落实监狱电子政务“一把手”工程;切实提高民警履职能力。
监狱电子政务涉及体制改革、流程再造、部门权力重新分配等问题,必须由“一把手”亲自挂帅,强力推动,强行并轨。首先,必须强化各级监狱“一把手”的观念引导。上级司法机关应该把解放监狱”一把手”思想放在监狱工作长远发展的首位,通过组织他们参观信息化工程做得较好的南方监狱和城市,让他们切身感受到电子政务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其次,进行技术培训,使他们会操作基本的办公流程,体验到电子政务办公的高效率,优质量,消除他们的轻视心理,把这项工作纳入监狱工作的第一方阵,给予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努力打造一流的电子政务。
另外还要采取多种措施来提高民警信息化形势下的履职能力。第一要进行形势教育。让监狱民警知道信息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消除他们因改变传统工作方式而产生的思想震荡,帮助他们调整好工作心态和角色。第二加大民警专业技术培训力度,采取委托培养、在职轮训等形式,对从事信息化工作岗位的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能力培训,将计算机操作技能的掌握和业务系统的应用作为民警的必备素质和岗位练兵的重要内容之一,明确要求每个民警做到“五会”,即会上网、会查询、会采集、会录入、会利用监控图像和信息资料开展工作。
2、打造精干的监狱CIO。
CIO即Chief information officef,译为首席信息主管 ,监狱CIO即在监狱工作中负信息技术系统战略策划、规划、协调和实施的人,通过谋划和指导技术资源的最佳利用推动监狱总体工作跨越式发展。监狱CIO在在监狱最高领导层占有一席之地,在“一把手”领导下开展工作。鉴于监狱本身的性质,由分管改造的监狱领导担任为最佳。
监狱CIO的职责:1、组织制定监狱整体工作部署中的监狱电子政务发展战略,规划和实施方案。2、负责监狱信息技术中心和IT部门的指导、管理;对全监民警的信息技术应用技能培训。3、提出监狱电子政务投资建议,参与投资决策。4、统筹负责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的采购工作。5、负责监狱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动态确定电子政务在改造工作中的合理位置。6、负责监狱信息资源管理。
一个称职的监狱CIO的素质要求: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监狱CIO不仅对信息化、电子政务有渊博的知识,还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对监区开展电子政务工作提供指导。2、专业性与综合性相结合。监狱CIO一般为分管改造领导,他必须把电子政务、教育改造、狱政管理、刑罚执行、生卫管理等纳入总体工作范畴,用全局的眼光优化配置,优势互补。3、实务性与长远性相结合。监狱CIO的眼光并仅不停留在工具、技术的层面,他必须意识到“电子政务是一场深刻的革命,是一次先进的生产力推动生产关系的伟大变革”,他的使命是从技术手段入手,经过管理水平的提高,进而改变不合理的现行管理体制和权力机制,来构造信息时代要求的治理结构与权力运行方式。
3、严格标准、创新举措、加强监狱网站建设。
加强监狱网站审查。省监狱管理局信息中心要定期检查各监狱网站,对存在“三多三少”现象的监狱及时发布督查通报,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修改信息采集、发布标准,内网上网信息必须紧扣监狱热点、难点,突出反映监狱监管安全、教育改造、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外网上网信息宜为社会大众关注的政务公开内容、监狱现代化建设、罪犯改造典型及监狱组织的重大内外活动(以遵守宣传纪律为前提)。内网信息更新以半月为佳,外网以一月为佳。内网要加大信息共享范围,如“重危分子”、“挂牌尖子”、“耳目情况”、各个监狱的月度狱情和有借鉴意义的管理教育方法都要纳入全省监狱共享;
建设G2C式电子政务 。G2C电子政务指政府通过电子网络系统为公众提供的各种服务。可以考虑通过监狱外网将监狱信息适度向社会公开,一是可以接受社会民众与舆论的监督,及时查缺补漏,以更好地推动监狱网站建设。二则可以借鉴公安机关“线人”的做法,考虑有偿使用社会提供的有用信息,具体做法是向社会公布信息报送(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及奖励标准,说明双方的责、权、利。这样不仅能够更好地建设监狱外网,更能打破监狱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政务在自己一亩三分地上转圈的局面,推动监狱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政务到质变的高度。
4、建设基层语境下的监狱电子政务。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监狱工作的“根”在基层,监狱电子政务的直接目的是消除程序亢长、效率低下的传统监狱办公弊病,建立精干高效的现代监狱办公模式,从这方面讲,它必须植根于基层才能实现它的价值。全体监狱人员都要树立“基层至上”、“基层是检验监狱一切工作的标准”的理念,自觉用基层实践来检验监狱电子政务,大力营造浓厚的基层语境氛围。监狱电子政务决策者和技术人员要体验监狱基层生活,努力探求基层工作规律,大致了解基层各项工作的性质,特点、程序,难度,从下至上设计监狱电子政务流程。区分好技术性、精确性、便捷性三者的关系,便捷性是内在要求,技术性为外在体现,精确性系努力方向。在建设监狱电子政务上,首先要立足于便捷性设计流程,切不能给基层增加负担。另外,还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人作为监狱电子政务建设的主角,充分考虑人的生理特点,岗位要求,顾及未来人员变动、人才流动等可能情况,制定人文可行的激励措施。
5、固内防外,筑牢监狱电子政务安全防卫堤坝。
首先,以《关于加强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的苦于规定》(国保发[2007]13号)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监狱系统网络管理与信息安全保护暂行规定》,最大程度堵塞安全漏洞。
其次,强化监狱内部人员保密教育,细化责任,加强监督和日常检查;落实“四不放过”原则:事情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到位不放过,周围人没受到教育不放过;建立预警与应急响应体系,将相关监狱领导和改造四科纳入其中,制定详尽的预案,合理划分各人的责任范围;定期组织演练,实现“演练真实化”,以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最后,借鉴被称为河南省示范工程的济源市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的做法。济源市政府在电子政务安全防卫方面选择了等级保护的方法,把安全办公与开放服务有机的统一起来,在风险分析的前提下合理定级,并进行了分域防控和分级防护 。基于此,监狱可将电子政务分为公开信息处理区和敏感信息处理区,根据其不同的特点分别进行防护。比如,公开信息处理区面向外网,分为1级公开信息、2级公开信息。1级公开信息主要面向广大公众,如监狱系统举办公益活动、狱务公开信息等都可以在外网上公布;2级公开信息涉及个别罪犯的改造情况,在不违反保密原则、不影响监狱工作的前提下,为了促进罪犯改造,面向罪犯直系亲属开放(身份认证+密码)。由于面向外界,必须采取网页防篡改措施。敏感信息处理区指内网,它将信息分为完全公开、相对公开和严格受控三个等级。对于在内网上完全公开的信息,凡监狱人员都可以直接访问;相对公开信息必须得到监狱业务部门的授权如简单的密码如警号、监狱内部排号等进行访问;至于严格受控信息则必须是监狱高层或特种人才由省监狱管理局在授予专业密码并通过指纹(口令、视网膜扫描)验证身份后方可访问。
作为监狱电子政务,它的特殊性决定了不可能完全依照社会上建设电子政务的做法,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在某些领域、某些角度、某些方向它必须保持静默。但这对于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江苏监狱电子政务来说已是难能可贵的了,信息工程的脆弱性和监狱工作的艰巨性决定了江苏监狱电子政务还有漫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