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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03:49  浏览:89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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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防控内幕交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及证券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明确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负责内幕信息管理,督促、协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等事项。

  本通知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是指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所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国家出资企业。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规章制度,对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内幕信息的流转与保密、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策划、研究、论证、决策过程中,应当在坚持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参与人员范围,减少信息知悉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间,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事项的决策原则上应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

  四、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事项决策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

  五、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或以内部讲话、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将信息向外界泄露,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牟利。一旦出现市场传闻或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异常交易等情况,应当及时督促、配合上市公司披露或澄清相关信息。必要时,应当督促上市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停牌。

  六、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支持和配合上市公司按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由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并可能产生内幕信息时,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重要信息,并在通知上市公司相关事项时将知情人档案一并抄送。

  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事项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汇报、沟通时,应告知其保密义务,并将情况记录备查。

  八、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及规范股东行为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守法合规意识。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据职责分工,对泄露内幕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的相关人员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本通知印发后,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按照国办发〔2010〕55号文件及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开展一次全面梳理与自查,抓紧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并将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和负责机构及联系人报省级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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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所作的裁定是向谁作出的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所作的裁定是向谁作出的问题的复函

195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5月15日〔57〕法办秘字第91号“关于抚养纠纷和案件管辖的一些问题的批复”收悉。批复内提到人民法院相互间依照管辖移送案件所作的裁定是向谁作出的问题,我们的意见:这种移送案件的裁定,除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外,对收到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也有拘束力。本院“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所提“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同级人民法院相互间移送案件,可以用裁定直接移送,收到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一律应当接受,如有意见,可以在接受后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可供参考。


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落实《国防科技工业产业政策纲要》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科工法[2004]1219号

2004年09月23日


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落实《国防科技工业产业政策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

  《国防科技工业产业政策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经国务院同意,由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正式印发(科工法[2004]500号)。《纲要》作为指导新时期国防科技工业政策制定的纲领性文件,对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加快国防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纲要》全面、正确实施,现就《纲要》的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纲要》的重要性

  (一)贯彻实施《纲要》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防科技工业发展一系列重要指示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对国防科技工业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为国防科技工业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纲要》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确立了全面振兴国防科技工业的宏伟目标,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的思路、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为制定国防科技工业专项政策以及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军工电子等行业政策提供了基础和依据。认真贯彻执行《纲要》提出的各项要求是落实党中央一系列重要指示,推进国防科技工业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贯彻实施《纲要》是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全面振兴国防科技工业的客观需要。新的时代环境下,国防科技工业面临着新的发展形势和任务,肩负着国防建设、推动经济发展和提升综合国力的重要使命。党的十六大确立了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中央军委对推进中国军事变革、我军机械化和信息化建设作出了重要指示。国防科技工业作为国家战略性产业,必须为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纲要》从顶层设计的高度,明确了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全面振兴的一系列重大政策。认真贯彻《纲要》,加快制定国防科技工业产业政策及分行业产业政策,切实将有关政策要求落到实处,对增强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能力和全面提高国防科技工业整体水平,充分发挥国防科技工业这一战略性产业的带动作用、推动国防现代化和国民经济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贯彻实施《纲要》是推动国防科技工业解决长期存在问题的迫切要求。由于各种原因,国防科技工业在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布局等方面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多年来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严重制约着产业的健康发展。《纲要》以解决制约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提出了一套相对完整、全面的政策体系。认真贯彻执行《纲要》,对于尽快解决长期困扰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诸多问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国防科技工业产业素质,更好地为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宣传和贯彻《纲要》要求,切实将《纲要》落到实处

  (一)认真宣传和贯彻《纲要》要求。《纲要》从全局的高度明确了国防科技工业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技术、产业布局等主要政策,有利于促进政府政策制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减少盲目性和随意性。根据《纲要》提出的实施寓军于民、科教兴业、持续发展战略以及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等方面的要求,国防科工委将加快研究制定建立寓军于民新体制和四个机制、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深化军工科研院所改革、军工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军品市场监督管理等关系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全局的政策,以及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军工电子等分行业产业政策。各军工集团公司、地方国防科 工委(办)要采取多种形式,抓紧制定《纲要》学习宣传计划,落实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深入学习,全面掌握和领会《纲要》的内容和基本要求,不断加深对《纲要》的认识和理解,增强贯彻《纲要》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把《纲要》要求落实到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纲要》落实工作。

  (二)充分发挥军工集团公司在贯彻落实《纲要》中的作用。各军工集团公司在研究制定本单位发展战略和规划过程中要切实体现《纲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原则,同时要根据《纲要》要求,结合本行业、本集团的发展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纲要》的实施意见、具体办法和相关配套措施,大力实施大集团发展战略,积极探索有利于行业、集团公司全面发展的新方式、新举措。要努力推进军工集团公司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推进军工企业改革重组,调整产品结构,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自主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企业集团,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同时,各军工集团公司要及时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反映《纲要》贯彻落实中的情况和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在制定国防科技工业专项政策、分行业产业政策过程中积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三)国防科技工业各级管理部门要以贯彻落实《纲要》为契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宏观管理水平。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是政府部门履行职能、实现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国防科技工业各级管理部门要以贯彻落实《纲要》为契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促进政府管理理念、管理职能、管理方式的转变,把工作重点放到国防科技工业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从侧重项目管理转到依靠政策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引导和规范产业发展上来。各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要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和各地实际,拟订贯彻落实《纳要》的实施意见。根据《纲要》提出的政策原则,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抓紧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促进本地区军工经济的发展,提高运用政策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将《纲要》贯彻工作落到实处。要积极研究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将本地区军工单位在执行有关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为国防科技工业重大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提出更多具有前瞻性、预见性的意见和建议,为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

  三、加强组织和检查指导

  加强贯彻落实《纲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纲要》的贯彻落实,关系国防科技工业全面振兴,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各军工集团公司、各地方国防科工委(办)主要领导要从实现国防科技工业跨越式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和实施《纲要》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和指导,精心组织,把贯彻落实《纲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将《纲要》落到实处。

  加强监督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各军工集团公司、各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要配合国防科工委做好《纲要》及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策执行效果加强跟踪、分析和评估。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运行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了解和解决《纲要》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做好协调服务、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的沟通和联系,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对《纲要》贯彻落实工作的大力支持,确保《纲要》贯彻落实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