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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平凉法院不报案解读“犯罪黑数”/毛立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29:09  浏览:92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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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平凉法院不报案解读“犯罪黑数”

毛立新

8月26日,甘肃省平凉中级人民法院四位院长办公室被盗。据了解,该院院长办公室曾多次被盗,但该院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 兰州晨报》8月28日)此事经媒体披露后,一时间猜测四起,众说纷纭。也许是笔者从事公安工作多年,此类事情所知所见甚多,所以平凉中院之举并没有让我太惊讶。令我感兴趣的,倒是找到了一个解读“犯罪黑数”的标本,可用来分析一下“犯罪黑数”的成因,并寻找应对之策。

所谓“犯罪黑数”,又称“犯罪暗数”或“刑事隐案”,是指虽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纳入警方记载的犯罪数量。“犯罪黑数”存在,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德国学者曾于1975、1976、1987年做过三次抽样调查,结果表明“犯罪黑数”在一般盗窃案中的比例分别为1∶15、1∶6、1∶8。在美国,全国犯罪调查组织(National Crime Survey)对被害人调查的结果显示,公民向执法机关报告的犯罪数量仅为他们调查发现的犯罪的1/3。

在我国,公安部课题组曾于1985年、 1987年、1988年对15个省、市300余个派出所进行为期3年的刑事隐案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犯罪明数最多只占实际发生的1/3,盗窃非机动车、扒窃等侵犯财产犯罪案件只占总数的10%。这情形,诚如一位德国学者所作的比喻:“警方获悉并记录在案的犯罪行为,只是实际犯罪行为这座看不见的大冰山的能够看得见的尖顶。”

造成“犯罪黑数”的原因很多,其中,社会公众特别是被害人拒绝向执法机关报案,是一关键因素。受害人为什么不报案?在这里,可以平凉中院为例,做一剖析:其一,可能认为盗窃数额不大,在法律上不够成犯罪;其二,可能认为向警方报案没有用,因为盗窃案的破案率相当低;其三,可能担心名誉受损,因为法院院长办公室被盗,说出去毕竟不光彩;其四,可能是顾及连带责任,比如担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影响评优评先;其五,可能怀疑是“家贼”所为,想自行调查处理,不愿警方介入。

因此,平凉中院被盗多次不报案,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法律意识不强,而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试想,换成你来当院长,或者换成是其他党政、司法机关,也不见得就一定会积极报案。上海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今年6月份曾做过一次调查,50%以上的市民被盗后不报案,其中一起案值达16万元的盗窃案破案后,竟然找不到失主的报案信息。(《新民晚报》6月16日)

“犯罪黑数”的存在,使大量犯罪案件无法纳入刑事司法的视野,从而大大降低了刑罚的威慑作用。正如古典刑事法学的代表人物贝卡利亚所言,刑罚对于犯罪的一般预防作用,主要不取决于其严厉性,而在于其确定性、不可避免性。“犯罪黑数”的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刑罚的实际兑现率,不仅放纵了犯罪,而且会“鼓励”更多不法分子实施犯罪。因而,世界各国无不力求最大限度降低“犯罪黑数”,以增强刑法规范的社会引导力和威慑力。

减少“犯罪黑数”的关键一环,就是动员社会公众特别是被害人积极报案。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但真要解决不报案问题,还需有更加实际的措施:其一,警方要切实提高破案率,并及时将案件侦破进展及结果反馈给受害人;其二,警方要开辟多种报案渠道,方便群众及时、快捷报案;其三,要改变目前以发案数来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做法,与之相反,要对“有案不报”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其四,要加强宣传,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看来,平凉中院多次被盗而不报案,并非是当今社会罕见的个案。它只不过是“犯罪黑数” ——这种与犯罪活动相伴而生的必然社会现象,又一例鲜活的体现。分析其成因,当然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于法院“素质不高”,或者主观臆测为“另有隐情”,而需要考虑诸多社会因素的作用。但不管如何,连堂堂司法机关被盗都不报案,确实值得我们警醒:看来,解决“有案不报”问题,减少“犯罪黑数”,真的需要抓一抓了!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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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7号



  为推动废钢铁资源综合利用,规范和促进废钢铁加工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废钢铁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推进钢铁行业节能减排,制定了《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对废钢铁加工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安全监管等工作中应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9月28日


  联系电话(010-68205361)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为推动废钢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管理,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生产经营行为,积极推进废钢铁供需衔接,提高集约化加工经营水平和废钢铁加工质量,加强废钢铁产业规模化、现代化,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精料入炉,促进废钢铁加工行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和建设要求
  
  (一)新建或者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及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新建或者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应符合国家和本地区土地供应政策,以及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相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 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必须在15万吨以上;到2014年底,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应达到10万吨以上。

  (二) 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3万平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作业场地不小于1.5万平米。新建企业应配有剪切设备或破碎设备以及配套装卸设备和车辆等,必须配备辐射监测仪器、电子磅和非钢铁类夹杂物分类设备等。

  (三)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2万平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作业场地不小于1万平米。改造、扩建企业应配有剪切设备或破碎设备以及配套装卸设备和车辆等,必须配备辐射监测仪器、电子磅和非钢铁类夹杂物分类设备等。

  (四)新建、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选择生产效率高、加工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加工生产系统。必须配套有粉尘收集、污水处理和噪音控制等环境保护设施,加工工艺和设备应满足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有关要求。

  (五)鼓励企业积极开发使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逐步淘汰鳄鱼剪式剪切机。
  
  三、产品质量
  
  (一)废钢铁加工产品达到国家废钢铁标准,杜绝任何夹带和掺假。

  (二)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鼓励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一)新建及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加工生产系统综合电耗应低于30千瓦时/吨废钢铁,新水消耗应低于0.2吨/吨废钢铁。

  (二)对加工废钢铁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夹杂物,如有色金属、塑料、橡胶、木块、纤维、渣土、机油、汽油、氟利昂、电池等,应有相应的回收、处理措施和合法流向,避免二次污染。
  
  五、环境保护
  
  (一)新建或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二)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制度规定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应有完善的环境保证体系:

   1.料场必须安装或配备有放射性检测设备。
   2.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3.破碎生产线应配套安装除尘设备。
   4.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污染物排放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应满足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要求。
   5.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具体标准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类别执行。
   6.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残余物应按国家有关要求交有相关资质的企业集中进行处理。
   7.设有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和完善的安全环保制度。

  (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有雨水、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的收集和循环利用系统,废水经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或者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处理;应有废油回收储存设备和相关处理措施。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有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事件应急设施和处理预案,消防设施应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六、人员培训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岗位操作守则和工作流程,明确人员岗位责任和工作权限,对大型破碎机、门式剪切机、抓钢机等大型设备操作人员和质量检验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进行相关岗位技能培训,取得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颁发的相关工种职业技能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鼓励企业组织人员参加行业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素质。
  
  七、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一)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对作业环境的粉尘、噪声等进行有效治理,达到国家卫生标准,配备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按规定限期达标。

  (二)新、改、扩建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应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

  (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的作业环境应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四)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应有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八、监督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准入条件要求。各有关部门在对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信贷融资、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等工作应以准入条件为依据。

  (二)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对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技术工艺、发展规划以及与钢铁企业之间建立配送机制进行指导。

  (三)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废钢铁加工行业的管理,督促现有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达到准入条件规定的各项标准要求。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征求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负责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并进行动态管理。

  (五)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督导作用,让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监督,加快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产业升级。
  
  九、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波兰输入禽类及其产品

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950号

  2007年12月3日,波兰首席兽医官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报告,12月1日,马佐夫舍省(Mazowieckie)发生2起H5N1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波兰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波兰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签发的从波兰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对12月1日及以后启运的来自波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12月1日前启运的来自波兰的禽类及其产品经禽流感检测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波兰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波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波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