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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悬赏广告/申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3:22:51  浏览:85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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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悬 赏 广 告

四川 申 剑

  【内容提要】悬赏广告至少在我国秦代就已经出现了,《史记*吕不韦
列传》记载:"吕氏春秋成,悬诸东门,谓有能更动一字者,赐以千金",
在现代社会尤为常见,其方法多样,如报刊登载、街头招贴、广播电视传
播等;适用面广,常见的如寻觅遗失物、寻找走失人口、征集作品、查禁
伪劣假冒商品、访求车祸目击者等等。实践情况如此复杂,但我国法律上
恰恰没有对悬赏广告进行明文规定:什么是悬赏广告?悬赏广告的种类有
哪些?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悬赏广告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等
等,均未有定论。关于悬赏广告,学术界多有争议,有人认为悬赏广告是
一种合同,也有人认为悬赏广告是悬赏人的单方行为;有人认为悬赏广告
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有人认为悬赏广告中悬赏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从而
否认其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也甚感棘手,以至法院在处理
同类案件时,往往做出不同的判决。因此,在立法或在司法解释上对悬赏
广告加以规定,实乃当务之急。本文试从悬赏广告的概念、性质、构成要
件、分类、立法建议、司法实践等角度加以探讨,肯定悬赏广告的法律效
力,澄清对悬赏广告的认识,以期使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达到协调一致。
  
  【关键词】悬赏广告 契约说 立法建议

  一、引言
  悬赏广告自古有之,在现代社会尤为常见。其方法多样,如报刊登载、
街头招贴、广播电视传播等;适用面广,常见的如寻觅遗失物、寻找走失
人口、征集作品、查禁伪劣假冒商品、访求车祸目击者等等。实践情况如
此复杂,但我国法律上恰恰没有对悬赏广告进行明文规定,学术界多有争
议,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也甚感棘手,以至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
往往做出不同的判决。
  悬赏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但首先是一种信用。商鞅"南门立木"就
是很好的例证:一根木头,一堆赏金,这就是一个悬赏。一件小事,起到
了立信非凡的效果,为其整个变法措施的贯彻立下头功。在一个法治社会
中,最大的特征就在于人们的合法预期受到保护,各种社会主体都必须守
信,尤其是国家机关,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作为民事行为的指导性原
则都对"诚实""信用"做出了规定。若"悬"而不"赏",显然违背了上
述法律的原则。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信用在其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到
了互联网时代,信用几乎是电子商务的灵魂。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困扰我国
经济发展的信用失范和管理问题,建立符合我国社会实际的国家信用管理
体系势在必行。因此,有必要将"诚实"、"信用"原则进一步法律化和具
体化,使之取得全社会共同遵行的法律强制力,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
展。
  从世界范围来看,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悬赏广告
在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和社会管理中均得到广泛的适用。当我们考察分析悬
赏广告的法经济价值时,我们就会发现这种产生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悬赏广
告法律制度完全符合法经济原理,具有独特的功能与效用:一是能迅速调
动最多数人的广泛参与,激发和利用众人智慧与能力;二是能以最优的效
率、方式和时间完成所指定行为、事项;三是能在平等互利基础上,悬赏
人与行为人之间进行有效、及时的利益资源的交换配置。悬赏广告具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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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3月31日)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国务院决定对《西藏地区进口税则》中“照相机及其器材”等5个税目的税率进行调整(详见附表)。此次税率调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截止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

2000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税率调整表
---------------------------------
| 税号 | 货名 |现行税率%|调整后税率%|
|----|-------------|-----|------|
| 14 |照相机及其器材 | 50 | 16.6 |
|----|-------------|-----|------|
| 15 |佛像、转经筒等佛教用品 | 50 | 25 |
|----|-------------|-----|------|
| 16 |钟、表 | 60 | 20.4 |
|----|-------------|-----|------|
| 17 |海参、鱿鱼、燕窝等高级食品| 100 | 27.7 |
|----|-------------|-----|------|
| 18 |香水、胭脂等化妆用品 | 100 | 25.9 |
---------------------------------



2000年3月31日

关于在医疗活动中严禁临床促销费开单费等回扣行为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在医疗活动中严禁临床促销费开单费等回扣行为的通知
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属医科大学、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医院、中日友好医院:
医疗卫生行业是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窗口行业,广大医务工作者救死扶伤、默默奉献,树立了良好的职业形象。但是近年来,一些医药生产、经销商纷纷涌入医院,以“开单费”、“临床促销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推销药品,不同程度地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腐蚀了部
分医务人员,损害了卫生行业的整体形象,更直接侵害了广大患者的健康和利益。为进一步开展卫生系统的行业作风整顿和建设工作,强化“病人第一、服务第一、质量第一”的观念,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务人员严禁在医疗活动中收取药品生产或经营单位发放的“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等形式的变相回扣,严禁利用处方权为个人谋私利,切实作到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仪器、试剂经销商或有关科室提供的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特殊检查的“开单费”等也属
禁止范围)。
二、医务人员严禁以介绍病人入院、检查、手术、治疗为理由而收取回扣;严禁私自为药品经销单位或个人代开、代售药械或要求病人到指定药店购药;严禁擅自“走穴”收取“会诊费”、“手术费”。
三、医疗单位或临床科室严禁设立用药、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特殊检查的“开单费”、“处方费”,已设立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医疗单位的临床科室、药剂部门及有关人员严禁为药品生产、经销单位登记、统计医生处方或为此提供方便。有关科室严禁以介绍、转诊患者为由收取
“介绍费”、“转诊费”等形式的回扣。
四、医疗单位要加强对药品购进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临床科室严禁以任何名义或理由私自购药或代销药品。严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物代药”。医疗单位接受临床观察药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禁擅自接受新药临床观察及新药推广。
五、医疗单位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要针对临床促销问题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开展整顿工作,并加强监督制约。对整顿后仍违反规定的人员,要停止6-12个月的处方权,并记入本人年度考核登记表,作为执业医师资格审定的重要依据
之一,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医疗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完善工资奖金与医务人员工作实绩、医德医风挂钩的分配制度,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监督和检查。对重点单位要组织抽查和暗访。对发生问题的医疗单位,主管部门要追究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员的责任,没收非法所得;已评为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改正,限期内执行下一级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对一级医疗机构
或不分级别的医疗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对多次发生问题的医疗单位,取消其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资格。
七、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用各类回扣手段腐蚀、贿赂医务人员的药械经销单位,卫生行政部门一经查实,应责令所辖医疗机构立即停止与其签订新的供货合同,并予以公开通报。如其经销的产品已被列入基本药物目录,由相应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该药品从目录中清除。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卫生部纠风办将会同有关司局检查本通知的执行情况。



199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