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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累犯/杨玉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6:13:21  浏览:97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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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累犯 (修改稿)

作者:杨玉强
[关键词] 累犯 单位犯罪 单位累犯

  [摘 要]  本文论证了构建单位累犯制度的必要性,指出现行刑法中的累犯制度不适用于单位犯罪,并探讨了构建单位累犯制度的可行性。分析了单位累犯构成要件和如何处罚单位累犯以及直接负责的有关人员,并提出了认定单位累犯中应注意解决的若干实践问题。
  我国刑法几经修改,终于认可了自然人犯罪之外还有单位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根据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可构成累犯,那么作为犯罪的单位是否也可构成累犯?有关单位累犯的问题需要提出来加以研讨。

一、现行累犯制度不适用于单位犯罪

现行累犯制度,主要规定于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之中。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在刑法理论中,前者称为一般累犯,后者称为特殊累犯。
  犯罪单位也许可以视为此累犯规定中的犯罪分子,但是作为犯罪分子的犯罪单位还不能构成此规定中的累犯,即不符合此累犯构成要件。在上述累犯制度中的一般累犯构成要件中,有一个相当突出的刑罚条件(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即不包括罚金刑)与单位犯罪只能适用的罚金刑之刑罚相冲突,并不可调和。因为构成一般累犯,必须前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后罪亦应是应判处有期徒列以上刑罚之罪,而刑法规定对犯罪的单位只能判处罚金刑;在上述累犯制度中的特殊累犯构成要件中,虽然此特殊累犯要件中无刑罚要件成为其适用之障碍,但是,该特殊累犯构成要件要求前后两次犯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而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主体不包括单位,所以,单位在此前提下是不能构成特殊累犯的。
  或许有人会说,我国刑法规定了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既处罚犯罪的单位也惩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后者是自然人,并且对这些自然人处罚的刑罚也包括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即这些自然人无疑可构成累犯,而且单位犯罪就是由这些自然人实施的,因此,既然这里的自然人是累犯,那么作为这一单位犯罪也可视为单位累犯,可根据这一累犯从重情节予以从重处罚此犯罪单位。我认为,作为单位犯罪,虽然实行双罚制,但是,其中的自然人犯罪是依赖于单位犯罪而遭受刑法评价的,其犯罪性质应该并只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而非一般的自然人犯罪,此单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应以犯罪单位为评价对象,因而,尽管自然人符合累犯构成要件,但是不可将之视为单位累犯,更不可对之以累犯从重处罚单位,否则,违背了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这里的“刑”包括了法定的从重或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之情节下的适用刑)。
二、确立单位累犯刑法上的必要性:
累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累犯指曾被判刑而又再次犯罪的,狭义累犯限定在广义累犯之中又具有法律特别规定的其他条件,并给予加重处刑的。 ”我国新刑法之前的单行刑事立法已确认了单位犯罪,我们虽然不能说每一个犯过罪的单位总要实施第二次犯罪,但是我们也不能杜绝犯过一次罪的单位再一次犯罪。既然单位犯罪的次数在两次以上包括后一次犯罪是在前一次犯罪被判刑之后具有现实可能性,那么,单位累犯制度首先能够得到累犯理论的广义认可。我们不妨从广义累犯的概念推出广义单位累犯的概念,而对广义单位累犯,刑事立法完全可以本着预防单位犯罪的需要并结合自然人狭义累犯的立法理论和立法技术作出狭义单位累犯的具体法律规定或特别法律规定而使之制度化,故单位累犯制度也完全能够得到累犯理论的狭义认可。
总之,累犯理论完全能给予单位累犯制度以理论上的支持。刑法理论上只要承认了单位犯罪,就必然承认单位自首制度。这是理论上的必然。

三、构建单位累犯制度的可行性

在刑法中构建单位累犯应是可行的。我国刑法学界已有人探讨了单位累犯的构成要件:(1)前罪和后罪均必须是单位犯罪;(2)前罪已经判处了罚金刑,后罪也应当判处罚金刑;(3)除特别规定以外,后罪是在前罪判决确定以后五年内实施的。如果参与前罪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全部或部分变更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样认定单位累犯。如果单位犯罪后被兼并、合并、分解,则构成了新的单位实施的犯罪,不再以累犯论处。对此,我基本赞同。但是,关于前述第三个构成要件问题,即后罪是规定为在前罪“判决确定”以后,还是应规定为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呢?刑法规定的自然人累犯之构成,选择的是后者。我认为单位累犯构成亦应选择后者。这是因为:(1)合乎累犯构成法理。凡累犯均是指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再犯罪,而不包括判决确定以后的刑罚执行期间的重新犯罪。(2)与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相协调。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这就反映了罚金刑也有其执行期限的问题,即有刑罚是否执行完毕的问题。刑法在构建自然人累犯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又犯罪的制度情况下,还对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的情况规定了“先减后并”的数罪并罚制度。尽管刑法第六十九条未具体规定罚金刑应如何并罚,但是,作为数罪并罚制度,其与累犯相协调的是关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的又犯罪之刑罚处置,而累犯制度相对而言,所关注的则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又犯罪之刑罚处置。

 四、认定单位累犯应注意的若干实践问题

因单位累犯尚无法律明文规定,在此只能谈谈关于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累犯问题。虽然尚不能依法认定单位累犯,但是,对于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如果其符合自然人累犯构成要件则应当对其以累犯论处。这样处置,完全符合累犯的立法精神,也是对刑法基本原则的遵行。在认定这里的自然人累犯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种情形:(1)前罪、后罪均为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累犯认定问题。如果前后两个单位犯罪均为故意犯罪,且自然人符合现行法定之累犯构成要件的,则应认定该自然人为累犯。但是,对于每个自然人均应分别依照刑法中关于自然人累犯构成要件予以认定,不能因有一自然人或部分自然人构成累犯就将该单位犯罪里面的所有自然人均以累犯论处。(2)前后罪中仅有一罪是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累犯认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中有自然人符合累犯构成要件的,则应当认定该自然人为累犯。

有论者说:“如果法人犯罪后被合并、兼并、分解,新的法人犯罪的,不再以累犯论处。”我认为,如果一个单位因犯罪被判刑,那么,在该犯罪单位自身刑罚执行期间,如分次缴纳罚金刑期间或执行自由刑期间应禁止该单位分立、或禁止该单位与其他单位发生合并或兼并,因为如果不予禁止的话,将使已被判刑的单位以新面孔再次实施犯罪而难以再用单位累犯的立法从重处罚之,甚至连前罪之刑都难以执行;再如果不予禁止且对新面孔的单位犯罪以单位累犯论处,则又有可能违反罪责自负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则应当认定该自然人为累犯。



参考文献: [1] 李僚义、李恩民:《中国法人犯罪的罪与罚》[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第99页。
[2] 马克昌:《刑罚通论》[Z],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第1版,第421页。
[3] 胡云腾,刘生荣.单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全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289.

感谢秦德良老师的指导和建议,在此表示!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04级5班

2005年10月5日星期三晚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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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1999]40号




关于执行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办公厅:

最近,一些新闻机构进行了许多有关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的报道,各地方政府及环境保护局对此十分关注,并向我局了解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机关和权限,在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中已做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均明确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998年国务院批复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三定”方案中,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标准,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必须由法定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法定机关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我国现行的国家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由下列标准构成:

1、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1-93)

2、车用汽油机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2-93)

3、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3-93)

4、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4-93)

5、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5-93)

6、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GB14761.6-93)

7、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GB14761.7-93)

以上标准均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为进一步控制汽车对环境的污染,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我局目前正在对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并在制定重型柴油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新标准出台生效前,现行的各项国家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继续有效。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



证监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Y2K应急计划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Y2K应急计划指引》的通知
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
按照中国证券期货业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部署,中国证券期货业Y2K应急计划工作已经正式启动。现将《中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Y2K应急计划指引》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制订、演习和实施Y2K应急计划是实现2000年平稳过渡的关键,各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国务院的各项文件要求,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坚持法人代表负责制,做好最后阶段的各项工作。对未按照要求解决Y2K问题,或因没有制订应急计划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单位,中国证监会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因玩忽职守、推诿扯皮造成重大事故并构成犯罪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中国证监会将颁布《中国证券期货业Y2K应急计划》,设立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行业应急计划制订、演习及实施工作的总体协调,建立与业务相关行业应急指挥中心的沟通渠道,代表全行业进行信息披露,对投资者进行宣传教育,避免不必要的恐慌。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要根据系统的实际情况,尽快向所有会员公司发出《应急措施指引》,协助会员公司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计划演习。
四、为帮助全行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计划,中国证券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小组已陆续在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2000年问题”专栏提供有关国家、地区、机构的Y2K应急计划信息和网址,以及部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应急计划范例,请各有关单位及时查阅。
请各地派出机构将本通知从速转发辖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遵照执行,并认真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附件:中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Y2K应急计划指引
一、总则
1.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指导和帮助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尽快制定、完善本单位Y2K应急计划,特编写本指引。
2.制订应急计划的目的是在2000年到来之际,当计算机、通信系统以及供电等环境因素一旦发生Y2K问题时,能尽快地做出恰当、有序的应急处理,使得因Y2K问题引起的影响得以尽快消除,将其导致的损失降到最低。
二、基本原则
1.应在本单位Y2K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业务人员和信息技术人员共同制订尽可能详细的应急计划,明确职责,经公司总部批准后实施。
2.应急计划的制订应以业务工作流程为主线,以事故多发点为重点,从寻找故障点入手,在执行《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所制定的应急计划的基础上,补充针对Y2K可能引致事故的处理预案。
3.应根据不同管理层次制定应急计划,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措施具体,步骤明确,简单明了,具有可操作性,并定期更新。
4.应建立内部与外部互助互救机制,最大限度地维持正常交易和清算。
5.应有针对性地组织好应急计划的培训和演习。
三、基本内容
各单位制定的应急计划至少应包括组织体系、职责划分、应急准备、应急操作、报告制度、信息披露、法律协助和应急方案更新等八个方面内容。
1.组织体系:各单位应建立Y2K应急指挥中心,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技术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并指定现场指挥,确保其能及时调动所有必需的资源。
2.职责划分:统一领导,明确分工,逐级授权,各司其职,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3.应急准备:做好实施应急计划和1999年12月31日-2000年1月2日跨世纪测试所必需的各项准备工作。
4.应急操作:从业务和技术两个方面入手,尽可能全面、细致地列出Y2K可能导致的事故,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程序,形成方案,包括善后处理、有效保护客户资产、转移投资者等。
5.报告制度:当发现Y2K问题有可能出现、并将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已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并确认无法迅速恢复时,应尽快逐级向上报告,请求解决措施。
6.信息披露:提前准备好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向上级部门、投资者、交易所和社会公众报告的形式和内容,避免引起恐慌。
7.法律协助:研究国内外有关Y2K的立法与案例,提出预防和处理措施。
8.应急计划更新:逐步完善应急方案,做好人员培训和演习。
四、重点问题
各单位在制定Y2K应急计划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数据备份。这是Y2K应急措施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各单位必须确保敏感日期所有数据的安全存放,应将客户的证券余额、资金余额、证券交易明细、资金存取和划拨明细,以及其它与资金、股份相关联的交易数据以两种以上的不同数据格式存入两种以上的不同介质。备份数据
不应存放在同一建筑物中。
各单位应尽可能实现实时数据备份;在故障突发时,必须最大限度地保存现场数据。
2.数据通信备份。各单位的数据通信应尽可能采用两种以上的传输方式,当一种方式出现问题时,系统应能自动或操作人员应能快速地切换到另一种通信方式。两种以上的通信方式应都能满足业务需求。
3.故障判断与处理。各单位可按照行情、交易和清算系统分别制订应急方案。在制订应急方案时,应充分考虑故障的判断方法是否简单可行,应急措施是否易于操作。故障判断应按类归至专人或专门小组,确保第一时间的处理效果。各单位可制订保证基本业务的手工操作方案,必要
时可请交易所予以配合。
4.环境保障。必须制定应对外部不良技术环境的保障措施。在发生电力供应中断、安保系统失灵、电梯不正常工作及公共交通中断等情况下,都应有紧急应对方法。对于不间断电源的电池状况和燃油发电机的油料应有定期检查制度。应急方案中最好包括紧急情况下调动移动通信工具
和车辆的方案。
5.报告制度。按业务工作程序,责任到人。当一个岗位发现Y2K事故、并不能及时恢复正常时,应迅速向上一级责任人报告;如果一个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发生类似情况,应及时向交易或所属辖区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必要时,可向地方政府Y2K工作机构报告,请求帮助。
6.准备好信息披露内容。应急计划中应有紧急情况下如何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方案。应遵循客观、准确、简洁的原则,及时向公众说明事故概况、处理进展和处理结果,多做解释说服工作,以充分稳定公众情绪,维护投资者信心。
信息披露中,应充分注意信息安全因素,不宜过多公开应急计划的细节,避免招致恶意攻击。
7.互助互救机制。应在公司内部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营业部之间,在一公司与友邻公司、一营业部与友邻营业部之间建立互相救援的机制,减少排除故障的时间,确保正常交易,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
8.紧急联络方式。各部门必须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找到履行有关职责的人员。应急计划中至少应包含下列机构的联系人及联系办法:
(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证券通信公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期货交易所。
(2)结算银行
银证转帐相关银行。
(3)计算机系统厂商,硬件供应商,系统软件供应商,应用程序开发商。
(4)基础设施供应商,电力供应,邮电通信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物业管理。
(5)当地公安机关等等。
9.法律责任。完成2000年过渡后,应将整个过渡期解决Y2K的工作情况简报投资者及社会公众。根据证券期货业的具体情况,要特别关注银证联网、电话委托等项业务中有关数据接口部分的法律责任,检查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做好证据保全工作,以便在发生Y2K事故时,能
准确判断双方责任,妥善处理因此导致的经济纠纷。
10.应急计划的培训与演习。应通过培训,使电脑技术人员详知应急措施的操作方法,使每个工作人员了解自己在应急计划中的职责;通过演习,测试应急计划的可操作性;通过更新应急计划,有效借鉴他人经验,丰富应急准备,确保2000年平稳过渡。
11.加强安全意识。巩固和完善安全保卫机制,警惕不法分子利用计算机2000年问题破坏和扰乱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份核准发行A股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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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公开发行普通股数额
| | 发行公司 |核准文号(证监发行字)| 核准日期 |发行方式|
|号| | | | | (万股)
|-|-------|-----------|---------|----|---------
|1|淄博万杰实业 |〔1999〕117 |1999/9/7 |上网定价| 11000
|-|-------|-----------|---------|----|---------
|2| 中通客车 |〔1999〕118 |1999/9/7 |上网定价| 4500
|-|-------|-----------|---------|----|---------
|3|海南椰岛股份 |〔1999〕119 |1999/9/7 |上网定价| 5000
|-|-------|-----------|---------|----|---------
|4|石家庄东方热电|〔1999〕120 |1999/9/7 |上网定价| 4500
|-|-------|-----------|---------|----|---------
|5|福建天香实业 |〔1999〕124 |1999/9/15|上网定价| 4500
|-|-------|-----------|---------|----|---------
|6|云南锡业股份 |〔1999〕125 |1999/9/15|上网定价| 13000
|-|-------|-----------|---------|----|---------
|7|浦东发展银行 |〔1999〕127 |1999/9/18|上网定价| 40000
|-|-------|-----------|---------|----|---------
|8|大连金牛股份 |〔1999〕128 |1999/9/29|上网定价| 10000
|-|-------|-----------|---------|----|---------
|9|海南航空股份 |〔1999〕129 |1999/9/29|上网定价| 2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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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主承销商 |拟上市交易所|备注|
| | | |
|------|------|--|
|中信证券 | 上海 | |
|------|------|--|
|国通证券 | 深圳 | |
|------|------|--|
|广发证券 | 上海 | |
|------|------|--|
|河北证券 | 深圳 | |
|------|------|--|
|兴业证券 | 上海 | |
|------|------|--|
|国泰君安 | 深圳 | |
|------|------|--|
|海通证券 | 上海 | |
|------|------|--|
|海南国际信托| 深圳 | |
|------|------|--|
|国泰君安 | 上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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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每股面值1元。
②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暂不上市流通。



199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