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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人的重大交通事故缘何多发?/陈长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03:16:35  浏览:98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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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人的重大交通事故缘何多发?

陈长明


2006年1-5月份,江苏省高邮市辖区道路共发生重大交通事故55起,死亡57人,其中涉及到行人的重大交通事故有20起,死亡21人。涉及行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率之高、死亡人数占重大交通事故死亡总人数的比例之大,为该市多年来所罕见。在上述20起重大交通事故中,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以上的有15起,负事故次要责任以下的有5起,由此可见,因行人自身全部或主要过错导致其惨遭不幸的交通事故,占到了上述事故的75%。是什么原因使得行人“铤而走险”、“奋不顾身”的呢?笔者根据上述20起事故案例的评析,认为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原因。
原因之一:行人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常识淡薄
在上述的20起重大事故中死亡的人员,有18人是公路沿线的农民,有3人是城郊结合部的外来务工人员。他们大都是在出行过程中横穿道路时与机动车发生冲突而惨遭不幸。究其原因,主要是他们缺少交通安全常识,没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中行人横过道路的有关规定,参与交通时随心所欲、贪图方便,不顾自已的生命安全,常常是在机动车临近时突然横穿或者中途折返,甚至于与机动车奔跑抢行,令机动车驾驶人判断失误、猝不及防,而导致惨祸。
原因之二:对行人交通安全的管理失之过宽
长期以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管理、处罚都是“重车轻人”。对各种车辆抓的很紧,而对行人则放的过松。之所以如此,一是在我们的管理理念中总是认为,车辆在交通流中是相对的强者,而行人是绝对的弱者。严管强者就是对弱者的保护。二是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车辆有管理的抓手,好管、给管。而行人则难以控制,管理行人费时、费力,不好管。所以,对行人的交通安全管理止于书面、流于形式,对行人交通违法的查纠和处罚都失之过宽,在某种程度上放纵了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
原因之三:有关行人的安全设施的设置还不完善
一是在交通流量较大的干线公路上,很少有行人的过路设施,甚至连人行横道标志、标线都少见。沿线村民横过道路都是借用机动车道,稍有不慎就会发生事故;二是一些道路上的人行道,成了摆摊设点、停车堆物的场地。有的道路干脆没有人行道,原来有的也因为道路拓宽而拆除了,如高邮市的文游南路,在改建时,拆除了人行道,把行人挤到了非机动车道上,与车辆混合前行;三是在很多的城(市)区道路上,交通信号灯的调控、配时对行人来说不尽合理。有的路口一方转弯的机动车与另一方直行的行人在同一时段里绿灯放行而发生冲突;有的路口是行人等候红灯的时间过长(超过60秒),导致行人不顾安全,强闯红灯,穿车流而行,险象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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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近年来以股票、债券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的经济活动有所发展。这对活跃金融市场,开辟多种融资渠道,解决建设资金不足和促进企业间横向经济联合,起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对股票、债券缺乏统一管理等原因,致使集资规模缺少宏观控制;投资重
点没有放在国家急需的建设项目上;有些地方借发行股票、债券乱拉资金,盲目建设,重复建设,扩大了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有的强行摊派,使企业和群众难以承受,并助长了不正之风,等等。
为更好地集中财力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需要,使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必须加强和完善对股票、债券的管理,使其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企业股票、债券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前发行股票,应当在严格的监督和控制下,主要限于在少数经过批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试行。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管理。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对少数已经批准试点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认真检查清理,对其中确需继续发行股票的,各地人民银行要从严审批。
三、为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以互相投资、合股、参股方式新建的企业,合作各方可以试行采用股票形式,但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股票不得上市。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发行债券。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公民个人不得发行债券,也不得委托其他部门代理发行债券。
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下达计划,严格遵照执行。
五、全民所有制企业发行债券,应当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财政等部门拟定下达的年控制额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六、发行债券必须优先保证用于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设项目,严禁用发行债券搞计划外的固定资产投资。
七、企业发行债券必须报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发行。
八、各地已经制定的有关股票、债券的管理办法,凡与本通知不符的,应当按本通知加以修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1987年3月28日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三)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四)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五)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1.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四、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二)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三)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四)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五)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六)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五、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七、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八、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免税和即征即退政策由税务机关,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相关财政机关分别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本通知所称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的具体范围,按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本通知所称废渣掺兑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计算。

  十、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1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中废渣比例计算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4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16号)相应废止。

  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1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类

  (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三)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四)烧结多孔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烧结空心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砌块类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15229—2002技术要求)。

  (三)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862—2000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六)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七)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1996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1997技术要求);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T412技术要求)。

  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凝土砖、烧结保温砖(砌块)、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预制复合墙板(体),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



附件2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



  本通知所述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

  一、采矿选矿废渣,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石、煤矸石、碎屑、粉末、粉尘和污泥。

  二、冶炼废渣,是指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和有色金属灰渣,但不包括高炉水渣。

  三、化工废渣,是指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脱硫石膏、氟石膏和废石膏模。

  四、其他废渣,是指粉煤灰、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