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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分权的几点思考/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32:27  浏览:90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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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分权的几点思考

杨 涛

摘要:随着执行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入,执行分权已是大势所趋。全国各级法院也对执行工作的管理体制、执行分权的运行模式等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和实践,为执行分权模式提供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本文拟就执行分权模式的构建、权利的运行及其制约、人员配制等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执行分权 裁决权 实施权 司法警察
一、 执行分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传统的执行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执行权的高度集中。一个执行案件往往由一名执行员负责到底,从发出执行通知开始,调查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对妨碍执行行为的处罚,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审查,执行款物的交付,财产的处分和分配等诸多事项都由一名执行员负责。
这种高度集权执行模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它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易产生“暗箱操作”;缺乏必要监督和制约,易产生腐败降低法院威信;缺乏有效的执行救济途径和手段,易使得失误的决策难以得到及时纠正。如此种种也为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提供了土壤,侵害了当事人利益,损害了法律权威和法院的形象。
执行分权模式的提出为传统执行模式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很多西方国家都将执行工作分权制约,如德国、法国等都将执行裁决权交由法官行使,而执行实施权,交由司法执行官来实施。我国各级法院的大量实践也证明:执行分权模式有利于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增进执行公开性和透明度,在执行过程中将不同的权力交由不同的人员来行使,既能够达到权力相互制约的目的,并且又由公开促进了公平和公正的良性循环。
二、 执行分权的运行模式
(一)执行权性质的定位
要想构建合理的执行分权模式,首先,必须对执行权做出理性的分析。关于执行权性质的定位,法学界一直有着激烈争论。主要观点有三种:1、认为执行属司法权,我国传统法学界认为执行应属司法权,因为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的延续,是司法职能的一部分,且强制执行权一直由法院行使;2、认为执行属行政权,理由是强制执行具有确定性、主动性、命令性,不同于审判工作的待定性、消极性、独立性和中立性的特点,执行活动应是一种行政活动,强制执行权应是国家行政权的一部分;3、认为强制执行权应是“界于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一种权力。它既不是一种纯粹的司法权;也不是一种纯粹的行政权,而是处于二者之间的一种边缘性权力”。
笔者认为,第三种学说较为合理。因为执行权应该包括单纯的执行行为和执行救济行为,前者是执行主体基于国家公权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遵循的是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不平等主义,其立场不应该也不可能中立,在性质上应属于行政行为;后者是执行主体为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而实施的行为,具有司法的消极性和被动性,应属于司法行为。
(二)执行权的划分
基于执行权所具有的司法、行政双重属性,而将其分离便成了顺理成章事情。关于执行权的划分也有不同的主张。1、两权说,执行权应分为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2、三权说,执行权应划分为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3、四权说,执行权应分割为执行命令权、执行调查权、执行裁判权、执行实施权。对此,笔者持两权说的观点,即将执行权划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两个部分,不应再细分。理由是两权分立,已较好的体现了执行权具有的司法、行政双重属性,且两权级别相同能够达到互相制约的目的,而如将执行命令权单独划分,有悖于执行权权力理论。其不与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属同一级别的权力,且执行命令权与执行实施权均属行政性的权利,再行划分易导致机构重叠,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至于四权说,其不妥之处更是显而易见的,完全可将执行调查权并入执行实施权中,无独立存在必要。
据此,具体到工作实践中,执行裁决权主要包括: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处理,裁定中止、终结、暂缓、不予执行,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复议的审查裁决,执行回转等。
执行实施权主要包括: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和其他实施行为。
两权制约体现在:只要依据执行裁决权做出了裁决内容,执行实施权的主体就必须严格依据裁决内容实施。而执行裁决的提起不是无缘无故的,裁决事项的建议权在于执行实施权主体,由执行实施权主体对需要裁决的事项提交给执行裁决权主体进行裁决。
(三)执行权的具体实践
目前,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现状是人少案多,工作压力大。特别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执行案件又有大幅上扬,在原有执行人员全部负责执行尚显不足的情况下,如何使两权分立在实践中得以保证?笔者认为,依据现状,可行的方法是在基层法院执行局下设执行裁决庭和执行实施科。保留部分业务精通、经验丰富、具有审判职称的法官编入执行裁决庭行使裁决权,而执行实施权交由具有司法警察身份并熟悉法律知识的人员行使。执行裁决庭上下级为监督关系,执行实施科受法院和上级执行实施权部门双重领导。这样使两种权力分别由两个部门、不同资格的人员来行使,不仅会克服过去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端,而且能形成有效的分权制约机制。同时,这种分权因为是在法院这个大框架内的分权,便于形成了内在的联系,而不至于产生不便协调而影响效率的问题。
这样的人员配制的合理性在于:
1、 由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行使执行裁决权符合法律规定。
执行裁决权由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来行使,实行上下级监督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也是由其权力配制属性,工作性质、内容、特点决定的。执行裁决权主要是对执行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处理的权能,此种权力只能独立行使,而不能由上级法院统一管理、统一领导,上级法院对此裁判不能事前关心,只能事后监督,其符合审判工作的待定性、消极性、独立性和中立性的特点,各地法院目前的通用做法也是由法官行使执行裁决权。大量实践也证明这样人员的配制有利于上下级权力的互相监督和与执行裁决权的制约。
2、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有必要的法律依据。
首先,将司法警察定位于执行实施主体(任命为执行员),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中仅规定了“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员,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两部法律都未规定执行机构的组织形式和执行员任职资格。执行员只是“参照”法官序列管理,虽然目前实践中法院的执行员都为具有审判资格人员担任,但从其行使职权性质、权力运行模式、职业形象等看却不宜归于法官序列,而将执行实施权交由司法警察实施较为合理。
其次,法律规定了司法警察参与执行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司法警察“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完成法律、法规的其他职责”。《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在组织集中执行、专项执行或其他重大执行活动中,可以统一调度、使用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包括执行人员、司法警察、执行装备。这都说明,司法警察承担执行工作具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法律法规赋予司法警察的一项任务。
3、司法警察行使执行实施权更符合执行实施权的权利属性。
执行实施权本质属行政权,其运行应遵循行政权的基本运行规律。而法官行使的是审判权,法官作为执行主体于法不符,司法警察行使的是行政权,将执行主体变更为司法警察更合符实际。通过将执行实施权交由司法警察行使,能够建立科学、高效的执行运行机制,克服目前执行机制机动性差、威慑力弱、执行力量松散化等现实弊端,达到扭转执行被动局面的目的。
4、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具有威慑力。
司法警察行使执行实施权具有强大的威慑力。执行工作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强制性”和“对抗性”,用具有强制力的司法警察去开展强制性执行工作,能体现出强大的的威慑作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独立警种,其身着威严的警服,驾驶警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和警械,威慑力无形中就会在人们的心中产生,这样自然就减少了暴力抗法案件的产生。法律还赋予了司法警察有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实施权,增强了司法警察的权威性。而法官应是居中裁判人物,是公平、公正的象征,着装改革后的“文官化”趋势更使其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执行工作需要,其服饰、配备均不能体现出应有的外在强制表征,反而会削弱强制执行的效果。
5、司法警察管理机制与执行机制相吻合。
司法警察在法院内部实行的“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运行机制,其作为一个整体,能做到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这与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建立以省高级法院对本辖区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执行工作新体制相吻合,能很顺畅地形成重拳,有效地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强化执行工作产生很好的效果。
6、司法警察行使执行实施权可节约有限的法官资源。
据统计,基层法院执行局每年执行的案件占全国执行案件的90%,而基层法院的现状是人少案多,法官资源有限。执行实施权由司法警察行使能极大的缓解这种困境,将有限的法官资源节约出来,充实一线审判力量。
三、 执行分权的意义
对执行分权,有些学者认为基层法院人少案多,没必要搞分权,影响工作效率。但执行分权模式,是执行机构改革中重要组成部分,其合理的分工,不但不影响工作效率,只会提高工作效率,形成权责明确,各司其职的良性运行机制,使权力运行更加顺畅。也只有执行分权,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解决传统执行权中同样的人行使不同权力的问题;才能为提高执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防止“暗箱操作”、杜绝违法执行提供制度上的保证。
在传统执行模式的考量下,执行法官就是加班加点为案件付出了再多,只要债权未能全部实现,债权人乃至社会公众就会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产生怀疑,而这些怀疑在一定程度上也确实是由传统执行模式缺乏公开、透明,缺乏监督制约造成的。但执行分权以后,按照分权制约模式运行的权力由于其公开性、公平性,只要承办人穷尽一切法定执行措施,脚踏实地的走好执行程序的每一步,即使有些案件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下落不明等原因致使执行未果,往往也能取得当事人的理解、信任,赢得社会的尊重、树立司法权威,提高法院的公信力。
四、执行权的监督
分权是手段,最终执行改革的目标是促进执行公正,提高执行效率。如何使执行分权达到我们的预期目的,促进执行的良性循环呢?笔者认为,执行权监督是执行工作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因为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实行必要的监督,不然必将导致腐败行为的产生。
广义上执行权的监督包括了例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广大群众等外部的监督。狭义的执行权监督是来自于法院内部的监督。
执行权内部的监督固然重要,但其外部监督同样必不可少。执行分权后,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互监督和制约,可以防止执行权力的滥用,两权相互配合、协作,共同保证执行权的公正、廉洁地行使。对于执行权外部的监督,也应引起充分重视。因为来自外部的监督虽然许多时候只是针对个别执行案件提出意见和问题,但处理不好往往会直接影响法律的权威和人民法院的形象。对这些外部监督应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多请示、多汇报、多解释,态度诚恳主动接受监督和领导,以达到求得共识,求得理解、信任和支持,才能推动执行工作的发展。
总之,对执行权力的分权运行机制,是执行工作改革的新生事物,是一个需要反复实践,深入研究的问题,是一个需要在正和效率目标之间进行反复平衡的问题。为此,我们必须在理论中及时寻找依据,在改革实践中予以大胆尝试。逐步完善各项制度和内容,积极推动执行工作的健康、有序的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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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公派出国留学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公派出国留学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二年一月七日 计价格[2002]7号


教育部:
  你部《关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申请公派出国留学报名费、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函》(教财函[2001]7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适当调整公派出国留学评审费收费标准。现将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派出国留学评审费收费标准从每人200元调整为每人400元,公派出国留学报名费收费标准仍按每人100元收取(其中含资料成本费20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国家计委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公派出国留学报名费和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47号)同时废止。


中国公证员协会印发关于《开展全国文明创建活动》的通知

中国公证员协会


中国公证员协会印发关于《开展全国文明创建活动》的通知

公协字(2003)第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长安公证处: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据《中国公证员协会深入开展公证行业文明创建工作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在全国公证系统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明创建活动,由中国公证员协会具体组织实施。各省(区、市)公证员协会要与司法厅(局)等有关单位共同组成创建活动评选领导小组。其任务,一是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切实做好全国先进单位、个人的推荐、审核和申报工作。二是要加强对本省(区、市)文明创建活动的具体指导,参照《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区、市)文明创建活动的标准和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省(区、市)的文明创建活动。要把文明创建活动与拓展公证业务相结合,与规范执业秩序相结合,与严格公证质量管理相结合,大力促进公证队伍建设,推动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使创建活动深入而扎实地开展起来,实现创建活动的预期目的。


附件:
1.评选“全国公证行业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实施办法
2.评选“全国文明公证处”实施办法
3.评选“全国优秀公证员”实施办法

联系人:韩立慧
电 话:010-65211422
传 真:010-65211874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五日


抄送:部领导,办公厅、政治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中国公证员协会常务理事

附件1

评选“全国公证行业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实施办法


一、参评范围
在2003年度公证行业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省级公证员协会、公证管理处均可申报参加评选活动。
二、评选先进集体的条件
1.在2003年度公证改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2.在2003年度公证行业管理工作有重大创新。
3.圆满完成公证行业管理的主要工作任务。包括:建立、健全“两结合”公证管理体制、协会组织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协会会员的服务与管理、公证质量管理、会费管理、公证赔偿基金管理、公证专用纸管理、公证员素质教育与公证宣传等。
4.对公证行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三、评选办法
1.申报阶段。参评单位将书面申报材料(二千字左右),于12月25日前一式三份报我会,逾期不予参评。
2.评审阶段。我会将邀请司法部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工作进行评审。
3.审定颁奖阶段。我会通过评审,从申报单位中择优选择5-8个单位授予“2003年度公证行业管理先进集体”称号,并颁发奖状和证书。
四、要求
公证行业管理先进集体评选是公证制度恢复以来第二次组织的专项评优活动,是不断提升公证行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之一,今后将每年组织一次。希望各有关单位积极参与,认真对待,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并通过这种活动在公证行业管理部门中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促进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附件2

评选全国文明公证处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公证队伍建设,提高公证队伍素质,推动公证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国公证员协会深入开展公证行业文明创建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公证系统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文明公证处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创建文明公证处活动,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全面提高公证处的整体水平和公证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公证良好的社会形象。通过创建文明公证处活动,把公证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使全国公证工作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开展创建文明公证处活动,要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服务优、形象好的高素质公证队伍;
(二)不断深化公证改革,建立健全公证处的各项规章制度,使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在公证处内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建设一批立足全局,素质好、实力强、信誉高的公证处;
(三)与时俱进,服务社会,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标,努力开拓公证业务领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优质公证法律服务。
三、文明公证处标准
全国文明公证处应是政治坚定、清正廉洁、业务精湛、服务优质、管理科学、设施先进、环境优美、成绩突出的公证处。
(一)队伍建设方面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服务方向,始终把提高公证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放在重要位置来抓;建立健全政治理论学习制度,保证公证人员每月不少于8小时的政治学习;
2.锐意改革、积极开拓进取,已经按《改革方案》完成了公证体制改革;
3.依照党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每年开展一次党员评议活动,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4.积极开展各项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成绩突出,获得地、市以上组织的表彰和荣誉称号;
5.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模范守法、严格执法。注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坚持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为人民、为社会多做好事、实事;坚决反对和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严格禁止行业不正之风和不正当竞争,公证处及公证人员连续三年未受到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方面的惩戒和处分,建立了公证员诚信档案;
6.公证处主任由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管理能力强,民主作风好的公证员担任;处领导班子勇于改革、开拓创新、以身作则、勤政廉政、团结协调、有凝聚力和战斗力;全处形成风气正、业务精、讲团结、比奉献的良好风气;
7.公证处人员中,公证员要占到50%以上,具有大专学历的要占到100%以上,公证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要占到60%以上;
8.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取得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资格的公证员50%以上应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或具有同等外语水平,能够熟练运用外语办理公证业务或能够借助工具书进行外文资料翻译;
9.制定了公证人员培养、培训规划,积极鼓励和支持公证人员参加各种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素质;每个公证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不少于40学时。
(二)业务建设方面
1.具有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事项的能力和经验。能够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及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积极开拓新的公证业务领域,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当地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在本省(区、市)有一定的知名度;
2.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公证处办证量和经济收入稳步提高;
3.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办理公证事项和程序规定办理公证事务,连续三年没有假证发生。错证率不超过万分之一,建立了严格的公证质量检查制度,每年除上级单位检查外,公证处至少开展两次公证质量自检自查,在全省公证质量检查评比中达到优秀并位于前列;
4.注重公证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公证员人均每年撰写并发表理论研讨、学术文章不少于一篇。
(三)内部管理建设方面
1.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有人、财、物自主权;有独立的帐号和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2.建立了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合理分配案件制度,并严格执行;根据公证处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业务工作操作规程,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
3.实行主任负责制和公证员岗位目标责任;
4.有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分配和竞争激励机制;公证人员养老、住房和医疗等社会保障机制已妥善解决;
5.建立了文明服务承诺制,按时、足额交纳了公证赔偿基金和公证员协会会费;建立健全了政治业务学习、廉政、奖惩、财务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6.建立了“两公开一监督”等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监督制约机制,设置了社会监督员和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专人负责处理投诉电话和当事人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
7.水印纸管理制度严密,没有发生失盗现象。
(四)形象建设方面
1.公证人员在办证中做到了文明接待、仪表端正、着装整洁、语言规范、态度和蔼;
2.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公证事项;
3.积极参加法律援助等社会公益活动,根据本处实际,每年从收入中拨出一定数量资金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4.有良好的工作秩序和优美整洁的工作环境,在本省(区、市)中位居先进;
5.整体形象良好,绝大多数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服务满意。
(五)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1.有固定的办公用房,有完备的办公桌椅和办公设备,有专门的接待室,办公环境做到整洁大方、宽敞明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2.有专门图书资料室,专业图书资料达到1000册以上;
3.有专门的档案室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达到国家档案局与司法部制定的档案管理标准,并注重采取先进的管理手段;
4.拥有现代化通信设施和文件处理设备,建立起信息资料储存、检索、传输、处理的办公自动化系统。
四、实施步骤和方法
(一)全国文明公证处的评选,先由公证处对照《实施办法》进行自检后,向所在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然后逐级审核,推荐上报,由中国公证员协会与有关部门组成的文明公证处评审委员会考核批准;
(二)各省(区、市)公证员协会应严格按照全国文明公证处的标准推荐文明公证处侯选单位,并报送下列材料:1.公证处申请;2.公证处自检情况报告;3.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对各地推荐的全国文明公证处侯选单位,全国文明公证处评审委员会将派工作组根据标准,逐项进行考核验收,同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并根据考核结果和公示后的反馈意见完成评定工作。评定为全国文明公证处的,由中国公证员协会颁发“全国文明公证处”标牌和荣誉证书;
(四)申报比例按公证处总数的1%上报,全国将最后评选出20个左右的文明公证处;
(五)文明公证处的推荐材料于2004年2月5日前报我会,逾期不予参评;颁奖活动于2004年3月底前结束;
(六)全国文明公证处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评为全国文明公证处,经复评后不合格的,取消其全国文明公证处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