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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滴之中 亦藏智慧--检察院毕业实习有感/宋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2:46:40  浏览:99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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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滴之中 亦藏智慧--检察院毕业实习有感

作者 武汉大学 宋姣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我很珍惜此次在汉阳检察院的实习机会,也确实收获颇丰。
我被分在侦查监督科,主要的工作是参与提审犯罪嫌疑人,制作讯问笔录,按老师的要求拟定《逮捕案件审查意见书》,整理档案,以及一些简单的文字与后勤工作。这些工作一方面巩固了我的专业知识,锻炼了我的法律思维。另一方面也使我加深了对我所学专业的了解:原来司法实务不仅只是简单的理论分析和套用法律条规,更多的是实际的调查取证和对案情实事求是的分析。而这就要求我们在扎实掌握法律基础知识,细致区分各种罪名的基础上,培养自己法律人特有的理性思维,站在全局的高度审视案件。
通过实习,我对侦查监督的工作范围、思路、流程有了初步的了解,也有了我的一点想法:我以为开辟案源、案件分类管理、队伍建设等都是侦监部门可以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在给部门的实习结束论文中,我具体谈到了这个问题,这里就不加赘述了。
我主要想说的,是我在实习的过程中学到的非法学方面的知识。我真的很感谢这次实习。
首先想说的是自信度和心态的变化。
实习之初,我有些缺乏自信,对于要求打字速度快的工作不敢承接,在随后的工作当中也表现的很胆怯。因此老师们分配给我的任务少而简单。每天听到一起来实习的同学在一起兴奋地讨论他们经手的案件,我就更加的气馁,实习效果也不明显。我要感谢带我的杨老师和方老师,她们一直都在鼓励我,即便我只是做好了一件小小的工作,她们也从不吝啬对我的赞扬。这样下来,我越发认真负责地对待自己的工作,细致地完成老师们分配的任务,心情愉快,心态平和,人也变的自信起来。工作获得了老师的肯定,工作任务也逐渐增多,老师们甚至放手让我独自办案,我在全力以赴的同时,感到了被人信任与肯定的那种单纯的快乐。我的实习生活变得充实而又美好起来。
因此,我觉得自信很重要,缺乏自信就会畏首畏尾,不利于工作,也不利于自己的进步;而充满自信则可以让自己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工作当中,在赢得别人信任的同时,也给自己赢得快乐。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与生活中,我一定会自信满满的,我想这是我最大的收获。
其实自信是心态的一个方面,单独提出来是因为我觉得它是促使我进步的第一要素。心态的另一个问题是对实习重要性的认识,有传言说毕业实习只是走一个过场,只需做一些简单的文字工作。我想这样敷衍必然收效甚微,对单位对自己都有弊无利。所以我很珍惜这次实习的机会,明确目标,平时认真积累经验,也许进步不是质的飞跃,但点滴经验都是极为宝贵的。正是有了这个良好的心态,我要求自己踏踏实实地融入单位的工作当中,老师们加班我加班,老师们休息我将事情做完再休息,抓紧时间多学多问,争取成为指导老师们的一个得力帮手。我想最终受益的也是我自己。
其次要提到的是自身修养和素质的问题。
第一,工作中一些基本的职业素养是必备的,诸如不迟到早退等部门规章制度是必须遵守的。而要想表现好,就要眼勤、嘴勤、脑勤、手勤。
第二,人际交往中一定要有自己的待人处事的方式。在实习之后,特别是担任实习生的负责人之后,突然发现待人接物是一门学问,原来只有善良是不够的,原来好心也可以做错事。实习之中领导和老师们的为人和工作方式对我有很大启发,他们也热心地给了我很多建议。从这次实习中我总结出以后作为一个新人进入工作环境,首先要做的就是谨慎观察。一开始要多看多听多观察,弄清自己所在部门的工作特点与机构设置,弄清工作流程。这样心中有一张整体图,就能更快地融入这个群体。接下来,就是给自己定位,要明白自己处在一个什么位置,该做什么样的事该说什么样的话。这样就不会说错不应该说错的话、做错本不当做错的事、得罪不必要得罪的人。然后就是就自己的性格特点找准自己待人接物的方式。先要分析自己接触到的人都是什么身份有着什么性格,再依自己的性格来找准一种安全的行为模式。实习当中我试着暗示自己以温和的方式对待领导和同事,交流当中面带微笑,自信冷静的叙述问题,完成任务时一丝不苟,细致严谨。这些对改善工作氛围,获得领导同事的信任是有益的,帮助我较好地完成工作。
第三是自己的专业技能方面的素质。俗话说,“有为才有位。”我想以后不论在哪个单位,除了良好的合作能力外,自身的专业素养更是工作当中的关键,因为工作还是要落实到专业当中。要想别人肯定你、尊重你,最起码的就是要让别人看到你确实有真才实学。技能方面我想应该包括文字能力,电脑和软件的应用能力。在如今的工作当中,电脑化办公是必然的。我强烈地感觉到单位对文字功底好又精通电脑的人才的需求。因此,即便是像打字或编排这样的琐碎事情,我也非常乐意去做,努力提高自己的准确性和速度,我知道这也是难得的机会。
概括起来,自身的心态和素养,良好的交际和协作,不断的学习改进是实习心得最重要的几个方面。我想今后的工作当中,我应该了解自己工作的意义和需要的能力,明确目标,摆正心态,自信温和的与领导和同事交流学习;在平时的生活中,要一点一滴的积累专业和办公的技能,积累与人交际和协作的能力,勤于反思,积极改进,让自己变得更好。
最后想谈一下我对此次实习意义的理解:首先,实习与我的专业结合紧密,它使我对司法实务有了直接接触,通过处理工作中碰到的案例,增强了我运用法学思维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对刑法这一部门法有了更深的理解。其次,我认为它是一个很好的评价机会,既可以了解学校单位和社会对我的评价,也是我对自身能力的一次评估。最后,我把实习当作一个过渡的平台,它不仅促使我学会把理论过渡到一点一滴的实践当中,也增强我适应社会的能力,是我跨入社会前的一个良好尝试。

谢谢阅读,E-MAIL:xie_fei0550@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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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30416
实施日期:20030416
文  号:[2003]高检研发第1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函)




    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请示》(赣检发研字[200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沈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沈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阵政高

二○○五年二月七日

沈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和保证按时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与辽宁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开发性金融软贷款合作协议》项下,由沈阳恒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入的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
第三条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专项资金包括贷款资金和配套资金。配套资金主要包括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财政拨款和其它资金。
第四条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和重点工业企业等领域的建设;贷款资金使用方式为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第五条贷款项目要按照项目单位和使用方向,严格划分为经营性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经营性项目贷款由项目单位和企业负责偿还;社会公益性项目贷款由进行申报项目的同级政府负责安排资金偿还。
第六条沈阳恒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称“恒信资产公司”)为贷款平台,负责贷款合同的签订,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和偿还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采取政府导向、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贷款投资,投资平台和项目企业依照市场原则和有关法律建立明晰的投资和被投资人的关系。
第八条贷款平台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向项目单位进行资金投入,资本金的投入坚持阶段性持股原则,并确定规范的股本金退出机制和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贷款平台另行制定)。
第九条贷款平台因项目单位使用贷款资金而发生的直接相关税金和费用,由实际使用贷款的项目单位承担。

第二章项目的确定和申报

第十条申请使用贷款投资的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本单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县(市)政府(包括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初审后,报市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申请使用贷款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规划;
(二)符合国家开发银行的基本要求和本市使用的重点方向;
(三)完成由国家或省、市投资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程序;
(四)符合土地、规划和环保等建设条件,申报项目的年度内能够开工建设;
(五)自筹资金基本落实;
(六)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还款能力;
(七)落实相应的担保和抵押措施;
(八)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二条经市领导小组批准使用贷款投资的项目,市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与开发银行共同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和评估。项目申报单位须向有关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使用贷款投资的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需要贷款投资的数额、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贷款投资股权回购计划及资金来源;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单位最近3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四)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批准部门印章);
(五)其它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申请使用贷款时,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和项目区、县(市)政府,应向市财政部门、恒信资产公司出具由主管部门法人代表或区、县(市)长和财政局长本人签署的对投资风险给予补偿和回购贷款平台投资股权的承诺函。
对无上级主管部门和非本市政府投资的企业,申请使用贷款的项目单位应向恒信资产公司提供与贷款投资额度相应的财产抵押、相关权利质押或经恒信资产公司认可的由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消担保函。
项目单位贷款的担保或财产抵押手续,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恒信资产公司负责将通过评审的项目报国家开发银行批准和办理贷款手续。

第三章贷款的借入

第十五条本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由恒信资产公司作为借款人,具体负责项目贷款的借入,并组织项目单位按照贷款协议偿还到期债务。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贷款由最终债务人(即项目单位)负责筹集资金进行偿还。
第十六条恒信资产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与项目单位签订贷款投资协议,分别由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担保单位副署或市财政部门和有关区、县(市)财政部门副署(贷款投资协议的具体内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恒信资产公司在向具体项目单位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可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投资回收期的不同,按照5年至25年不等的期限进行投资。贷款投资的期限,原则上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期和投资回收期进行确定。
由于投资时间短于开发银行贷款偿还时间,提前回收的贷款资金可用于其它项目的投入。
第十八条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还款的项目,应由市财政部门代表市政府和项目单位签订项目执行协议并由负责还款的部门副署,负责还款的部门承诺按时、足额安排和筹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的股权回购。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及主管部门和担保单位因各种原因,进行关闭、撤消、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和预算体制时,应事先征得恒信资产公司和市财政部门及国家开发银行的同意,并应重新办理投资、抵押等手续,在落实偿债责任后,方可办理其它事项。

第四章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在贷款投资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凡标的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询价采购的方式进行。各项目单位在采购之前,应向市发改委、市财政部门、恒信资产公司报送项目采购清单(包括货物、土建和咨询服务),经审核同意后,通过恒信资产公司送国家开发银行备案。
招标采购和询价采购工作由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组织进行。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需要进口的设备,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招标代理费由项目资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项目采购的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中有关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评标报告应在评标完成后10日内报市发改委、市财政部门、恒信资产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备案。

第五章贷款资金提取

第二十四条投资项目的贷款资金实行提款报账的方式进行支付。贷款资金支付时,应根据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采购合同等有关协议和项目预算确定的金额和比例,由项目单位通过恒信资产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进行提款报账。
第二十五条恒信资产公司可设立贷款周转金账户(具体额度商开发银行确定),用于各项目单位土建工程、设备采购和咨询服务合同付款。恒信资产公司在向项目单位及承包商和供货商付款后,向开发银行提出回补申请,开发银行将贷款资金拨入周转金账户中。
第二十六条货物采购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付款,由组织采购的部门或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附后)。货物采购合同支付申请应附采购合同、评标报告、发票(复印件)、设备采购进度表(附后)和项目单位出具的货物验收证明;咨询服务合同支付申请应附咨询合同、项目费用表(附后)。支付申请经市财政部门、恒信资产公司审核后,原则上由恒信资产公司直接支付给承包商或供货商。
第二十七条土建工程合同的付款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并附施工合同、评标报告、财务支付报表和由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进度表(附后)。经市财政部门、恒信资产公司审核后,原则上由恒信资产公司直接支付给承包商。
第二十八条国家开发银行拨付贷款资金,向恒信资产公司发出借款借据(债务通知单)后,恒信资产公司根据借款借据(债务通知单)进行投资资金分割,并向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发出投资资金注入通知单。

第六章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九条各项目单位和同级政府在编制年度单位预算、部门综合预算和财政预算时,应根据所承担的投资风险补偿和股本回购责任,优先安排资金用于偿还国家开发银行到期的贷款本息,保证贷款的及时偿还。
第三十条偿还贷款本金的资金来源,原则上为贷款形成的股权转让收入;支付贷款利息的资金来源,原则上为贷款投资的风险补偿资金。当项目单位不能按时上缴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资金形成的股权无法按计划转让时,项目单位的同级政府应按照承诺,负责筹集资金支付风险补偿资金和回购股权,以支付贷款的利息和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十一条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借款合同,按时向恒信资产公司发出还本付息通知书,恒信资产公司负责向各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发出上缴风险补偿资金和股权回购资金通知书,并抄送相关的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
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根据通知书将以上资金及时划到恒信资产公司偿债资金专户。还款资金通过恒信资产公司偿还给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如提前偿还投资资金,应报市领导小组审批,由恒信资产公司商国家开发银行同意后执行。恒信资产公司提前收回的投资资金,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可直接用于新项目的投资。
对新项目的管理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如果不能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和恒信资产公司的通知,及时上缴风险补偿资金和股权回购资金,造成恒信资产公司拖欠开发银行贷款本息时,按照市政府和各有关区、县(市)政府的承诺,由市政府和有关区、县(市)政府负责筹集资金进行垫付。
第三十四条对未能及时筹集资金、履行垫付贷款债务责任的有关区、县(市)政府,由恒信资产公司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通过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管理体系,将有关区、县(市)政府的财政资金划转给恒信资产公司;对市本级的项目单位,采取扣减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的各种拨款等方式,收回到期的债务。
第三十五条对未能按时履行贷款投资协议的项目单位和有关区、县(市)政府,市领导小组将取消其申请贷款投资的资格;恒信资产公司将停止对项目的继续投资,并根据贷款投资协议,采取各种方式收回贷款投资资金,必要时通过法律诉讼,收回项目单位的到期债务。

第七章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控制项目建设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三十七条贷款投资项目的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许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预算管理。项目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恒信资产公司报送前一年度项目财务报告。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报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恒信资产公司。
第三十九条项目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的应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
第四十条市监察局对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采购和询价采购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市审计局对贷款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审计,并向市领导小组提供审计报告。贷款投资的项目单位还应接受市发改委、市财政等部门和恒信资产公司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有关部门发现项目单位有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未落实配套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贷款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有权停止办理有关单位的贷款提取手续,追回项目贷款,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由项目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市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在项目完工验收后,对贷款项目进行后评估,检验贷款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做出客观评价。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妨碍本办法的实施,由于擅自影响和妨碍本办法实施的行为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市政府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