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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闪亮登场/王志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17:02  浏览:91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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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闪亮登场

王志辉


  2009年10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将正式实施。与旧《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的一大变化就是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新《保险法》是近年来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实践成果的结晶,是我国保险业防范风险、加强监管、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制度升华。新《保险法》共八章,187条,多处修改,修改幅度很大,现在王律师就与大家利益最密切相关的变动举例予以说明。

  案例一:林先生的女儿在2007年3月曾因肺病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后出院回家静养。2008年1月他为7岁女儿投保儿童健康险,2008年8月病情加重重新入院治疗,然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在得知投保之前已患肺病,以林先生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偿,并解除保险合同。于是林先生向律师进行咨询。
  问一: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和解除合同?
  问二:新旧《保险法》中对上述情形中保险公司的解除权如何规定?
  律师分析:以上情形发生在旧《保险法》实施期内,适用旧《保险法》,林先生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赔、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新《保险法》实施后,林先生如果在投保时,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向林先生询问其女儿健康状况,林先生就没有义务进行告知,一旦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则应当履行赔付责任。
  
  案例二:李女士的儿子在刚出生不久被检查出脑部患有先天性疾病且无法治愈。在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果李女士想在2009年11月为其儿子投保儿童健康险,但同时担心保险公司会拒赔而故意隐瞒了先天性疾病的事实,合同订立5个月后又担心保险公司发现拒赔,于是委托律师发函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保险公司在接到函后2个月回复李女士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问一:保险公司解除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问二:如果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前要求李女士的儿子做体检,10月份检查出疾病隐患,保险公司在知情的情形下仍继续承保,然后在行使解除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律师分析:新《保险法》规定,李女士这种情形,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在接到函后2个月行使解除权,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不应得到支持。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赔付。

亮点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不再无限扩大
  旧法中保险人的询问是权利而不是义务,而投保人的告知则是义务;新法中投保人只需对保险人的提问履行告知义务,可以理解为“不询问不告知”。
  
亮点2——主观过错范围缩新法中规定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主观过错从故意和过失缩小为故意和重大过失。
  
亮点3——合同解除权时间限制
  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新法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分别规定了三十日和二年。

亮点4——新增不可抗辩规则
  新法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则不能再以任何理由抗辩理赔。
  案例三:张先生双目失明,他想为妻子投保人寿险,在投保过程中,保险业务员口头向张先生解释保险条款,对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张先生听得似懂非懂,为慎重起见,张先生委托律师发函要求保险公司书面说明免责条款,在与律师商议后决定是否投保。
  问:张先生的要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律师分析:张先生是残疾人,无法读懂保险合同条款,为防止保险业务员因欺骗或说明不清引发纠纷,张先生的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的要求是合理的,应当得到支持。保险合同关系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切身利益,合同条款长而复杂,即使是健全人,也未必能在阅读时尽到审慎注意,因此有不明之处都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说明,为防止说明不清,要求书面说明是保存证据的最好方式。

亮点5——完善条款的说明义务
  主要是指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特别是免责条款,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做书面说明。
  案例四:周小姐新婚之后为自己的新房投保了财产保险,在合同期限内,2009年12月,房屋因火灾被部分烧毁,周小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以调查火灾原因为由要求周小姐配合调查并多次补交材料,周小姐为查明起火原因经常请假被扣工资4000元,同时为修复房屋而支出了2万元钱。但保险公司仍迟迟不进行赔偿,周小姐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赔偿,并同时赔偿被扣工资和修复房屋的费用。
  问:周小姐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律师分析:新《合同法》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并规定保险公司最长30天核定时间,同意赔付的,在10天内履行;不同意赔付的,在3天内拒赔。对于周小姐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为减少房屋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承担。

亮点6——简化补交程序
  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防止保险公司以补交材料为名推诿赔偿责任。

亮点7——加快赔款速度
  明确了保险公司最长30天的核定时间,一旦双方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协议,必须在10天的履行期限内完成。

亮点8——明确拒赔时间
  自核定作出后拒赔或者拒付,3天的通知期限不得逾越。

亮点9———保险人承担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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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2005.01.06 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赣市府发[200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和全国、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市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步伐,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的需求,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明确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任务
1、职业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面对实现江西在中部崛起的新形势,要实施“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的战略,加快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重视发展职业教育。各县(市、区)、各部门务必从现代化建设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性,确立职业教育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采取切实措施,加快职业教育的发展步伐。
2、到2007年,我市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任务是:
——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发挥驻市普通高校优势,积极参与当地职教师资培训,支持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和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的发展。整合市属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资源组建赣州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规模达到2万人;以赣州高级技工学校为基础,申办赣州技师学院,在校生规模达到1万人。继续扩大中等职校毕业生接受高等教育的规模。
——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在校生达8万人,其中民办职业教育机构在校生规模达到2万人以上。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达4:6。实施“1810”工程,即:每县(市、区)重点建设1所在校生规模2000人以上的示范性中等职校或职教中心,重点建设18个骨干专业和10个职业技术实验实习培训基地。
——广泛开展各级各类职业培训。实施农民知识化工程和城市公民职业化工程,每年培训农村新增和剩余劳动力40万人次,培训城镇公民8万人次;未升学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90%以上接受职业培训。
二、深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
3、改革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新体制。
各级政府建立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二次以上研究职业教育工作的重大部署和政策措施。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劳动保障、人事、编制、财政、物价、农业、科技、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和利用现有的各类职业教育资源,打破部门界限和学校类型界限,积极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优化职业学校布局结构,提高办学效益。
4、改革职业教育办学体制。认真落实《职业教育法》规定的政府及社会各方面举办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部门和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
各县(市、区)政府要集中力量办好一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或职教中心,努力把它办成当地实用技术人才培养的基地、就业和再就业的培训基地、劳务输出的基地和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应用的基地。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企业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继续办好现有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行业和企业要与职业学校加强合作,实行多种形式联合办学,积极为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条件。鼓励行业和企业在职业学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依托职业学校开发新工艺、新技术。
积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放开培训市场,鼓励和支持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经批准的民办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允许民办职业学校向公办学校聘用教师,被聘用的公办教师的身份不变。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优先出租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等措施,对民办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予以扶持。简化民办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凡具备一定的开办经费、有符合办学规模需要的教学、生活场所和师资、设备条件的单位、个人,均可依法申请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并可在规定期限内获批准。经县(市、区)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允许投资者先试办,条件具备后再按规定分级审批。公办职业学校、国有企业所属职业学校及政府新建的职业学校经批准可以引入民办机制,探索“公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制”等办学形式,采取新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发展职业教育。
5、扩大职业教育机构办学自主权,增强其自主办学和自主发展的能力。要依法保障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招生、学籍管理、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允许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实行春秋两季招生,并积极推行历届初中毕业生和普通高中生凭证注册入学制度。允许公办职业学校编制总额包干,可以根据专业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教师。
6、实施农民知识化工程,加强农村职业教育。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农民知识化工程的意见》,各县(市、区)要根据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继续推进“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工作。农村职业学校要加强与企业、农业科研和科技推广单位的合作,发挥专业优势,实行学校、公司、农户相结合,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积极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大力开展进城务工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把农村职业学校办成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培训与推广、劳动力转移培训和扶贫开发服务的基地。加强农村中学职业教育渗透,开设一至两门实用技术课,继续开展“绿色证书”培训制度,对未能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其在二、三产业就业能力,并为农村培养一大批科技示范户和致富带头人。
7、实施城市公民职业化工程,加强城市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各街道、各社区组织开展岗位技能培训、转岗培训、创业培训等就业和再就业训练。通过实施城市公民职业化工程,提高城市公民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和创业能力,提高下岗失业人员转岗就业的能力。
三、加大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以最优惠的政策支持和扶持职业教育的发展
8、加大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应逐步增长,要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发放,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每年不低于20%,主要用于职业学校更新实验实习设备和改善办学条件。市财政每年单列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并逐年增加,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单列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农村成人教育经费按年人均0.2元由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各级政府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劳动力培训。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应有一部分用于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建设。
各类企业要按《职业教育法》的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职业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要切实解决我市职业教育机构办学的实际问题,凡县(市、区)职校校园面积、校舍面积、实验实习基地未达到省示范校标准的,要列入建设计划,并在规划年限内达标。
9、积极运用金融、税收以及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发展。金融机构在严格遵守国家信贷政策和有关法规的基础上,应对职业学校基本建设、购置教学设备和发展校办产业给予大力的信贷支持,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采取财政贴息贷款方式支持学校贷款。启动优质职业学校利用信贷扩充工程。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有偿服务,增强职业学校自我发展能力。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职业教育的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工商、税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给予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减免税费政策。各类职业学校新建和扩建校园、校舍享受义务教育学校土地征用和有关报建规费减免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上要从速办理。
加强职业教育收费管理,职业学校应按规定审批(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一核算,并接受教育、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严禁向职业学校乱收费、乱摊派。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四、加大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力度,提高教育质量
10、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11、以实施职业技能训练为重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职业学校要重点强化职业技能教学,理论教学与实验实习时间原则上按照一比一的要求配置;学校的建筑设施,要基本按照一间教室配一间实验实习操作室的要求建设。要加强对学生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基本文化知识教育、职业能力教育和身心健康教育。
12、以就业为导向,深化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模式。职业学校要适应我市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就业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大力实施制造业和现代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训计划。要开发和编写反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课程和教材。要选择一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进行重点建设。要改革教学管理制度,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培训项目和学习者的需要,采取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式,逐步实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为受教育者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创造条件。
建立职业学校人力资源开发信息网络,及时沟通学校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使学校按市场需求定向培养,实行“订单培养”,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
13、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大力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到专业对口的企业和科研院所学习进修,提高教师掌握使用高新技术和新工艺的能力,提高教师职业道德和教学水平,培养一批高水平的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有计划地提高教师学历层次,鼓励教师在职学习。加强职业学校校长培训工作,实行校长持证上岗制度。鼓励企事业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特殊技能人员到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担任专、兼职教师,逐步提高“双师型”教师的比例。到2007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80%以上的专任教师达到本科以上学历,“双师型”教师占专业教师的比例达到50%以上,60%以上的实习指导教师具有技师职业资格。
14、深化公办职业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编制总额包干,定编不定人,全面推行聘用(聘任)制度,坚持按需设岗,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完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职业教育特点,建立和完善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专业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教师,可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条例的规定,再评聘第二个专业技术职务(或任职资格),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五、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联系
15、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制度,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各级政府要督促未受过职业教育的公民接受职业教育。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相关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技术工种持证上岗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加强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的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违反规定、随意招收未经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人员就业的行为。
16、完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高等职业学院,省级以上重点职校及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人事、教育行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各级劳动保障、人事和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发挥职业学校的优势,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
17、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拓宽就业渠道。大力开展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意识。发挥市职业教育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和各职业学校就业办的主渠道作用,搞好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帮助并鼓励毕(结)业生到我市的工业园区就业,鼓励职业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或创业。工商、税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支持毕(结)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金融机构要为符合贷款条件的提供贷款。
六、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推动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18、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职业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帮助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调动和保护社会各个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社会中介组织和人民团体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作用。要加强职业教育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健全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机构,为职业教育宏观决策和职业学校改革与发展服务。
19、加强职业教育法制建设,建立督导评估机制。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管理,规范职业教育秩序,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信息发布、督导检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对职业教育的评估。市级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每年都要对各县(市、区)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教育工作进行量化考核。
20、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社会氛围。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大力宣传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各条战线创业、立业的先进典型,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价值观。要不断提高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的待遇。要积极开展各种职业技能、技术竞赛活动,树立典型,表彰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支持职业教育的浓厚氛围。

二OO五年元月六日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8年)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发 〔2008〕 1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现将国务院机构设置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三、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
  五、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六、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地震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国务院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