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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的现状与展望/范剑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2:55:46  浏览:82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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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的现状与展望

范剑虹 陈捷 邵长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3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它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为澳门与内地之间开展司法协助创设了法律规范。澳门自1999年12月20日回归祖国以来,随着区域经济合作的不断深化,过境人员和物资日益增加,涉及不同地区的法律事务大批涌现,在民商事领域中涉及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两地的法律纠纷以及基于此而作出的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日益增长,以往的法律机制无法应对日新月异的实践形势,法律实践对法律制度提出新的要求。亟待全面建立《基本法》框架下的区际司法协助机制,为妥善处理民商事纠纷提供制度保障。在此情势下,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不断地进行相关方面问题解决方案的探索和实践,逐步形成解决两地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问题的新构想,并签订了着重于解决此问题的双边协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就此问题解决方案的实践也为内地与澳门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借鉴。

  一、一国两制下澳门与内地的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概述

  (一)区际司法协助的起源与概念

  1.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是不同法制区域间开展司法合作,解决互涉法律问题的最基本形式。它的历史形态包括主权实体之间的国际司法协助、联邦制国家内部邦与邦的司法协助、同一个司法区域内不同地区的司法协助三种;其应用形态主要表现为刑事司法协助与民商事司法协助。如果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观察,还可以将其理解为静态意义上的司法合作机制和动态意义上的司法互助活动。

  从14世纪起,后期的注释学派代表巴特鲁士(Bartolus,1314-1357)与他的学生巴尔杜斯(Bardus,1327-1400)在研究法律冲突式时所提出的法则区别说成为区际私法和国际私法的基础。以后又出现了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协助[1],它被称为国际司法协助。主权国家之间的国际司法协助在古代社会就已存在,如公元前1280年,中东地区的埃及法老与赫梯王在结束叙利亚战争后所缔结的“同盟条约”中就约定,双方互相遣返隐匿于对方的逃犯;我国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之间相互协助缉捕逃犯的实例也屡见史册。而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司法协助是发端于近代社会,世界各国在加强经济、政治和社会交往的同时,还就法律事宜开展了广泛的合作。商品经济发展较快的欧洲各国,为解决跨境贸易和民事交往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开启了民商事领域的司法协助;1624年国际法创始人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里提出了“或起诉或引渡”的著名刑事司法协助原则。在其影响下,1833年比利时首颁国内《引渡法》,1889年《泛美引渡公约》生效,1957年欧洲理事会成员国签署《欧洲引渡公约》和《欧洲刑事互助公约》。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积极加入有关司法协助的国际公约的同时,还与40多个国家签署了双边民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协议,通过国际司法合作解决了许多民商事纠纷,将一批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受审。

  2.区际司法协助

  所谓区际司法协助(interregional judicial cooperation)是指同一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的司法机关之间在司法领域内的合作与互助,即某些地区的司法机关应另一地区司法机关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司法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以及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等。[2]

  从区际司法协助的主权性质来分析,区际司法协助与国际司法协助是有区别的。区际司法协助是在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内独立法域之间为保证实现本法域司法权,相互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职能或提供某些便利的制度, 区际司法协助是与一个国家主权有关的司法协助,它属于(单一制或联邦制)复合法域国家的国内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个国家内与另一国家内法域之间的司法协助(包括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协助)[3]属于国际条约的范畴,是一种国与国之间的与两个以上主权有关的司法协助,它不属于区际司法协助,也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国内法。虽然在主权的标准上,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冲突法也以是否在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内来区分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冲突法[4],但是区际司法协助却往往并不像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冲突法那样仅限于具有域外效力的民商法领域[5]。区际司法协助可以包括私法与公法的内容,它可分为民事司法协助、刑事司法协助和行政司法协助(比如:欧洲委员会1977年通过的《关于在行政案件中向国外送达文书的欧洲公约》),但尤以刑法与民商法的协助为主。

  从区际司法协助内容上分析,区际司法协助还可分为狭义区际司法协助和广义区际司法协助。持狭义观点的认为,司法协助仅限于一国中独立法域之间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以及收集证据。英美国家、德国和日本的学者多持此种狭义观点。澳门与中国内地有些学者与司法界对司法协助也作狭义理解,认为区际司法协助只包括诉讼文书的送达、询问证人和调查取证。持广义观点的认为,区际司法协助不只限于一国中独立法域之间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询问证人、调查取证,还包括法院裁决(判决等)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欧盟的法国和匈牙利等国学者多持此种广义观点。尤其是在法国,法学界把司法协助作更为广泛的理解,它基本上包含了在民事诉讼中的各种国际合作,除上述狭义司法协助内容外,还包括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以及免除外国人的诉讼费用和诉讼费用担保等。中国内地也有学者持广义的司法协助观点。而且中国内地司法实践是持广义司法协助作法的[6]。由于葡国法除了受到德国法的巨大影响外,也受到过法国法的影响,而澳门也受到内地作法的影响,所以澳门学者和司法界也有主张广义司法协助。

  (二)中国内地与澳门的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

  澳门与内地的区际司法协助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复合法域的主权领土内,澳门或内地法院或两地的其它主管机关根据另一个独立法域的法院或主管机关的请求,相互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职能或提供某些便利的制度,它包括澳门与内地民商司法协助和刑事以及行政司法协助。本文所探讨的澳门与内地的区际司法协助限定在民商事领域内,其协助的范围涉及到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承认及执行法院判决以及承认和执行民商事仲裁裁决,其性质为在一个中国内平等法域之间的区际司法协助。

  1.内地与澳门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的探索与实践

  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后,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澳门将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档,除同《澳门基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它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全国性的法律,除《国旗法》、《国徽法》等八部有国家象征意义的法律外,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澳门因此成为实行与内地不同法律制度的一个独立法域,内地法域与澳门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将不可避免。由于内地与澳门的司法机关互不隶属,各自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内地与澳门的互涉案件必然要求两地的司法机关之间互相提供帮助和方便,内地与澳门之间的区际司法协助关系便由此而产生,特别是两地间经贸往来的日益繁荣以及与其相应的民商事纠纷的增长,澳门特别行政区与中国内地因此开始了两地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的探索与实践,经过两地政府的共同努力,逐步形成了关于此问题解决方案的日益成熟的法律架构。具体而言,内地与澳门两地在此问题上的探索与实践,以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文件的签订为标志,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

  2001年8月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在澳门签署了《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及调取证据的安排》,自2001年9月15日起施行。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公布了《安排》。8月29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公告了《安排》。《安排》对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之间就民商事案件如何相互委托进行司法文书的送达、如何调取证据问题作了规定。这是澳门回归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澳门基本法》第93条规定签署的第一个司法协助档,它对于今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进一步加强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将产生重要的、积极的影响。此《安排》共25条,主要内容包括:一、一般规定;二、司法文书的送达;三、调取证据;四、附则等四个方面。

  (2)第二阶段

  2006年2月28日,在澳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了《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安排》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8次会议讨论通过,于3月22日在两地同时公布,并于2006年4月1日起生效。《安排》涵盖的范围比较全面,共24条,主要涉及到:1、安排适用的范围、“判决”所涵盖的文书种类;2、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的管辖法院、在两地同时申请执行及其协调问题;3、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的内容、所附相关证明档、所附司法文书的文本及证明问题,以及上述文书所用语文问题;4、认可判决的程序、拒绝认可的情形、当事人的救济途径;5、受理认可和执行请求期间的财产保全、另行诉讼问题;6、公共机构文书的免除认证、诉讼费用及其减免问题;7、《安排》生效前案件的处理问题;8、为执行《安排》,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终审法院的协作问题。

  (3)第三阶段

  2007年10月30日,《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在北京签署。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分别代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安排》文本上签字。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是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协助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澳门回归以来,尤其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签署后,内地与澳门经贸关系更加密切,内地与澳门互涉仲裁案件,特别是内地涉澳仲裁案件随之增多。但是,内地与澳门特区尚未建立起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机制。因此,内地与澳门特区都希望尽快达成《安排》,以使内地与澳门特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使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更加简便易行。自2006年9月3日以来,内地与澳门特区代表经过三轮磋商,最终达成协议。《安排》共16条,内容包括:1、《安排》的适用范围;2、受理申请的法院的级别规定;3、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的内容及提交的具体档要求;4、司法文书的语言要求;5、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6、申请执行的期限;7、财产保全措施规定;8、《安排》的溯及力,等等。

  根据《安排》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及仲裁员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法规在澳门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内地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内地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不存在《安排》第七条规定情形的,都可以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区得到认可和执行。对于被执行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区均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分别向内地、澳门特区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内地、澳门特区法院都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申请予以认可的,法院就可以采取执行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财产。仲裁地法院应当先进行执行清偿。内地、澳门特区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对于一方当事人向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被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且提供充分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执行。此外,根据《安排》规定,对于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以后至本《安排》实施前这一段时间做出的仲裁裁决,可以根据《安排》在内地申请执行,当事人向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限,自《安排》实施之日起算。

  2.中国内地与澳门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的特点

  内地与澳门的司法协助关系是一种独特的司法协助关系,它既具有一般区际司法协助的共性,又具有不同于一般区际司法协助的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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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1998年1月9日,建设银行


为加强建设银行规章制度的规范管理和贯彻实施,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及其对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制约和指导作用,总行在1993年规章清理及近年来总行有关业务部门自行进行的规章清理的基础上,对建设银行自成立以来至1996年间(主要是1980年至1996年间)颁发的各类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逐一甄别鉴定,确认失效的规章249件,需要废止的规章227件。现将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此次公布的失效或废止的规章除在其他现行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失效或废止日期外,其余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自1997年起,总行将每隔3年对全行性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使规章清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各行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转发所属,贯彻执行,并对照本通知公布的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对本行制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附录一:中国建设银行失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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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年份 文号 规章名称 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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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80 建总人字第616号 关于试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机构设置和机构名称的暂行规 7.10
定》的通知
2 1980 建总人字第407号 关于试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经济技术干部职称暂行实施办 5.21
法》的通知
3 1980 建总人字第749号 关于跨地区单位之间调动职工银行不再办理工资基金转移 8.15
的通知
4 1980 建总地字第1065号 关于《执行引进国外技术设备国内配套贷款办法》有关事项 12.11
的通知
5 1980 建总企字第283号 关于变更施工企业报表编制办法的通知 4.16
6 1980 建总企字第612号 关于建立重点国营施工企业专户报告制度的通知 7.8
7 1980 建总制字第350号 关于基本建设收入款恢复通过建设银行集中交库的通知 5.15
8 1980 建总制字第687号 关于不得随意代扣款项的通知 7.23
9 1980 建总清字第71号 印发《关于建安企业核定流动资金定额的补充规定(试行 2.28
稿)》的通知
10 1981 建总综字第29号 关于当前宣传报导要点的通知 1.13
11 1981 建总综字第226号 关于改进“基本建设贷款卡片”编报办法的通知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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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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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年份 文号 规章名称 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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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981 建总制字第125号 关于签订基本建设贷款合同等问题的通知 3.11
13 1981 建总地字第896号 关于统筹使用措施贷款资金的通知 10.16
14 1981 建总制字第406号 关于抓紧签订年度基建贷款合同的通知 5.7
15 1982 总行机关会议制度、文电签发权限和用印的规定各局、室所 8.2
职责范围划分
16 1982 建总企字第461号 关于印发《国营对外承包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6.3
17 1982 建总会字第146号 关于各地建设银行可不认购国库券的通知 2.27
18 1982 建总会字第229号 关于对各地建设银行地方政府不应分配购买国库券任务的 4.2

19 1982 关于加强建设银行监察工作的几点意见 12.29
20 1982 建总二字第921号 颁发《国营施工企业国拨流动资金交纳占用费试行办法》的 12.27

21 1982 建总企字第461号 关于转发《国营对外承包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6.3
22 1982 建总企字第551号 关于更正《国营对外承包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附表格式 6.30
的通知
23 1982 建总会字第432号 当前结算和会计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5.14
24 1982 建总会字第531号 关于撤并部门帐户处理问题的通知 6.12
25 1982 建总制字第365号 关于企业更改资金管理的通知 5.22
26 1982 建总综字第76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拨款和贷款管理的通知 9.14
27 1982 建总地字第3号 关于利用存款发放地方级基本建设贷款项目管理问题的通 1.9

28 1982 建总调字第390号 关于统计报表制度若干问题的综合解答 5.6
29 1983 建总办字第527号 关于启用我行各部、室、科新印章的通知 12.21
30 1983 建总人字第949号 关于整顿建设银行系统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 2.2
31 1983 建总综字第769号 转发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口径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 10.18

32 1983 建总综字第83号 关于修订小型建设项目报废工程审批程序的通知 3.9
33 1983 建总综字第950号 关于增加基建设备储备贷款资金的通知 12.10
34 1983 建总一字第83号 关于收回贷款指标的通知 10.19
35 1984 建总综字第862号 关于基建投资包干项目由建行统一调剂资金的通知 10.30
36 1984 建总综字第971号 印发《关于基建工程实行竣工结算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2.24
37 1984 建总综字第827号 关于印发《加强当前信贷计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0.31
38 1984 建总综字第734号 关于高教建预拨款改为建行发放周转贷款的通知 9.6
39 1984 建总综字第97号 关于加强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 3.6
40 1984 建总综字第827号 关于印发《加强当前信贷计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0.31
41 1984 建总综字第789号 关于印发建行信贷收支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9.26
42 1984 建总综字第153号 关于建行自有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3.22
43 1984 建总综字第673号 关于办好委托贷款和信托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8.18
44 1984 建总会字第777号 关于在《贷款月报》中增设信托贷款项目的通知 9.24
45 1984 建总会字第1009号 关于下达中央级基建贷款指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11.13
46 1984 建总人字第202号 关于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划转工作的紧急通知 4.5
47 1984 建总人字第437号 关于实行劳动工资月报项目电报的通知 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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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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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年份 文号 规章名称 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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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1984 建总人字第669号 关于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享受企业待遇的通 9.14

49 1984 建总二字第1015号 关于制定《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2.12
50 1984 建总一字第1号 颁发《关于重点建设拨(贷)款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9
51 1984 建总一字第114号 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3.8
52 1984 建总一字第46号 关于印发“石油部”各项资金使用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加 2.7
强成本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53 1984 建总二字第176号 关于进行铁路建设专题调查的通知 3.23
54 1984 建总二字第367号 关于调查分析港口造价的通知 5.17
55 1984 建总二字第493号 关于调查国防工作,国防科研等部门停缓建项目的通知 6.12
56 1984 建总二字第50号 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经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24
57 1984 建总二字第755号 关于核定外汇额度周转金人民币配套贷款的通知 9.14
58 1985 建总综字第28号 关于新的五种不计规模的自筹基建资金仍应进行管理的通 2.27

59 1985 建总二字第174号 关于颁发《铁路建设拨贷款联行协作办法》和《关于加强铁 12.6
路联行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60 1985 建总二字第168号 关于编报基本建设财务决算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12.3
61 1985 建总综字第14号 关于修改信贷收支项目电月报部分项目的函 2.1
62 1985 建总经字第49号 印发《关于加强中央级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 9.20

63 1985 建总经字第53号 关于印发《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9.20
的通知
64 1986 建总计字第120号 关于人民币汇价调整后更改贷款中的有关事宜的通知 9.5
65 1986 建总计字第273号 关于下达因人民币汇价调整增加更改贷款指标的函 11.22
66 1986 建总信字第29号 关于加强信贷计划月份执行情况检查分析的通知 4.3
67 1985 建总人字第61号 关于不得随便更改机构名称的通知 8.10
68 1985 建总人字第8号 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2.1
69 1985 建总人字第45号 关于作好工资制度改革准备工作的通知 6.17
70 1985 建总人字第21号 关于进行工资改革测算摸底工作的通知 3.25
71 1985 建总人字第89号 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增资指标事项的通知 9.25
72 1986 建会字第30号 关于调整投资银行在建设银行存款利率的通知 3.12
73 1985 建总综字第18号 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后,有关国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问 2.6
题的通知
74 1985 建总信字第4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建自筹资金管理的紧急通知 6.17
75 1985 建总信字第121号 关于建设银行自有资金要按规定加强管理的通知 10.18
76 1985 建总工字第32号 关于办理“国际经济合作基金”人民币借款事项的通知 3.27
77 1985 建总信字第28号 关于试行信贷收支项目旬项目电报制度的通知 5.20
78 1985 建总信字第113号 关于下发建设银行信贷收支项目月报项目代号的函 9.27
79 1985 建总信字第2号 关于调整基本建设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6.6
80 1985 建总信字第154号 关于调整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12.18
81 1985 建总经字第1号 关于按月报告建筑业流动基金贷款情况的通知 4.25
82 1985 建总经字第15号 关于按月报送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统计表的通知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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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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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年份 文号 规章名称 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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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1985 建总经字第18号 关于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问题的函 6.5
84 1985 建总经字第54号 关于对建筑企业试行流动资金改革情况调查的通知 10.4
85 1985 建总经字第59号 关于清理回收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通知 10.18
86 1985 建总综字第12号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办理啤酒专项基建贷款的暂行规定》的 3.20

87 1986 建总办字第40号 关于建设银行出具保函问题的通知 10.17
88 1986 建总办字第45号 关于建设银行为客户出具保函问题的补充通知 12.2
89 1986 建总办字第9号 关于中央级基建拨款改贷款指标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3.22
90 1986 建总办字第15号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办理咨询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4.5
91 1986 建总调字第9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业项目评估试行办法》的通 4.15

92 1986 建总计字第326号 关于业务统计报表微机远程通讯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7.30
93 1986 建总计字第217号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1.4
94 1986 建总计字第50号 关于补充修改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的通知 4.23
95 1986 建总一字第34号 关于印发“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财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 4.21
于改善重点项目经办行工作、生活条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6 1986 建总经字第34号 关于印发《改革施工企业备料供应办法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4.28
97 1986 建总调字第16号 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投资信息联系暂行办法》的通知 10.6
98 1986 建总信字第40号 关于信贷存(借)差资金管理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4.11
99 1986 建总信字第156号 关于业务资金和临时借款转户核算的规定 6.21
100 1986 建总信字第241号 关于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由指标管理改为计划管理的通 12.10

101 1986 建总信字第15号 关于建设银行信托业务问题的意见 2.15
102 1986 建总信字第141号 关于印发《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11.20
103 1986 建总投字第155号 关于颁发《关于铁道部固定资产财务拨款管理试行办法》的 9.23

104 1986 建总一字第56号 关于印发《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基本建设财务资金 5.13
拨(贷)款联行业务协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105 1987 建总办字第21号 关于利用建设银行存款发放基本建设贷款的请示 6.4
106 1987 建总办字第37号 关于抓紧签订和认真履行“拨改贷”借款合同等有关问题的 8.4

107 1987 建总办字第14号 关于认真做好建贷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4.10
108 1987 建总经字第18号 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 3.16
规定
109 1987 建总经字第79号 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有关问题的通知 9.4
110 1987 建总投字第340号 下放港口基建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12.25
111 1987 建总计字第100号 关于印发《重点钢铁企业债券发行办法》的通知 6.15
112 1987 建总计字第162号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开办有价证券代理保管业务试行办法》 10.13
的通知
113 1987 建总人字第20号 关于加强建行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 3.19
114 1987 建总审字第1号 印发《关于加强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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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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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年份 文号 规章名称 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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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1987 建总房字第103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试行 12.29
办法》的通知
116 1987 建总计字第29号 关于同意代发建材工农业技术改造债券或发放特种贷款的 4.11

117 1987 建总会字第86号 关于印发《国营施工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处理 10.15
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18 1987 建总会字第61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国库券核算手续》和 4.22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119 1987 建总会字第194号 关于制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业务会计核算试行办法》 10.9
的通知
120 1987 建总外字第27号 关于颁发《建设银行总行外事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8.3
121 1987 建总投字第297号 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基本建设投资贷款补充规定》的通知 10.23
122 1987 建总投字第271号 总行关于发放“特种拨改贷”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9.4
123 1988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建项目, 9.8
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124 1988 建总计字第160号 关于补充修订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9.2
125 1988 建总计字第197号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工作原始记录的通知 10.27
126 1988 建总投字第264号 关于印发《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0.4
127 1988 建总会字第34号 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内部承包中成本核算问题的批复 6.1
128 1988 建总房字第3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房改金融业务暂行规定》 4.30
的通知
129 1988 建总房字第5号 关于承办房改业务的几点意见 4.29
130 1988 建总房字第9号 关于颁发《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11.15
的通知
131 1988 建总信字第6号 关于取消临时周转贷款后原贷款项目进行归并的通知 3.23
132 1988 建总信字第31号 关于归并临时周转贷款设立其他贷款的通知 6.15
133 1988 建总信字第64号 关于下发《加强工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1.16
134 1988 建总经字第50号 关于印发《关于审查建设工程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18
135 1988 建总外字第89号 关于下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核算,国内外汇联行往来,国外 8.13
代理行使用三个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136 1989 建总函字第399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投资信息网络管理试行办法》 12.31
的通知
137 1989 建总函字第119号 关于补充修订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的通知 4.11
138 1989 建总函字第248号 建设银行关于调整调拨资金利率的通知 9.20
139 1989 建总函字第323号 建设银行关于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税列支问题的通知 11.17
140 1989 通告字第8号 建设银行《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暂行办法》 12.20
142 1989 建总便外字第60号 关于严格按签字样本对外签字的通知 8.18
143 1989 建总函字第240号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财务会计、储蓄业务稽核审计要点》、 9.9
《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稽核审计要点》的通知
144 1989 建总发字第162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职工人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9.7
(试行)》的通知
145 1989 建总发字第157号 关于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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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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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年份 文号 规章名称 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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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1989 建总函字第69号 关于1989年重点企业债券暂以临时收据代替的通知 2.23
147 1989 建总函字第95号 发运债券具体事宜的函 3.17
148 1989 建总发字第214号 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12.1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49 1989 建总发字第143号 建设银行关于对使用建设银行基建贷款的电力项目进一步 8.14
加强贷款管理的通知
150 1989 建总发字第202号 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基建贷款项目计划管理 11.20
的通知
151 1989 建总函字第224号 建设银行关于从严外汇担保业务的紧急通知 8.18
152 1989 建总函字第275号 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从严外汇担保业务谨防诈骗的紧急通 10.13

153 1990 建总函字第356号 关于印发《总行签署经济合同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0.4
154 1990 建总函字第283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事后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8.9
的通知
155 1990 建总发字第202号 关于印发《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12.20
156 1990 建总发字第151号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年报表编制办法》的通知 10.29
157 1990 建总发字第34号 印发《关于中央级建筑安装总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3.16
158 1990 建总函字第130号 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1987年个人购 4.24
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还本付息的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159 1990 建总发字第82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办法》 6.25
的通知
160 1990 建总发字第152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贷资金收支计划编制办法》 10.26
和《信贷资金计划综合指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161 1990 建计字第91号 关于下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调拨计划项目代号》的通知 12.6
162 1990 建总函字第371号 印发《关于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解决因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给国 10.9
家大中型建设项目造成损失的办法》的通知
163 1990 建总函字第150号 建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明传电报《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 5.12
的通知》的通知
164 1990 建总函字第58号 建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强化利率管理的通知》的 3.7

165 1990 建总明电第22号 建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 8.25

166 1990 建总函字第304号 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服务收费试行办法》的通 8.22

167 1990 建总函字第447号 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业务量统计暂行办 12.4
法》的通知
168 1990 建总函字第133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与中国银行在广州市相互代理 4.25
人民币万事达信用卡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169 1990 建总函字第373号 建设银行关于加强证券销毁管理工作的通知 10.9
170 1990 建总发字第36号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系统安全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3.23
171 1990 建总发字第129号 关于授权建设银行经办行办理企业资金信用证明的通知 9.20
172 1990 建总发字第181号 关于印发《长江投资管理联行协作办法》的通知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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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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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年份 文号 规章名称 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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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1990 建总函字第230号 建设银行、国家科委关于办理科技开发专项贷款有关事项的 7.5

174 1991 建总发字第140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资金拆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8.9

175 1991 建总发字第175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长期融资试行办法》的通 9.16

176 1991 建总发字第253号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2.31
177 1991 建计字第58号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培训效果抽查考试实施细 9.2
则》的通知
178 1991 建总函字第221号 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业务技术竞赛办法》的通 6.26

179 1991 建总发字第132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审管 7.27
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80 1991 建总发字第193号 关于《贷款项目评审管理的几项规定》的补充通知 10.12
181 1991 建总发字第162号 关于颁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 9.2

182 1991 建人字第108号 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有 10.12
关问题的通知
183 1991 建总发字第112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经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 7.2

184 1991 建总发字第146号 关于印发《国营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稿)的通知 8.17
185 1991 建总发字第127号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7.23
186 1991 建总发字第197号 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有关部门管理办法的通知 10.17
187 1991 建总发字第222号 印发《关于电力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1.26
188 1991 建总发字第164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投资债券贷款暂行办法》 9.7
的通知
189 1991 建总发字第216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11.15
的通知
190 1991 建总发字第43号 印发《关于电力项目新增贷款与到期贷款实行还贷挂钩的暂 3.22
行规定》的通知
191 1991 建总函字第460号 建设银行关于发放地勘行业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11.21
192 1991 建总发字第111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财会工作达标考核验收标 7.3
准(试行)》的通知
193 1991 建外字第146号 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财会工作达标考核验收标准 8.9
(试行)》的补充通知
194 1992 建总函字第347号 建设银行关于下达长期融资任务和调整调拨资金利率的通 8.19

195 1992 建总函字第231号 建设银行关于办理国家投资公司债券还本付息几个会计问 6.24
题的通知
196 1992 建总发字第15号 关于下发《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管理的几点意见》 1.27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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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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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年份 文号 规章名称 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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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1992 建总发字第104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中国电力企业投资债 6.12
券办法》的通知
198 1992 建总发字第107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中国石化企业投资债 6.16
券发行办法》的通知
199 1992 建总发字第137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中国铁路投资债券实 8.1
施办法》的通知
200 1992 建总发字第1号 关于颁发《中央级地质勘探拨款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1.3

201 1992 建总发字第55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点项目经办行目标管理考核 4.16
办法》的通知
202 1992 建外字第217号 关于加强对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工作管理的通知 11.13
203 1993 建总函字第131号 建设银行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 5.22
知》的通知
204 1993 建总函字第213号 建设银行转发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并实行储蓄 7.6
存款保值的通知》的通知
205 1993 建总发字第16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1.28
206 1993 建总发字第153号 建设银行关于压缩库存债券盘活资金支持重点建设的通知 9.17
207 1993 建房字第75号 关于贯彻实施新的《房地产信贷部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有关 12.24
衔接政策问题的通知
208 1993 建房字第37号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息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6.26
209 1993 建总发字第99号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贷款项目评审材料内部管理操作规程 6.16
(试行)》的通知
210 1993 建会字第63号 关于附发《实行新的财务制度调整有关会计科目帐户及其财 5.24
务结转办法》的通知
211 1993 建总发字第108字 关于贯彻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政策问题的通知 6.24
212 1993 建总发字第165号 关于印发《调整会计科目有关帐务结转办法》的通知 10.4
213 1993 建总发字第185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全国联行往来管理办法》的通 11.9

214 1993 建会字第93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行电子密押器试点方案》和 7.26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行电子密押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215 1993 建总发字第37号 建设银行关于下放部分基建贷款项目评审决策的通知 3.3
216 1993 建总函字第98号 建设银行关于开发工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4.6
217 1994 建总函字第288号 建设银行关于调整调拨资金利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8.26
218 1994 建总函字第73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通知 3.7
219 1994 建党纪字第11号 关于印发《加强案件统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5.5
220 1994 建总函字第357号 关于签发银行汇票加编密押的通知 8.9
221 1994 建总发字第92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应用管理暂行 6.22
办法》的通知
222 1994 建总发字第121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风险管理试点办法》的通 8.3

223 1994 建总函字第95号 建设银行关于扶贫专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3.29
224 1994 建总函字第170号 建设银行实施新的信贷统计旬报制度的通知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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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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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年份 文号 规章名称 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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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1995 建办字第12号 关于向总行报送有权签字人签名笔迹有关事宜的通知 4.20
226 1995 建办字第69号 关于设立“建设银行内部经济纠纷协调小组”的通知 12.13
227 1995 建办字第65号 关于建立加密通信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11.21
228 1995 建总发字第150号 建设银行关于贯彻人民银行对房地产金融业务有关文件精 11.7
神的通知
229 1995 建总函字第531号 建设银行关于做好房地产信贷部自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分帐 12.18
并表工作的紧急通知
230 1995 建总发字第2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风险监督试点办法》的通 1.13

231 1995 建党纪字第34号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纪检监察系统案件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11.3
的通知
232 1995 建筹字第128号 关于停办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业务的通知 9.25
233 1995 建委字第46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交通基建贷 10.26
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34 1995 建总函字第422号 建设银行关于对帐外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 10.9
235 1995 建总函字第255号 建设银行关于调整房地产信贷部二级准备金利率的通知 7.25
236 1995 建总函字第1号 建设银行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再贷款和固 1.3
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的通知
237 1995 建总发字第103号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的会计处理规 8.1
定》的通知
238 1995 建总发字第26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的意见》的通知 2.27
239 1995 建总函字第190号 建设银行关于加强费用管理的通知 6.6
240 1995 建总发字第40号 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 4.5
目前期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41 1995 建总函字第352号 建设银行关于印发《贷款资产清理活动考核评比办法》的通 9.14

242 1995 建总发字第154号 建设银行关于下放部分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审批权限的通知 11.13
243 1996 建总函字第193号 建设银行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 5.6
率的通知》的通知
244 1996 建总函字第425号 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内部调拨资金利率的通知 9.13
245 1996 建总发字第192号 关于国际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和信用卡部改建撤并工作的 12.20
会计处理通知
246 1996 建总发字第71号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 4.29
247 1996 建总函字第192号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一汽集团捷达车实施按揭贷款的通知 5.6
248 1996 建总发字第41号 关于加强储备贷款管理的通知 3.18
249 1996 建信字第039号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部直管流动 7.2
资金贷款内部操作暂行规定》和《信贷管理部固定资产贷款
内部操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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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中国建设银行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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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年份 文号 规章名称 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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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80 建总人字第969号 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选拔录用干部的通知 10.23
2 1980 建总制字第421号 关于颁发《建设银行职工奖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5.23
3 1980 建总综字第32号 关于各省、自治区财政局与建设银行所管理基建支出预算等 2.4
方面的分工协作的几点规定
4 1980 建总会字第107号 关于停缓建项目维护费拨款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 3.5
5 1980 建总会字第1134号 关于本行“经济核算试行办法的补充修改通知” 12.20
6 1980 建总会字第1097号 关于修改会计科目、帐户和报表的通知 12.4
7 1980 建总会字第913号 关于建设银行机构增减变更情况的通知 10.6
8 1980 建总制字第415号 关于预算内建设单位运用库存物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 5.17
9 1980 建总制字第614号 补发《关于预算内建设单位运用库存物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 7.7
知》的函
10 1980 建总制字第952号 关于预算下年度基建投资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10.18
11 1980 建总制字第1077号 关于建设银行存款利息财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11.29
12 1980 建总会字第835号 附发建设银行经济核算及费用管理和核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9.12
13 1980 建总制字第1132号 关于建设单位支付技术装备费等费用会计处理的通知 12.19
14 1980 建总制字第134号 关于颁发“中央级基本建设国内设备储备贷款试行办法”的 3.14

15 1981 建总会字第428号 关于颁发《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5.21
16 1981 建总会字第854号 关于贷款指标管理和贷款核算办法的问题解答 10.4
17 1981 建总会字第19号 关于颁发《中央级贷款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1.12
18 1981 建总会字第722 关于我行基本建设统一《执行基本建设简易会计制度》的通 8.10

19 1981 建总会字第503号 关于调出、调入职工欠款处理问题的批复 6.2
20 1981 建总会字第91号 关于颁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行行名行号表(第二批)》的 2.25

21 1981 建总会字第418号 关于撤销联行行名行号的通知 5.12
22 1981 建总会字第782号 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行行名行号增减变动的通知 8.29
23 1981 建总会字第836号 关于附发联行行号增减变动的通知 9.28
24 1981 建总会字第900号 关于附发联行行名行号撤销变更的通知 10.16
25 1981 建总会字第1095号 关于附发联行机构增加、变更、撤销的通知 1.5
26 1981 建总会字第184号 关于限额拨款和汇兑业务的收费通知 3.25
27 1982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机关保密制度 11.20
28 1982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试行稿) 12.3
29 1982 建总二字第947号 关于划转基本建设预算和有关财务的通知 11.29
30 1982 建总二字第991号 关于收回战备储备资金的通知 12.8
31 1982 建总会字第885号 关于编制中央级业务资金高度计划问题的补充规定 11.4
32 1982 建总会字第782号 关于更换联行往来密押月份特约数码的通知 9.24
33 1982 建总会字第854号 关于附发“建设银行拨款基建贷款支出旬、月电报项目和代 10.28
号”的通知
34 1982 建总会字第693号 附发本行机构增减变更表的通知 8.27
35 1982 建总会字第882号 附发本行机构增加和变更情况表的通知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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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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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年份 文号 规章名称 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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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1982 建总会字第1036号 附发本行机构增减变更情况表的通知 12.31
37 1982 建总制字第32号 关于抓紧催交基建收入的通知 1.29
38 1982 建总会字第602号 关于不得另行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通知 7.13
39 1982 建总四字第33号 关于拆迁补偿费财务处理的批复 1.29
40 1982 建总会字第227号 关于调拨业务资金利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4.9
41 1982 建总会字第555号 关于加强会计帐表凭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6.25
42 1982 建总会字第563号 关于基建贷款利息的处理和增设会计科目的通知 7.5
43 1982 建总会字第774号 关于取消《资金平衡表》“业务资料”部分项目的通知 9.22
44 1982 建总会字第781号 关于增设贷款帐户的通知 9.22
45 1983 建总会字第310号 关于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5.10
46 1983 建总会字第32号 关于增设“流动资金占用费收入户通知”的通知 2.1
47 1984 建总办字第119号 关于启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新印章的通知 3.19
48 1984 建总综字第183号 关于做好征收建筑税工作的通知 4.3
49 1984 建总会字第937号 关于制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11.17
50 1984 建总会字第967号 关于制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1.25
51 1984 建总会字第646号 关于更换“联行往来密押特约数码表”的通知 8.4
52 1984 建总会字第1033号 关于业务资金调拨计划电报代号及编制电码方法的通知 12.11
53 1984 建总会字第1069号 关于编报《资金平衡表》、《贷款月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12.27
54 1984 建总会字第296号 关于修改业务资金调拨试行办法的通知 4.26
55 1984 建总会字第478号 附发本行机构增减变更情况表的通知 6.18
56 1984 建总会字第937号 关于制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11.17
57 1984 建总会字第1042号 关于附发建设银行会计旬月电报项目、代号和编制办法的通 12.12

58 1984 建总综字第1039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更新改造措施贷款办法》的通 12.18

59 1985 建总经字第52号 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有关财务问题 10.22
的补充规定
60 1985 建会字第66号 关于向人民银行报送会计报表等问题的通知 6.14
61 1985 建会字第110号 关于修订部分会计科目报表的通知 9.26
62 1985 建总会第131号 关于附发联行往来“先直后横”集中转划行名单的通知 11.1
63 1985 建总审字第2号 关于颁发《建设银行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的试行通知 5.31
64 1985 建总人第107号 关于分行机关职工工资制度后奖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11.8
65 1985 建总经字第65号 关于印发《国营建筑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2.2
66 1986 建总办字第15号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办理咨询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4.5
67 1986 建总信第3号 关于开办单位定期存款的几项规定 1.24
68 1986 建总信第153号 关于资金调拨计划议报总行计划部的通知 6.16
69 1986 建会字第174号 关于修订会计科目和资金平衡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10.28
70 1986 建会字第170号 关于增设会计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10.30
71 1986 建会字第60号 关于重新印发“联行往来密押编制办法”和“联行往来月份 4.1
特约数码表”的通知
72 1986 建会字第102号 关于联行往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6.20
73 1986 建会字第115号 关于新增联行印章及其他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 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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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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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年份 文号 规章名称 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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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1986 建会字第155号 关于修订联行往来划款凭证的通知 10.15
75 1986 建会字第137号 关于建设银行基建贷款部分行业实行差别利率后有关贷款 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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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自办案件程序的规范

李伟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工商所在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时候,其具体程序是什么,《条例》未作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仅在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及设区的市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本规定执行”。四川省工商局根据《条例》下发了《关于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几项具体规定》(川工商〔1992〕第28号),对工商所的设立、处罚权、工作职责及有关问题作了规定。但由于工商所不同于县一级的工商局,其所处地位、内设机构、人员配备等都有其特殊性,在适用《暂行规定》上有一定问题,如: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的具体范围是什么?除按照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外,在一般程序中,怎样立案?如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如何实行立案、调查、核审、执行四分离?如何执行行政处罚?发生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怎样处理?档案如何进行管理等等,因此很有必要对工商所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处罚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以避免因程序错误造成诉讼败诉和行政赔偿等情况的发生。
  一、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范围
  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范围可以根据以下几个规定进行归纳:一是《条例》第八条: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2)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几项具体规定》第二条:1.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处罚权时,限于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上经济违法行为的查处;不得以自己名义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章有授权规定的,从其规定。2.工商所对辖区内县级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以及户外广告、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时,不得以自己名义行使处罚权。3.工商所查处经济违法行为,应当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程序,作好违法行为现场笔录和提取、收集有关证据,向当事人制发“处罚通知书”或“处理决定书”,并报其派出工商局备案。4.工商所对经济违法行为行使处罚权的权限,由派出局核定,从严掌握。工商所行政处罚权,罚款、没收或者没收财物金额在200元以上,或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投机倒把的,必须按规定的办案程序立案,或履行报批手续,经派出工商局批准后作出。以后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三是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国家工商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中违法处罚数额的规定》(川工商〔1999〕15号)第一条:《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中,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其罚款额度不超过一千元,对无照经营者实施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折合人民币不超过一千元。对处罚额度超过一千元的案件,需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并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义实施处罚;四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查处机关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将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范围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给予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的。需要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折合人民币与罚款数额之和在1000以下的;
  (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投机倒把行为、违反公司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广告违法行为、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无照经营行为等,不得以工商所的名义作出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不得以工商所的名义作出。
  这里需要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几项具体规定》中规定“工商所罚款、没收或者没收财物金额在200元以上,必须按规定的办案程序立案,或履行报批手续,经派出工商局批准后作出”。由于该规定制定距今已达14年之久,我国经济已得到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已得到全面提高,200元的标准已与当前的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因此对此项规定已无采纳的必要,工商所对处罚款、没收财物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完全可以由工商所自己决定,没有必要报经派出工商局批准;二是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于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其主体资格不明确,而且一般无照经营者大都不会具体声明自己是以什么名义的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因此违法主体是个人还是企业还是其他组织不便断定,所以也不宜以工商所的名义实施处罚。
  二、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对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工商所的执法人员完全可以按照《暂行规定》第四章关于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实施,是以工商所的名义还是以派出工商局的名义处罚可以根据违法主体、违法行为等具体情况决定。
  在《暂行规定》第三章中,对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工商所由于受条件的限制,一般没有设立专门的办案和法制机构,也正因为如此,许多工商所在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时并没有履行立案、核审等程序,案件的调查、处理、执行也存在不少问题,因此有必要针对工商所的特点,对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进行具体规定。
  (一)立案。工商所执法人员对发现的案源认为应当立案查处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的材料报本所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审查,法制人员审查后提出意见报所长批准,并由所长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工商所人员较少的,可以由所长兼法制工作人员,直接负责审查和批准。
  (二)调查。案件调查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暂行规定》关于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及时收集、调取证据。在这方面,工商所和县级工商局没有什么区别。但如果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报经县级工商局局长批准,并以县级工商局的名义实施。
  (三)核审。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案卷交由法制工作人员核审,法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六的规定对案卷进行核审,并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后报所长批准。如果法制工作人员和案件调查人员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由所长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四)告知。告知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由于工商所权限所限,不存在听证的问题。
  (五)执行。《暂行规定》第五章对行政处罚的执行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工商所可以按照该章办理。但为了强化对工商所的管理,对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对有关物品的处理,应当由工商所报经县级工商局同意。
  (六)复议。根据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工商所在《条例》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作出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其派出工商局是行政复议机关。
  (七)诉讼。根据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几项具体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经复议维持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所是被告;经复议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工商所被作为被告被起诉的,派出工商局应当加强对工商所的指导,积极应诉。
  三、办案文书的使用
  无论是国家工商总局还是省工商局制定的办案文书格式,都是在以县级以上工商机关为办案单位的基础上来制定的,因此部分文书不能适用于工商所,有必要根据工商所的实际需要在原文书格式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如立案审批表,就可不要办案机构的意见栏,留法制人员审查意见栏和所长意见栏,处罚决定审批表亦同。还有其他部分文书也需要在一些细节上进行修改,以免工商所在使用中在文书上进行涂划,影响行政执法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