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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职务犯罪侦查与法律监督/郭家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18:27  浏览:82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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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职务犯罪侦查与法律监督

郭家宁

根据第五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目前,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共涉及54个罪名,除行贿罪等个别罪名外,均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理论上称检察机关的这项职权为职务犯罪侦查权.
一 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法律监督的必要手段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和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由几个共同的特征,这就是:它们的主体都是根据法律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活动的,在国家职能活动中或者在国家权力的运作过程中拥有一定责任的人;犯罪所侵害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管理秩序;更为重要的是,犯罪的发生是行为人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或者误用权力的结果,犯罪与行为人的职务有着内存的联系。由此,这类案件被称为职务犯罪案件。
职务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力腐败现象,是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实施的利用、滥用以及误用人民赋予其的国家权力,侵吞国家财产,损害国家利益,或者行使职权时严重超出法律授权对公民合法权利造成侵害的行为,其直接危害的是国家正常的管理秩序。因此,查处职务犯罪是监督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对这类犯罪案件的侦查,与公安机关对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从法治目标上看,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前者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行为,后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国家管理行为,尽管二者在形式上都是通过行使侦查权来实现的。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是国家运用强制手段,通过司法程序强行纠正权力行使过程中的严重偏差,维护国家管理秩序的行为。这一过程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法治权的过程,带有监督执法和司法弹劾的性质,这正是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所要解决的问题。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项专门的权力制约机制。在国家的政权结构中,检察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设置,对行政权、实权的依法行使进行监督是法律监督制度设立的价值目标所在。也就是说,法律监督的客体主要是行政权力和审判权力行使过程中执行和适用法律是否合法的问题。职务犯罪行为是对国家行政权力或者审判权的滥用和误用,是最严重的行政或司法违法行为对其进行纠正是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作为一种程序性的权力制衡机制和权力设置,法律监督伪造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正是这样一项监督手段。从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看,当相关权力的行使超越了道德、党纪、行政纪律的约束而触犯了刑事法律的底线时,侦查权才开始启动。它所担负的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程序最终确定职务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前提和手段。
二、职务犯罪侦查权是实现法律监督任务的有力保障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具有理论上和政体上的合理性.这项权能不仅体现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监督,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责,特别是诉讼监督任务的强有力的保障.依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进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的过程中有一向重要责任,就是发现并依法追究司法人员的犯罪行为.司法实践表明,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职务犯罪,执法,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必然造成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只要彻底解决这类问题,只纠正诉讼违法是不够的,还必须追究其背后的职务犯罪,这种追究必须通过侦查来进行,也只有通过侦查查清执法,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才能查明和纠正诉讼中的违法情况,才能有效地清除执法,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可见,对这类犯罪的查处,是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使公安,司法,监管改造机关的执法活动严格依法进行,防止司法权被滥用的保障.在此,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体现了他在检察机关全部法律监督活动中的后盾作用,是各项法律监督职能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三 将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行使是多数国家的选择
职务犯罪案件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行为是在履行职务中实施的,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地位比较高,关系网密,保护层厚,办案的阻力干扰往往比较大.这决定了负责侦查职务犯罪的机关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具有相当排除干扰的能力.我国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独立地位,有利于有效地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检察机关承担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任务也是我国一贯的做法.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对贪污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就有检察机关管辖.新中国成立后,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也一直是检察机关的职责.这一点与很多国家的做法相同.尽管各国的政治体制和政权结构设计有所不同,但是很多国家都将腐败案件的侦查权单独赋予检察机关行使,而不是有警察机关统一负责,如日本,俄罗斯,英国,美国,韩国等国家以及我国的澳门特别行政区.联合国1990年制定的明确要求各国检察官注意对公务人员所犯的罪行,特别是对贪污腐化,滥用权利,严重侵犯人权罪行的调查.
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是一种事实调查权,其与公安机关的侦查一样应当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同时需要加强监督.当前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也主要在这两方面.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还停留在比较原始的阶段,法律手段有限,诉讼程序不完备很不适应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需要.另一方面,在加强侦查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如何进一步完善对侦查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制度的民主化建设,是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在这方面,将法律监督所具有的人民基础同诉讼程序的规律性要求相结合,将有可能为监督机制的建立提供现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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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81)常办秘字第131号复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81)常办秘字第131号复函的通知
1981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水上运输高级法院筹备组:
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81)常办秘字第131号复函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复函 1981年7月16日 (81)常办秘字第131号
最高人民法院:
(81)法研字第12号来文收悉。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在1983年以前,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属于《决定》第一项所列举的罪犯,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属于反革命犯和贪污犯等,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此复


新乡市重点优抚对象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民政局《新乡市重点优抚对象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3〕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关怀,落实好各项优抚政策,从根本上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问题,经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研究,在全市全面推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制度,现将市民政局制定的《新乡市重点优抚对象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各有关单位务必于2004年1月1日起,启动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工作,切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

               二OO三年十二月一日

新乡市重点优抚对象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为更好地解决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我市重点优抚对象人数较多、年龄偏大等实际情况,经与保险部门协商,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部分重点优抚对象试行住院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如下:
  一、参加医保的范围
  (一)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二)在乡三等甲级、三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和红军失散人员。
  (三)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列入医保范围
  (一)患有白血病、恶性肿瘤、法定传染病、精神病等特殊病症的人员。
  (二)经过宣传发动,在规定的时间内已表示不愿参加医疗保险,而后又患病住院欲补办参保手续的人员。
  三、参保标准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标准,为每人每年缴纳参保费200元。按照县(市、区)和个人均衡负担的原则,由县(市、区)列入预算,每人每年补助100元,个人每年负担100元。
  四、筹款方式
  本着重点优抚对象自愿参保的原则,由各乡镇(办事处)民政所按参保人员应负担的金额一次性将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金上交县(市、区)民政局,经县(市、区)民政局审核后,连同本级应配套资金,统一交到指定的保险分(支)公司,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五、就诊方法
  参保人员一律凭县(市、区)民政局和保险部门共同发放的医疗卡到定点医院就医。对需转外地医治的人员,须凭县级医院转院证明,报民政、保险部门备案后方可转院。
  六、参保人员医疗费报销程序
  持卡住过院的参保人员首先向所在乡镇(办事处)民政所提供病历、出院证明、报销发票和用药清单,经审核后交到县(市、区)民政局,由县(市、区)民政局到指定保险部门办理理赔手续。保险部门应在接到理赔手续的10日内按规定付清保险金(用药按河南省基本医疗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出院带药品费用一律自理)。
  七、动态管理制度
  办理重点优抚对象参加保险公司住院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统一管理负责协调。首批参保对象务必在2003年12月底前做好普查摸底工作,并设法筹足参保资金,确保此项工作从2004年元月1日起正式启动。以后纳入正常化的动态管理,每年年底之前对下一年参保对象进行必要的增减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