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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外事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18:42:20  浏览:83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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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外事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外汇外事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1日,财政部

为进一步加强外汇外事专项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5〕465号文颁发的《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周转金的来源
周转金包括对外经济合作周转金、外事旅游周转金和境外企业周转金,其资金来源为:
(一)按规定每年在中央预算中安排的少量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按规定收取的周转金占用费和存款利息,扣除支付给金融机构发放周转金手续费后的余额;
(三)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前收取的非贸易外汇额度押金;
(四)经部领导批准的其他专项资金。
二、周转金的使用原则
周转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国家政策为导向,立足于培养财源,增加财政收入,支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组织收入,促进事业发展,减轻财政负担;
(二)专款专用,到期收回,周转使用;
(三)拾遗补缺,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搞商业性金融活动,不放高利贷,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交易和基本建设项目;
(四)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权钱交易,以权谋私。
三、周转金的使用对象和范围
周转金的使用对象主要是归口管理的预算内国有对外经济合作、旅游、境外企业及事业单位。其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境外劳务、工程承包,带动企业向境外输出技术、设备和材料;
(二)用于旅游企业开展多种经营,开发旅游资源;
(三)扶持境外企业的发展;
(四)促进事业单位发展,推动事业单位深化改革。
四、周转金的借款条件
(一)借款项目应具有可行性,并要经过充分论证,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用款单位必须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并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对以前年度借款能及时归还,有良好的资信;
(三)用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在银行开设有资金帐户。
五、周转金的借还款手续
周转金借款的申请,中央级企事业单位的借款由其主管部(委)审核后行文报财政部,地方企事业单位的借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核后行文报财政部。各地、市、县级财政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直接上报财政部的周转金申请,一律不予办理。
我部在收到报送的借款申请后,对符合借款条件、使用原则和借款范围的项目,根据资金可能,确定扶植的项目和金额,并以财政部文件正式下达。
借款单位应根据财政部的文件,由中央部门的财务司(局)长或地方的财政厅(局)长与我部外汇外事司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收到我部拨出的周转金借款后,应开出收款收据。借款到期时,借款单位应将借款本金和占用费一并汇入我部指定帐户,并将还款的“电汇凭证”或“信汇凭证”复印一份寄送我部外汇外事司综合处备查。
六、周转金使用期限及占用费
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年费率4%以内的资金占用费,对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的,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周转金本金每日加收千分之一的逾期资金占用费。
周转金的使用期限根据扶植项目的建设期和实现效益的时间确定,一般为一年。借款单位应按期归还周转金本金并支付占用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申请延期,经审查同意延期的,延长期最多不超过半年。借用外汇外事一项周转金逾期不还的单位,不得借用另一项周转金。
七、周转金的监督和管理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关部(委)和各地财政厅(局)要加强对外汇外事专项周转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和签订的借款合同,跟踪、监督和检查借款资金的投向及使用情况,在归还周转金时,应向财政部书面报告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我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周转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借款单位违反合同,任意改变资金用途,有权限期收回借款并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
八、其他
(一)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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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通知
中央驻京各单位、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和财务监督,制止乱收费、乱摊派现象,维护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与监督,保障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取缔非法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各单位,都必须根据北京市物价局核发的《北京市收费许可证》,使用北京市财政局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特许使用的票据除外。如,医院的各种收费票据、中小学校的学杂费收据、电费、电话费、自来水费收据。)方可收费。对不
使用统一收费票据的收费单位,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付款。无统一收费票据。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三条 凡本市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单位,都必须遵守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统一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和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制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物价、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管理(工商管理系统使用的收费票据另定)。
第五条 收费票据的购领和管理
1.凡需使用统一收费票据的单位,■物价局颁发的《北京市收费许可证》分别到下列财政部门申请购买。
(1)市级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本身的收费。到市财政局申请购买;
(2)中央及外省、市驻我市单位和市级各委、办、局、总公司直属单位到所在区、县财政部门申请购买;
(3)区、县所属单位,到本区、县财政局申请购买。
2.单位购买票据时要认真登记所购票据的品种、数量和起止号码,票据用完后,要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3.凡领用的收费票据必须在启用前检查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发现有上述情况。应及时向购买票据的财政部门报告。在使用时,如有填错,应另行填写,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填错的票据必须完整保存备查。如因故丢失。必须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处理,并声明作废。
4.各级财政部门和使用票据的单位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的购领、保管等工作。设置票据帐簿,按票据种类和使用票据的单位如实记载领入、发出、填用、核销、结存等情况。
各区县财政局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使用情况上报市财政局。
5.凡机构撤销、改组、合并的单位,必须及时将尚未用完的收费票据向财政部门缴销,不得擅自转让,出售和销毁。如不按规定缴销一旦发生问题由原经办人承担责任。
第六条 各单位在购买行政性、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时,财政部门将按印刷成本适当收取工本管理费,用以冲抵垫支的印刷费用。
第七条 违纪行为的处罚
1.凡不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根据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中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收费票据不得私自买卖、转让、转借、代开、伪造,违者视情节轻重按《违反财政法规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各单位财会人员不得收受非财政部门印发的收费票据(特许使用的例外),违者按《违反财政法规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下达后,凡过去自制和自行购买的收费票据可继续使用到9月底。从10月1日起一律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1989年7月19日

梁思成基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


梁思成基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


一、总则
第一条 梁思成基金是国家为表彰、奖励在建筑设计创作中取得重大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建筑师而设立的专项奖励基金;设立梁思成基金的同时,设立“梁思成建筑奖”。
第二条 梁思成基金由建设部负责管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有关财务制度。“梁思成建筑奖”由建设部组织评选、颁发。
第三条 梁思成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工作由建设部综合财务司负责。
第四条 “梁思成建筑奖”的评选管理工作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具体负责。
第五条 为了保证“梁思成建筑奖”评选工作的科学、公开、公正,成立“梁思成建筑奖评选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其负责评选事宜,具体评选办法由建设部另行制定。

二、资金来源
第六条 梁思成基金首期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国际建筑师协会第20届大会结转经费700万元人民币,其中600万元作为以后年度本金。
第七条 梁思成基金的本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扩大和补充:
(一)国内热心于发展中国建筑设计事业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赠;
(二)国际或港、澳、台地区友好团体、机构或个人的捐赠;
(三)其他来源。
第八条 梁思成基金本金增加时,报财政部备案。

三、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梁思成基金的本金原则上不能动用;如确需使用,建设部应商财政部同意。
第十条 首届“梁思成建筑奖”使用不超过100万元,用于奖励建国50年来对我国建筑设计的发展和在建筑设计创作中作出杰出贡献的10名以内的建筑师,每人10万元。
第十一条 从2001年起,每年将本金获得的利息等收益作为当年“梁思成建筑奖”的奖金及“梁思成建筑奖评选工作专家委员会”的专家评选经费,余额结转下年滚存使用。每年奖金的额度和评选工作经费预算需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 梁思成基金的本金必须专户存入国家银行或以购买国库券等低风险方式进行运作,以保证基金的安全和增值。
第十三条 梁思成基金单独核算,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附则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梁思成建筑奖”奖金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商财政部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