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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0:35:01  浏览:94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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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政府二届10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保证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和公民都应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教育计划。
宣传、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拥军优属活动和先进典型,营造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切实保障部队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营房建设等任务。对部队提出的问题和要求,按政策规定及时研究答复,妥善解决。
为了支持部队更好地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巡逻放哨、查验值勤等任务,市政府给驻深部队在编官兵每人每月一定的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纳入每年财政预算。军队驻深办事处以及搞经营的部队单位不列入补贴范围。
第五条 各级教育、劳动、人事等部门以及各院校应当积极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部队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帮助驻深部队搞好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业生产。积极扶持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和优抚对象发展生产经营。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严格按照国家征集兵员的规定,把好兵员质量关,将优秀青年输送给部队,保证部队兵员质量。
第八条 挂部队牌号的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行驶,一律免费通行,有条件的收费站应设定部队车辆专用通道。在公共场所停车场停放的挂部队牌号的车辆,一律免予收费。
第九条 依法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在建设开发或施工的过程中,如涉及军事设施时,应事前与部队协商解决,未经协商同意或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毁坏军事设施。
第十条 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应遵循“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地方领导应主动与部队协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做好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志愿兵和退出现役的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及退伍义务兵、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
接收安置转业干部按《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安置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指令性安排为主、鼓励自谋职业为辅的办法,保证其第一次就业。对异地入伍的符合政策规定在我市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免收城市增容费。
退出现役的二等、三等伤残军人由征集地政府列入就业计划,安排在生产经营相对稳定的企事业单位工作。
本市驻军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深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执行。对随军前无工作且在半年内仍未安排工作的随军家属,由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按不低于当地居民生活保障线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对未接受组织安排而未工作的不予补助。
经批准随军而未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就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帮助解决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移交我市安置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随军遗属的生活、住房等方面的困难。
对移交我市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住房建设,按国家和《广东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对移交我市安置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征集地或配偶(无配偶的为父母)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并按规定发给抚恤金和护理费。
对移交我市安置管理的随军遗属,按规定由原籍或常住户口地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十三条 本市驻军干部子女入园入学,按《关于深圳市驻军干部子女入园入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96〕292号文)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部队随军家属,采取双向选择、保底安置的办法,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组织、人事、劳动和安置部门按规定分配的安置任务。
第十五条 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符合政策安排工作的伤残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不得安排到已经批准关、停或濒临破产的单位工作。
任何单位不得裁减伤残军人,并在安排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个别因身体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按不低于同级职工的平均工资和各种生活补贴发给生活费,保障其基本生活。
烈属(含因公牺牲)、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子女,符合入学或就业规定和条件的,当地教育、劳动、人事等部门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入学或就业。
第十六条 家居城镇的现役军官(含文职干部)、志愿兵未随军家属住房困难或未分配(含自建、自购)住房的,在分配或购买住房时,应当享受双职工家庭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或安排购房。
家居农村、住房有困难需要自建房屋的,当地政府应优先安排住宅基地。
第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服务行业对现役军人(含伤残军人)优先服务。车站、港口、机场要设立现役军人、伤残军人优先购票窗口。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车、国内飞机,其票价优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革命烈属、伤残军人以及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老复员军人,到各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时,分别凭“抚恤优待金领取证”、“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优抚对象补助优待金领取登记证”,优先看病,免收门诊挂号费。医院应设立明显的优先、优惠标志。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
指导,督促落实。
移交我市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参加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执行《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把抚恤补助经费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建立优抚经费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与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二十条 优抚对象的优待金采取政府财政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家属、城镇户口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以户计算)的优待金按规定的标准由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宝安区、龙岗区应进一步完善农村入伍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统筹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积极支持部队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对在部队立功受奖的战士,由当地镇(街道)和基层单位到军属家中慰问、报喜,并按《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不少于五十万元的拥军优属保障金,用于开展经常性的拥军优属活动、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突发性的生活困难。拥军优属保障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每年组织检查拥军优属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1998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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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郊区全面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郊区全面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2003年11月24日)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城市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封山育林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限制或禁止人为活动,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萌蘖能力的疏林、灌丛、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荒山、荒地,采取封禁和人工辅助手段,及对现有林采取封山管护,使其成为森林或灌草植被的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下马塘镇除外)的林业用地管理。

第四条 封山育林期限为自2004年起至2010年止。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封山育林工作的组织实施,并确保建设资金投入。

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封山育林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并负责业务、技术指导和服务。

计划、国土资源、水务、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做好封山育林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编制封山育林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区应依据封山育林总体规划,界定封山育林区,划清四至,设立标牌,建立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八条 封山育林区内禁止打柴、割草、割灌、修枝、开荒、放蚕、狩猎、采矿、采砂、采土、采种、采脂、采挖树木、私埋滥葬、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和其他不利于林地保护、林木生长繁育的活动。

第九条 封山育林区内的生态公益林、幼龄林和未成林造林地为禁牧区。中龄林以上的林分,每年11月1日到翌年5月20日为禁牧期,每年5月21日到10月31日可根据载畜量适度放牧。

第十条 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征占用林地的项目进行清理。

除国家重点项目外,铁路和县级以上公路两侧、河流两岸、水库周围、城镇附近第一层山脊可视范围内,不得审批新的采矿、采砂、采土等征占用林地项目。

第十一条 封山育林区内的国家和地方生态公益林,按照国家生态公益林管理规定进行管护。

第十二条 封山育林区内全面禁止皆伐作业。因森林经营需要采伐的,须按如下条款作业:

天然商品林可以进行抚育和补植改造,禁止进行商业性采伐。

人工商品林的主伐只允许二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分总蓄积量不得超过50%,伐后及时进行冠下更新,当更新的幼树生长受到抑制时,进行第二次采伐,可伐掉全部保留木。

商品林中的刺槐林工艺成熟平茬,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必须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带状采伐(即保留带宽10米,采伐带宽10米),采伐保留带间隔期限为3年。

第十三条 封山区内的自留山属商品林的,要本着打柴留树的原则进行经营,每亩应均匀保留目的树种,幼龄林在120株以上,中龄林在80株以上,成熟林在50株以上。未造林或林木分布不均匀,有林间空地的,要采取措施限期造林。

第十四条 环城森林公园中划入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采伐,须经环城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在三年内对封山育林范围内的宜林荒山荒地、小开荒、25度以上的坡耕地、疏林、灌丛进行植树造林。

第十六条 2004年至2010年实施全面封山育林所需的森林管护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禁止行为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封山育林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林业用地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司局: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部党组的高度重视和统一部署下,经过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我部直属机关预防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北京的疫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我部服务局航空订票中心一名临时工已确诊为非典病人。切实做好我部预防非典工作,形势仍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根据4月28日部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部预防控制非典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防治非典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也是对我部直属机关干部职工的一次严峻考验。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田凤山部长讲话要求,充分认识这场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的严重性、危害性,充分认识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充分认识我们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肩负的重大使命和责任。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全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信心,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始终站在预防非典工作的最前沿,处处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打赢防治非典这场硬仗作出应有贡献。

二、进一步完善措施,制定预案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非典型肺炎预防处置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39号)。已经作出的各项规定,一定要严格执行,狠抓落实。同时,各直属单位要抓紧制定预防非典工作预案。中国地质调查局等单位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单位非典预防处置方案。凡尚未制定工作预案的,要根据本单位、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尽快制定,于5月10日前报部预防非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同时,为进一步加强预防工作,针对目前情况,在原有处置方案的基础上,提出以下要求:一是部直属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近期不得擅自离京,如确因工作需要离京,必须经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并当日向预防非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职工离京的情况。二是干部职工得知住所近邻及其他密切接触人员被确诊为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时要立即报告,及时自觉隔离,待21天观察期满无症状后恢复工作。三是保安部门要严格执行出入制度,严控外来人员进入。各司局、各单位人员出入应主动出示证件,服从门卫管理。四是车辆服务部门要加强管理,禁止外来人员搭乘班车。各班车车长要严格把关,切实负起责任。五是各单位办理对外业务时,应尽量利用电话、传真、互联网等工具,减少与外部人员近距离接触的机会。

三、进一步严格要求,安度“五一”假日

各司局、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关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要求,4月30日上午开展一次办公室卫生大扫除,为防治非典创造清新整洁的环境。

加强值班,确保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节日期间,部实行白天双值班制度。除部值班室电话外,另增设24小时值班电话:田京:13691370532;崔广芹:13641233138;牛滢:13651180525。各直属单位非典预防机构都要安排好值班。按照部办公厅处置工作方案要求,继续坚持每日疫情报告制度,做到发现疫情随时报告,没有疫情按时零报告。

职工要妥善安排节日期间的生活。要在家就地休息,不离京外出,不去京郊农村,不去公共场所,不举行聚餐聚会等活动。

关心京外人员(含临时工)的假期生活,做好统一管理,严格控制离京探亲,防止疫情外染内传或内染外传。

四、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加强我部非典预防控制工作,根据部务会议决定,已成立部预防非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协调,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司局、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本单位预防非典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程,明确工作责任,做到亲自布置安排、亲自监督检查落实。同时,要坚持两手抓,按照一手防非典,一手抓工作的要求,转变工作方式,把非典疫情对工作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大力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普及,增强全体干部职工依法防疫的意识。各司局、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和疫情报告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缓报、漏报,保证信息渠道畅通、信息及时准确。加强信息传递,让广大干部职工及时了解部内外相关信息。在防治非典的非常时期,凡因责任不清、措施不力、不服从大局、推诿拖延、互相扯皮,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防治非典是全社会的法定义务,也是我们每一个干部职工的责任,必须搞好群防群治。我们要全体动员,认真学习防治非典的法律法规和防护知识,切实遵守有关防治非典的法律法规,讲大局、讲秩序、讲纪律、讲责任。接受隔离的要积极配合,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对预防控制工作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的一时不便,要充分理解,正确对待。要自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共同为防治非典尽到自己的责任。

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各单位在这一时期,要特别关心职工的生活,认真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消除恐慌心理。特别是对非典病人、疑似病人、隔离人员、观察人员要密切跟踪,倍加关心,尽力帮助他们解决面临的各种困难。

我们相信,有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有我国改革开放奠定的雄厚物质基础,有部党组的高度重视和周密部署,有全体干部职工的齐心协力,我们一定能在抗击非典斗争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0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