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七年换货和付款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七年换货和付款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12月18日 生效日期1986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换货和付款协定》,对一九八七年两国换货和付款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间在一九八七年的货物供应,按照本议定书所附的中国出口货单和阿尔巴尼亚出口货单办理。
上述两个货单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上述两个货单是义务性的。经双方同意,还可交换未列入货单的其他商品。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供应,应根据现行有效的交货和付款共同条件和双方外贸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办理。
合同应在本议定书签字后两个月内签订。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规定所供应的货物,未经售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国转口。
第四条 按照本议定书所交换货物的交换条件,按离岸价格,或按到岸价格,在合同中具体确定。
如按离岸价格交货,中国出口货的交货港为上海、天津,阿尔巴尼亚出口货的交货港为都拉斯、发罗拉。
第五条 按照本议定书所交换货物的价格,按主要世界市场现行的价格水平,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商定,以美元计算。
第六条 为办理按本议定书交货有关的支付,在中国方面由中国银行,在阿尔巴尼亚方面由阿尔巴尼亚国家银行相互开立无息无费美元一号和二号两个清算帐户。
通过上述一号清算帐户办理的款项包括:
(一)两国间交换货物的价款;
(二)与交换货物有关的仓储费、罚金和赔偿;
(三)双方同意的其他款项。
通过上述二号清算帐户办理:中方出口尿素厂设备和阿方出口沥青的付款。
第七条 本议定书第六条未包括的其他任何付款均以自由外汇支付。
第八条 双方银行将于一九八七年六月三十日和十二月三十一日检查清算帐户的差额。
对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号清算帐户上的差额,双方银行至迟于一九八八年二月底前进行最后核对。如超过规定的限额八十万美元,双方银行仍应进行付款,但债务方要采取措施,自一九八八年初起四个月内以货物偿付。如逾期仍不能偿清,对截止一九八八年四月三十日帐面上差额,超出八十万美元的部分,债务方应在三十日内以自由外汇偿还;不超过八十万美元的部分转入一九八八年一号清算帐户。
对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号清算帐户的差额,双方银行至迟于一九八八年二月底前进行最后核对,不论差额多少,两国银行均要办理支付手续,并转入一九八八年二号清算帐户。
第九条 中国银行和阿尔巴尼亚国家银行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三个月内,规定有关付款的详细手续。
第十条 对执行根据本议定书所签订的合同发生分歧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达成协议时,按照一九八三年十月四日在北京签订的交货和付款共同条件,由仲裁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本议定书对在其有效期内签订而未执行的合同仍然有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在地拉那签订,共两份。每份用中文和阿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两个货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
代 表 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王品清 阿亚兹
(签字) (签字)
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
卫生部
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
1985年6月1日,卫生部
城市:
甲类地区:
标准:孕产妇死亡率降至2/万以下,围产儿死亡率降至15‰以下。
一、孕期:
1.孕三个月初检率达到75%以上。
2.产前检查率(检查不少于8次)达到95%以上。
3.子痫发病率降至0.2%以下。
二、产期:
1.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
2.消灭子宫破裂,会阴Ⅲ度裂伤发生率降至0.2%以下。
3.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降至0.1‰以下。
4.产后出血发生率降至3%以下。
5.滞产发生率控制在3%以下。
三、产褥期:
1.产褥感染发生率降至0.5%以下。
2.产后访视率(至少3次)达到80%以上。
3.产后健康检查率达到70%以上。
4.产后6—12小时抱奶率达到80%。
要求:切实做好孕产妇系统管理,认真开展围产期保健。
1.各级医疗、预防机构和妇幼保健网健全,医疗与保健密切配合,实行分级分工医疗的保健制度。
2.有计划地培训各级医疗、保健人员,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
3.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有完整准确的资料和数据。
4.普及围产期保健、优生、优育卫生知识。
5.建立遗传优生咨询、产前诊断门诊,逐步提高产前诊断水平,减少和降低遗传性疾病和畸形胎儿的出生。
6.建立高危妊娠门诊和病房,对高危妊娠进行专案管理和监护。逐步形成围产期医疗、保健、科研中心。对高危新生儿加强监护。
乙类地区:
标准:孕产妇死亡率降至3/万以下,围产儿死亡亡率降至20‰以下。
一、孕期:
1.孕三个月初检率达到50%以上。
2.产前检查率(检查不少于5次)达到85%以上。
3.子痫发病率降至0.4%以下。
二、产期:
1.住院分娩率达到88%以上。
2.基本消灭子宫破裂,会阴Ⅲ度裂伤发生率降至0.4%以下。
3.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控制在0.5‰以下。
4.产后出血发生率降至5%以下。
5.滞产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三、产褥期:
1.产褥感染发生率降至2%以下。
2.产后访视率(至少3次)达到70%以上。
3.产后健康检查率达到50%以上。
4.产后6—12小时抱奶率达到70%。
要求:实行孕产妇系统管理,逐步开展围产期保健。
1.各级医疗、预防机构和妇幼保健网基本健全。医疗与保健配合,实行分级医疗。
2.有计划地抓好各级医疗、保健人员的培训,逐步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
3.各项规章制度基本健全,有必要的准确的资料和数据。
4.经常开展围产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5.创造条件逐步建立遗传优生咨询、产前诊断门诊、高危妊娠门诊和病房,对高危妊娠逐步实行专案管理。对高危新生儿进行监护。
6.创造条件开展围产期保健的科研工作。
丙类地区:
不够乙类标准的为丙类。这类地区力争在3—5年内达到乙类的标准和要求。
农村:
甲类地区:
标准:孕产妇死亡率降至4/万以下,围产儿死亡率降至25‰以下。
一、孕期:
1.孕三个月初检率达到50%以上。
2.产前检查率(检查不少于5次)达到80%以上。
3.子痫发病率降至1%以下。
二、产期:
1.新法接生率达到95%以上。
2.住院分娩率达到50—80%以上。
3.会阴Ⅲ度裂伤发生率降至1%以下,基本消灭因产科原因造成的泌尿生殖道疾患。
4.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降至1‰以下。
5.产后出血发生率降至5%以下。
6.滞产发生率控制在8%以下。
三、产褥期:
1.产褥感染率降至3%以下。
2.产后访视率(至少3次)达到70%以上。
3.产后健康检查率达到30%以上。
要求:逐步开展孕产妇系统管理,进行围产期保健工作试点。
1.各级医疗、预防机构和妇幼保健网基本健全。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和常规,掌握必要的资料和数据。
2.有计划地培训各级妇幼保健人员,提高妇幼保健工作水平。
3.经常开展妇幼卫生和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4.县妇幼保健机构成为全县妇幼保健工作的技术指导中心。县医院成为全县解决高危孕产妇和高危新生儿的医疗中心。
5.积极开展围产期保健科研工作。
乙类地区:
标准:孕产妇死亡率降至5/万以下,围产儿死亡率降至30‰以下。
一、孕期:
1.孕三个月初检率达到40%以上。
2.产前检查率(检查不少于4次)达到70%以上。
3.子痫发病率降至2%以下。
二、产期:
1.新法接生率达到90%以上。
2.住院分娩率达到30%以上。
3.基本上消灭因产科原因造成的泌尿生殖道疾患,会阴Ⅲ度裂伤发生率降至3—4%以下。
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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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类别 | 城市 |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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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项目 | 甲 | 乙 | 甲 |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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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死亡率 (万)|2以下 |3以下 |4以下 |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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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产儿死亡率 (‰)|15以下 |20以下 |25以下 |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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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三个月初检率 (%)|75以上 |50以上 |50以上 |4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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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率 (%)|95以上 |85以上 |80以上 |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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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痫发病率 (%)|0.2以下|0.4以下|1以下 |2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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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接生率 (%)| | |95以上 |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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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出血发生率 (%)|3以下 |5以下 |5以下 |6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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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褥感染发生率 (%)|0.5以下|2以下 |3以下 |4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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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0.1以下|0.5以下|1以下 |2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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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访视率 (%)|80以上 |70以上 |70以上 |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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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分娩率 (%)|98以上 |88以上 |50—80以上|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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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度会阴裂伤发生率(%)|0.2以下|0.4以下|1以下 |3—4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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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降至2‰以下。
5.产后出血率降至6%以下。
6.滞产发生率控制在10%以下。
三、产褥期:
1.产褥感染发生率降至4%以下。
2.产后访视率(至少3次)达到60%以上。
要求:巩固新法接生,进行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的试点。
1.各级医疗、预防机构和妇幼保健网逐步健全,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常规。掌握有关的资料和数据。
2.有计划地培训基层妇幼保健人员,提高技术水平,使其能处理顺产,识别难产,进行初步处理,并及时转送高危孕产妇或请上级医务人员处理。
3.有针对性开展妇幼卫生、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工作。
丙类地区:
不够乙类标准的为丙类。这类地区力争在3—5年内达到乙类的标准和要求。
附:说 明
一、做好孕产期保健,提高孕产期保健质量是保障妇女和儿童健康的重要环节。为了有效地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患病率,根据当前我国城乡孕产期保健工作水平与条件的不同,制定了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
二、关于城市与农村的划分:按现行行政区划分,县及县以下为农村。
三、关于类别的评定:凡标准能达到80%的地区,即定为该类地区。其中必须包括以下指标:孕产妇死亡率、围产儿死亡率、胎位性难产发生率、子痫发病率、Ⅲ度会阴裂伤率、新法接生率、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产后出血发生率、产褥感染发生率和产后6—12小时抱奶率。
四、孕三个月初检率:指孕三个月开始进行登记、建卡、询问病史(本人既往史、孕产史、爱人及本人家族史及遗传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包括内科检查),作血、尿常规(不具备条件例外),测基础血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