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29:56  浏览:96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3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鼓励自营出口规模较大的生产企业扩大出口,根据现行规定,年自营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成立独立的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与本企业产品配套的相关或同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此项政策的实施,对扩大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的出口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就该政策在实际操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是否成立进出口公司,由企业根据自营出口经营需要自主决定。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后,其自营进出口权即划转给新成立的进出口公司,生产企业自身不再享有自营进出口权。
二、生产企业成立的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必须由该生产企业全资或控股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的对外经营范围:
(一)经营本企业或本企业集团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
(二)经营非本企业自产、但与本企业自产产品配套的相关或同类商品的出口业务(以我部核定的商品类别为限);
(三)经营本企业或本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
(四)经营本企业或本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五)在我部核准的出口商品类别范围内代理本企业或本企业集团成员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
(六)不得代理进口业务。
四、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我部核准的出口商品类别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享有与出口自产产品同等的政策。
请你委(厅、局)就这一政策与当地海关、税务等部门联系,以取得支持和配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外经贸部(发展司)。
特此通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就一部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事宜作出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80号)


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70条的规定,现就一部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199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其专利权期限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

二、上述发明专利权延长期限的,专利权人应当按照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缴纳年费。

1986年12月11日至1987年1月11日期间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延长期限的,专利权人应当在2002年1月11日前缴纳第16年度的年费。

缴纳年费的金额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七十五号的规定确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予以公告,但不更新专利证书,原专利证书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大连市关于吸引软件高级人才的若干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关于吸引软件高级人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04〕52号



大政发〔2004〕5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关于吸引软件高级人才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关于吸引软件高级人才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吸引和激励软件高级人才在我市软件企业创业和工作,扶强做大软件企业,形成国内最佳的软件产业发展环境,建设好国家级软件出口基地,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和经营地在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园区)软件园、七贤岭产业化基地以及旅顺南路软件产业带的软件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高级人才是指在第二条规定的软件企业中属于业务骨干,被连续聘用一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软件高级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由高新园区管委会会同市人事局、财政局、信息产业局、科技局等部门,根据本市软件产业人才发展状况制定,每年做一次调整。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大连市软件高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资金)。人才资金的来源包括市、高新园区财政每年各拨付专项经费500万元和参照软件企业对其年薪6万元以上员工上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额度拨付的专项经费。
人才资金定向用于软件高级人才的专项奖励。人才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当年剩余部分,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条 由高新园区财政局、科技发展局、地税分局等部门组成人才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金办),负责对人才资金的审批与监管工作。高新园区财政局指定专业机构负责人才资金拨付。
软件高级人才的专项奖励标准,由资金办按照其本人对所在企业的贡献以及该企业的当年业绩审核确定。
软件高级人才离开第二条规定的软件企业时,即停止给予专项奖励。
第六条 对第二条规定的软件企业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可给予政策扶持。
第七条 软件高级人才的专项奖励,由其所在的软件企业组织申报。资金办委托专业机构受理软件企业的申报。
申报企业需填报《大连市软件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及相关资料;
(二)软件高级人才的有效身份证和与企业签订的聘用合同;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人才资金的申请与拨付,每年分两次集中办理,每次办理时限为1个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定截止到2007年底。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市有不同政策规定时,以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