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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0:58:32  浏览:96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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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 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3、坚持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
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
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
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
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
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第六条 按照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申报:
1、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范围内划转的,由切入及划出双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属跨地、市、县划转的,还应由双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同一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行划转的,由别人及别出双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3、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之间划转的,地方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中央由企业集团母公司、重点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4、属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在企业集团、重点企业及中央各部门之间进行划转的,由划入与划出双方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第七条 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完整的资产划转申报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及时作出是否批准资产划转的决定,并发文批复。
第八条 企业集团、重点企业按产权纽带管理的国有资产,在集团内部进行资产划转由集团母公司审批,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由部门管理暂未脱钩企业的国有资产在同一部门内部进行资产划转,暂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办理资产划转手续,需提交下列文件:
1、划转双方办理资产划转的申请(凡申办跨区域资产划转的,同时应附逐级上报的有关文件资料);
2、划转双方企业母公司或主管部门签订的资产划转协议及政府有关批准文件(涉及企业行政隶属关系改变的,需提交经贸委批准文件);
3、被划转企业经中介机构审定的划转基准日财务报告;
4、被划转企业与划入方企业的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 划入、划出双方企业应依据资产划转文件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并进行相对的帐务调整。
第十一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国资工字〔1990〕第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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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1]9号
01-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要求,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使用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根据新申报表内容的变化,总局对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其工作规程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新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计算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外国税额扣除及应补(退)税额,并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款。
三、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率+地方所得税率);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
四、企业在纳税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处于减免税期内,均应按照税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所税申报,并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应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6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局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准备齐全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局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其它有关报表、资料可以适当延期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为一个月。
五、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文件:
(一)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存货表;
5、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表;
6、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表;
7、外币资金表;
8、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9、利润分配表
10、产品销售成本表;
11、主要产品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表;
12、制造费用明细表
13、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
14、预提费用明细表;
15、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企业所用会计决算报表格式与上述报表格式不同的,应报送本行业会计报表及附表。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包括:
1、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2、企业发生下列成本费用项目的,需报送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1)环帐准备、坏帐损失;
(2)本期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
(3)其他项目。
六、企业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或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书面证明,以及该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超过上述期限的,由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核实征收。
七、企业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所附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查帐报告,应对有关税务调整事项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其查帐报告中进行列示,并对有关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金额等逐一作说明。
八、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汇算清缴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九、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申报、补报或重报。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限期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十、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2‰的滞纳金。
十一、本办法自2000年度起执行。总局以国税发[1997]103号文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程。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为该汇算清缴年度内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始生产、经营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汇算清缴工作的内容
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由企业负责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自核和填报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应补缴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下发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工作总结。
三、汇算清缴工作程序及要求
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宣传准备、汇算清缴实施及总结考评三个阶段进行,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
(一)宣传准备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认真作好以下汇算清缴宣传、准备工作:
1、根据实际情况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纳税人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必要时,还应组织企业(尤其新办企业)办税人员进行培训、辅导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及手续;
2、明确负责汇算清缴工作的部门、人员及其职责,理顺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相应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3、建立汇算清缴工作台帐,以电脑或手工形式记录纳税人预缴税款、获利年度、减免税、亏损弥补、纳税年度的确定等情况;
4、向上级税务机关领取或按规定的式样印制汇算清缴有关的表、证、单、书。
(二)汇算清缴实施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催报、验收、资料的补正、审核、税款的补(退)手续。
1、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企业,应按“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催报、处罚,并核定其应纳税额;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所得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应检查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附表、文件等资料,就通知企业在10日内补齐;
3、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1)审核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会计决算报表、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的数字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清楚,计算是否正确;
(2)审核企业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额;
(3)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减免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税务机关或地方政府的正式批文;企业所处减免税年度的情况,何时应恢复征税等;
(4)审核总机构汇总和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所得税,其分支机构或各营业机构是否按规定分别计算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
(5)审核企业已预缴所得税的税票,确认其实际预缴的税额;
(6)审核企业是否已按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对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作出调整。
4、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如果发现申报表有问题的,应在5月底之前下发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式样见附件1、2)。附件1用于在规定期限内汇算清缴发现有问题需要更正的企业;附件2用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催报仍无效的企业。
(三)总结考评阶段。各地税务机关应在每年7月15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汇总以及总结等项工作 ,并于7月3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有关汇总表(见附件3、4、5)。工作总结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及分析:包括企业自行申报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整情况(调整项目、金额及依据);对企业的开业率、汇算清缴率、所得税预缴率、税收负担率、企业亏损率等指标的情况进行逐项分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率低于100的地区,要单独说明原因。
2、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的分析:主要分析企业所得税额与上一年度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其中应重点分析税源大户和战友本地税源主导地位的行业的收入变化情况及生产变化的原因。
3、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包括汇算工作的组织安排落实情况,对内部人员的业务培训及对企业的前期宣传、培训、辅导情况、汇算资料的审核方法、汇算工作的检查考核评比情况等。
4、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或建议:分企业和税务机关内部两个方面,企业方面主要包括自行申报和自核自缴情况、执行汇算清缴办法的情况等;税务机关方面主要包括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软件及工作规程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情况及效果,有无问题,需要如何改进。
5、下一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打算和建议。
四、本工作规程自2000年度起执行。总局以国税发[1997]104号文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 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收悉。经初步审核,你公司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如下:
1、(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元;
2、减免所得税额:元;
3、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元;
4、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元;
5、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元;
6、已预缴所得税额:元;
7、应补(退)所得税额:元;
8、其他
你公司已补税额与本通知中确定的应补税额不符或涉及退税的,应于5月31日前按本通知中确定的应纳税额来我局办理补、退税事宜。对你公司上述年度所得税的检查,我局将另行安排。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

公司:
由于你公司未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经催报仍无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3条的规定,核定你公司 年度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元,扣除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应补缴税款 元,限于 年 月 日前将该税款补缴入库。’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附件: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A类)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B类)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标分析表》




  王宝华:名律亮剑 十年诉讼硬仗被终结
  明明是白纸黑字约定的,怎么就打了十年的官司?  

当原告找到王宝华律师代理的时候,他的事已经经历了9年仍未结束的官司,现在终于要有最终结果了,因为案件已经最高检察院抗诉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了。

面对最高检察院的抗诉,王宝华律师身上的压力就明显大了许多,这不是普通的一个再审案件,而是经过一审、二审和两次再审,现在又遭遇最高检抗诉的申诉案件,而最高检抗诉的判决书当年还被评选为优秀再审判决的的三等奖。

面对这种案件,任何一名律师都不敢轻易下结论,王宝华律师组成了律师团队专门对该案进行分析论证,最终得出结论认为最高检察院的抗诉是不能成立,但面对如此强大的对手,庭审前的准备就一定要做的滴水不漏,于是律师团队对即将到来的庭审进行积极备战。

  【案件简述】

  新疆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与新疆某汽车厂(以下简称汽车厂)在1999年约定合作建经济适用房,并就此先后签订了7份合同或协议。约定由汽车厂提供建设用地、H公司提供全部资金,并负责规划、设计和施工,实际建筑面积以城市规划管理局所确定的红线建筑面积为依据,所建房屋按实际建筑面积按约定比例分配。房屋竣工并交付使用后,双方各自办理所得房屋的产权证,并承担各自的费用。双方约定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向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数额为总投资额的10%。

同日,双方签订了第二份协议作为补充协议约定汽车厂对H公司按比例分得的门面房有优先购买权。此后至2001年7月双方共签订了7份协议,分别对H公司如何进行拆迁补偿、门面房、住宅的面积及分配给双方的面积、分配过程中超过约定面积的分配等作了详细的约定。

2001年9月,该小区建设完毕,小区的所有房屋产权证均由H公司先办在自己名下,小区经过建设,比原来的规划设计增加了近4000平米,但双方对增加的面积并没有进行任何约定。汽车厂认为,对超规划的增减面积应按合同约定比例分配,双方对此产生分歧。汽车厂遂将H公司已售出但未办理入住手续的43套住宅及23套门面房封占。其余住宅,H公司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定的销售均价出售。门面房除汽车厂封占的23套外,其余由H公司出售。

  【一审判决】

  为该起纠纷拉开帷幕

  2001年10月,H公司以侵权为由,向该案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汽车厂履行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协议《拆迁补偿协议》,返还部分住宅和全部门面房,承担诉讼费。诉讼中,汽车厂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H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第一份拆迁补偿合同及全部补充协议,向汽车厂交付参照约定的规划内面积分配比例来折算规划外面积的住宅和门面房,并支付违约金三百多万元,承担反诉费及测量费。

  法院认为,双方应依照双方所签合同全面履行义务。双方共同开发建设的小区所有权属共同共有关系,H公司未获汽车厂同意及产权未分割析产的情况下,擅自单方预售住宅和门面房的行为属违约。汽车厂封门的行为,虽过激但不构成侵权。判决H公司返汽车厂住宅及门面房5000多平米并支付违约金200多万元。

  【二审判决】

  将审理结果重新洗牌

  H公司以按合同约定已补偿汽车厂7000多平米住宅,对增建部分不应再给予分配,且判令自己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等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H公司和汽车厂的协议名为拆迁,实为合作开发,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从而认定七份协议均无效。撤销了一审判决,H公司补偿汽车厂住宅92套、补偿汽车厂商铺365平;汽车厂返还封占H公司所占的房屋。

  【再审判决】

  使案件再度回到原点

  汽车厂认为法院认定双方的协议无效没有法律依据,H公司依约将应得房屋分给职工入住,二审判决导致职工入住不合法等由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七份协议名为拆迁,实为联建经适房,且已依约办理登记手续,应认定合同有效。

并从三方面对该案件进行了分析并得出结论认为:小区用地由汽车厂提供,且增建面积已经行政部门追认,故增建面积应依约进行分配;汽车厂封占房屋,并提出诉讼保全,是对自身权益的合法保护,未构成侵权;H公司将所有房屋权证办在自己名下并施工中将所有房屋预售,侵犯汽车厂优先购买权及所有权,将增建面积据为己有,拒绝分配给汽车厂,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于是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一二三项并变更一审第四项为H公司支付汽车厂违约金6万多元。

  【案件转机】

  H公司又一次主张权利使案件有了转机

  H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认为双方所签为拆迁补偿合同,且自己已以合同约定的“以城市规划管理局所确定的红线建筑面积为依据”,对汽车厂分配了相应的房屋面积,增建面积不在合同约定之内,不应列入分配,再审判决以实际建筑面积分配并判令自己违约错误。

  新疆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了提审,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从合同履行客观事实看,一方出地、一方出资,按投资比例分割房屋符合合作建房的法律特征。原再审认定双方的合同名为“拆迁补偿合同”实为“合作建设经适房合同”并无不当。

对于增建部分,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范围,可以依公平原则,汽车厂按合同约定比例对增建面积进行分配,但应将分配增建面积以建筑成本价返还给H公司。H公司在工程竣工后,依合同约定分配给汽车厂92套住宅的面积稍有出入,双方对此在补充协议中有约定,故H公司对此不构成违约。而H公司未依约分配给汽车厂商铺构成违约。双方对增建面积部分的争议非合同约定的内容,原审以违约判处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