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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30:28  浏览:88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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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200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部勘察设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二月十七日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八条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还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二)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四)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第九条 为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当逐步做到有关专业审查与结构安全性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
第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后,由审查机构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
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并由审查人员签字、审查机构盖章。
第十二条 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也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三条 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如有重大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对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勘察设计文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设计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0年以上结构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五项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工程设计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
(二)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上述人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认定后,可以从事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 设计审查机构的设立,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方可申请承担设计审查工作:
(一)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地级以上城市(含地级市)的审查机构,具有符合条件的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县级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五)审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其他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机构,方可承担审查工作。
首批通过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换证的设计单位,申请承担设计审查工作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优先予以考虑。
已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专职审查机构,按本办法做适当调整、充实,并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后,可继续承担审查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具体取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当地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与地方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进行审查。
审查人员要在审查过的图纸上签字。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和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或者吊销其审查资格,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铁道、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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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烟政办发〔2003〕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四日


烟台市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外贸出口,增强我市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加强对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退税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政府筹措,用于因出口退税指标不足而滞压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的资金。
第三条 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有效使用、重点使用、配比使用、安全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出口退税专项资金属无息借款,由市财政局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封闭运行,商业银行负责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和回收。
第五条 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国税局和外经贸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第六条 出口退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年出口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
(二)出口500万美元以上,且加工贸易占出口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三)出口500万美元以上,且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占出口总额比重30%以上的企业。
第七条 企业申请出口退税专项资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二)市国税局出具的出口企业应退未退税款情况证明原件(见附件3);
(三)企业出口退税专项资金借款专户证明复印件。
第八条 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烟台市外经贸扶持政策联合审批办公室负责。出口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后,即可向烟台市外经贸扶持政策联合审批办公室申请出口退税专项资金。联合审批办公室每月下旬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见附件2),由市财政局、国税局和外经贸局联合审定,并于次月上旬将已审定的汇总表通知借款银行和出口企业,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与出口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将出口退税专项资金划转企业借款专户。
第九条 根据市国税局提供的出口退税应退未退税款情况,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按照出口退税应退税款的先后时间确定出口退税专项资金使用顺序,重点安排应退未退税款一年以上的。
第十条 市国税局在退税资金到位后,将出口退税分配表抄送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和借款银行,并负责通过国库将退税款项划入企业出口退税专项资金借款专户。
借款银行要加强对企业出口退税专户资金的管理,及时将企业已退税款划转财政专户,如因管理不善造成退税款流失,银行须负全部责任,同时银行每月要将出口企业借还专项资金情况报市财政局。
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要在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出口退税专项资金借款专户,按时还款,企业如不及时还款,从退税资金到位之日起,按月收取6.3‰的滞纳金,并取消该企业使用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的权利。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要相应设立出口退税专项资金。按照配比使用原则,对县市区出口企业所用专项资金,龙口市、蓬莱市、招远市、莱州市、莱阳市、烟台开发区承担30%,其它县市区承担20%。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出口退税专项资金安全运作,充分发挥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的效应。
第十三条 出口退税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挪用。如有违犯,根据情节轻重,将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烟台市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申请表
     2.烟台市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申请情况汇总表
     3.出口货物应退未退税款情况证明

附件 1



烟台市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申请表



企业全称


出口退税专项资金


帐 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今年本公司出口 万美元, 年 月至 月,应退未退税款 万元,本次申请出口退税专项资金 万元。

附送以下证明材料:

1.出口企业应退未退税款情况证明原件

2.出口退税专项资金还款专户证明复印件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 章)

各部门意见: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外经贸局:

(公 章)



附件 2

烟台市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申请情况汇总表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单 位 全 称
税款所属
应退未退
申请专项

资金金额
专项资金

专户银行
专项资金

专户帐号

合 计


























































附件3

出口货物应退未退税款情况证明
(申请出口退税专项资金专用)

编号:烟台市国税局[2003] 号

企业(公司):
兹证明你企业(公司)向我局申报出口货物应退款 仟
佰 拾 万元,经审核,此次单证及电子信息有效,符合办理退税的应退税款为 仟 佰 拾 万元。我局退税时将把退税款项全额划入你企业(公司)在 银行开立的出口退税专项资金专用帐户,帐号为 。
特此证明。

烟台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年 月 日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2009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

审计署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2009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署于2010年对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寿集团)及其所属5家子公司和16家分支机构2009年度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
  一、基本情况
  国寿集团下属6家一级子公司和1家附属院校。据国寿集团财务报表反映,截至2009年底,集团合并资产总额15546.45亿元,负债总额14213.96亿元,所有者权益1332.49亿元,当年营业收入3895.04亿元,利润总额403.33亿元。
  审计结果表明,2009年,国寿集团各项业务发展较快,集团化管控体系逐步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基本建立并不断加强。
  一是各项业务快速增长,资金运用成效明显。根据国寿集团提供的数据及年报反映,2009年国寿集团合并保费收入为3029.92亿元,境内寿险市场份额占38.1%,保持市场主导地位;合并减值前投资收益(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868.26亿元,同比增长43.39%,减值前总资产投资收益率为6.12%。
  二是积极化解历史包袱,盈利能力逐年增强。国寿集团通过推动寿险主业发展、提高资金运用收益率、加强对留存资产和留存业务资金的管理等措施,有效化解改制前留存业务和资产形成的巨额利差损问题。根据国寿集团年报反映,截至2009年底,国寿集团合并未分配利润比2005年底增加825.52亿元,实现由负转正。
  三是建立多层次产品体系,集团化管理控制体系逐步完善。国寿集团在人身险、财产险、养老险等方面建立了多层次的产品体系,累计为1.6亿人次提供保险服务,同时加强对子公司的集团化管控力度,不断完善风险防范体系,信息系统能够较好满足业务发展需要。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保险经营管理中存在违规问题6.98亿元。
  1.违规承保或退保2.42亿元,主要是将零散客户保费以单位名义投保、承诺固定收益或放宽条件承保、退保等问题。如国寿集团山东、安徽、四川、江苏等4个地区分支机构,2009年以来将收取的零散客户保费以单位名义投保团体保险2790.17万元。
  针对上述问题,国寿集团下属分支机构全面停售了问题较为集中的永泰团体年金险种,将涉及问题保单逐步解除合同,对30名业务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2.虚增保费收入2.78亿元,主要是以循环投保或职工购买保险再退保的方式虚增保费收入。如国寿集团齐齐哈尔地区分支机构为完成保险业务年度计划,2009年12月由职工个人购买“国寿瑞丰两全保险”1055.4万元,2010年1月集中退保,虚增保费收入1055.4万元。
  针对上述问题,国寿集团下属分支机构修改了考核制度,建立跟踪机制,并对8名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和处分。
  3.违规给付及理赔1.13亿元,其中违规代领保险金、放宽给付条件1.12亿元,虚假理赔77万元主要用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费用支出。如国寿集团无锡地区分支机构部分业务员工,2009年代被保险人领取资金1580.16万元。
  针对上述问题,国寿集团下属分支机构已追回虚假理赔资金70万元,并对7名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和处分。
  4.违规支付手续费及佣金6506.53万元,主要是违规支付高额手续费、向无资质的代理人支付手续费或向正式员工支付佣金等问题。如国寿集团重庆地区分支机构,2009年向144名正式员工支付佣金159.62万元。
  针对上述问题,国寿集团下属分支机构已终止与问题中介机构的合作,多支付的手续费已调整相关账目,并对24名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和处分。
  此外,国寿集团还存在超出保监会规定范围进行对外投资等问题。
  (二)财务收支核算方面存在违规问题3.80亿元。其中:会计核算不准确3.75亿元,设立“小金库”511.17万元。如国寿集团武汉地区分支机构2009年将学生平安险保费收入103.51万元存入个人账户后,其中25.47万元资金去向不明。
  针对上述问题,国寿集团下属分支机构已调整相关会计账目,补缴税款1846.13万元,追回账外资金26.25万元,对105名相关责任人给予撤职等处分。
  (三)内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在业务管理方面,部分所属机构存在业务操作不规范、应收保费管理不到位致使代理公司挪用保费以及一些规章制度不够健全等问题。在资料档案管理方面,部分所属机构存在会议纪要不完整、保单遗失、物品采购清单与实物验收单不一致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国寿集团下属分支机构对4名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和处分。
  国寿集团对本次审计查出的问题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组织全系统各级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国寿集团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与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提升全系统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相结合,加强从业人员的合规经营教育,规范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再次组织开展自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或修订《非银邮中介业务销售管理办法》等150余项制度。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对国寿集团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违规问题以及管理不规范问题,已移送保监会处理;对财务收支方面存在的违规问题,依法下达审计决定,作出审计处理,并建议国寿集团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审计署建议国寿集团应进一步增强合规经营意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充分发挥集团整体优势,推进保险业务发展。
  对国寿集团未完成整改的事项,审计署将继续予以跟踪并适时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署于2010年对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寿集团)及其所属5家子公司和16家分支机构2009年度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
  一、基本情况
  国寿集团下属6家一级子公司和1家附属院校。据国寿集团财务报表反映,截至2009年底,集团合并资产总额15546.45亿元,负债总额14213.96亿元,所有者权益1332.49亿元,当年营业收入3895.04亿元,利润总额403.33亿元。
  审计结果表明,2009年,国寿集团各项业务发展较快,集团化管控体系逐步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基本建立并不断加强。
  一是各项业务快速增长,资金运用成效明显。根据国寿集团提供的数据及年报反映,2009年国寿集团合并保费收入为3029.92亿元,境内寿险市场份额占38.1%,保持市场主导地位;合并减值前投资收益(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868.26亿元,同比增长43.39%,减值前总资产投资收益率为6.12%。
  二是积极化解历史包袱,盈利能力逐年增强。国寿集团通过推动寿险主业发展、提高资金运用收益率、加强对留存资产和留存业务资金的管理等措施,有效化解改制前留存业务和资产形成的巨额利差损问题。根据国寿集团年报反映,截至2009年底,国寿集团合并未分配利润比2005年底增加825.52亿元,实现由负转正。
  三是建立多层次产品体系,集团化管理控制体系逐步完善。国寿集团在人身险、财产险、养老险等方面建立了多层次的产品体系,累计为1.6亿人次提供保险服务,同时加强对子公司的集团化管控力度,不断完善风险防范体系,信息系统能够较好满足业务发展需要。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保险经营管理中存在违规问题6.98亿元。
  1.违规承保或退保2.42亿元,主要是将零散客户保费以单位名义投保、承诺固定收益或放宽条件承保、退保等问题。如国寿集团山东、安徽、四川、江苏等4个地区分支机构,2009年以来将收取的零散客户保费以单位名义投保团体保险2790.17万元。
  针对上述问题,国寿集团下属分支机构全面停售了问题较为集中的永泰团体年金险种,将涉及问题保单逐步解除合同,对30名业务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2.虚增保费收入2.78亿元,主要是以循环投保或职工购买保险再退保的方式虚增保费收入。如国寿集团齐齐哈尔地区分支机构为完成保险业务年度计划,2009年12月由职工个人购买“国寿瑞丰两全保险”1055.4万元,2010年1月集中退保,虚增保费收入1055.4万元。
  针对上述问题,国寿集团下属分支机构修改了考核制度,建立跟踪机制,并对8名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和处分。
  3.违规给付及理赔1.13亿元,其中违规代领保险金、放宽给付条件1.12亿元,虚假理赔77万元主要用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费用支出。如国寿集团无锡地区分支机构部分业务员工,2009年代被保险人领取资金1580.16万元。
  针对上述问题,国寿集团下属分支机构已追回虚假理赔资金70万元,并对7名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和处分。
  4.违规支付手续费及佣金6506.53万元,主要是违规支付高额手续费、向无资质的代理人支付手续费或向正式员工支付佣金等问题。如国寿集团重庆地区分支机构,2009年向144名正式员工支付佣金159.62万元。
  针对上述问题,国寿集团下属分支机构已终止与问题中介机构的合作,多支付的手续费已调整相关账目,并对24名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和处分。
  此外,国寿集团还存在超出保监会规定范围进行对外投资等问题。
  (二)财务收支核算方面存在违规问题3.80亿元。其中:会计核算不准确3.75亿元,设立“小金库”511.17万元。如国寿集团武汉地区分支机构2009年将学生平安险保费收入103.51万元存入个人账户后,其中25.47万元资金去向不明。
  针对上述问题,国寿集团下属分支机构已调整相关会计账目,补缴税款1846.13万元,追回账外资金26.25万元,对105名相关责任人给予撤职等处分。
  (三)内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在业务管理方面,部分所属机构存在业务操作不规范、应收保费管理不到位致使代理公司挪用保费以及一些规章制度不够健全等问题。在资料档案管理方面,部分所属机构存在会议纪要不完整、保单遗失、物品采购清单与实物验收单不一致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国寿集团下属分支机构对4名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和处分。
  国寿集团对本次审计查出的问题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组织全系统各级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国寿集团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与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提升全系统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相结合,加强从业人员的合规经营教育,规范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再次组织开展自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或修订《非银邮中介业务销售管理办法》等150余项制度。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对国寿集团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违规问题以及管理不规范问题,已移送保监会处理;对财务收支方面存在的违规问题,依法下达审计决定,作出审计处理,并建议国寿集团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审计署建议国寿集团应进一步增强合规经营意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充分发挥集团整体优势,推进保险业务发展。
  对国寿集团未完成整改的事项,审计署将继续予以跟踪并适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