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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51:50  浏览:85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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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我国跨世纪发展战略目标,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的重要工作。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对于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乡规划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城乡面貌发生巨大变化。但是,目前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地方不顾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随意违反城乡规划,盲目建设,导致土地资源浪费和城乡建设布局失调;相当多的城镇没有制定切合实际的详细规划,随着批租土地进行建设;小城镇和乡村的规划与管理薄弱,不少地方建设混乱;规划实施缺乏监督机制,违法建设屡禁不止。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经济结构正在进行战略性调整,城镇化进程逐步加快。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工作,切实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土地和空间资源利用的指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二)城乡规划工作,必须遵循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立足国情,面对现实,面向未来,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科学确定城市和城镇的性质、发展方向、规模和布局,统筹安排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必须坚持依法管理,逐步实现城乡规划的法制化。
  二、切实加强和改进规划编制工作,严格规范审批和修改程序
  (一)抓紧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省城城镇体系规划是指导本省(自治区)城镇发展的依据。编制省城城镇体系规划,要从区域整体出发,妥善处理城镇建设和区域发展的关系,综合评价本行政区域城镇的发展条件,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限制不符合区域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开发活动,引导城镇合理布局和城乡协调发展,并为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城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提供依据。各省、自治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原则上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查办法》做好审查工作。
  (二)重点编制好县域(包括县级市,下同)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合理确定城镇的数量和布局,明确发展重点,选定中心镇,统筹安排城乡居民点与基础设施的建设,严格控制国道、省道两侧的建设,尽快改变村镇建设散乱状况,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应在2001年底前完成,其他地区原则上应在2002年底前完成。建设部要通过试点,加强对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的指导。
  (三)改进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快制定城市详细规划。对须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要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进行审查,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专家的作用,确保规划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由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必须在2000年底前完成本期规划的修编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要参照上述审查规划,进一步规范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严格把关,切实提高规划的法定地位。设市城市要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抓紧制定城市详细规划,特别是要认真做好重点开发建设地区、重点保护地区和重要地段详细规划的制定工作。在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要根据本城市的功能和特点,开展城市设计,把民族传统、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有机结合起来,精心塑造富有特色的城市形象。
  (四)加强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小城镇和村庄的规划要在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合理确定规模,统筹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集中规划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小城镇和村庄规划要注意同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因地制宜,紧凑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注重实效。中心镇规划要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小城镇和村庄的规划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认真编制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在充分研究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基础上,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划定历史街区和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六)科学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认真贯彻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方针。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风景名胜区的特点,按照生态保护和环境容量的要求,严格控制开发利用活动。在风景名胜区景区内不准规划建设宾馆、招待所、各类培训中心及休、疗养院所。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区土地,不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擅自进行开发建设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建设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尚未编制规划的,应在2002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七)地方人民政府在修改规划时,凡涉及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布局等主要内容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三、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推进城乡规划法制化
  (一)坚持把城乡规划作为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批准的规划。要充分发挥城市详细规划地于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调控作用。凡建设项目所在地段没有编制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擅自修改规划、违反规划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二)统一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省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分别由省级和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镇体系规划的顺利实施。城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一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的规划建设,都要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管理。
  (三)严格规划许可制度。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要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要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开工许可,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不得批准用地和进行建设。
  (四)坚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查制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部要予以纠正。
  (五)加强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规划管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经常性管理,对建设工程性质变更和新建、改建、扩建中违反规划要求的,应及时查处、限期纠正。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具认可文件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
  (六)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其审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对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同时报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部要着重对经国务院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查处违反规划的行为。
  (七)加强城乡规划的法制建设。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城乡规划法规制定和修改工作,加快制定和修订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各地人民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地方城乡规划法规,把城乡规划工作逐步纳入标准化、规划化、法制化轨道。
  四、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
  (一)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中的矛盾和问题。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抓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特别是市长、县长,要对城乡规划负总责。对城乡规划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健全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稳定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要根据规划编制和研究工作需要,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要把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积极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和手段,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水平。要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敢于坚持原则,不怕得罪人。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大力普及城乡规划知识。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城乡规划知识。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要把城乡规划列为国家公务员必修课。要加强对市长、分管副市长、县长、分管副县长和乡镇长的培训,并对其掌握城乡规划知识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建设部要进一步办好市长培训班。要向社会各界普及城乡规划知识,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的规划意识。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维护规划的权威性。
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国务院责成建设部会同监察部督促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0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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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民政部 人事部


民政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1989年12月14日,民政部、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
最近,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这是法规赋予民政部门的行政职能。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党的五中全会精神,正确地贯彻执行《条例》所规定的各项任务,并在短期内积极做好准备,为开展社团登记管理创造条件。当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1.要认真学习《条例》、大力宣传《条例》。 《条例》是民政部门管理社会团体的重要法律依据,因而各级民政部门首先应该学好《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熟悉和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其次,要大力宣传《条例》,扩大《条例》的影响,使广大公民认识到,《条例》既是国家保障公民结社自由,保障社会团体合法权益的体现,又是社会团体活动应当自觉遵循的原则。
2.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过去, 由于民政部门较长时间中断了对社团的直接管理,因而要熟悉情况,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社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吸取有关部门管理社团工作的经验,为制定本地区贯彻执行《条例》的具体办法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也为下一步社团清理整顿工作做好准备。
3.民政部门要主动与有关业务部门密切联系,共同做好社团管理工作。 社团的业务活动涉及领域很宽,要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对成立社团的资格审查作用以及对社团日常业务活动的指导作用。
4.培训业务骨干,造就一批管理人才。这是做好社团管理工作的关键。从现在起, 各级民政部门就应该有计划地开展业务培训工作,通过分期分批举办短期培训班,轮训社团管理工作人员,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培养出一批德才兼备的新型社团管理人才。
5.要根据精干的原则尽快加强和充实各级民政部门的社团管理力量, 这是依法管理社团和做好下一步社团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保证。在省级民政部门内部如何设立专门机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人事、编制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以便尽快把各级的社团管理业务开展起来。
已经开展社团登记管理业务的地方,要以《条例》规定为准,会同有关部门修订本地区法规与《条例》不一致的条款。
6.要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做为社团管理人员,不仅要学法、 懂法,更重要的是执法,所以民政部门一开始就应抓好社团管理机关自身的建设,不仅要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更要注重提高政治素质,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在审批登记和管理社团的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不徇私情,秉公执法。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定政办发[2012]3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过网民留言了解民意、汇聚民智、排解民忧已成为当前政府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手段和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市政府高度重视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解决了一批网民留言中涉及的实事、难事,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网民留言已成为政府加强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制定《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办法》,是进一步规范网民留言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和水平,推进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重要措施,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网民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和“中国•定西”党政网《市长信箱》等栏目给省政府和市政府领导留言(以下简称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动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43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做好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必须坚持统一收集、统一整理、属地管理和统一答复的原则,依法、合理、及时处理留言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三条 网民留言的办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
第四条 定西市网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网络管理中心”)负责“中国•定西”党政网“市长信箱”、“定西论坛”、“定西微博”等栏目网络留言的搜集、整理、汇总、转办、督办和答复工作;负责省政府办公厅“中国•甘肃”网站管理中心转交的网民留言的转办、督办和回复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市政府领导对网民留言重点批示件的督办工作。
  第六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涉及本县区和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网民留言的承办、核查及回复工作。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网民留言办理工作按照收集—整理—转办(督办)—办理—答复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收集和整理。网络管理中心按照“按时收集、整理有序、文字清晰、体现原貌”的工作要求,收集整理网民留言,并建立网民留言转送、办理情况工作台账。
  第九条 转办和呈报。网络管理中心将整理、汇总的网民留言及时转送相关县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对重要网民留言及时呈报市政府主要领导阅批,同时抄送市政府督查室。
  第十条 办理。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收到网民留言转办通知后,对反映事由相对简单的一般网民留言,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反映问题牵扯面广、情况较为复杂的网民留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网民留言反映的问题由于情况特殊、一时难以解决而不能按期办结的,由承办单位说明原因,并向留言者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督办。网络管理中心要按照网民留言办理时限要求,督促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时报送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 答复。网民留言在办结之后,承办单位要将办理意见和结果及时报网络管理中心,由网络管理中心统一答复;对“中国•甘肃”网站管理中心交办的网民留言,由网络管理中心将办理结果上报“中国•甘肃”网站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对网民留言办理工作不认真负责,对所反映问题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本地、本部门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进行规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