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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0:43:10  浏览:98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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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废止)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财企[2001]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

为加强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财政部与国家经贸委联合制定了《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八日


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运用好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推动地方压缩过剩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闭小企业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经济结构调整政策对小煤矿、小糖厂、小水泥、小钢铁、小玻璃和小火电等小企业实施的行政性措施。

第三条 各地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关闭小企业任务,切实做好关闭小企业工作。

第四条 关闭小企业的职工安置等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各级地方财政要予以资金保证,预算管理上要专账反映。对关闭国有小企业比较集中、职工安置任务较重且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中央财政适当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依据“突出重点、集中使用、严格管理、确保实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围绕每年经济结构调整任务,主要用于关闭国有小企业的职工安置等,以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 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小企业实施关闭措施,银行不再贷款,电力部门停止供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等;
(二)关闭国有小企业数量较大,安置职工人数较多的;
(三)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较大且财政比较困难的,对属国家级贫困县(市)的优先考虑。

第七条 按以下程序申请专项补助资金:
(一)按要求填写《关闭国有小企业情况汇总表》(见附表);
(二)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连同附表,于9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经贸委提出的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由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联合审核。国家经贸委重点审核关闭小企业实施情况,完成质量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内容;财政部重点审核关闭小企业对当地财政收入影响大小及地方财政安置职工的资金困难状况等内容。

第九条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按照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原则,联合审定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地方财政资金不落实的中央财政不予补助。

第十条 专项补助资金通过中央财政专款形式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到有关市(地)县级财政并按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各省财政部门、经贸委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主要用于关闭小企业的职工安置。每年年末,各省财政部门、经贸委要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十二条 实行定期抽查制度。对各地完成关闭小企业工作任务和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违规挪用资金的要扣回、通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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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入侵探测器(四种)执行强制性认证制度的通知

公安部


关于对入侵探测器(四种)执行强制性认证制度的通知

公科安〔2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处(技防办):

为了适应WTO/TBT(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协议的要求,顺应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方针,完善和规范安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我局积极推进了安防产品认证制度的开展。自2002年5月1日起,对入侵探测器这一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中的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和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四种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上述产品不再适用生产登记批准制度。

安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实施由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进行。认证实施的依据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入侵探测器》;认证模式采用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自2003年5月1日起,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技防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并从同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入侵探测器(四种)。

现将已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型号及企业通告各地技防管理机构(见附件)。今后如要查询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型号及企业目录请登录公安专网,网址:http://10.1.23.5/jfoa,在“产品信息”栏中进行查询。



附件1: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目录

附件2:安全技术防范入侵探测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标志(略)

二○○三年二月八日


附件1

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目录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企业

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DS940T、X794i
博世安保有限公司

吸顶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DS938Z、MX938i、S936、DS939
博世安保有限公司

壁挂式三技术入侵探测器(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DS820iT、DS835iT、MX835、DS825T、DS840T、DS860、MX950、DS720i
博世安保有限公司

壁挂式三技术入侵探测器(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DS9360、DS9370
博世安保有限公司

DT7系列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报警(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DT700、DT706、DT7225、DT7235T、DT7435、DT7450
时机防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DT9系列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报警探测器(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DT900、DT906
时机防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DT6360STC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报警探测器(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DT6360STC
时机防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IS系列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IS2260T、IS150T、IS215T
时机防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劳动部关于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1993年5月7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业已发布。现就贯彻实施《规定》有关问题提出意见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应的地方法规。《规定》的发布实施是加快培育劳务市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劳动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精心组织实施,全面贯彻落实。当前工作的重点是按照《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应的法规,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已经出台地方性待业保险法规的,要做好与国家《规定》的衔接工作。
二、强化待业保险工作与就业服务体系的联系。待业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待业职工再就业。各地劳动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充分发挥就业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在保障待业职工基本生活的基础上,为他们再就业提供全面服务。劳动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管理和实施待业保险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定本地区待业保险工作规划与政策方案;组织管理待业职工并进行登记、建档、建卡和统计;筹集、管理待业保险基金,发放待业救济金;具体承办当地待业保险基金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组织待业职工开展转业训练,扶持指导生产自救;进行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就业服务机构内设置待业保险专管机构或专职人员,把对待业职工的管理、服务和待业救济金的发放纳入劳动工作“一条龙”的服务中,使待业保险与转业训练、职业介绍和生产自救等项工作相互衔接,紧密结合,共同发挥作用。
三、加强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的建设。要按照《规定》的要求,抓紧修改、完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财会管理办法和基金预决算制度。要加强对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待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并严格按照《规定》提取待业保险管理费。要配备专职财会管理人员,在提高其业务素质的同时,着重教育他们奉公守法,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做好待业基金委员会的建立工作。对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财务检查要形成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乱纪者依法严肃处理。
四、管好用好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要抓紧拟定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提取和使用办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提取比例,应该按照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使用必须设立专账并严格管理,投放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按规定的权限申报、审批。要经常检查这两项费用的使用情况,不断总结交流经验,保证较高的使用效益。
生产自救费一般实行有偿使用,可用于扶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增加其吸纳待业职工的能力;也可以与经济效益较好的其它企业联办生产自救项目,但严禁搞风险性投资。转业训练费主要用于组织待业职工和企业下岗人员开展转业训练。对确需建立就业训练中心且资金不足的,经核批可予以适当补助,用于改善训练手段、提高训练质量。待业职工参加转业训练,若负担费用确有困难的,经批准也可以适当补助。
五、努力做好待业职工再就业工作。随着待业保险范围的扩大,待业职工再就业问题将日益突出。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要认真测算扩大实施范围后可能出现的待业职工数量与结构变化情况,做好接收待业职工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要总结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采取积极措施为待业职工再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对就业困难的待业职工,在企业招用他们时,可将其应享受的待业救济金部分或全部拨给用工单位,作为支付工资的补贴;对已领取营业执照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的,也可将其应享受的待业救济金部分或全部一次性支付给用工单位或个人,作为扶持生产经营的资金。
六、使用待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改革。在切实保障待业职工生活并帮助他们再就业的同时,可根据待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将部分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改革,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
可以用适量的待业保险基金扶持关停并转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生产。对撤销、解散和停产整顿的企业,职工基本生活确无保障的,适当发给救济金,帮助其解决职工生活困难;对上述企业以及合并、兼并的企业确实需要组织职工进行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的,可适当给予扶持;对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开辟新的生产经营项目,由于启动生产资金不足确需扶持的企业,可适当借予部分资金。
还可以用部分待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对实行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合理劳动组合、择优上岗等改革形式的企业,其下岗人员基本生活确无保障的,可适当发给救济金;对需要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的,可适当借予生产自救费或使用适量资金作为企业向银行贷款的贴息;对组织下岗人员开展转业训练的,可适当拨付部分转业训练费。
实施上述措施,各地应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制定具体的保险范围、救济标准及审批程序。对企业内享受待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列为待业职工统计。
七、进一步完善待业保险制度。各地区在贯彻实施《规定》,扩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范围的同时,要认真做好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待业保险工作。同时,要把建立非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问题摆上议事日程。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待业保险,已制定办法的,要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尚未制定办法的,要抓紧研究制定,并使之与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办法相互衔接。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积极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有条件的地区步子可以迈得大一些。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覆盖城镇全部职工的、统一的待业保险体系。
八、做好待业保险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规定》,使企业和职工对《规定》的内容、作用和重要意义有更多的了解。应印发一些简明的宣传品,直接向职工宣传待业保险的主要内容及其享受待业保险的权利、形式及办理程序等。要组织从事就业服务工作特别是待业保险管理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加强对《规定》的理解,提高其政策水平与业务能力,以保证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全面地贯彻执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