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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48:07  浏览:92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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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会[2001]6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统一企业的会计标准,我部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请布置所属外商投资企业遵照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从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财政部2000年12月2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财政部1992年6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92)财会字第33号]及其相关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除下列规定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外,其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
(一)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以及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处理。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与原制度计提数的差额,采用追溯调整法。
(二)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自《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起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即在《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之前,按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已确认的投资及投资收益,不予追溯调整;其后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等,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和筹建期间汇兑损失余额较大,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企业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可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和筹建期间汇兑损失余额较小,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企业的利润无重大影响的,可将其余额直接转入当期损益。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有价证券”科目余额,转入“短期投资”科目。
(二)“预付货款”科目余额和“预收货款”科目余额,分别转入“预付账款”科目和“预收账款”科目。
(三)“存货变现损失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四)“筹建期间汇兑损失”贷方余额,应区别情况处理:留待清算时处理的,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年度亏损的,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自企业投入生产经营起按5年分期平均转销的,如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企业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可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如直接转入当期损益对企业的利润无重大影响的,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五)其他递延支出余额,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对于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部分,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部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六)“递延投资损失”科目余额,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是借方余额,应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如果是贷方余额,应转入“递延收益”科目。
(七)应付公司债、应付公司债溢价或折价余额,应当转入“应付债券”科目。
(八)“应付工资(或“应付工资及福利”)科目余额,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属于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仍在“应付工资”科目反映;如果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用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应转入“应付福利费”科目。
(九)“应付福利费”科目除核算从“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各项内容外,只核算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其余福利费应于发生的当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十)“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利润归还投资”科目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
(十一)在资产负债表“预计负债”项目下增设“递延收益”项目。
在资产负债表的“实收资本”项目下增设“其中:中方投资(非人民币资本期末余额——)和外方投资(非人民币资本期末金额——)”项目。
(十二)外商投资旅游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规定的基础上,利润表及其附表的格式暂按《外商投资旅游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的格式填报。
三、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况下,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当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对于比较会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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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贯彻意见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贯彻意见

泸市府办发[201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部署,促进我市电影产业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36号)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四川电影产业、加快建设西部文化强省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走中国特色电影发展道路,以丰富文化产品和加快产业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数字化技术为支撑,以现代化基础设施为依托,以科学管理为保障,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推动我市电影产业发展、做大做强泸州电影产业,加快建设泸州文化强市。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大众、坚持市场运作、政府推动,坚持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三)发展目标。通过改革创新、加大投入、加快发展,建立健全公平竞争、企业自主经营的电影产业运营体系;建成市场运作、企业经营、政府购买、群众受惠的电影公共服务体系;扩大影院规模,完善覆盖城乡的电影数字化发行放映网络;全面提高我市电影的创作生产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争出精品、争出人才、争出效益,不断满足城乡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主要措施

  (一)全面加强电影公共服务。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项目,大力推进农村电影放映民生工程,加大投入,改善服务,创新机制,加强管理,积极推动农村电影放映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保证全市每个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场免费公益电影。建立健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经费保障机制,落实财政补贴资金,改进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场次补贴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切实将这一惠民工程抓紧抓好,落到实处。鼓励电影企业深入城乡社区、厂矿、校园、军营和广场等开展公益放映活动,大力提倡电影发行放映企业采取优惠票价等多种方式满足农民工、城市低收入居民等群体的观影需求,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建设固定放映点,探索建立电影公益放映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机制。将观看爱国主义教育影片纳入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保证学生每年观看4部主旋律影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学生放映的爱国主义电影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影视教育经费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二)大力繁荣电影创作生产。树立面向市场、面向群众的电影创作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突出提高质量,实施精品战略,努力多出优秀作品。充分发挥泸州天星影视艺术学院资源优势,结合区域文化特点,推出具有泸州特色,为广大观众喜闻乐见的区域性商业影片。建立健全电影创作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利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国家倡导的重点影片生产和对电影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项目进行扶持。

  (三)努力培育新型电影企业。进一步推进国有电影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加强政策和资金支持。着力培育发展一批“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电影生产企业,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服务。对非公有制电影企业在投资核准、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对外贸易等方面可按政策规定给予国有电影企业同等待遇。电影企业依法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2008年12月31日前的新办电影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加快建设现代化影视基地,通过政府贴息、企业自筹、融资贷款等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推动数字化影视制作基地建设,并以此带动旅游、服务等第三产业发展。

  (四)大力支持城镇数字电影院建设。将城镇数字影院建设和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总体部署,纳入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推进。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采取信贷、税收优惠、补贴奖励等多种手段和措施,加强城镇数字影院建设,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商业影院和社区影院。对电影产业建设项目选址、立项、征地、投入、办证等给予大力支持。对城镇数字电影院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给予土地供应支持,其中只有一个意向用地的,可按法律法规规定以协议方式供地。投资者要专地专用,不准改变用向。

  加快区县的影院改造和建设,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市辖区的数字影院建设改造任务;2013年至2015年,基本完成县城的数字影院建设改造任务。“十二五”期间,结合全省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建设一批具有综合功能的乡镇示范影院。

  积极争取中央和省里对我市区县城的影院建设的资金支持,对县级影院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报有权审批机关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照顾。

  (五)不断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投融资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电影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电影产业发展的融资方式和配套金融服务;对符合信贷条件的电影企业,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支持具备条件的电影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利用银行贷款等多种手段,多方面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规模、壮大实力。积极探索建立电影风险投资机制,充分利用中小企业创业、发展等投资基金支持电影风险投资,鼓励大型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或兼并等方式投资电影,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依法发起组建各类电影投资公司,努力培育电影领域战略投资者。

  (六)积极推动科技创新。鼓励开展电影产业领域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新技术研发和应用,努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电影技术创新体系,鼓励电影技术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基础设施设备改造。实施电影数字化发展规划,大力推广数字技术在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存储、监管等环节的应用。

  (七)切实抓好队伍建设。创造条件,完善措施,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加强在职人员的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重点加强创作技术、经营、管理等各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高度重视青年人才培养和使用,不断优化人才队伍结构。高度重视既懂艺术又懂现代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积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优秀电影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机制,同时加大对优秀电影编剧、演员的培育、扶持力度。

  (八)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电影行政管理体制,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市场准入管理,严把立项、备案、审查、发行放映和播出关口,规范互联网电影传播秩序。加大电影市场综合执法力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强化监管,防控各种形式的非法电影,坚决打击电影走私、盗版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规范放映行为,尽快建立覆盖全市农村和城市的电影监管体系。规范电影产业数据统计工作,全面实现微机化、网络化管理,确保电影市场信息全面、准确、公开、透明。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要从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文化强市和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高度,充分认识繁荣发展电影产业的重要意义,把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领导,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深入研究,抓紧制订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切实抓好落实。宣传、发展改革、财政、税务、文化、国土资源、工商、教育、广电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努力开创泸州市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新局面。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企业并购律师实务——企业并购合同的制作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制作法律文件是一门艺术。律师需要把搜集到的事实和法律,结合其执业经验,运用相关专业知识,最后形成法律文件将顾客的需要表达出来。制作法律文书不能只是被动地接受和转述信息,而应该是一项创造性的活动。法律文书的制作应该内容和形式并重。内容的缺陷必然导致将来的法律纠纷,而形式的混乱则会影响他人的理解。
并购合同是整个并购进行的基础,它是并购双方就所有的并购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体现,也是实际并购操作的准则和将来争议解决的根据。并购合同应该用最直接、专业和没有歧义的语言制作,以减少今后的纠纷。一般来说,并购合同包括首部、主文和附件三部分。
一、首部
合同首部主要写明合同当事人的各种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
二、主文
主文包括先决条件条款、陈述和保证条款、拟转让的国有资产和股权的基本情况条款、保密条款、风险分担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条款、职工安置条款、经营管理条款、索赔条款和提存条款、过渡期安排条款、价格条款 、支付期限条款和股权或资产移转条款、支付方式条款、并购后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比例条款、并购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条款、争议解决条款、法律适用条款和定义条款等。
1.先决条件条款
先决条件是指只有当这些条件成就后,并购合同才能生效的特定条件。设立先决条件需要考虑哪一方当事人有责任促使该条件的成就,如何判断该条件成就,未成就时会带来何种后果,以及放弃先决条件对其他相关合同的影响等诸多因素。先决条件条款是并购合同能够实际履行的前提。
先决条件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并购所需要的所有行政审批。包括产业进入审批、反垄断审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转让的审批和其他的行政审批。
(2)并购双方股东会对并购的同意。
(3)买方融资过程中需要的各种审批。
(4)所有必要的税务许可。
(5)第三方许可。比如目标企业的债权人、合作人、供应商、特许权许可方等。
在所有先决条件的条款都完备以后,资产或股权转让和对价支付的行为才能够进行。
2.陈述和保证条款
陈述和保证条款是并购合同中极为重要的部分。陈述和保证条款的基本模式就是目标企业或者并购方保证自己不会就合同他方关心的问题进行虚假陈述,如果出现虚假陈述,他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并购双方照顾不到的风险。陈述和担保条款主要包括那些一方知悉而对方不易核实的事实陈述,如合同当事人是否有签约权,以及签约是否会导致该方违反其他合同或者相关法律,该方是否有其他债务等等。此外,还需要注意陈述和担保的这些事实是针对签约日做出,还是生效日或者其他特定日期做出的。
对并购方来说,陈述和保证条款是化解并购风险的最好办法。并购方虽然对目标企业已经进行了彻底的尽职调查,但是并不能保证自己掌握了目标企业的全部真实资料。如果目标企业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而并购方又没有发觉,则会遭受重大损失。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并购方就设置出陈述和保证条款,让目标企业就并购方关心的问题陈述并保证自己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如果有假,并购方则可以就此追究目标企业的法律责任。
对目标企业来说,陈述和保证条款也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特别是在外资并购中,由于并购方是外国投资者,目标企业要对并购方进行全面的调查事实上存在诸多困难。为了避免并购风险,目标企业可以通过陈述和保证条款要外国投资者保证对目标企业关心的问题的陈述真实,以及存在虚假陈述应该承担的责任。
在企业并购中,并购方要目标企业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条款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目标企业的主体的合法性。主要是保证目标企业是合法成立的,其成立文件、营业执照是真实的,其年检手续已经合法办理等;2)保证转让的股权或资产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及其对转让的股权或资产合法拥有的权利范围及限制的陈述的真实性;3)保证对企业资产与负债情况的陈述的真实性;4)保证对与目标企业有关的合同关系的陈述的真实性;5)保证对劳资关系陈述的真实性;6)对目标企业投保情况的陈述的真实性;7)保证目标企业对与其有关的环境保护问题陈述的真实性:8)保证对目标企业的或然负债的陈述的真实性;9)保证对目标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陈述的真实性;10)保证对目标企业人员情况的陈述的真实性,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的人数、职位设置、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情况等;11)保证对目标企业纳税情况和纳税的合法性的陈述的真实性;12)保证对与目标企业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等情况的陈述的真实性。
目标企业一般会要求并购方的陈述和保证条款包括以下内容:1)并购方主体的合法性。如果是法人,就要保证并购方成立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如果是自然人,就要保证其国籍、姓名、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的真实性;2)保证并购方并购动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购方的并购动机各种各样,有的是为了配合企业发展战略,加强原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的是想炒作资产或股权以便转手牟利,还有的可能是为了实现非法目的。目标企业一般都希望并购方将目标企业作为一项实业好好经营,而不喜欢其倒卖资产或股权,更不希望并购方通过并购实现其非法目的。因此,目标企业可以要求外国投资者在陈述和保证条款中对其并购动机进行陈述和保证;3)保证对并购方具有目标企业所需的经营资质和技术水平的陈述的真实性;4)保证对并购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管理能力的陈述的真实性;5)保证对并购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济实力的陈述的真实性;6)保证对改善目标企业治理结构和促进目标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的陈述的真实性。
  3.介绍转让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的条款
该条款主要是说明并购交易的标的。如果是国有资产,则要详细说明资产的组成、数量、坐落位置、使用年限等,如果是国有股权,则要详细说明股权的基本情况。
4.保密条款
在陈述和保证条款部分,并购双方已经就各自关心的重要问题作了如实陈述,实际上已经涉及到各自的许多的商业秘密。为了防止这些商业秘密的泄露,并购双方在并购合同中设置保密条款,要求各自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5.风险分担条款
在陈述与保证条款部分,并购双方都就自己关心的问题要对方进行了陈述并保证陈述的真实性。但是,有些问题是并购双方无法预测的。所以,在陈述与保证条款部分,并购双方通常以“就本方所知”作为陈述和保证的前提条件。并购方最担心目标企业的或有债务。虽然已经进行尽职调查,目标企业也进行了陈述与保证,但是有些债务事实上连目标企业自己也不知道。对这种风险的分担,是外国投资者关心的重点。因此,并购方一般要求订立“或有债务在交割时由目标企业自行负担”的条款,以及“交割后发现的或有债务如目标企业未曾如实陈述,无论是否为故意过失,均由目标公司负担”的条款。当然,风险分担的范围、方式和程度往往取决于并购价款。在高价前提下,并购方往往要求目标企业承担较重的风险责任;反之,在低价情况下,并购方则会同意目标企业分担较小的风险责任。
6.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突发疫情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暴乱等。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的具体内容;遭遇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事故报告和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责任范围。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则应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履行,则一般采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凡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如果当事人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情况下,可不负赔偿责任。
7.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条款
债权债务条款一般会规定一个基准日,作为目标企业债权债务的承担的分界线。同时,为了防止目标企业的或有债务,并购方会要求目标企业的在陈述和保证条款中保证目标企业除债权债务清单中列明的负债之外再无其他负债。
8.职工安置条款
职工安置条款关系到目标企业的切身利益,相关法规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这里主要介绍在外资并购中,外国投资者和目标企业在职工安置条款的设置上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不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已经把“不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该规定的基本原则。这也是外国投资者和目标企业设置职工安置条款的出发点;(2)职工安置条款的内容一定要经目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3)仔细研究地方政府的不同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各省、市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职工安置问题往往都有自己的规定。这些规定有的合法,有的则是和中央法律政策相违背的。此外,这些规定中的职工安置方式和费用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在设置职工安置条款时,有必要对地方政府有关职工安置的规定和政策进行仔细研究,以便正确评估目标企业在职工安置中所要支付的款项和承担的风险。
9.经营管理条款
该条款主要是规定并购后成立或保留的企业的经营管理问题,如经营战略的规划,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等。
10.索赔条款和提存条款
索赔条款主要是规定并购一方的违约后的赔偿责任。提存条款主要是并购方为了配合索赔条款设置的。如果目标企业违约,并购方就会要求目标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为防止出现目标企业无法赔偿的情况,并购方就通过提存条款,将并购价款存放在双方信任的第三方那里,或者是放在律师事务所,或者是会计师事务所,以供索赔之用。
11.过渡期安排条款
当并购协议签订至协议履行交割前,并购双方尤其是目标企业须维持目标企业的现状,不得修改章程和分派股利及红利,不得将拟出售资产或股份再行出售、转移或设定担保。维持现状条款主要是为了减少收购方的并购风险。2004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控股股东和收购人应当在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在签订收购协议后至相关股份过户前的过渡期间各自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控制权转移期间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平稳过渡。”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过度期安排条款的重要性。
12.价格条款
主要规定拟收购的资产或股权的价格和评估依据。
13.支付期限条款和股权或资产移转条款
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外资并购的特别规定。
我国法律对外资并购中的外国投资者的支付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以转让方式进行改组的,外国投资者一般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价款总额的60%以上,其余款项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在一年内付清。”《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投资者应在拟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其余部分的出资应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约定缴付期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根据以上法规,外国投资者的对价支付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股权转让中,外国投资者一般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价款总额的60%以上,其余款项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在一年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