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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印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02:33  浏览:95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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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印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印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10月30日,能源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7]1号文件精神,我部制订了《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在京事业单位和各水电勘测设计院一律按部规定的办法执行。
2.京外事业单位均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政府的规定执行,若地方政府尚未制订实施办法,在征得地方政府同意后,也可按我部规定的办法执行。
按上述规定执行后,不得再改变执行办法。
3.部管干部的工资晋升须报部审批,各水电勘测设计院的工资晋升一律报水规总院批准后执行。

附: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处理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7]1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晋升职务的工作人员,提职后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等级的,按新任职务最低等级标准执行。专业技术人员按人薪发[1990]8号文修订的新标准执行。
二、1989年10月1日以后晋升职务的人员,原职务工资已在新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与同类人员相比,德才条件相同,组织领导能力和业务水平相同,工作年限相同,其职务工资符合下述条件的,在不出现新的矛盾的前提下,可以提高一个工资等级。
(一)行政人员
1.提职后原职务工资已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
2.提职后原职务工资已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倒二档的,196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副司(局)长,1974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副处长,197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科员)。
3.提职后原职务工资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倒三档及其以上,符合附表1规定的。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聘为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原职务工资已在新聘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符合附表2规定的。
职务工资已在表1、表2规定范围以内的人员,提高后的工资等级不得超过本单位同职务、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
三、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又兼有行政职务人员,如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后,未按本专业技术职务进入最低档工资的,其行政职务晋升后,可按本文的规定执行。
四、由高职务改任低职务的工作人员,除按干部管理权限明确保留原职级待遇的人员外,其余都应按新任的实际职务根据以下原则重新确定职务工资:
1.1985年工资套改时,以本人标准工资直接套入基础职务工资两项之和的,以及工资改革后晋升职务时,工资已在本职务工资最低档及其以上的人员,其职务工资不予变动。
2.1985年工资改革时按职务套改工资和工资改革后晋升职务的人员,凡进入本职务最低档工资增加过工资的,应将其进档增加的工资予以取消;不属于进入职务工资最低档调升的工资,可在降低后的职务工资基础上按降低后的职务工资的级差累加。
五、下列人员不得按本规定升级
1.享受待遇未任实职的行政人员;
2.只有任职资格未正式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
3.贯彻国发[1989]82号文时根据地方规定已按1989年9月30日以后晋升的职务调整工资的人员。
六、调整工资由地方组织实施的单位,干部提职后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中办发[198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提高工资的审批办法
提高工资的人员须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务变动增加工资审批表》,部管干部由干部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部审批执行,其他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执行并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务变动增加工资审核名册》(表式附后)报部备案。水电勘测设计院报水规总院批准执行。
八、凡1989年10月1日至1991年8月31日前晋升职务的人员,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提高一个工资等级,增加的工资(含离退休费)一律从1991年9月1日起执行。1991年9月1日后晋升职务,提高工资等级增加的工资,均从任免机关批准任职之下月起执行。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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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建 |56年|62年|68年|72年| |
|工资额(元)| 国 | | | | | |
|职 务| 前 |底 前|底 前|底 前|底 前| |
|------------|------|------|------|------|------|------|
|正 局 |180| | | | | |
| |及以下| | | | | |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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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建 |56年|62年|68年|72年| |
|工资额(元)| 国 | | | | | |
|职 务| 前 |底 前|底 前|底 前|底 前| |
|------------|------|------|------|------|------|------|
| |160| | | | | |
|副 局 | | | | | | |
| |及以下| | | | | |
|------------|------|------|------|------|------|------|
| |150|140| | | | |
|正 处 | | | | | | |
| |及以下|及以下| | | | |
|------------|------|------|------|------|------|------|
| |140|131|122| | | |
|副 处 | | | | | | |
| |及以下|及以下|及以下| | | |
|------------|------|------|------|------|------|------|
| |131|122|113|105| | |
|正 科 | | | | | | |
| |及以下|及以下|及以下|及以下| | |
|------------|------|------|------|------|------|------|
| |122|113|105| 97| 89| |
|副 科 | | | | | | |
| |及以下|及以下|及以下|及以下|及以下| |
----------------------------------------------------------------
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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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建 |56年|62年|68年|72年| |
|工资额(元)| 国 | | | | | |
|职 务| 前 |底 前|底 前|底 前|底 前| |
|------------|------|------|------|------|------|------|
|教 授 |180| | | | | |
|------------|------|------|------|------|------|------|
| |150| | | | | |
| 副教授 | |140| | | | |
| |及以下| | | | | |
|------------|------|------|------|------|------|------|
| |140|131|122|113| | |
|讲 师 | | | | | | |
| |及以下|及以下|及以下| | | |
|------------|------|------|------|------|------|------|
| | |113|105| 97| 89| |
|助 教 | | | | | | |
| | |及以下|及以下|及以下|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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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职务中均含相当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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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央义务教育专款(增量部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央义务教育专款(增量部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6月8日,财政部、国家教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委、教育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要求,中央财政决定增拨普及义务教育专款。为保证实现《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的普及义务教育奋斗目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决定将中央义务教育专款(增量部分)用于实施“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现将《中央义务教育专款(增量部分)使用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义务教育专款(增量部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到本世纪末教育发展目标,经研究决定,中央财政增拨的普及义务教育专款,重点用于实施“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为保证中央专款(增量部分,下同)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的内容是:集中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力,调动人民群众办学的积极性,有重点地改善贫困地区及基础教育发展薄弱地区小学、初中学校的办学条件,使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实现《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的普及义务教育奋斗目标。
“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项目的建设,要始终以完成普及义务教育任务为目标,贯彻教育资源优化配置,合理调整学校布局的原则,促进教学单位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职工队伍,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条 中央专款使用的原则是: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普及义务教育的规划和实施步骤,突出重点,集中投入,成片建设,限期完成,保证效益。
第四条 中央专款的投向是:重点投向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旗,下同);部分投向经济确有困难、基础教育发展薄弱的县。
备选的项目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县政府对本县实施义务教育高度重视,并能积极采取措施为实施义务教育筹措资金,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二)具有一定的义务教育办学基础,制定有切实可行的教育发展中长期规划,通过本项目的支持,基本上可以实现义务教育规划目标。
(三)教育行政部门具有较好的管理水平,具有按规划执行项目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配套资金能力,如备选县不具备配套能力,则其所在省(区)、市(地、州,下同)政府应保证落实。
第五条 中央专款的使用范围是:
补助贫困地区农村小学、初级中学及办学效益较好的农村初级职业中学修建校舍、购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及课桌凳。
第六条 中央专款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的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 中央专款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是:
国家教委、财政部负责制订项目总体建设方案;确定中央专款的分省额度;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与评估;协调解决涉及项目总体建设的重大问题;检查各地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
省级政府部门负责制订本省项目建设方案,并报国家教委、财政部审批;确定中央专款的分县额度;筹措省级项目配套资金;协调、评估和检查项目县的工作;向国家教委、财政部报告项目工作进展情况。
项目市负责推荐本地项目县,对项目县的方案评估、论证;检查督促项目县履行承诺;向省编制项目实施年度进展报告。
项目县负责制订本县项目建设方案,并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筹措县、乡两级政府配套资金,组织和管理社会捐集资;组织项目实施和项目管理的日常事务;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项目乡的责任由项目县确定。
(二)各级教育和财政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在确定项目建设方案、筹集配套资金等重大问题上,要充分论证,协商确定。项目一俟批准执行,教育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下达和使用效益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地方各级政府必须保证相应的配套资金。配套资金应根据当地财政状况,按照中央专款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拨款不低于1:2的比例安排落实。同时,要采取多渠道办法筹措项目资金,切实保证项目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 中央专款采取按普及义务教育规划分期拨款方式。
第九条 项目省(区)在安排项目资金时,可预留5%~10%的不可预见费,用于解决项目执行期间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损失等问题。
第十条 为加强对中央专款的管理,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组成“中央义务教育专款项目管理小组”。同时在有关省(区)选聘2-4名项目巡查员,以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省(区)、市、县、乡应在项目执行期内确定日常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中央专款实行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奖罚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教委(94)财文字第423号《关于印发〈中央教育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教委负责解释。


全体国民集体休假,买路费再高也解决不了拥堵





于伏海



面对假期道路拥堵的状况,有的人又提出老办法,那就是涨价,就好比以前有的人提议过年涨火车票价一样,票价涨了不少,可是照样还是人满为患,为什么,不用多说,因为绝大多数不在家乡的人即使票价再高,也要回家过年。



过年涨火车票价不能解决买票难的问题,那过中秋节涨过路费过桥费景区费的办法也绝对不能解决道路拥堵景区超载的难题。



不过,不同于春节的是,中秋长假(鄙人不想提国庆)期间,人们不是一股脑地往父母所在地或者老家跑,而是一股脑地往景区跑,通往景区的道路往往更堵,不管是高速路还是普通路,都是一样,等到了景区一看,黑压压全是人,再加上路上拥堵累个半死,看风景的心情也就消减了许多,当然,人们出发前其实是预料得到这种状况的,但是,他们还是义无返顾地踏上那拥堵的不归路,冲向那拥挤的景区,为什么“明知山有虎还偏向虎山行”呢?



那是因为人们只能选择这几天外出观光,过了这几天,又要天天上班,别的日子是无从出去旅游的。所以,即使道路再拥堵,即使买路钱再离谱,即使景区再人满为患,想旅游的人也只能一窝蜂地在一个固定的时间集体上路,集体堵路,集体摩肩擦踵在大大小小的景区里。



因此,要想缓减拥堵,只能从控制外出游玩的队伍上做文章,如何控制,那就得修整目前不合理的休假制度,通过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弹性的休假制度,可以规定劳动者每年有一周的外出观光的假期,这个假期跟过年和过中秋没有关系,就是观光的时间,每个人可以自己选择什么时候观光,比如,有的员工想出去看春光,那他可以向单位提出申请,让单位在阳春三月时放他一个礼拜;有的员工想看夏景,那单位可以让他在六七月份出行,等等,这样做,就可以有效避免无数的人和无数的车集体上路的窘境,道理拥堵景区超载的难题也可以大大缓减。当然,有的人愿意这一周的时间呆在家里不动,那也是没问题的。



另外,类似的办法还可以有效缓减工作日期间的道路拥堵,那就是双休日不一定非得周六周日休息,一个单位里,张三可以选择周一周二休息,李四可以选择周三周四,王五选择周五周六,赵六可以选择周日周一休息,如此类推,每个单位都这样做,那人们工作日的时间也不完全集中在周一到周五,这样,每天势必有两到四成的职工不用起早探黑去挤地铁挤公交挤马路,那么,公交地铁马路上势必会轻松很多,畅快很多。



还有,像北京这样的大中城市,一定得想办法让人们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交通不能导致人们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要让人们优先选择公共交通,那就得保证公共交通不至于比“私有交通”差太多太多。如何做到?



第一,公共交通路线要做到合理安排,如果路线不够方便,那人们也无法优先选择公共交通。

第二,城市主干道,包括设置红绿灯的道路和没有设置红绿灯的快速路或者环路,都要上下行划出两条公交专用道来,公交专用道严禁任何社会车辆在早五点到晚十一点这段时间通行(消防、救护和出勤的警车例外)。

第三,解决了道路问题后,还要解决车辆的问题。等车时间太长是人们对公共交通的最大埋怨,因此,就需要预备好足够多的公交车,早晚高峰时段,争取能达到等车时间不超过三分钟的目标。当人们看到公共交通如此便捷时,那会有许多人选择乘坐公共交通的,当越来越多的人这样做,那占用道路很多载人很少的小车车会越来越少;因为有专用的公交通道,那载人多的公交车也就会越来越多地通畅地奔驰在城市的马路上!



第四,公交车的内部设置要改进。拿北京来说吧,北京有一种型号的公交车,车体很长,但是车里面却设置的一点都不好,最大的问题是座位少,座位之外的地方还没有太多的扶手。因此,希望以后的公交车能尽量多安装几个座,在预计等车不用三分钟的状况下,人们看到一辆车上已经没有了座位,那他可以选择等下一辆,这样,公交车超载的状况也就得到缓减,这可以减少恶性事故发生时死伤的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