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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4:31:34  浏览:91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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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知局〔2001〕44号

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已经印发。
《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作为京政发〔2001〕38号文件的配套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专利事业的发展,支持专利技术实施,加速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技术创新和首都经济发展,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专利确有困难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其他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实施资金是指纳入市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专利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资助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资助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的专利技术产品开发;组织资助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专利技术实施的管理。
第五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管理与审批,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第七条 申请使用专利实施资金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合法持有者或合法使用者;
3.有实施专利技术的研发人员;
4.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基本物质条件。(主要包括:在本市有实施场地,有必要的设备,一定的自有资金)
第八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申请实行随时申请,集中审理。
申请单位应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相关专利技术文件,出具市政府委、办、局,区、县政府专利管理部门的意见书。
每年六月一日起审理上年六月一日至当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收到的申请。
一个专利项目只能资助一次。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初审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和专利检索,提出立项评估报告,报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再进行审批并给予答复。
从开始审理到最后答复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与被批准使用专利实施资金的单位签定“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合同书”,并给予资金支持。支持的额度,除重大专利发明外,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20万元;发明专利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专利实施资金必须按项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在合同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列支,否则市知识产权局有权收回该项资金。
由于专利实施资金使用单位执行合同不力,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市知识产权局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全部或部分专利实施资金。
第十二条 专利实施资金实行按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年度管理的原则。合同执行期间,专利实施资金使用单位应每半年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三条 合同期满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验收申请书”,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检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合同双方签章。市知识产权局对所拨付的专利实施资金予以一次核销。
第十四条 专利项目实施资金的拨付与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资金管理办法,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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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决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决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1年1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决算考核办法》(试行)随文印发,请各行进一步加强对决算工作的领导,保质保量完成年度决算编报任务,争取更好成绩。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决算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保证我行会计决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决算编报质量,根据决算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计决算考核的对象、范围及要求
(一)会计决算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
(二)会计决算考核的范围包括业务部分和财务部分。
联行对帐签证的考核,由于情况比较复杂,1990年暂不列入。
(三)会计决算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会计决算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考核。
二、会计决算的考核方法
(一)报送时间的考核
会计决算报送时间考核以100分为基数进行计算,报送时间及得分标如下:
1.根据会计制度规定要求,凡会计决算于二月十五日一次报齐的(包括会计决算业务部分、财务部分各类报表,决算拨、贷款签证单,会计、财务决算说明等),得100分。提前报送的,每提前一天奖励0.5分;延期报送的,每延期一天扣减1分。
2.不是一次报齐决算的,以最后报齐决算的日期计算。
3.报出时间的考核依据:派人报送的,以车、船、机票的蟆为准;邮寄的、以邮局的邮戳日期为准。
4.延期15天以上报送决算的,取消报送时间考核发。
(二)编报质量的考核
会计决算编报质量全部达到要求的为200分,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按下述标准扣分:
1.各种拨款、贷款年终决算签证原考核标准。
(1)串拨、贷款种类,串主管部门,及超拨、贷款限额、指标列支的每笔扣2分;
(2)签证单各栏数字不平衡(包括签证单汇总封面),每张扣2分;
(3)签证单建设单位名称与建设单位印章不符,而又未作说明或错填建设单位名称的,扣2分;
(4)漏报签证单、转拨清单的,每漏报一张,扣3分;
(5)省外转拨限额的签证单,未填或错填管理机构名称或其开户行的,每张扣1分;
(6)签证签章不全的,每张扣2分。
2.各种会计业务、财务决算报表考核标准。
(1)决算明细报表的项目金额必须与决算资金平衡表有关项目金额一致,凡不一致的,按每个项目扣3分;
(2)报表各栏有关数字不平衡,每项扣2分,受牵连的错项不扣分;
(3)有关报表年初余额与上年决算报表年末余额不一致而未作说明的,每项扣2分;
(4)超标准提取有关费用和超专项指标列支费用,以及计算错误的,每项扣3分;
(5)报表数字串项、项目顺序颠倒,每项扣1分;
(6)漏填报表编报行名称及漏盖印章的,每张扣1分;
3.其他考核
(1)决算报表,签证单数字、文字不清晰,涂改严重,根据情况扣1-5分;
(2)决算未按要求进行整理和报送份数不足的,根据情况扣1-5分。
三、考核评比方法
(一)根据会计决算报送时间考核得分和会计决算编报质量考核得分相加,为综合考核依据。同时,按得分多少排列名次。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与计划单列市分行分别考核评比和排列次。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取前6名;计划单列市分行取前3名(均包括并列),为编报会计决算优胜行。
(四)为鼓励先进,拟对优胜行发给优胜名次奖旗一面。并设优胜流动奖杯二枚,分别发给当年第一名优胜行。连续三年获得第一名的,由其永久保存。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联席会议成员名单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联席会议成员名单的通知

卫办规财发〔2012〕59号


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对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卫生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卫规财发〔2012〕9号)工作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工作规则》,确定了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名单,现印发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要求,加强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卫生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卫规财发〔2012〕9号),建立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成员及职责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牵头。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及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为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可以调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规划财务司主要负责人召集。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各成员单位司局级领导同志。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要求;
(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三)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具有内部审计职能的规划财务司。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规划财务司联席会议成员兼任,成员由规划财务司、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及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有关处室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牵头组织联席会议,督促及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议事日程

第七条 联席会议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会议制度。

(一)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2次。

(二)不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议,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召开。

第八条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其委托的联席会议成员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和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列席。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提前将联席会议讨论议题有关文件资料报送各成员单位,并通知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规划财务司主要负责:(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按照中央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要求,牵头起草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和文件;(三)具体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四)负责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送分管部领导,抄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五)参与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六)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七)运用经济责任审计典型案例对领导干部开展经常性教育,研究分析经济责任审计中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普遍性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监督的意见和措施; (八)对下级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九)参与研究有关工作。
人事司主要负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规划财务司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二)参与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会; (四)根据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五)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六)对下级人事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七)参与研究有关工作。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主要负责: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问题,按照有关程序依纪依法予以处理,以适当方式将结果运用情况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二)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会;(三)参与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四)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五)对下级纪检监察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六)参与研究有关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一)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问题,按照有关程序依照党纪予以处理,以适当方式将结果运用情况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二)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会;(三)参与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四)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五)对下级相关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六)参与研究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协商确定。对于情况清楚、意见明确的一般事项,可以采用传批的形式决定。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发文形式:(一)以卫生部或卫生部办公厅名义行文(适用于联席会议制订、印发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通报有关重要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联合行文的重大事项)需会签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二)其他事项可以卫生部规划财务司代章名义行文,根据具体事项需要可会签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编印《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动态》,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领导同志签发,印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部直属各单位,抄送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以及列席会议成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经联席会议全体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李 斌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司长

成 员:李长宁 卫生部人事司副司长
窦熙照 卫生部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申红中 驻卫生部监察局副局长
王玉洵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副巡视员

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任:王玉洵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副巡视员

成员:任西岳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审计处处长

刘宏韬 卫生部人事司干部处副处长

刘立晖 卫生部直属机关党委组织处副调研员

王 磊 驻卫生部监察局副主任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