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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35:28  浏览:93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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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暂行办法
市政府




为了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及本办法缴纳农业税。
二、下列各项农林特产收入,均属征收范围:
(一)园艺收入,包括水果(苹果、梨、葡萄、桃、杏、枣、柿子、山楂、樱桃、石榴等)、人工培植药材、桑蚕、花卉、苗木等产品的收入。
(二)林木收入,包括木材、花椒、核桃、板栗、柞树坡(养柞蚕)、腊条、柳条、荆条、紫穗槐条等产品的收入。
(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蒲草、芦苇、藕等)、淡水养殖、滩涂养殖等产品的收入。
三、农林特产品的面积、产量,承包给单位和个人的,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报乡镇政府审查核定;国营农场的,按当年实际面积、产量核定。

四、农林特产品的计税收入,按各品种的当年评议产量或实际产量以计税单价计算(计税单价由市统一规定)。
五、税率,按农林特产品计税收入的5%计算征收。对少数收入多、获利大的农林特 产品收入,税率可适当高于5%,但最高不得超过15%,具体品种的税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地方附加,按照当地现行农业税附加比例征收,最高不得超过正税的15%。
六、农林特产农业税,由乡镇政府按照收获季节直接组织征收。内部实行承包责任制的,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林特产品收入多少,落实到承包户(组),并编造分户负担清册,经乡镇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缴纳。
七、对种植在定产地内的农林特产品收入,过去已经比照粮田征收农业税的,应按本办法改征农林特产税,扣除原负担农业税的基数。
八、下列农林特产收入,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对于某些发展初期、比较零星分散、收入不超过同等粮田30%的农林特产,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免税。
(二)房前屋后宅基地以内种植的农林特产取得的收入,免税。
(三)自食自用的产品,免税。
(四)海岛上种植的农林特产,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税三年。
(五)新垦植、新垦复的园林收入,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税三年。
(六)农林科研机构、农林院校专门进行科学试验取得的非商品性收入,免税。
(七)城市园林部门的苗木、花卉收入,免税。
上列各项原来属于定产计税土地的,照征农业税。
(八)对乡(镇)、村中的贫困户和因遭受自然灾害歉收,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农业税社会减免或灾歉减免办法,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九、对农林特产农业税收入,市、县(市)、区和乡镇按核定的年度收入任务实行分成,分成比例按财政体制执行。超收部分实行县(市)、区和乡镇分成,分成比例由县(市)、区财政局确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为鼓励村民委员会积极组织征收,县(市)、区可从超收总额中提取
5%返回。各级分成收入,必须用作扶持发展农林特产基金,实行有偿周转使用。征收的地方附加,不实行分成,由县(市)、区统筹安排。各级分成的数额,年终按征收决算办理。
十、农林特产农业税,是农业税的组成部分,纳税人均应照章纳税,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纳税。如在当地规定的时间逾期不交者,按日加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对有意隐瞒农林特产品收入,逃避纳税者,除追交应纳税款外,并处以应纳税额一至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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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5〕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门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荆门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得本市城区户籍(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转人员)、家庭年收入属中低收入的(中低收入家庭的界定,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为标准,家庭年收入低于此标准者,为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或住房困难户(在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70%以下)可以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区改制企业职工可以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以申请人或配偶按房改政策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核定。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到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申请登记,填写《荆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并到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审查盖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属于改制企业职工,其已移交社区管理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未移交社区管理而由存续企业管理或由改制后的企业管理的,由存续企业或改制后的企业审查盖章。并经申请人及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房改办核查盖章。
  市房改办应将审核后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的名单在市内主要新闻媒体和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持身份证到市房改办领取《荆门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限内持《荆门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到开发建设单位选购住房并办理购房手续。 申请人数量大于房源数量的,按照改制企业职工优先申购原则分类排序或抽签确定。
  第五条 申请人购买规定住房面积标准以及超出规定住房面积标准15m2以内的部分执行市物价局、市房改办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购买超出规定住房面积标准15m2以上的部分执行同地段商品房价格。
  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按照国家房改政策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并办理权属登记。市房改办在核实购房对象后发放《荆门市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办理通知书》,房产、土地等权属登记部门凭通知书办理权属登记,并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划拨、出让)”。
  第七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购房款1%的比例、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0.5%的比例缴交和提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三年后允许上市交易,其限制上市交易年限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计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九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市房改办可收回骗购的住房或责令购房人按同地段商品房价补齐购房款;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及个人,市房改办应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单位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房改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87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粤法刑经文字第42号《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法院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其违法所得都由自己挥霍,无法追缴的,应责令被告人退赔,其家属没有代为退赔的义务。
被告人在家庭共同财产中有其个人应有部分的,只能在其个人应有部分的范围内,责令被告人退赔。
二、如果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有一部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这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和家属均有退赔义务。
三、如果被告人对责令其本人退赔的违法所得已无实际上的退赔能力,但其亲属应被告人的请求,或者主动提出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自愿代被告人退赔部分或者全部违法所得的,法院也可考虑其具体情况,收下其亲属自愿代被告人退赔的款项,并视为被告人主动退赔的款项。
四、属于以上三种情况,已作了退赔的,均可视为被告人退赃较好,可以依法适当从宽处罚。
五、如果被告人的罪行应当判处死刑,并必须执行,属于以上第一、二两种情况的,法院可以接收退赔的款项;属于以上第三种情况的,其亲属自愿代为退赔的款项,法院不应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