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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3 13:18:08  浏览:95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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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经济特区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已经2002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届六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人民防空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空抗毁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的人民防空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市发展计划、规划与国土资源、建设、城管、财政、教育、公安、科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助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特区范围内的人民防空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区范围是人民防空重点区域。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区人口分布和战时防护要求,遵照统一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拟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并根据人民防空战备建设的需要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应增加。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负担人民防空经费。

人民防空经费应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要按规定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人防建设。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人民防空经费的管理,完善和健全人民防空经费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并定期对人民防空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防空袭方案。

市公安、交通、建设、卫生、经贸、科技、城管、环保、发展计划、公路、民政等部门应制定相应的保障计划,并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会同汕头警备区确定特区的重要防护目标,包括指挥机关、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和通信枢纽、广播电视中心、桥梁、港口、码头、水库、水厂、仓库、电站、油(气)站等。

重要防护目标的单位应成立人民防空机构,组建防护伪装和抢险抢修队伍,并制定有效的防护伪装措施和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重要防护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特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要求,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建设经费,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出资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以下优惠待遇:

(一)人民防空工程内的用电按非工业用电价计费;

(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专用频率免缴频率使用费;

(三)对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施所进行的生产经营项目,凡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四)地下人民防空工程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凡在特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包括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以及工业建筑配套设施中的员工宿舍、候工楼等非生产性建筑,下同)的,建设单位应按下列规定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建设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修建相当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二)建设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应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配套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当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可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建设经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后,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地面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含7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

第十二条易地建设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地面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0元收取;

(二)地面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含7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属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的,按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0元收取;属其他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6元收取。

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可随物价等因素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特区防空地下室的实际工程造价。具体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市物价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凡属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减免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易地建设费时,应取得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易地建设费的入库情况和经财政部门审核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程预算,按照实际需要及节约的原则,拨给经费。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报建民用建筑项目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一)属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1、建设单位在完成防空地下室的方案设计图纸或初步设计图纸后,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

2、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收到相关图纸、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就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等级标准、建设要求等提出方案图纸的审查意见;

3、建设单位凭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及法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单位根据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划要求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方案图纸审查意见,要求设计单位进行防空地下室的扩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在施工图完成后报市建设主管部门;

5、市建设部门在组织施工图会审时,应邀请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时限完成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送市建设主管部门汇总。

6、施工图经会审通过的,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建设和公安消防等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属不能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1、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申请;

2、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决定;

3、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4、建设单位凭人防易地建设费缴纳凭证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建设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凡未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发给消防安全许可证。

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国家现行建筑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并由具备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证书和相应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

(二)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设备必须采用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产品。

(三)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检验标准;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中,应自觉接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有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经竣工验收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暂缓验收,并限期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补救完善。人民防空工程未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或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人民防空工程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具备下列条件:

(一)关键部位、隐蔽工程施工记录齐全,施工质量达到要求,无隐患,无渗漏水;

(二)所有防护设备符合要求,安装齐全,运转正常(设计指明预留的除外);

(三)工程回填按设计要求复土完毕;

(四)防护区与非防护区接合部穿墙管线密闭处理符合要求;

(五)竣工资料齐全、合格。

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进行维护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和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开发利用。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时,不得改变工程主体结构,影响其平战转换及防空效能。

第二十条市有关部门应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给予下列保障:

(一)保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和与其配套的进出口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伪装房等设施以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办公用房的建设用地,并按国防用地处理;

(二)在规划、审批建设项目时应留出人民防空工程进出口部的安全距离;

(三)对连接城市的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危害人民防空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钻探、打桩以及其他危及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二)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三)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四)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专用通道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已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确因市政建设、旧城改造等需要拆除的,应报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现行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或按现行工程造价一次性给予赔偿,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择地统建。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负责制定特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和管理特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专用网。

电信、广播电视等单位应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保障计划,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传递保障方案,配合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插播警报信号,保证平时试鸣和战时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

人民防空专用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线(电)路、频率,电信、电力、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等单位应按照战备要求给予保障。

第二十四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在特区各警报点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实行市、区、街道三级责任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每年6月21日为防空警报试鸣日。防空警报试鸣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并在试鸣以前5日发布公告。

第二十六条城市人民防空疏散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并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实施。

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预定的疏散地区,在本区范围内的,由区人民政府确定;跨越本区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城管、电力、卫生、公安、环保、交通、邮电等有关部门及红十字会组织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训练大纲和省的人民防空队伍训练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安排群众防空组织和专业队伍的训练。训练所需的装备、器材、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特殊性的装备、专业器材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

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教育纳入特区的全民国防教育计划。

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宣传部门应协助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特区范围内的在校初二级学生必须接受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本区域在校初二级学生的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共同制定每年度的人民防空知识教育计划。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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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2月9日辽宁省鞍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1月2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5年2月17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三章 企业的设立与管理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规划面积7.9平方公里,区域范围:东起南沙河,西至锅底山80米等高线;南起东山分水岭80米等高线,北至魏北路。
第三条 开发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自动化、新材料、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环保与静电、生物技术和其它无污染的高新技术,逐步形成科研、生产、生活、教学、高新技术产业为一体化的新城区,其主要任务是:
引进、吸收国内外的高新技术和资金,兴办高新技术企业;
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推动传统工业改造,为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增加经济效益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教学、科研单位以及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科研机构,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咨询等活动。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五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鞍山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有关行政管理规定;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四)负责入区项目和企业的审批;
(五)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开发区的投资建设项目,兴办开发区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和公共事业。
(六)依法管理开发区财政、税务、国有资产、劳动人事、工商、土地和技术监督等事务;
(七)按规定管理权限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
(八)鞍山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权限。
第七条 市工商、税务、审计、土地、公安、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在开发区管委会和上级行政机关领导下工作。
第八条 开发区财政按区级体制管理,建立一级财政,设立一级金库。
第九条 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分行批准,可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办理有关业务,为开发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条 开发区建设资金的来源:
(一)开发区财政收入;
(二)市财政拨款;
(三)社会筹集;
(四)其它资金。
第十一条 开发区土地出让收入及收缴的各项费用,按国家规定上缴后,纳入开发区财政,全部用于开发区建设。
第十二条 开发区可建立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其它咨询、服务机构。

第三章 企业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行业的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符合国家规定注册资金标准,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总收入的3%以上;
(七)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九)企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第十四条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市科委同意报省科委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五条 企业应在开发区内银行开立帐户,需设外汇帐户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在开发区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开设外汇帐户。
第十六条 企业有权依法独立经营、自主决策、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采购生产资料,销售产品,按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依法招收、招聘、辞退职工,对职工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依法纳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向开发区财政、税务和企业管理机构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经考核不符合规定的,按规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再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迁移,需要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企业终止经营,应在清理债权、债务和财产前向开发区工商、税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对经营其未满十年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前款情况的,在清理债权、债务和财产前,应补交已减免的税款。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 开发区实行《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等由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对开发区引进项目、资金、技术、信息、人才等以及为开发区提供高新技术成果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鞍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2月17日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1]698号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现将《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纲要》和部即将下发的《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编制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辖区的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并组织贯彻落实。各地方制订发布的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请报备部公路司。

  附件: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纲要(2001-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道路 运输 规划


--------------------------------------------------------------------------------
抄 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处),部重点联系道路运输企业,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部科学研究院、部规划研究院、部公路科学研究所,部内有关司局。
--------------------------------------------------------------------------------







  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纲要(2001—2010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运输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社会运力紧张状况全面缓解,道路运输市场机制初步建立,运输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但与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2001年到2010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要时期,是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时期,道路运输业必须实现跨越式发展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为确定2001—2010年全国道路运输业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引导道路运输业持续、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方针

  道路运输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是:以人为本,优质服务;调整结构,加快发展;依法治运,规范市场;依靠科技,安全高效。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将满足社会需求作为运输发展的根本出发点。通过提高运输能力和服务水平,扩大服务领域,为社会提供畅通、安全、便捷、经济的运输供给,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2、坚持以结构调整为主线。通过优化结构,在保持运力适量增长的前提下,把发展的重点从“量”的增长转移到“质”的提高上来。

  3、坚持市场开放。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坚决打破地区封锁。

  4、坚持依法治运。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加快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

  5、坚持科技创新。加快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实现对传统产业的改造,全面提升行业整体素质。

  6、坚持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道路运输必须与其他运输方式紧密衔接,在综合运输体系中实现合理分工、共同发展。

  7、坚持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关系,转变职能,建立精简、高效、统一的道路运输管理体系。

  8、坚持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在发展道路运输生产的同时,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加强运政队伍建设,全面提高运政管理人员素质。

  二、工作目标

  “十五”期间道路运输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道路运输全行业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经营程度显著提高,科技进步主导作用明显增强,道路运输法制化进程取得明显进展,基本建立起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体系和安全、优质、高效的道路运输服务体系。

  到2010年,道路运输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运输能力、运输基础设施的有效供给能力明显增加;运输结构基本合理,骨干运输企业主导市场的作用明显增强;行业科技进步、运输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取得显著成果;运输法规体系基本健全 ;以“五纵七横”国道主干线为依托的快速客货运系统基本建立,以全国公路网为依托的干支相连、长短配套、遍布城乡的道路运输网络基本完善;道路运输业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行业发展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基本适应。

  具体指标是:

  1、运输量水平

  ——2005年,年完成道路客运量达到180亿人次,旅客周转量9500亿人公里,年均增长率分别是6%和7.5%;年完成道路货运量126亿吨,货物周转量8000亿吨公里,年均增长率分别为4%和6%。

  ——2010年,年完成道路客运量达到230亿人次、旅客周转量12416亿人公里,年均增长率分别为5%和5.5%,占各种运输方式总量的93%和60%;货运量达到153亿吨、货物周转量10457亿吨公里,年均增长率分别为4%和5.5%,占各种运输方式总量的80%和18%。

  2、站场设施水平

  ——2005年,全国规划的45个公路主枢纽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并使之成为区域性客货运输中心;形成3-5个实现自动分拣、机械化装卸的物流中心或货运中心。全国等级汽车客运站达到7800个,等级汽车货运站达到1870个。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或县至少具备一个二级客运站和一个等级货运站,

  ——2010年,全国规划的45个公路主枢纽基本建成。全国等级汽车客运站达到8600个,等级汽车货运站达到2300个,每个县级城市至少具备一个二级客运站和一个等级货运站。形成100个左右现代物流中心或货运中心,建设一批客货运输综合枢纽。

  3、运输装备水平

  ——2005年,全国营运客车总量达到163万辆,其中从事班车、包车、旅游客运的大中型客车总量达64万辆,大中型客车中高级客车所占比重达到10%以上、中级客车所占比重达到35%以上;营运货车达到485万辆,其中特种专用车占15%以上;普通载货汽车中厢式车占10%以上,重型车占10%以上。

  ——2010年,营运客车总量达到220万辆,其中大中型客车总量达到90万辆,大中型客车中高级客车所占比重达到25%以上,中级客车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营运货车达到550万辆,其中特种专用车占30%以上;普通载货汽车中厢式车占20%以上,重型车占20%以上。

  高速公路和国道主干线客运实现由高级客车为主经营,城乡客运要以中级客车和普通客车为主经营,淘汰农用车从事农村客运。

  货物运输大力发展集装箱车、厢式货车、特种专用车辆和载重量在8吨以上的重型柴油货车,加快普通敞蓬货车的厢式化进程。

  4、运输组织水平

  ——专业化。客运以班车客运为主导,旅游、包车客运为补充,在集约化经营的基础上,逐步实现长途客运结点化,中途客运直达化,短途客运公交化,出租车客运规范化。货运要大力发展快速货运、集装箱运输,促进化学危险货物、大型物件、冷藏保鲜货物等运输逐步实现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引导道路货运企业发展第三方物流服务。

  ——便捷化。以国道主干线公路为依托,大力发展快速客货运输。到2005年,重点干线运输基本实现400—500公里以内当日往返、1000公里以内24小时内到达。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全国快速客货运输网。

  ——安全生产。与2000年相比,2005年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事故率降低10%,重特大安全事故次数和死伤人数分别降低10%。到2010年,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事故率降低30%,重特大安全事故次数和死伤人数分别降低30%。

  ——服务质量。驾驶员、修理工、乘务员、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等重要岗位的从业人员全面推行持证上岗制度,驾驶员、危险品运输从业持证上岗率要达100%,其他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一、二级资质客货运输企业、二级以上客货运输站场国际质量认证率达到50%以上。客运“三优、三化”服务明显加强,货运商务事故率明显降低。

  ——班车通达率。2005年通公路的乡镇通班车率达到100%;行政村通班车率达到88%。到2010年,通公路的行政村通班车率达到90%。

  ——集约化经营。2005年,干线客运基本实现公司化经营。2010年全国形成50个左右主导行业发展方向的大型企业、众多中小型企业以及个体经营业户共同发展、分工合理、公平竞争的市场格局,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

  5、运输市场管理水平

  ——2010年基本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体系。

  ——2010年,基本形成以《道路运输法》为龙头、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相配套的完善齐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接轨的道路运输法规体系。

  ——2010年,80%以上运政管理人员达到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所有运政管理人员均通过专业化培训,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明显提高。

  6、汽车维修服务水平

  ——地级以上城市具备完成国内外各种车辆、各类维修的作业能力;县城具备完成国产车型各类维修和主要进口车型维护、小修的作业能力。一、二、三类汽车维修企业的比例达到1:3:6,每千辆车维修企业配备率达12(其中一、二类企业为3.5)。

  ——全部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主生产厂房面积达标,配备汽车废气抽排系统和有害粉尘集中系统、修车监视系统、汽车性能检测和汽车故障诊断设备,60%维修企业实现微机化管理。

  ——实现维修企业连锁经营,建立1—2个全国性的汽车维修品牌企业和若干个区域性汽车维修品牌企业;完成国省干线公路上的汽车维修救援网络的组建工作。

  7、运输辅助业水平

  ——规范货运代理经营行为,对危险货物和大型物件运输实行专业代理。

  ——驾驶员培训管理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培训质量得到有效保证。

  ——汽车租赁形成规模化、网络化格局,大中城市间实现联网经营。

  ——搬运装卸现代化、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明显提高,人力装卸劳动强度降低,操作安全得到保障。

  8、科技进步水平

  ——先进科学技术和设备广泛应用,行业科技含量明显提高,科技创新体系基本建立,科技进步对道路运输发展的贡献率达到50%以上。

  ——行业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以45个公路主枢纽为中心、各客货运输站场为结点,建立起面向全社会的客货运输信息服务网络和电子商务系统,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全国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

  9、可持续发展水平

  道路运输能源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单位能耗在现有基础上降低10%;对环境的污染明显减轻,营运车辆排放水平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10、对社会经济的贡献水平

  道路运输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2.3%,为社会提供1655万个就业岗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增强。

  三、主要措施

  (一)正确处理公路建设与发展运输的关系,充分认识发展运输的重要性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公路建设是基础,发展运输是目的”的思想,充分认识道路运输在交通行业发展中的重要性,增强加快发展道路运输业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努力实现道路运输业的跨越式发展。公路建设部门在规划、设计、建设公路时要充分考虑到运输生产和运输组织的需要,尽可能将公路的建设、规划与运输站场的布局结合起来。运输管理部门要根据公路建设的进展及时规划运输线路,组织客货运输,使公路建设与道路运输相互推动、协调发展。

  (二)加快发展,优化结构,增强行业竞争能力

  1、以企业资质管理为切入点,加快运输组织结构调整。

通过道路运输企业资质管理、推行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等政策措施,引导部分优势企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股份合作,兼并、联合、重组、收购、引进外资等形式,组建跨区域、跨行业的大型运输企业集团,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网络化、专业化经营;引导个体经营业户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实现公司化经营。要研究促进现代道路运输企业发展的新的经营模式,推进道路运输组织结构调整的进程。

  2、调整运力结构,发展高效低耗的新型运力。

  在高速公路客运中重点发展高级客车,在国省干线客运中发展中高级客车,在农村支线客运中发展适合农村市场需求的中级客车和普通客车,杜绝农用车、拖拉机、货车从事客运;在货运方面,要鼓励发展厢式、罐式运输车、半挂汽车列车、集装箱专用运输车、大吨位柴油车及危险品、鲜活、冷藏等专用运输车,限制和淘汰技术等级低于二级的老旧车辆和标记吨位改小及轴载质量超限的普通货车参加运输,禁止排放不达标的车辆、污染严重的老旧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对鼓励发展的新型运力,要认真研究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加快发展。

  3、通过加快产业布局和经营结构的调整,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要鼓励大型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形成全国性或区域性的运输企业集团,并引导其按“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调整企业经营结构,构建、发展企业经营网络,重点发展组织化程度和技术含量较高的客货运输业务。客运方面,主要以高速公路沿线中心城市为结点,发挥高速公路快速直达和道路运输班次多、密度大的优势,树立精品名牌意识,着力提高行业竞争力。同时,围绕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运输,大力发展旅游客运;货运方面,要发挥道路运输“门到门”的优势,完善货运网络,大力发展快件、零担班车、集装箱和危险货物运输。

  要引导中小企业在重点经营好普通货运、短途客运、农村客运的同时,引导它们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根据其资质条件从事区域性的特种运输服务,进一步发挥中小企业在活跃城乡经济、吸纳就业、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方面的作用。

  分地区、有重点地调整产业布局。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应重点发展长途客运的结点运输、快速客货运输等新型运输形式和物流,鼓励发展多式联运;在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应在发展传统运输的基础上,提高运输服务的覆盖面,鼓励发展以满足当地基本运输需求的运输形式和农村旅客运输,有重点地发展快速运输、物流和其它先进的运输形式,形成分布合理、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4、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出发点,大力发展农村运输。

  农村运输要以实现“村村通客车”为目标,引导运力合理布局,解决争热线、弃冷线和农村山区支线的问题。要开发安全性能好、经济可靠、适应农村道路的车辆,引导农村客运的经营业户组建规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从事农村客货运输。要以县为单位,适当减免农村客运车辆的交通税费,统一规划线路、站点、班次,引导汽车运输企业“车头向下”,发展城市至乡镇、行政村、集贸市场的环形班车线路,促进农村客运的发展。

  5、大力发展现代物流,加快货运企业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部等六部委制定的《关于加快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交通部《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加强对现代物流发展的指导,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发挥自身优势,扩展仓储、配送等运输功能和服务范围,建立和完善快捷准时、经济合理、用户满意的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物流体系,要推进道路运输企业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营销企业及铁路、水运、航运等运输方式的协调与合作,促进大型道路运输企业由承运人向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转型。通过引导运输企业向物流企业的转化,实现货运企业生产经营方式的彻底转变,向规模化、专业化、网络化发展。

  6、通过建立车辆技术保障体系,提高汽车维修服务能力。

  发展汽车车型特约专业化维修,推行汽车用品品牌连锁特许经营,逐步建立干线公路沿线维修救援系统,引导维修企业增加诊断检测设备和专用设备的投入,推广汽车不解体诊断技术,提高企业运用现代化维修与服务手段的能力。

  7、拓展运输辅助业的业务范围,发挥好运输服务功能。

  进一步发展各种运输方式间的旅客联运和货物联运;发展货运代理服务,逐步建立起适应道路运输市场需要、具有代办货运、仓储、中转等服务功能的货运代理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信息服务主体,建立公众运输信息服务平台,完善运输信息服务渠道,通过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不断提高信息服务的实效性;继续发展汽车租赁、驾校等服务业,开发新的服务项目和领域。

  (三)完善法律体系,改善和加强行业管理

  1、加快行业立法进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管理的法规框架体系,并加强法规的组织实施和执法工作。尽快出台《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法》,并逐步完善各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清理和修改不适应WTO原则的道路运输法规和规章。

  2、完善市场进入和退出机制,促进优胜劣汰。建立和完善资质管理制度、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和年审制度,提高并严格执行道路运输开业技术经济条件,鼓励发展公司化经营的市场经营主体,坚决清理和取缔运输车辆挂靠经营。除偏远农村、山区外,一般不再发展新的个体业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并引导现有个体业户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以个人参股形式进入运输企业从事经营。加强道路运输年审制度,对经济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发生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的经营者,要按有关规定降低其经营资质等级;情况特别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格,责令其退出市场。禁止个体运输业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3、清理审批项目,调整审批权限,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坚决废止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并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对必须坚持的审批项目,要明确审批标准,严格按程序审批,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除关系国计民生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业务继续实行审批制外,对于一般性的运输业务实行登记注册或报备制。要改革客运线路等业务审批制度,简化审批层次和手续。要积极推行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在2005年前高速公路客运线路审批全面实行招标制。

  4、打破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促进统一的道路运输市场的形成。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加快政企分开的进程,清理并废除带有地方封锁和行政垄断内容的法规和规章,打击以任何名义设置的各种具有歧视性和阻碍平等竞争的行为。

  5、继续加大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的力度,实现经营合理分工,鼓励实力强、服务和管理水平高的优势企业迅速发展,做大做强,在市场上发挥主导作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按资质标准实行企业资质等级的动态管理,促进企业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6、逐步改革价格管理体制。各地应根据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情况和各子行业的特点,分别开展客运、货运、车辆维修、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业的价格改革的试点工作,逐步减少政府定价,实行以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为主,扩大企业定价的自主权,利用价格引导行业实行适度竞争。

  7、推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对车辆驾驶员、危险品运输相关人员、车辆维修人员、车辆检测人员、乘(站)务员以及培训教学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四)理顺管理体制,加强运政队伍建设

  1、积极探索和改革道路运政管理体制。道路运政管理要在行政编制、管理经费、业务指导等方面加强行业管理的力度,运管机构经费要实行收支两条线;要统一机构名称,明确职责,建立起权责一致、管理顺畅、工作协调、行为规范、办事高效的道路运政管理体系。

  2、提高道路运政人员的法律、业务、职业道德和文化知识的总体素质,建立和健全运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运政人员管理机制,对严重违反纪律、玩忽职守的,要坚决清除出运政管理队伍。

  3、加强道路运政人员的岗前和在岗培训,坚持持证上岗制度。保证每年有半个月时间脱岗学习,鼓励道路运政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业务、文化知识。

  (五)大力推进道路运输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1、大力实施“科技兴运”战略,要利用市场机制,促进科技进步、技术创新与运输生产相结合,鼓励运输企业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开展科技合作,利用科研手段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2、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大力引进、开发、推广先进的运输设备、工艺和技术,推动运输设备、搬运装卸设备、机具的标准化建设,制定运输、包装、仓储相关的技术标准,适应物流服务、联合运输、集装箱运输的需要。

  3、大力推进信息化进程,推广使用全球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行车记录仪、电子监控系统、电子数据交换技术(EDI)和电子商务等各种先进技术和设备,鼓励开发智能交通运输系统(ITS),加强对网络环境下的道路运输应急系统、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调度和行车路线信息系统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发展货运信息服务网,加快建立以高速公路客运为骨干的客运信息网络,实现联网售票、异地售票和快速接驳;道路运输企业应加快建立内部管理信息网络,对营运车辆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输业务信息系统,并构成道路运输信息系统体系。

  4、积极实施道路运输可持续发展战略,突出注重环境保护。积极推广使用环保节能的运输车辆,鼓励发展以天燃气、液化气为燃料的环保型车辆,逐步使无铅汽油成为营运车辆的主要燃料。加强运输站场、车辆维修厂的污水、污物的处理,提倡利用雨水和循环用水清洗车辆。

  (六)强化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保障运输安全

  1、加强车辆的安全检测工作,提高运营车辆的安全性能。禁止安全条件和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营运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对从事高速客运和危险品运输的营运车辆要根据不同的运输要求提高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要按有关规定逐步取消客车的顶部行李架,推广使用大容量、下置式行李仓的客车。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安全责任奖惩制度。对具有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运输业户,要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强制其退出运输市场。

  3、强化道路运输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各级运政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运输车辆和站场的源头管理,强化对运输企业和运输站场的安全生产和运输工具技术性能的监督,严厉打击超载超限运输。

  (七)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1、广开资金渠道,鼓励对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多元化。继续采取国家投资、社会集资、市场融资、利用外资的政策,积极探索新的融资方式,保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和改造有充足的资金。要将70%以上的道路客货运附加费用于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对于已建成的项目可以采取转让经营权等方式筹集资金。

  道路运输站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必须纳入地方政府的统一规划,按计划逐步实施。在规划的统一指导下,要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加快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在重点加快公路主枢纽建设的同时,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规划、建设一批区域性道路运输枢纽,完善乡镇客货运站场,建立以大中城市为中心、与路网建设相协调、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道路运输站场体系。

  2、完善站场功能,拓宽服务领域。要根据运输市场需求的变化,对现有的公路主枢纽和其他道路运输站场进行改造,调整其规模和布局,增加必要的设施设备,充分发挥站场运输组织、信息服务、中转换装、装卸仓储和为旅客、货主、车辆提供必要服务的基本功能,同时要拓宽服务项目,扩大服务范围。要引导货运枢纽站场完善物流服务的功能,把货运枢纽站场逐步建成国际、国内多式联运的枢纽和区域性现代物流中心或货运中心。

  3、加强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发展综合运输枢纽。要大力提高客货运站场选址的科学性,争取在当地的城市规划中处于合理的位置,通过合理布局、完善功能,与城市交通和其他运输方式的站场实现良好衔接,逐步把公路枢纽发展成为城市综合运输枢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八)抓住机遇,加快西部地区道路运输业的发展

  树立“西部大开发、交通要先行”的思想,大力发展西部地区的道路运输业。西部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快道路运输主枢纽和客货站场的建设以及与之配套的道路运输基础设施的建设。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资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加强人才交流和培养,引进优秀人才、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充分利用西部地区丰富的旅游资源,大力发展旅游客运。

  (九)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国内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1、加快出入境汽车运输的发展。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双边和多边汽车运输协定,根据需要签署新的双边和多边汽车运输协定,继续进行有关便利国际汽车运输国际公约的研究,建立完善的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方式、方法和手段。

  2、要抓住我国加入WTO的机遇,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运输企业的运作方法和在成本核算、市场开发、服务水平、质量管理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先进的思想观念和实际操作经验,引进在现代物流、快速客运、快速货运、汽车租赁等方面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引进外资,鼓励我国有实力的企业与外国运输企业合作,争取短期内带动运输产品的升级换代和企业的结构调整。

  (十)抓好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1、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要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爱岗敬业、服务人民”的思想,提高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态度;要进行各种形式的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积极组织开展生动活泼、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的服务竞赛和文明创建活动,树立行业新风,不断推动服务质量的提高。

  2、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行业服务标准体系,引导运输企业、运输站场进行国际质量认证,大力提倡和推广标准化和规范化服务,促进企业管理水平和行业服务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