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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18:37  浏览:83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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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第60号令发布的《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基金。现将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的预算管理原则
教育费附加的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后,应按“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年初应按收支相等的数额编列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应按照收入情况安排支出,定期拨付同级教育部门,并且按照收入的入库数和支出的拨款数在月报中反映,逐级汇
总上报;年终决算时,在各级财政总决算中,此项收支平衡,应无结余,年度执行中收入大于支出的余额应全部拨给同级教育部门。
教育费附加的使用范围和程序,按《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执行。

二、预算科目
我部在去年12月23日印发的1990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修订对照表中,已增设了教育费附加收支科目,即在预算收入科目第十类“专款收入类”中,已增设第219款之一“教育费附加收入”一个“款”级科目;在预算支出科目第二十七类“专款支出类”中,已增设第287款
“教育费附加支出”一个“款”级科目。根据规定在预算上列收列支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和支出,适用这两个预算科目。

三、预算级次
铁道部系统、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收入”,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上交中央财政;其余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收入”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
有关“教育费附加收入”的缴库方式,由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
对8月1日以前计征的教育费附加收入仍按原办法执行,不再作调整。从8月1日起,有关教育费附加的预算管理原则、预算科目、预算级次以及附加率均按《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及本规定执行。



199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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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流感监测与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流感监测与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日,我国香港特区发生多起流感疫情,并有3名流感样病例患儿死亡,引起媒体及公众的高度关注。香港特区卫生部门已排除死亡病例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可能。实验室检测证明,近期香港报告的部分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分别由乙型和甲型流感H1N1亚型所致。
  根据我国内地流感流行病学监测数据,2007-2008监测年度我国流感活动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但是局部地区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仍时有发生。为有效预防控制流感疫情的扩散和传播,切实保障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顺利举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全国流感监测工作,努力提高监测系统的敏感性。各流感监测哨点医院要按照《全国流感监测方案》的要求,认真筛查流感样病例,做好病例的登记、报告和病例采样等工作。各网络实验室要及时开展病例标本的病毒分离工作,并按时送国家流感中心进行复核鉴定及抗原分析,以便及时了解病毒的变异情况。
  二、加强流感暴发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等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疫情监测,发现流感暴发疫情,应按照《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置。
  三、加强流感防治工作能力建设。各地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流感监测与防治工作专业人员的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测技术培训,做好相关检测试剂、耗材的储备工作,切实提高流感防治工作能力。
  四、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各地卫生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各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积极预防流感疫情发生和扩散,避免不必要的公众恐慌。
  特此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打开法律职业人视野的好书
——读谷辽海律师的《法治下的政府采购》
作者:苏秋琳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时间:2006年01月11日


  我总是相信,在一个人的生命中,在不可知的某一个时刻,会邂逅这样一场机缘,就此我们的心灵获得了全新的敞开。对读书人而言,那机缘往往只是一本貌似平常的小书。读谷辽海律师的新作———《法治下的政府采购》,在我的生活轨迹中,恰是这样一个机缘。

  2006年1月1日,是我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三周年和我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六周年的纪念日。日前,群众出版社出版了由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特聘的政府采购专家、高级律师谷辽海先生撰写的政府采购系列丛书第三卷《法治下的政府采购》。

  《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从政府采购制度的历史演变、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开始谈起,全面介绍了WTO《政府采购协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示范法》等公认的且普遍适用的政府采购规则的,对比分析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每个章节的缺陷和冲突,指出了两部法律所存在的尖锐矛盾。谷辽海律师认为,政府采购法属于国家的公共采购制度,相当于国家公共采购领域里的“宪法”,招标投标制度是属于这部“宪法”的核心内容和组成部分,不能在同一位阶存在着两部调整同一采购对象的法律,故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必须取消,必须纳入到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中。作者在书中认为,我国的这两部公共采购法律只有走向统一,明确公共采购市场的主管机关,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够彻底解决我国目前招标投标领域里普遍存在的黑箱操作行为。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法的缺位、缺陷以及与其他法律的冲突情形日渐显现,导致实践中缺少有效的具体的操作规程。为此,财政部出台了政府采购方面的系列行为规范,如:《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等。这些行政规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不足,但行政规章的位阶较低,其法律效力难以在实际工作中获得充分体现。前述提及的这些问题,我们在《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中都找到了相应的答案。

  由于我国的公共采购法律制度几乎完全是从国外移植的,作者在很多文章中对热点问题的分析和论证都是依照著名的国际公共采购规则,在引证这些国际规则的同时,介绍我国公共采购市场中的当事人、信息披露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及非公开的采购方式、评标专家制度、采购合同制度、供应商救济制度等等,对我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这两部公共采购法的每个章节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逐个地进行了深入剖析。故我们通读《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不仅对于我国公共采购制度的历史和现状会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对于世界上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也会有全面的了解。

  “言人未言之事,道人未道尽之理”一语可谓《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之形象表述。在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颁布的数年时间里,前后的大大小小案件也是频繁地在我国公共采购领域里发生,理论界也相继出现了有关的研究与探讨。而本书涵盖的内容极其广泛,以生动的形式阐述复杂的问题,一扫重理论轻实践之学界风气,是一本难能可贵的既重理论又重实践的著作。笔者认为,《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对于广大年轻律师开拓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服务市场具有指导意义,读者会从中获得很大的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