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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01:28  浏览:85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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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充分发挥工业园区的功能和作用,迅速推进我市的经济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位于北发[2001]37号文件第二条所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二条 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全权负责管理园区的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第三条 放宽企业项目准入条件,凡是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及我市环保要求的工业企业、项目,经管委会同意均可入园。

二、税 费

第四条 园区内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在园区内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除享受国家、自治区有关税
收优惠政策外,实行减免十年所得税优惠办法。其中前五年全免,后五年减半。减免量超过国家、自治区所规定的部份,企业照章缴纳,由财政集中设立企业技改研发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六条 园区内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日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商品外,免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七条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八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由企业提出中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加快固定资产折旧。

第九条 对在园区兴办的各类企业,除国家、自治区明确规定必须上缴的以外,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条 由事业性单位提供的有偿服务和各类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园区管委会归口代为收缴,定期与有关部门结算。

第十二条 园区内企业必须上交的有关规费,按规定的下限执行,并由管委会统收统支。

第十三条 实行收费公开制,通过公告及互联网形式定期动态公布《北海市企事业单位应收费用目录》(属国家、自治区规定必须收取的项目)。

第十四条 园区成立收费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园区企业减免费用执行情况。

三、用 地

第十五条 用地企业一次性缴纳地价款有困难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分期付款,也可以租赁方式用地。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兴建厂房及办公、生活设施。

第十六条 在园区的开发标淮厂房、基础设施、办公场所等项目,免交报建费用。

第十七条 园区内企业用地价格由管委会根据入园企业高新技术含量高低等因素确定。报政府批淮后实施。

第十八条 园区外企业迁入园区兴建工业项目,可与园区管委会等值置换土地,置换双方按协议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不再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管委会可以利用置换的土地进行综合开发。

四、服 务

第十九条 对园区项目建设实行“—站式”服务,特事特办。

第二十条 严格规范检查行为,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1次(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企业。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通过园区土地滚动开发建立项目孵化基金,并为园区内高新技术项目的孵化提供配套资金。

五、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如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比本办法更为优惠,按最优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00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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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化工部


化工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1995年7月19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认真作好化工行业特有工种(以下统称化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促进化工行业职工队伍素质提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化学工业部人事教育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化工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化工职业技能鉴定规则(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和审核);
2.制定化工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3.对化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4.组建和管理化工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5.审核化工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批准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6.负责化工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审核与认定,报经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核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考评员胸卡,并对考评员实行综合管理。
7.审批化工职业技能鉴定试题,核发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8.对化工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或集团公司劳资部门负责管理本省或本公司化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本省或本公司化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
2.负责向化工部人事教育司申报本省或本公司需要建立化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3.管理本省或本公司化工职业技能鉴定站;
4.负责本省或本公司化工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推荐工作;
5.承担化工部人事教育司安排或本地区委托的各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条 化工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指导、直辖市化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化工职业技能鉴定站条件,负责化工职业技能鉴定站资格审查,筹建和管理化工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实施化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参与制定化工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3.制定化工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4.指导化工行业企业内部工人考核,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5.加强与有关地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联系与协调;
6.积极参与推动本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 化工职业技能鉴定站是具体承担化工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机构。设立化工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条件:
1.具有熟习所鉴定的化工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
2.具有与所鉴定的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安全操作设备和考核场地;
3.具有与所鉴定的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及设施。
4.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化工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同意,报化工部人事教育司审核,经劳动部批准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报化工部人事教育司备案。
第八条 化工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职业技能鉴定站收费标准,按站所在地区财政、劳动部门规定收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站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
第九条 化工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规则:
1.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保证鉴定质量;
2.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并按国家或化工部批准的鉴定试题组织鉴定,不可自行编制试题;
3.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4.职业技能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5.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工种和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6.化工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当接受化工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鉴定技术等级技能的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需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一条 化工职业技能鉴定站要在获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并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员在鉴定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化工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包括:
1.从事化工的职工、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工种的,应实行技能鉴定。
2.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化工的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应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3.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乡镇企业)自愿参加化工职业技能鉴定。报名后,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已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工种,按其申报的条件执行;未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工种,原则按以下条件执行:
1.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实体的毕(结)业生,或通过自学达到初级技术水平的劳动者,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职业技能鉴定;
2.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5年的,或经本单位劳动部门同意并经批准和教育部门组织中级技术等级培训,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经评估合格的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3.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或经劳动部门批准的正规高级技术等级培训结业,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高级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高级职业技术培训班的毕(结)业生,可根据招收对象申报相应的技术等级、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
4.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具备考评技师条件,可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5.取得《技师合格证书》三年以上,且具备考评高级技师条件,可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6.参加国家、部(省)、地(市)级技术等级比赛获前三名者,视比赛项目和技术等级标准的水平,经化工部、省化工厅(局)、企业集团劳动工资部门批准,可进行高一级技能鉴定;
7.有特殊技能或特殊贡献者,经化工部人事教育司批准可不受工作时间限制,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
第十五条 化工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建立化工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各职业技能鉴定站从以上题库中提取试题组织鉴定。题库未建立之前,由部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人员编制鉴定试题。
第十六条 经化工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合格者,由化工部人教司核准颁发国家统一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上述证书由职业技能鉴定站在证书考核机构栏盖章,并按规定由劳动工资部门在证书照片处和发证机关栏分别加盖钢印及红印后有效。上述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国家对劳动者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以及工资分配等主要依据,也是其境外就业、劳务输出、办理职业技能水平、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十八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化工部劳动部门统一组织进行,三年评估一次。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执行考核计划和考核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考核收费、考核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工作的反映等情况。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将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第二十条 暂不具备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条件的单位,仍由各级工人考核委员会负责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劳资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同意吉林省延吉市与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市开展边境四日游活动的复函

国家旅游局


关于同意吉林省延吉市与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市开展边境四日游活动的复函
国家旅游局


(1992年6月15日 国家旅游局)


吉林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已于1992年6月2日批准你省延吉市与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市开展对等交换边境四日游活动(以下简称延吉四日游)。现函复如下:
一、延吉四日游先试办一年,我方全年出游人数控在1000人以内,对方来人不限。以吉林省旅游局为主管部门,以国旅延边支社为承办单位,交通运输事宜以吉林省交通厅为主。试办期届满前,应认真总结经验并就继续进行这项业务的必要性及改进办法提出意见,报国家旅游局重
新审定。
二、延吉四日游的路线为延吉—图门—珲春—克拉斯基诺—波塞图—符拉迪沃斯托克,以珲春(长岭)和克拉斯基诺为出入境口岸。有关运输事项,按原中苏两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人员往来手续按原中苏互免团体旅游签证协议办理。
三、延吉四日游采取双方对等互惠的结算方式,不动用货币,差额部分可用商品偿付。
四、我方参游人员必须自费且限在吉林省有常住户口的居民,省外人员一律不得参游。双方参游人员均须持用本国护照或代替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俄方人员不能持用身份证加附页),我方人员须持我国普通护照。
五、我方参游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六、开展延吉四日游,应注意防止任意扩大参游范围、异地申办护照、滞留不归、公费旅游以及借旅游渠道进行移民或从事公务活动等现象,确保自费旅游健康发展。
请对延吉四日游活动加强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责成四日游主管部门和承办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制定管理办法和组团细则,报省政府审批,报我局备案。一俟上述准备工作就绪,延吉四日游活动即可正式开展。



199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