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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接收彩票监管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31:20  浏览:98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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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接收彩票监管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接收彩票监管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于1999年12月共同下发了《关于移交彩票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字〔1999〕42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移交工作的主要事项作了规定。为了更好地完成彩票监管职能移交,使地方财政部门尽快开展监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是本地区彩票市场的行政管理部门。按《通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驻各地方分支机构将本地区彩票市场监管权移交给同级财政部门后,地方彩票市场的监管职能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批准的有关彩票管理制度和规定仍然有效,财政部门要完整地接管有关档案材料,尽快熟悉有关彩票管理制度和规定,积极主动地与民政和体育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三、地方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能包括:
1.管理彩票市场。打击非法发行彩票,查处违规发行和销售彩票的行为。
2.监督和控制彩票发行额度,审批彩票发行和销售方案。
3.监督和管理彩票公益金(社会福利基金)的分配、使用。
四、为加强彩票市场监管,重申以下彩票管理制度和规定中的重要内容:
1.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
2.不得无额度或超额度发行彩票。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在对各地方下达彩票额度时,要同时抄报给地方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按此监督和控制当地民政和体育部门的彩票发行规模。
3.不得擅自改变彩票资金分配比例。奖金返还比例不得低于50%,公益金比例不得低于30%,发行印制成本比例不得高于20%。
4.未经财政部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所属彩票发行机构同意,任何地方不得擅自变更彩票发行方法和游戏规则。即开型彩票奖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电脑传统型彩票累积最高奖单注不得超过500万元。销售方案不符合规定,安全措施不落实,财政部门不予批准发行和销售

5.严格执行返奖规定。500元以下的奖级要全部用现金方式兑奖,500元以上的奖级兑奖,可由中奖者任选现金兑奖或实物兑奖。用于兑奖的实物必须是家庭实用、质量好、当前市场畅销的名优产品,且其公布价值必须低于当地市场批零售价中间价。凡以批发价购买实物产生的
实际差价,必须计入奖金,全部用于奖励中奖者。兑奖规定必须在销售现场的重要位置以醒目的方式张榜公告,并在其他宣传媒体上明确公布。
6.体育和福利彩票的公益金(社会福利基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的《关于印发〈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体经济字〔1998〕365号)和财政部与民政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财社字〔1998〕124号)中规定的范围使用,禁止挪用,并要向社会公布公益金和社会福利基金的分配、使用情况。
五、财政部门要及时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可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规行为、通报批评、扣减彩票发行额度、暂停彩票发行资格等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上一级财政部门,重大违规问题要上报财政部。



200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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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7〕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延有关单位:

《延安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延安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则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机制,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三、本规则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总称。

四、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均应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各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报送有隶属关系的机关备案外,应当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查备案。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为多个政府部门的,由主办的政府部门报送备案。

五、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应当报备的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备。

六、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每年应对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进行通报。

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协助县区政府作好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和通报。

七、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2份、电子文本1份。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1份。

(四)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制定审核意见1份。

八、对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市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报备材料不全的,不予备案审查。

九、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自收到备案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专业性比较强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十、对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需要制定机关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报送材料或者说明情况;需要有关单位协助审查或者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回复书面意见。

十一、备案审查中,发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向制定机关发出纠错意见书。

十二、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纠错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改正,并书面回复办理结果。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改变;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直接予以撤销。

十三、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受理备案的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本机关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十四、受理备案的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向社会公布经审查予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十五、制定机关违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不按规定报送备案、1年内制发2件及以上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六、政府法制办公室未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或对发现的问题不予纠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七、政府部门法制机构未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审核、报送备案,或者经其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后被发现仍然存在违法问题的,由其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其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教财〔2003〕97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适应江苏高等教育改革的新形势,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省政府决定设立“江苏省政府奖学金”。《江苏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已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适应高等教育改革的新形势,努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刻苦学习,拼搏进取,全面提高综合素质,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特设立江苏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省政府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是江苏省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资助的对象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院(系)、班级等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爱护公物,尊敬师长,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积极参加科技活动和社会活动,学习成绩优秀;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军事训练和公益劳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5.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困难的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先推荐。

第五条 各高等学校可按照省政府奖学金基本申报条件,结合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推荐。经学校综合考评推荐申报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再推荐申报省政府奖学金。

第六条 在校大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省政府奖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或通报批评二次以上者;

2.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有悖于《大学生行为准则》者;

3.学年内课程有补考科目者;

4.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者,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七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省政府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10月份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1月底前评审完毕。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全省各普通高校上一年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在每年9月底前确定并公布各高等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的推荐名额,对重点高校和师范、农林、民族、水利、地矿等专业的学生以及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适当给予倾斜。

第十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对照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每年可连续申请),并于每年的10月15日前提交《江苏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等申请材料。学校在限额内进行评审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200X年江苏省政府奖学金申报名单》(见附件2)一式三份和加盖学校评审意见的《江苏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定。

 

第五章 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接到各高等学校报送的推荐名单等有关材料后,在一个月之内会商审核完毕并将经费拨给有关学校,由学校统一发放给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

第十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各高等学校要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之前,应将经初审后的推荐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各高等学校对省政府奖学金要专款专用,奖学金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执行,及时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做好对学生的“省政府奖学金”使用的指导工作,并接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