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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禁止非法穿着和生产、销售人民警察服装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15:34:03  浏览:86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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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禁止非法穿着和生产、销售人民警察服装的通告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禁止非法穿着和生产、销售人民警察服装的通告
公安部

通告
人民警察服装是人民警察的标志,人民警察穿着警服是依法执行警务的需要,非人民警察一律不准穿着警服。人民警察服装是由公安部统一定点生产、统一计划供应的专用装备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生产和销售。但是,近几年来,私自生产、销售和滥着警服的问题十分突出
,不仅影响人民警察形象和正常执行警务活动,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不良影响。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此,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穿着人民警察服装。除经国务院批准的着人民警察服装范围规定的公安干警(含企事业公安),国家安全干警,劳改、劳教单位干警,法院、检察院的法警穿着警服外,其他任何人员都不得穿着警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建立的企事业公安机构的干
部,也不准穿着警服。在本通告发布后一个月内,违反着装范围规定的着装人员必须全部停止穿着警服,将帽徽、领花、符号、领带等专用标志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已穿着的警服,必须改制(拆除肩袢及黄、红色袖、裤线),方可当便服穿着。
二、严禁非法生产警服和警服专用标志。警服和警服专用标志(指现行警服钮扣、橄榄色布以及帽微、领花、符号、领带、领带卡等)由公安部颁发生产许可证定点生产。定点生产的工厂,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下达的指标生产,不准计划外私自加工生产、销售。一经发现,即吊销生产
许可证,并按照协议(合同)撤销其承担的生产任务,按有关规定处罚。非定点厂生产警服和警服专用标志,均属非法,违者由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严禁私自销售警服和警服专用标志。警服和专用标志属于统一计划、价拨物资,不得在市场买卖。不论任何单位或个人,凡私自销售警服、警服专用标志和专用材料及其仿制品(颜色相同、制式相仿)的,一律没收,对责任人酌情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按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无照经营的,予以取缔查封。
四、严格检查、纠察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值勤纠察。在本通告发布一个月后,纠察人员除检查、纠正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外,还要认真检查穿着警服人员的证件,发现非法着警服者,带回勤务派出单位,责令写出检查,没收警服。如单位擅自着装的,应通知其所在
单位派人领回处理。对穿着警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惩处。
五、对检查没收的警服和专用材料,由商业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处理,变价处理的价款,按罚没收入交地方财政部门。



199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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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现将《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按要求合理使用、逐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31号、财政部财商字〔1995〕396号及《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和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1997〕
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构成及规模
(一)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市级预算安排和中央补助构成。
(二)各区粮食风险基金由区级预算安排及市级财政返还的居民口粮价差补贴款构成,其规模各区可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最低规模不得少于上年度市财政返还的30%,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备案执行。
(三)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各县原体制内的粮食亏损补贴款、市级财政返还的居民口粮价差补贴款及县级预算安排构成,风险基金的最低规模各县可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原体制内粮食亏损补贴指标扣除当年口粮价差补贴后的余额,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财政局
备案执行。
第三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四条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用途使用,区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原则上比照制定,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市政府为平衡粮食市场,委托国有粮食企业吞吐调节粮食供求,保持合理的储备粮食需支付、代垫的利息和费用。
(二)市政府为平抑粮食销售价格,以低于成本价售出粮食发生的价差损失。
对国家定购粮食实行的价外加价补贴和保护价收购所需的价差损失补贴。
国有粮食企业执行国家限价政策销售居民口粮、口油发生的价差损失补贴。
(三)对密云水库移民和京郊边远山区农民吃粮困难给予的补贴。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使用范围。
区县级粮食风险基金除按上述内容使用外,可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用于其他粮食政策性业务开支。
第五条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开支标准及补贴办法
(一)地方储备粮食利息、费用补贴,按市财政局核定的补贴标准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补贴标准时,由市财政商有关部门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相应调整。市财政局根据粮食部门上报的储备情况按季预拨,年终清算。
(二)国家定购粮食补贴,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确定收购数量及价外补贴标准,在收购前及时预拨给粮食部门,定购粮收购任务完成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三)粮食保护价收购补贴,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收购政策、数量及补贴标准和实际损失情况,经审核批准后拨补。
(四)国有粮食企业执行限价政策销售口粮、口油发生的价差损失,由市粮食局提供限价期间居民口粮、口油销售及价差损失情况,由市财政局审核并按确定的补贴标准拨补。
(五)对密云水库移民和京郊边远山区农民吃粮困难补助?由各区县财政部门核实情况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与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拨补。
第六条 对市、区县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市财政局在市农业发展银行建立“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粮食风险基金建立专户后,市财政局安排专人负责帐簿登记、凭证汇总等日常管理,区县财政在市农发行区县支行建立区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具体管理可比照上述办
法制定。
第七条 中央规定我市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中地方自筹部分列入市财政预算,市财政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第十二类“政策性补贴支出类”第235款之一,“粮食风险基金”科目下“省级自筹粮食风险基金”科目,反映我市自筹粮食风险基金的列支情况。超
过最低规模部分的自筹款,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各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区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原则上比照执行。
第八条 粮食风险基金年度结余,全额转入下年滚动使用,粮食风险基金存款利息转增本金。北京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市自筹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支用、结余等项的监管工作,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应资料。市财政局委托市农业发展银行办理拨款事宜,市农业发展银行接市财政下达
《粮食风险基金拨款通知》后3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如数拨出款项。
第九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财务管理。粮食企业在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内发生的支出,不得自行列入“应收补贴款”科目,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作“应收补贴款”帐务处理,凡与企业盈亏有关的列入盈亏,凡属于结算性的补贴,不列入盈亏。企业收到拨补的款项后,要及时
冲减“应收补贴款”。
第十条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每年财政年度终了后,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单位和区县财政局编制粮食风险基金决算,于次年2月底以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并清算各类款项。按中央要求每年财政年度终了后,由市财政局编制粮食风险基金决算,于次
年3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是发展农业、稳定市场、保护农民和城镇居民利益的一项重大措施,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会同有关部门管好用好粮食风险基金。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
虚报冒领。
第十二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7年6月13日
制约社区矫正发展的因素及对策展望

周小平 宋立军

如果将社区矫正的起始日看成是2003年7月10日两院两部发布《通知》之日起,那么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开展两年多了。而上海早在2002年8月就率先在徐汇、普陀和闸北三个区进行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因而也可以说,中国社区矫正已经走过了第三个年头。至今已经有18个省(区、市)进行了试点,江苏省于今年全省范围内实施。在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思考其中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一些前瞻性的思考。

一、当前制约社区矫正发展的主要因素有:
(一)社区建设的不成熟,决定了社区矫正基础不牢。没有社区就没有社区矫正,没有成熟的社区就不可能形成成熟的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中国社会长期强政府弱社会。在个人与政府之间缺乏有效的缓冲地带。这个缓冲地带,就是社区。德国社会学家F·滕尼斯认为,社区是“一种由具有共同价值观念的同质人口所组成的关系密切、守望相助、存在一种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关系的社会团体。人们加入这一团体,并不是根据自己意愿的选择,而是因为他生长在这个团体。”成熟的社区不仅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更重要的是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公平、正义、人道、宽容等等观念产生的土壤。按照滕尼斯的观点,社区中的人的社会关系的特点应该是“关系密切、守望相助、富有人情味”。而过去,我们(特别是城市居民)更倾向于把自己纳入到单位中,作为“单位人”的角色而出现。社区建设滞后,导致人们在社区中难以找到自己的角色定位,一些人因此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数量不足,素质不高,制约了社区矫正的创造性发展。从一些地方试点情况看,第一批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原监狱民警、原学校教育工作者、现街道司法工作者、社会招聘人员组成。他们年龄偏大、学历偏低,普遍缺乏基本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经验,其思想观念多与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相悖,限制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化和专业化发展。司法所的人员普遍较少,有的街道只有一至二名司法工作人员且多数是兼职,真正用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时间很少。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从未受过法律的教育,甚至还出现了某些常识性错误。

(三)法律规定与实践的冲突,影响社区矫正深入发展。 随着社区矫正的开展,人们已经意识到,现行的法律与当前社区矫正的发展形势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涉及社区矫正的有关条款存在着滞后的问题。一是主体的不适应。例如从现实看,社区矫正按照两院两部的通知精神是由司法部门来实施的,而不是由公安来执行,这无疑是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但却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二是程序方面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监狱办理假释、监外执行的手续多、效率低;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信息不能及时;对人户分离的对象,户籍地与居住地之间缺乏衔接等。

二、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前瞻性思考

(一)加快宏观指导下的地方立法进程。为了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的有效性,国家应该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但是由于中国地域广阔,各地区(社区)的情况不同,因而不宜制定统一的《社区矫正法》,最好是按照《立法法》的权限,进行地方立法。国家可以制定一部原则性较强的具有指导性的《社区矫正指导法》,既便于从宏观上进行指导,又利于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地方立法要有地方特色,要力戒社区矫正工作表面整齐划一,实际操作实效甚微的状况。

(二)适当扩大社区矫正适用范围。长期以来,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一直很窄。从数量上讲,管制刑适用率为1.26%,缓刑适用率为14.7%,假释率为1.63%,监外执行罪犯占押犯总数的1.13%。与国外社区矫正的比例相比,显然过低,宜增加比例。从对象上讲,目前只是原则上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但条件又相当的苛刻。有人提出,要在两个层面上考虑扩大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一是从年龄和生理角度看,未成年犯要优先适用社区矫正处遇,老、弱、病残、孕也应尽可能从宽处罚,适用社区矫正;二是从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角度看,轻罪犯和过失犯,从有利于改过自新出发,能社区矫正的就绝不监禁矫正。同时,逐渐将劳动教养纳入社区矫正体系中来。

(三)努力探索个案矫正工作。调研中发现,许多人认为,社区矫正工作不能停留在表面,而应重点放在个案矫正上。个案社会工作的特点是通过一对一的直接方式提供给案主需要的帮助。这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社会工作方法,需要专业人员去实施。华东理工大学副教授费梅苹女士认为:运用个案社会工作方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矫正主要从三个层面(心理层面、认知层面、社会关系层面)介入。

(四)及早制定防止社区矫正对象再犯预案。首先,要做好再犯预测工作,把好矫正对象接收关,防止矫正对象危害社区成员,影响正常的社区秩序。其次,要对拒绝矫正和侵害社区成员(含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志愿者)行为进行有效防范。我们调研时发现,有的矫正机关只派一名女工作人员单独与男性矫正对象谈话,这使矫正对象性侵犯行为成为可能。志愿者往往单独行动,也容易遭遇意外。

(五)强化社区矫正中的法律监督。缺少监督,社区矫正就会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要建立健全法律监督体系,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同时,要充分保护矫正对象隐私权等合法权益,防止由于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介入,使矫正对象私权利受到侵犯。

(六)加强国际区际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交流与合作,有利于我们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博采众长,创新发展。例如,美国专家已经认识到,缓刑的监督应该在社区中,而不应在机构性的矫正场所。这就提醒我们,机构性矫正模式要慎重选择。我们更应重视与港澳台地区社区矫正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台湾地区与大陆与许多相似的历史人文传统,其经过实证评估的经验对大陆有很大价值。例如,台湾学者已经认识到:“虽或机构性监禁措施有其长期缺点之存在,然而,无论如何,它仍然无法完全由社区矫正处遇措施完全替代,机构性监禁措施自古即已存在,未来必然也会存在,或许只是替换他种形式出现罢!”这对于目前过于强调社区矫正价值而忽视监狱对罪犯的矫正功能的人来说,值得警惕和反思。

周小平: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宋立军: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
电邮:slj405@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