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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度省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8:17:15  浏览:99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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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度省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度省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5]4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重点项目建设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重点办研究制定的《2005年度省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2005年度省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省重点办
(二○○五年三月)

  2005年全省安排重点建设项目343个,总投资4424亿元,其中,在建重点项目180个,总投资2115亿元,年度投资计划430亿元;预备重点项目163个,总投资2309亿元,重点项目建设任务十分繁重。为加强重点项目管理,确保完成重点建设任务,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加强项目分级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3〕358号),研究制定了2005年度省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办法。
  
  一、分类管理。对2005年度省重点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为考核类和跟踪服务类。

  (一)考核类项目:国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项目以及民营、外资类项目中的特许经营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要对这些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做好组织、协调、检查、督促、推进等工作,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目标任务。年底由省重点办牵头负责对项目业主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参建单位的业绩信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表彰通报。

  (二)跟踪服务类项目:除考核类外的其他省重点建设项目,不进行评比和考核。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这类项目要依法管理,加强质量、安全检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跟踪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二、分级管理。为进一步落实省和设区市对省重点项目建设的职责,充分发挥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省重点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为省级为主管理的省重点项目(以下简称省级项目)和设区市为主管理的省重点项目(以下简称市级项目)。省属及跨地区的重大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为主负责监管和服务,其它项目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为主负责监管和服务。

  (一)省重点办主要职责:

  1.组织制订下达省重点项目年度目标任务。

  2.负责组织检查、督促、指导、协调等工作,协调解决跨设区市、跨部门的省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督促各设区市推进省重点建设项目进度;牵头组织对省重点建设进展以及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3.每月对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完成投资、资金到位、形象进度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全省重点建设运行情况,并向省政府报送分析材料。

  4.安排布置省重点项目参建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业绩信誉考核评价工作,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对省级项目的参建单位业绩信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收集、汇总市级项目的评价情况,公布全省重点项目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考核评价结果。

  5.对考核类项目完成年度目标情况进行考核评比、表彰。

  (二)省直单位主要职责:

  1.对本行业的省级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管,协调解决存在的有关问题,分行业对市级项目进行指导、督促。

  2.及时向省重点办报告省级项目的建设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按职责分工,组织或配合省重点办对省级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4.配合省重点办对省级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以及参建单位业绩考核。

  (三)设区市主要职责

  1.对本市辖区范围内重点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全面监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本市辖区范围内重点项目的各项服务、协调工作,本级职能内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省重点办报告。

  2.设区市重点办作为政府管理重点项目的工作机构,负责跟踪了解、监督检查本市辖区范围内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每月对本市辖区范围内重点项目的投资完成、资金到位、形象进度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运行情况,并向省重点办报送分析材料。

  3.设区市重点办负责组织对本市辖区范围内重点项目的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和各参建单位业绩信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汇总报送省重点办。

  4.配合省重点办开展协调、检查工作。

  (四)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

  1.全面落实重点项目年度目标任务。

  2.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建设情况、存在问题和需要解决的事项。

  3.组织参建单位开展立功竞赛和业绩信誉登记考评。向省、市重点办报备签订的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基本情况,开展业绩信誉考评并于年底将考评结果报送省、市重点办。竣工的项目应于交工验收时及时组织考评。

  4.指定专人每月向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报表,信息报送办法由省重点办另行制定。

  三、考核评比。省重点办负责组织对考核类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及其重点办、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完成重点项目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并通报考核结果。考核评比分为较好、一般、较差,具体考核评比办法由省重点办另行制定下发。对项目工作完成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届时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加强沟通协调。省重点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的主要目的是,明确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重点建设任务。各级各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圆满完成全省重点项目建设目标任务。

  附件:省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名单

附件:

省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考核名单

  一、考核类:共205个,其中,在建111个,预备94个。

  (一)省级为主管理的省重点项目(68个,其中:在建45个,预备24个)

  1.省交通厅、省高指

  在建项目:

  (1)福州长乐国际机场高速公路一期

  (2)浦城至南平高速公路

  (3)龙岩至长汀高速公路

  (4)泉州至三明高速公路
 
  (5)京福高速公路福建段二期(邵三高速公路)

  (6)福州湾边大桥及接线工程

  (7)年万里农村路网工程

  预备项目:

  (1)福州长乐国际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工程

  (2)京福同三国道主干线福州绕城公路

  (3)永(安)武(平)高速公路

  (4)福泉高速公路莆田至秀屿支线

  2.省地铁总公司

  在建项目:

  (1)赣龙铁路(福建段)

  (2)福州至厦门铁路

  (3)温州至福州铁路(福建段)

  预备项目:

  (1)厦深铁路(福建段)

  (2)龙厦铁路

  3.省电力有限公司

  在建项目:

  (1)福建省主干电网工程:500千伏工程、220千伏工程

  (2)福建省县城电网建设改造工程

  (3)尤溪街面水电站

  预备项目:

  (1)仙游抽水蓄能电站

  4.省LNG筹建办

  在建项目:

  (1)福建液化天然气(LNG)总体项目

  5.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

  在建项目:

  (1)龙岩坑口火电厂

  (2)晋江热电厂

  (3)福建省煤炭工业集团中型煤矿项目

  6.国电集团公司

  在建项目:

  (1)福建南埔电厂一期

  预备项目:

  (1)福州江阴火电厂一期

  7.华夏电力公司

  在建项目:

  (1)厦门嵩屿电厂二期

  8.华电集团福建公司

  在建项目:

  (1)南平照口水电站

  (2)龙岩白沙水库电站

  (3)宁德洪口电站

  (4)寿宁牛头山水电站

  预备项目:

  (1)福州可门火电厂一期

  9.大唐电力集团公司

  在建项目:

  (1)漳浦六鳌风力发电场

  预备项目:

  (1)宁德火电厂一期

  10.华能电力福州分公司

  预备项目:

  (1)华能福州电厂三期工程

  11.龙源电力集团公司

  在建项目:

  (1)平潭长江澳风电场二期

  12.省核电办

  预备项目:

  (1)福建惠安核电站一期

  13.省石化重点办

  预备项目:

  (1)福建炼化一体化项目

  14.省石化集团公司

  在建项目:

  (1)福建三明正茂三聚氰胺项目

  预备项目:

  (1)福建石化集团45万吨/年聚氯乙烯项目

  (2)三明化工熔融尿素项目

  15.省冶金集团总公司

  预备项目:

  (1)三钢中厚板生产线改建项目

  (2)南平铝业铝型材改扩建项目

  (3)宁化行洛坑钨矿开采项目

  16.省建材(控股)公司

  预备项目:

  (1)福建水泥公司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8#窑)

  (2)永定兴鑫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二期(9#窑)

  17.省汽车工业(集团)公司

  在建项目:

  (1)省汽与戴克合资生产轻型商用客车项目

  18.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在建项目:

  (1)厦船重工异地改造二期工程

  (2)福宁船舶重工改扩建项目

  19.省轻纺(控股)公司

  预备项目:

  (1)福建省青纸林纸一体化项目

  (2)福建南纸林纸一体化项目

  (3)福建(永安)纺织化纤有机改扩建PVA项目

  20.省粮食局

  在建项目:

  (1)省级粮食储备库:漳州浦口省级粮食储备库、泉州安溪省级粮食储备库

  21.省林业厅

  在建项目:

  (1)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

  (2)福州人造板三期项目

  22.省海洋与渔业局

  在建项目:

  (1)福建省国家级中心渔港项目:晋江深沪中心渔港、东山大澳中心渔港、连江黄岐中心渔港

  23.省气象局

  预备项目:

  (1)福建沿海及台湾海峡气象防灾减灾服务体系

  24.省信息产业厅

  在建项目:

  (1)福建省无线电监测系统

  25.省教育厅

  在建项目:

  (1)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
  
  26.省文化厅

  在建项目:

  (1)福建大剧院

  (2)福建昙石山遗址保护和博物馆项目

  27.省卫生厅

  在建项目:

  (1)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业医疗救治体系建设

  (2)医大附属协和医院外科病房综合楼

  (3)福建医大附属第一医院外科综合楼

  (4)福建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8.省体育局

  在建项目:

  (1)福建运动职业技术学院

  29.省广电集团

  在建项目:

  (1)省广播电视中心

  (2)数字电视整体平移工程

  30.省农科院

  在建项目:

  (1)省农科院农业高新技术实验大楼

  (二)设区市为主管理的省重点项目(137个,其中,在建66个,预备70个)。

  1.福州

  在建项目:

  (1)福州湾边互通式立交工程

  (2)福州浦上大桥

  (3)福州南江滨路

  (4)罗源湾港区狮岐码头

  (5)福州软件园三期(含福大软件学院)

  (6)闽江学院三期

  (7)福州船政文化旅游开发项目

  (8)福州粮食批发市场

  (9)福州江阴港区2#、3#泊位码头(外资)

  (10)福州松下港区康宏码头(民营)

  (11)永泰界竹口水电站(民营)

  (12)福清东壁岛围垦(民营)

  (13)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民营)

  预备项目:

  (1)平潭海峡大桥

  (2)福州港可门作业区4#、5#码头

  (3)罗源湾碧里作业区4#、5#码头

  (4)福州洋里污水处理厂二期

  (5)福州连坂污水处理工程

  (6)福州市红庙岭垃圾焚烧发电厂

  (7)长乐滨海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工程

  (8)闽江下游福州市南港北岸防洪工程

  (9)福州南台岛内河整治工程

  (10)福州三环路二期

  (11)福州三坊七巷保护和开发建设

  (12)福州软件园四期

  (13)福州市传染病艾滋病治疗中心

  (14)福建建滔5万吨级液体化工码头(外资)

  (15)福州松下港区元洪二期码头(外资)

  (16)福州鑫海码头(民营)

  (17)永泰县龙湘水电站(民营)

  2.厦门

  在建项目:

  (1)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建

  (2)厦门古龙集团易地搬迁改造项目

  (3)厦门钨业钴酸锂粉末产业化项目

  (4)厦华液晶显示器项目

  (5)厦门汽车工业城(含金龙汽车异地搬迁一期工程)

  (6)厦大集美校区(医学院、生命学院、国际学院)

  (7)华侨大学厦门校区

  (8)厦门理工学院

  (9)厦门( 集美 )软件园

  (10)厦门国际会议中心

  (11)厦门岛外快速路

  (12)厦门同安城南市政道路

  (13)厦门区港联动一期工程

  (14)厦门嵩屿港区一期工程(外资)

  (15)厦门湾海沧港区一期工程(1、4、5号泊位)(外资)

  (16)厦门港国际旅游码头(外资)

  预备项目:

  (1)厦门东通道及连接线工程

  (2)厦门中药厂易地搬迁工程

  (3)厦门中科高科技产业基地二期

  (4)厦门粉煤灰超细纤维配抄特种纸产业化项目

  (5)厦门软件学院

  (6)厦门海湾大道

  (7)厦门园博园项目

  (8)厦门(翔安)汽车交易市场一期工程

  (9)厦门东部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民营)

  3.泉州

  在建项目:

  (1)泉州市沿海大通道(省道201线泉州段)

  (2)福建新福达多功能轻型客车异地扩建

  (3)泉州晋江大桥

  (4)泉州宝洲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5)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

  (6)晋江垃圾焚烧发电厂

  (7)泉州外走马埭围垦工程

  (8)中国闽台缘博物馆

  (9)泉州师范学院

  (10)泉州台湾学者创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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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1〕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一件大事。为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宣传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是行政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强制法统筹兼顾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遵循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的内在逻辑,努力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贯彻落实,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对行政强制作了系统规范和全面调整,是行政强制的基本法。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强制法对加强政府管理将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行政强制法纳入“六五”普法工作之中,列入本部门学习培训计划和职工法制教育培训内容,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开展行政强制法培训,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并在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宣传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可以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让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强制法,理解、支持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强制措施,监督这部法律的实施,依照这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执行的行政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梳理,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意见报国务院法制办;负责在2011年12月中旬前,对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清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中国安全生产报等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本省(区、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对地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梳理,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意见报政府法制办;要对本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专项清理,凡存在违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或者对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或者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况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要于2011年12月20日前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并在本部门网站或者有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对本部门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进行梳理、汇总,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以本机关名义实施;凡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委托或者授权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使应当由本级部门行使的行政强制权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把行政强制法培训纳入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业务培训内容。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选派行使行政强制权的执法人员,参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行政强制法专题培训。

五、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行政强制法既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以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又对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严格遵守这些程序规定,大力强化程序意识,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保证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履行当事人陈述申辩程序,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文书,并制作执行行政强制的执法文书;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且规定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自己强制执行的,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在2011年12月底前,制定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的配套制度并报政府批准或者备案,确保正确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

六、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强制措施解除的,要及时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要完善安全生产执法责任制度,对违反程序作出行政强制决定、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建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强制备案制度。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要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强制决定和相关材料报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对下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备的行政强制决定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

七、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抓手,把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与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以及有关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安排部署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统一安排。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立法,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扎扎实实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安全发展。

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需要清理现行行政强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强化对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专业性强,任务重。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政策法规机构的作用,加强政策法规机构建设,使之切实担负起作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领导参谋、助手的职责。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行政强制法实施中如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5]8号


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三、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四、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关于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九、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4、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5、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
十、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十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200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