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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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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渔业局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印发《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农渔函[2003]63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海洋渔业是我国沿海地区的重要产业。由于多年来捕捞强度过度增长,大大超过了渔业资源的可捕总量,严重影响了海洋渔业和沿海渔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结合“八五”、“九五”期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我部制订了《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

  经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从“八五”开始对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实行总量控制(以下称“双控”)制度。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1999年、2000年农业部分别实施了海洋捕捞“零增长”和“负增长”政策,进一步加大了对海洋捕捞强度的控制力度。但许多沿海地区由于受就业压力、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补助和渔业劳动就业政策不配套等因素影响,“双控”制度未得到全面贯彻执行。据统计,到2002年底,全国海洋捕捞渔船为222,390艘、12,696,631千瓦,与“九五”期间的“双控”指标相比,船数按可比口径增加0.5%,功率增加35.6%。
  为贯彻保护环境、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有效减轻海洋捕捞强度,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对2003年至2010年全国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根据渔民的可承受能力和渔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分别从2002年底的222,390 艘、12,696,631千瓦,压减到2010年的192,390艘、11,426,968千瓦以内,船数减少3万艘,功率数减少1,269,663千瓦,年均减少3,750艘、158,708千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控制指标详见附表)。通过压减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达到初步控制我国海洋捕捞强度盲目增长和资源过度利用,逐步实现海洋捕捞强度与海洋渔业资源可捕量相适应的目的。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在完成本地区“双控”指标的基础上,加大减船力度,早日实现本地区捕捞强度与渔业资源可捕量相适应的目标。
  2010年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持有广东省户籍的流动渔船在除香港水域以外的我国管辖海域作业,其船数和功率数控制在2002年的基数以内。
  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我国远洋渔业发展总体规划(2001-2010年)》,在严格控制建造拖网渔船的前提下,可适度建造符合远洋渔业发展方向的围网、钓业渔船。
  二、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控制海洋捕捞渔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农业部负责全国海洋捕捞渔船“双控”指标的分解和监督管理工作。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海洋捕捞渔船“双控”指标实施的督察与统计汇总等工作。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下达的“双控”指标任务,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并将完成“双控”指标任务情况作为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考核的指标之一。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双控”指标的贯彻落实和监督管理。计划、财政、银行、工商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控制海洋捕捞渔船的相关工作。
  (二)实施方式
  1.控制计划的上报和核准。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下达的“双控”指标,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3至4年应减船数、功率数的计划,报农业部核准。
  2.控制计划的执行。控制计划报经农业部核准后,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以下要求执行:
  (1)禁止制造(按规定淘汰旧船再建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的除外)、进口拟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生产的海洋捕捞渔船;
  (2)重点压减持《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以及从事拖网、帆张网、定置张网作业的渔船。
  (3)结合渔船报废制度,引导捕捞渔民转产转业。
  3.上缴核减渔船指标。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核准的控制计划,于翌年第一季度末向所在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集中上缴上年度本省(区、市)已核减的捕捞渔船有效凭证。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应将上缴的有效凭证统一登记造册,以备后查,并根据农业部的要求,集中销毁。
  核减渔船数以转产转业(淘汰)、报废后不再从事捕捞作业,并按规定收回、注销了《渔业捕捞许可证》或《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为准。其中,减船数以上缴注销后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和《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数为准;减少功率数以《渔业捕捞许可证》贴附的功率凭证数和《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功率数为准。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渔民长远和根本利益的高度,以对渔民、对国家负责任的态度,加强对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措施,将本辖区海洋捕捞渔船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以内。要建立由省级主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和工作责任制,将其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中。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国家下达的“双控”指标内,严格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执行捕捞许可管理签发人制度,核发捕捞许可证,并按渔船主机功率如实贴附功率凭证。凡违反规定审批“双控”指标和发放捕捞许可证,或因组织领导、落实政策不力,弄虚作假,导致超标建造捕捞渔船或未完成核减任务的,由其所在地上级人民政府或农业部通报批评;对有渎职行为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底前将本年度“双控”指标实施情况报农业部。农业部向全国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的情况。
  (二)落实政策,加快捕捞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进渔民转产转业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沿海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政策。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鼓励捕捞渔民向水产养殖业、休闲渔业等二、三产业以及其它非渔产业转移。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转产转业渔民的支持力度。各级计划部门要按照规划,加大对转产转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有关金融机构要在保全转产转业渔民未清偿贷款的基础上,增加对渔业结构调整贷款的投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转产转业渔民投资兴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给予积极支持。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生活困难渔民的救济工作,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渔民家庭应及时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没有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应通过社会救济解决其生活困难。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渔船管理工作
  渔船管理是整个渔业管理的主要环节,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有关金融机构应凭申请人提供的省级(含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准造证件,提供制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贷款或担保。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渔船建造和购置活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必须凭省级(含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准造证件制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渔业船舶的购置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手续,捕捞渔船的初次检验必须提供省级(含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准造证件。要进一步完善渔船管理规定,加强渔船建造审批、检验、登记、许可发证等环节的管理。要完善渔船报废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渔船报废制度,对达到报废年限的渔船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凡违规检验超过报废年限渔船的,要依法追究检验人员的责任。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实现“双控”指标和捕捞许可的计算机网络管理,推进渔船管理现代化建设。要积极引导和培育渔业行业协会或渔民协会,充分发挥其在控制捕捞强度工作和渔船管理中的自我约束、监督作用。
  (四)强化渔业执法,严格查处非法捕捞活动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中有关将渔政渔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精神,从根本上解决渔业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经费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各级财政要加大渔业执法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改善执法手段。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渔业执法监督,提高渔业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落实《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精神,组织有关部门,加大对“三无”渔船的查处力度,对渔船修造行业进行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无证捕捞和电、炸、毒鱼等非法捕捞活动。

          2003—2010年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
┃  (区、市)  │  2002年捕捞渔船总数  │    2010年控制数    ┃
┃   及海区   │ (不含专业远洋渔船)① │              ┃
┃        ├─────┬──────┼──────┬───────┨
┃        │ 船数(艘) │功率数(千瓦)│ 船数(艘)? │功率数(千瓦)? ┃
┠────────┼─────┼──────┼──────┼───────┨
┃辽宁      │ 28441  │ 1086054  │  24604  │  972534  ┃
┠────────┼─────┼──────┼──────┼───────┨
┃天津      │  1237  │  46587  │  1070  │  41717   ┃
┠────────┼─────┼──────┼──────┼───────┨
┃河北      │  8406  │  378335  │  7272  │  338789  ┃
┠────────┼─────┼──────┼──────┼───────┨
┃山东      │ 35363  │ 1472874  │  30593  │  1318921  ┃
┠────────┼─────┼──────┼──────┼───────┨
┃黄渤海区小计  │ 73447  │ 2983850  │  63539  │  2671962  ┃
┠────────┼─────┼──────┼──────┼───────┨
┃江苏      │ 15089  │  730370  │  13054  │  654028  ┃
┠────────┼─────┼──────┼──────┼───────┨
┃上海      │  725  │  85416  │  627   │  76488   ┃
┠────────┼─────┼──────┼──────┼───────┨
┃浙江      │ 34543  │ 3835696  │  29883  │  3434769  ┃
┠────────┼─────┼──────┼──────┼───────┨
┃福建      │ 22924  │ 1560285  │  19832  │  1397196  ┃
┠────────┼─────┼──────┼──────┼───────┨
┃东海区小计   │ 73281  │ 6211767  │  63396  │  5562480  ┃
┠────────┼─────┼──────┼──────┼───────┨
┃广东      │ 49659  │ 2218997  │  42960  │  1987056  ┃
┠────────┼─────┼──────┼──────┼───────┨
┃广西      │ 14321  │  732325  │  12389  │  655778  ┃
┠────────┼─────┼──────┼──────┼───────┨
┃海南      │ 11682  │  549692  │  10106  │  549692  ┃
┠────────┼─────┼──────┼──────┼───────┨
┃南海区小计   │ 75662  │ 3501014  │  65455  │  3192526  ┃
┠────────┼─────┼──────┼──────┼───────┨
┃全国总计    │ 222390 │ 12696631 │  192390  │  1142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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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1.2002年各省(区、市)捕捞渔船和功率数,根据2002年全国清理整顿海洋渔船后的渔船数据库统计得出。包括国内大型捕捞渔船,但不含专业远洋渔船。
   2.全国2010年的控制船数,以2002年的船数为基础,减少3万艘。各省(区、市)2010年的船数,按照全国减少3万艘的幅度(13.49%)相应减少。
   3.全国2010年总功率数以2002年的总功率数为基础,减少10%。除海南省2010年功率数控制不超过2002年的水平外,其他各省(区、市)功率数,以2002年功率数为基础减少10.45%。
   4.各省(区、市)2010年的船数和功率控制数,未考虑因捕捞渔船合法跨省买卖后造成的指标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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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工作职责
1、党的十五大和《宪法修正案》确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确认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学习,完整、准确地理解其精神实质,紧紧围绕“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
引导、监督和管理”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工作。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定”方案的精神,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明确个体私营经济登记与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切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与监督管理工作。
3、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体私营经济引导发展和监督管理的辨证关系,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坚决克服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管理、重登记轻管理和重收费轻管理的倾向,逐步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监督管理上来。通过加强登记管理与监督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加强调查研究和建章立制,为政府宏观决策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服务
1、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及时地掌握个体私营经济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发展趋势等情况。对私营企业购买、兼并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清理“假集体”,农村专业村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及新兴行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等重要问题,要下力气调查研究,不断
规范、改进登记与监督管理工作。
2、要做好个体私营经济登记管理、监督管理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向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为党和政府的宏观决策服务,为改进和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服务。
3、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登记和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具体办法。以《宪法修正案》为依据,配合有关部门,清理、修订、制定有关个体私营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逐步完善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和保障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
三、强化个体私营经济登记管理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
1、要坚决贯彻执行《公司法》及其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及其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登记管理办法,认真贯彻《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做好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特别是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
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登记管理的指导工作。
2、要依法核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行业、商品和服务以外,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受其他限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类别名称核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
户的经营范围;对于行业分类标准以外的新类目,应当本着有利于发展经济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原则,予以核定。
3、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登记注册前置审批的规定。对一些地方和部门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增设或取消前置审批的有关规定,不得作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依据。
4、要认真规范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的登记管理行为。私营企业购买、兼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原企业注销、新企业设立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同意
出售方案的意见;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办公室出具的产权界定和转让的确认文件;企业转让协议;登记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5、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继续积极慎重地清理名为集体实为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假集体”企业。“假集体”转为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与设立登记时,除应当提交登记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的文件外,还必须提交界定“假集体”产权归属的证明文
件;“假集体”企业与挂靠单位双方自愿解除挂靠关系的协议书;有集体财产的,应提交集体财产处置的证明文件。
6、继续采取各种形式,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要热心为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提供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优先受理、及时办理下岗职工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手续,并在一年内酌情减收、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
7、鼓励农民利用农村人力和资源优势兴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对边远贫困农村的农民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备案后允许其试营业六个月,试营业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对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商品率较高的农村种植、养殖和捕捞专业户,各
地应当继续进行工商登记工作试点。
8、加强对私营企业名称和个体工商户字号的管理。名称和字号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和非汉语数字,不得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语言文字。对已登记户的字号和名称要进行清理,该变更的及时予以变更;对新登记
户的字号和名称要严格审核。
9、加强对营业执照的管理。要严格依法核发营业执照。自2000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启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各地要按照要求做好核发新照和换照的工作。允许申请从事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期限的临时经营,核发加盖“临时”字样印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
伙企业、独资企业不得核发法人营业执照。
四、加强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监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1、加大私营企业年度检验和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力度。对年检、验照所提交的文件要严格审查,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重点检查、查处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的行为;对参加年检、验照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分别按不低于10%和5%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参加年检、验照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地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年检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及经营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重点查处擅自改变经营场所、超经营范围经营等违法违章行为;要定期进行亮照经营的检查,重点查处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要及时清理“三无”私营
企业。
3、强化重点行业的监督管理。对与人们生活和社会经济密切相关的餐饮、食品加工、印刷、旅馆、娱乐服务、居民服务业以及资源开采、废旧物品回收等行业进行重点监督管理,打击和查处以次充好、劣质服务、价格欺诈、非法印制以及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4、加强重点地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繁华商业街、旅游景区、学校周边、车站码头以及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侵犯、损害消费者权益以及各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加强对专业村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5、加强对无照经营的综合治理。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税务以及城建、交通、市容、卫生等部门,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对无照经营坚持疏导与取缔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要引导教育,限期办照;对不服管理拒不办照的,坚决予以取缔。
6、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对个体、私营粮食加工厂(点)和个体、私营粮商进行清理整顿,严禁个体、私营粮食加工厂(点)和粮商采取任何形式向农民私购粮食,对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7、改进监督管理工作方法。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要做到登记事项的监管与经营行为的监管相结合,年检、验照、专项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行政处罚与预防教育相结合。此外,一些地方实行的监管工作回访制和巡查制,是监管工作的两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各地可
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学习和推广。
8、完善监督管理的社会监督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利用向社会公布的举报投诉电话,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社会监督,对群众的举报、投诉,要及时、认真处理。
五、切实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作的指导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定”方案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监督、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
活动。同时,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做好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关工作。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要在政治上关心、组织上保障、工作上支持。要及时向协会传达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的具体要求,指导协会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发挥党和政
府联系广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协助政府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的助手作用。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1、加强管理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工作。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工作培训,使广大管理干部熟悉并自觉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勤奋工作、廉洁自律,提高办事能力和工作效率。要利用各级现有的培训中心及大专
院校,举办在职干部培训班,同时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
2、要严格依法行政。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体私营经济的法律法规,不得随意“变通”、“突破”或者“简化”;要秉公执法,特别要注意克服执法中的随意性;要文明执法,讲究工作方法,杜绝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要建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同时自觉接受被管理者以及社会各界
的监督。
3、要加强基础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各地要在规范化管理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推广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经验,进一步完善登记注册、档案管理、日常监管、收费和管理分离、内部职责分工和目标责任制等制度。为保证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到位,提高办事效率,有条件的
地区要尽快实现计算机管理和联网。



1999年8月31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的决议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的决议的通知

粤府〔2002〕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人工鱼
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现转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二月一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的决议

(2001年12月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广东省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会议同
意省人民政府的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会议认为,省人民政府对该项议案的办理是重视的,提出的议案办理方案,
目标明确,建设思路清晰,措施得力,操作性强,符合省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
和我省目前的实际情况。
  会议指出,建设人工鱼礁,可以使我省重点海域、海湾的鱼类生存环境得到
恢复与改善,濒危珍稀野生动物等得到有效的保护,海洋渔业产业结构趋向合理,
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建设人工鱼礁又是一项投入大、周期长的海
洋资源环境保护工程。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思
想,切实把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快建设海
洋强省的进程。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划和部署,采取有利于建设人工鱼礁,保
护海洋资源环境的政策和措施,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投入人工鱼礁的建设。要定期
对人工鱼礁建设的效益进行评估,需扩大建设规模的要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计划。
  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需要全社会的支持。我省各级人民政府
和有关部门要针对目前社会上对人工鱼礁作用认识不够的状况,在试点的基础上
重点建设一些样板人工鱼礁区,作为科普教育基地,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
响,增强全省人民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意识。要依靠科学,加强研究,合理规划,
尽快制订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以指导全省人工鱼礁建设工作,确保工程的建
设质量。要广开渠道,鼓励海内外财团、企业、个人投资建设人工鱼礁,开创建
设开放型人工鱼礁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新路子。要通过跟踪监测和科学调查,对
人工鱼礁依法实行有效管理。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督促人工鱼
礁建设资金及有关保护措施的落实,监督保护海洋资源环境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切实保护海洋资源环境。



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的议
案》(第0001、0005、0007、0009、0021、0029、
0093、0110、0145、0165、0186号),交由省政府办理。
省政府对此十分重视,组织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委、财政厅、环保局等单位组成
2个调查组,并邀请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参加,分别对珠海、汕头、汕尾、阳江、
湛江等11个沿海市及有关县、镇进行实地调研。随后,省海洋与渔业局又组织
3个调查组进行了有关专题的调研;同时,邀请美国、日本、香港有关专家来穗
讲学,广泛参考国外及香港等地的做法、经验。经多次反复研究,提出了议案办
理方案。现报告如下:

   一、我省海洋资源环境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面临南海,毗邻港澳,海域面积45万平方公里,其中20米等深线以
内的幼鱼、幼虾繁殖保护区3600万亩。拥有海岸线(含岛岸线)5782公
里,大小港湾510个,具旅游开发价值的滨海自然景观达200多处。丰富的
自然资源为我省发展海洋产业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海洋工作。自九十年代以来,先后4次召开全省海洋
工作会议,颁发了《关于加快海洋渔业发展的决定》(粤发〔1995〕11号)
和《关于推进海洋综合开发的意见》(粤发〔2000〕1号)等重要文件。省
八次党代会又提出了“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宏伟目标。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
领导下,我省海洋经济迅猛发展。据统计,“九五”期间,我省海洋产业总产值
年均递增17.5%,海洋产业增加值年均递增19.7%,水产品总产值年均
递增8.2%。 2000年海洋产业总产值达1514亿元(2000年现行
价),占全国海洋总产值的三分之一;海洋产业增加值725亿元,占全省国内
生产总值的7.5%,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5个百分点;水产品总产值383亿
元,占全省农业总产值23%。海洋经济总量、水产品总产值等指标均居全国首
位,海洋与渔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达到历史最高水平。
  在海洋与渔业迅速发展的同时,我省十分重视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工作。从
1999年开始,在南海海域实行伏季休渔制度;在沿海组织了大规模的人工增
殖放流;加快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初步建立了海洋环境监测体系;近两年已投
入320万元进行建设人工鱼礁的试点工作。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海洋资源环境缺乏保护意识,重开发利用,轻
保护恢复,向海洋索取多,投入少;也由于部分地区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
政策不到位,缺乏有力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等,致使我省海洋资源环境明
显恶化,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相当薄弱,已难以满足新形势下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
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海洋渔业资源严重衰退。我省现有海洋渔船6.5万艘,其渔业捕捞
能力已大大超过了资源的再生能力,使渔场变迁或缩减,渔获量减少,渔获物质
量下降。珠江口海域原是200多种海洋鱼类的产卵场和培育场,现在主要海洋
经济鱼类只剩50多种,而且种群数量急剧下降。目前,我省近岸部分海域渔业
资源的密度仅为八十年代初的八分之一,沿海传统的六大渔汛基本消失。鱼类繁
殖、栖息、生长环境恶劣,形势严峻。
  (二)海洋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我省近海污染严重,从1996年起,
我省平均每年污水排放量达37亿吨,大量未经有效处理的废水排海,造成水质
恶化,资源衰退,赤潮频发。海洋珍稀动植物的数量和生境在不断减少,如国家
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中华白海豚在珠江口仅剩400头左右。1981年至2000
年,全省共发生赤潮80多起,仅1998年3、4月间珠江口赤潮,就损失了
3.5亿元。另外,乱围垦、乱填海、乱倾废等现象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湿地
生态系统,对生态平衡有重要调节功能的红树林,由60年代末的30万亩减少
到现在的12万亩。
  (三)海洋捕捞渔民生活水平下降。据2000年调查,全省海洋捕捞渔船
近50%亏损,20%微利,30%保本经营。全省沿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渔民
24.9万户117.71万人。其中有3.75万户148万人,年人均纯
收入低于省定贫困标准2000元;有2.39万户10.85万人,年人均纯
收入低于省定特困标准1500元。改革开放初期先富起来的渔民不少又返贫,
渔区部分儿童失学。此外,中越北部湾划界减少了近3.2万平方公里的作业渔
场,影响我省近6000艘渔船作业,近8万多渔业劳动力面临失业的威胁,有
30多万渔业人口生产生活受到影响。渔船停产、渔民收入下降等问题已影响到
渔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安定。
  (四)对海洋资源环境保护的投入不足,管理力量薄弱。除省财政外,地方
对海洋资源环境保护的的投入较少。全省海洋执法队伍装备落后,缺乏必要的经
费,要承担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管理工作,力量明显不足。面对海洋资源环境恶
化的趋势,我省尚未采取有效的重大措施。

  二、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的目标和主要措施

  为完成议案规定的任务,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
起,用10年时间,在我省沿岸约3600万亩幼鱼幼虾繁育区里,按10%左
右(约360万亩)的比例,建设12个人工鱼礁区,共100座人工鱼礁。通
过人工鱼礁建设,使重点海域、海湾的海洋环境质量得到恢复与改善,休闲渔业
形成规模,渔获物中优质鱼类的比例和规格明显提高,濒危珍稀野生动物等得到
有效的保护,海洋渔业产业结构趋向合理,从而把我省沿海建设成富饶的海洋牧
场,形成新型的休闲渔业产业和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努力实现生态效益、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为建设海洋经济强省打下坚实的基础。
  主要措施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设人工鱼礁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新兴的事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
门要从可持续发展、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高
度,充分认识建设人工鱼礁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深远意义,切实把建设人工鱼礁,
保护海洋资源环境作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将
其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为建
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紧紧围绕我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五”计划提出的建设海洋经济强省
的中心任务,按市场经济规律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来统筹规划。坚持建
设人工鱼礁与渔业产业结构重大调整相结合,与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相结合,与改
善海洋生态环境相结合,与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区相结合,与加强海洋综合管理相
结合,以建设人工鱼礁为突破口,带动海洋产业的发展,加快建设海洋强省的进
程。
  要切实加强领导,省政府由主管海洋与渔业的副省长负责组织领导,各级政
府及有关各部门要指定1名领导负责。省海洋与渔业局要主动协调,各协办单位
和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应加强陆源污染物的控制和管理,
减少未经处理污水排放量和废水排海;旅游部门要配合人工鱼礁的建设,建立旅
游线路,促进礁区休闲渔业的发展;科技部门要将人工鱼礁建设作为研究课题列
入科研计划;外经贸部门要结合我省的对外招商活动,将建设人工鱼礁列入招商
项目并对外推介,吸引外资投入。
  (二)依靠科学,统筹规划。
  1.制定人工鱼礁建设总体规划。
  在100座人工鱼礁中,“生态公益型”(即全封闭,禁止开发利用)人工
鱼礁26座;“准生态公益型”(即半封闭,限制性地开发利用)人工鱼礁24
座;“开放型”(即全开放,开发休闲渔业)人工鱼礁50座。
  其中,26座生态公益型和4座准生态公益型人工鱼礁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
责建设;20座准生态公益型人工鱼礁由有关市县负责建设,省海洋与渔业局负
责监督指导;开放型人工鱼礁主要吸纳社会资金建设,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指导监督。省海洋与渔业局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调查论证,根据我
省海洋地质、海况、水质和资源状况,对各礁区要进行充分的环境影响论证,做
好环境影响评价,会同协办单位和有关部门,制定人工鱼礁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
建设计划,确定不同类型人工鱼礁的分布、面积、数量,同时处理好与军事、航
道、边防治安管理等其他用海功能的关系。要通过科学试验,选用合适的材料,
设计合理形状,使人工鱼礁在海底稳固、耐腐。
  2.建立种苗增殖放流基地。
  遵循渔业资源增殖的规律,引入国外“海洋牧场”的做法,建立12个种苗
增殖放流基地,其中省重点基地2个,市级基地10个。种苗增殖放流基地要每
年投放优质种苗到人工礁区,加快资源的恢复。要充分发挥科研、高教部门和各
级水产技术推广站在人工鱼礁建设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就增殖投放适应在礁区繁
衍的优质鱼虾种群、增殖后的科学护养、礁区渔业资源的适度开发利用等课题开
展研究,引导生产渔民自觉按自然规律生产,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要加强工作
人员培训,同时建立专家咨询制度,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作顾问。
  3.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区。
  在建设人工鱼礁的同时,推进已规划的13个海洋自然保护区(其中国家级
3个、省级2个、市县级8个)的建设,以有效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生物多样
性及濒危珍稀海洋生物。
  4.建设多功能执法调查监测船。
  建造一艘(500吨级)多功能执法调查监测船。该船应拥有先进的海洋环
境资源调查和监测设备,如水下遥控机器人等,具备在40米等深线以内的巡航
能力,主要用于人工鱼礁执法管理、海洋生态环境的监测和人工鱼礁建设的效果
检验。
  5.建立人工鱼礁研究室。
  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建立广东省人工鱼礁研究室。依托在粤科研单位和
高校的科研力量,积极开展人工鱼礁基础科学研究,为我省人工鱼礁建设、管理
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撑。
  (三)加强管理,保证效益。
  1.依法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广东省关于禁
止电、炸、毒鱼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管理。
同时,2002年由省政府制定《广东省人工鱼礁管理办法》,明确人工鱼礁行
政管理主体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针对三种类型的鱼礁制定相应的管理
方案及处罚措施,规范礁区内的各类活动。
  2.规范人工鱼礁建设。
  省海洋与渔业局应在2002年制定《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人工鱼
礁招投标及监理、验收办法》,规范、协调全省人工鱼礁的建设。按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对人工鱼礁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并实行严格的监理和验收制度,确
保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符合设计质量和要求。
  3.强化海监渔政执法队伍建设。
  继续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海洋综合开发的意见》(粤发〔20
00〕1号)中有关强化海洋综合管理、加强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的精神,
在市县机构改革中要理顺执法队伍建设的经费和编制。为充分发挥海监渔政执法
队伍的作用,对人工鱼礁依法实行有效管理,应补充和武装部分执法装备,每座
人工鱼礁所在海域的海监渔政支队配备专门的执法船艇和相应的设备。
  4.加强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继续完善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的建设。同时,加强沿海各市海洋
与渔业环境监测站的建设,形成结构合理、手段先进、功能齐全的海洋与渔业环
境监测网络。对全省的海洋生态环境,特别是人工鱼礁区建设对海洋生态环境的
改善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为人工鱼礁的建设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5.加强培训工作。
  省海洋与渔业局应对各有关市、县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海监渔政执
法队伍等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每年举办不少于两期的培训班,以提高各地建设和
管理人工鱼礁的水平。各有关市、县应配合全省的培训计划,作出相应的安排。
  (四)多方筹措,加大投入。
  1.资金来源。
  第一,从2002年至2011年,人工鱼礁建设全省财政投资总规模为8
亿元,每年0.8亿元。省财政预算内安排5亿元,每年0.5亿元;各有关市
财政预算内安排3亿元,每年0.3亿元。
  第二,积极争取财政部和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的支持。
  第三,广开渠道,吸纳资金,鼓励海内外财团、企业和个人投资。
  2.资金使用。
  省财政预算内资金用于30座人工鱼礁及配套建设,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具体
负责,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人工鱼礁区建设(包括调查论证,礁体制造、运输及投放,渔船赎买、
灯标设置、鱼苗投放等),计4.0亿元。
  (2)省级种苗增殖放流基地建设,计0.4亿元。
  (3)科研调查效果评估(包括500吨级多功能执法调查监测船的建造和
运行费用、建立人工鱼礁研究室、专题研究、监测与效果评估等经费),计0.4
亿元。
  (4)强化人工鱼礁区执法管理,计0.1亿元。
  (5)宣传培训、技术交流等,计0.1亿元。
 市县财政预算内资金用于20座人工鱼礁及配套设施的建设,由当地海洋与
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人工鱼礁区建设(包括调查论证,礁体制造、运输及投放,渔船赎买、
灯标设置、鱼苗投放等),计2.6亿元。
  (2)10个市级种苗增殖放流基地建设,计0.3亿元。
  (3)强化人工鱼礁区执法管理,计0.1亿元。
  3.资金管理。
  资金的使用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遥证资金的及时到位;海洋与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人工鱼礁的建设与管理,要设立专帐专户,严格按照资
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器材设备凡属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项目承办单位的资金使用,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要加强监督,各级审
计部门要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项目承办单位要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做好财产登记工作,明晰产权,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资金浪费。
  (五)政策扶持,实行优惠。
  1.广开礁体来源。
  省海洋与渔业局要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降低成本出发,会同环保、经贸
等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拓宽人工鱼礁礁体来源。要积极组织企业将合适的废旧、
废弃物资(如车辆、轮胎、钢铁及水泥构件等)经处理符合要求后用做人工鱼礁
的礁体;要利用淘汰和报废的渔船、水泥运输船,以及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
按规定实施强制拆解或按法律、法规处以没收的各种水泥船、铁壳船等制成人工
鱼礁投放;要鼓励发电厂参照国外做法,将煤渣制成人工鱼礁礁体投放。
  2.制定开放型人工鱼礁建设的优惠政策。
  制定鼓励海内外财团、企业、个人投资建设人工鱼礁的优惠政策及保护投资
者权益的办法,有效吸纳社会包括海外资金投入开放型人工鱼礁建设。开放型人
工鱼礁建设应减收海域使用金,允许经营休闲渔业。
  本议案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