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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外国人携带第三国女佣来华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53:17  浏览:81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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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外国人携带第三国女佣来华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外国人携带第三国女佣来华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江苏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外国人携带第三国女佣来华问题的请示》(苏劳就〔1996〕30号)收悉。经商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现答复如下:
外国人携带外籍女佣来华,是属于一般劳务人员来华就业,根据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联合颁发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应从严掌握。确需来华的,须报请省级劳动、公安部门审批。审批机关应严格控制人员数量及就业范围。经省级劳动、公安部门批准后,携
带女佣的外国人可代其申办就业许可,入境后办理就业证和居留证。该女佣的就业证与居留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携带其来华的外国人的居留证有效期。女佣在华就业期间,不得交换雇主,若被解雇,须办理就业与居留终止手续,并立即出境。




199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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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8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国家煤炭工业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质量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办公室


国家煤炭工业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质量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有关煤炭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一些地方重要统计数据失实问题通报的通知》(国办发〔1999〕4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办发〔1998〕7号)精神,确保煤炭产量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结合
煤炭行业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统计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办、国办两个文件的精神,进一步学习《统计法》,提高对搞好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统计法律意识,增强统计法制观念。要从端正党风政风的高度,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违法行
为,增强统计的抗干扰能力。
二、加强对基层统计工作的领导。目前,基层统计工作十分薄弱,相当一部分乡镇集体煤矿没有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且原始记录也不全,估算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源头数据的准确性。为保障源头统计数据质量,给各级领导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配合当前全国煤炭行业
关井压产工作,必须从基层抓起,建立和完善统计基础工作;统计人员要从自身做起,提倡摸实情、讲实话、报实数,坚决反对和制止虚报、瞒报统计数字的违法行为,保障煤炭产量数据的真实性。
三、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定期与统计部门交换意见,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要进行调查研究,并分析查找原因。当前尤其要注意原煤产量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
四、及早解决年底出现快报产量与统计年报产量差距中属于统计口径的问题。一是国有重点煤矿产量中的局(矿)办集体小井产量、多种经营产量、联营分成产量,按照煤炭工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均应在月度统计上报,杜绝年底一次上报,以缩小快报数和年报数的差距。二是要提高
乡镇集体煤矿产量数据的准确性。



1999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