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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也门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06:31  浏览:87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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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也门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 南也门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也门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68年9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也门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两国现行法律,努力发展和增加两国间的贸易额。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将根据两国现行法律,对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发给手续、商品在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关税、捐税以及海关手续,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经给予或者将来可能给予任何邻国的优惠和便利。
  (2)南也门人民共和国政府已经给予或者将来可能给予任何阿拉伯国家和邻国的优惠和便利。

  第三条 两国之间的商品交换,按照各自国家现行有关法令进行。

  第四条 缔约一方的商船在进入、停泊和离开对方国家港口以及在捐税、费用、服务方面,应享受缔约另一方给予任何第三国船只的最惠国待遇。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进行交易的商品以双方同意的可兑换的货币支付。

  第六条 本协定将经两国政府批准,并相互通知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在期满前三个月,如果任何一方不以书面通知另一方修改或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六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也门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陈 毅           塞弗·艾哈默德·扎莱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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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绿地认养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绿地认养办法》的通知


浔阳、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九江市城区绿地认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九江市城区绿地认养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和鼓励市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的积极性,引导和组织群众开展长期有效的绿地认养活动,保障认养者的权利,明确认养者的义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单位及个人认养城区绿地活动的管理。
 第三条 绿地认养是通过一定程序自愿负责一定数量树木的栽植、管理或一定面积的绿化建设养护管理的行为。
 城区绿地认养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认养者参照绿化养护成本提供相应的资金,由城市园林机构实施绿地或树木养护;二是认养者提供相应建设资金,由城市园林机构实施绿地的建设;三是认养者直接负责绿地或树木的养护管理。
 第四条 绿地认养活动应当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下进行,应当接受城市园林机构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五条 城区的公园、广场、滨河绿地、小游园、居住区集中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可以认养、认建、认管。各单位庭院居住区房前屋后的绿地不在认养范围内。
 第六条 绿地认养者应当向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与城市园林机构签订认养协议,明确权利和责任。
 第七条 绿地认养者有在认养的绿地内树立标志牌以及给认养的绿地命名的权利。
 第八条 学生参与绿地认养活动,可以学校或班级,共青团或少先队集体名义认养,也可以学生个人名义认养。学生认养主要以管护、保洁为主。
 第九条 认养的绿地或树木仍归属国有,认养者无权转让或租赁。
 第十条 绿地认养者在认养期间不得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或任意改变绿地的植物配置;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养的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游乐设施、广告牌、餐饮、摊点;不得改变认养绿地的性质和功能。
 第十一条 绿地认养是一项全民参与绿化的公益活动,凡认养符合下列标准的,由市政府授予认养者相应的荣誉称号。
 单位认养树木1000株以上或认养绿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授予“绿化模范单位”称号,授予单位负责人“绿化功臣”称号;认养树木500株以上1000株以下或认养绿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的,授予“绿化优秀单位”称号,授予单位负责人“绿化带头人”称号。
 个人认养树木100株以上或认养绿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授予“绿化模范市民”称号;认养树木50株以上100株以下或认养绿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授予“绿化先进市民”称号。
学生认养绿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集体,授予“绿化荣誉集体”称号,学生个人认养绿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授予“护绿卫士”称号。
 第十二条 绿地认养者违反本办法的第九、十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终止其认养权,并撤销其荣誉称号。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检发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检发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1977年10月18日,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分别规定了公费医疗与劳保医疗的制度,对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起了很大的作用,充分体现了毛主席、党中央对广大群众的深切关怀,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无比优越性。遵照伟大的领袖和导师毛主席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教导及敬爱的周总理关于“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实行少量收费”的指示,各地区先后规定了一些自费的药品。实践证明,这对保证医疗、节约药品、缩小三大差别,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近几年来,由于王张江姚“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不少地区对坚持医疗制度和经费管理有所放松,存在着严重的浪费现象。根据卫生部、财政部一九七四年颁发的《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试行的情况,并研究了各地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现拟定《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含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随通知检发,请你们即向省、市、自治区革委会汇报,于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卫生部、财政部一九七四年七月二十日(74)卫计字第545号、(74)财事字第132号《关于检发“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试行)的联合通知》,即行废止。
在执行中要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要努力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医疗作风,与各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切实把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工作做好。对此规定,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

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
一、下列范围的药品不论单味或复方,均按自费处理,不能在公费中报销。
各种人参(包括参、须、条、片)、鹿茸、猴枣、狗宝、海马、海龙、玛瑙等;
各种可以药用的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以及动物的胎、鞭、尾、筋、骨、睛等;
哈士蟆(油)、龟灵集、首乌延寿丹、定坤丹、蜂蜜(配制丸药除外)等;
人参鹿茸丸、参茸卫生丸、参茸丸、三肾丸(粉)、人参膏(露、糖浆、酊、精)、全鹿丸、参茸精、鹿茸精以及以人参、鹿茸为主要成分的制剂;
各种药酒以及各种水果膏剂和各类滋补膏剂,如秋梨膏、桑椹膏(蜜)、西瓜膏、枇杷膏、党参膏、桂圆膏、八珍膏等;
各种补汁(露、酊、糖浆),如葡萄糖补汁、安度补汁、单糖浆、卵磷脂糖浆、舒肝糖浆、灵芝糖浆等;
口服葡萄糖、各种鱼肝油(治疗夜盲症、肺结核、佝偻病除外)、玉米油、维他麦精、蜂皇精、蜂王浆、王浆蜜、蜂乳、蜂乳胶丸等;
三磷酸腺甙及其复方制剂、辅酶A及其复方制剂、复合辅酶A、浓淡力维隆、水解胎胞糖浆、能量合剂、胎盘球蛋白、胎盘(包括人血)、丙种球蛋白、人血(包括胎盘血)、白蛋白等。
二、下列范围的药品,单味使用应按自费处理,因病情需要,在复方中使用,可在公费中报销。
三七、何首乌、枸杞子、阿胶、阿胶珠、鹿角胶、龟甲胶、龟鹿二仙胶、龟板胶、鳖甲胶、马宝、珊瑚、玳瑁、冬虫夏草、藏红花、羚羊角、犀角、牛黄、麝香等。
三、上述一、二类范围的药品,在危重病人抢救期内或治疗公伤人员,可以在公费中报销。对职工从事有毒有害的特殊工种,直接引起的疾病,所需药品费用报销问题,请各省、市、自治区酌定。
四、各种营养滋补药品和非治疗必需的药品(包括新产品、进口药品),以及可药用的高级食品、副食品以及水果等均应自费。
各省、市、自治区可以参照上述自费药品范围的原则精神,结合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