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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五年度贸易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6:52:22  浏览:81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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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五年度贸易议定书

中国政府 印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五年度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6月15日 生效日期1994年6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扩大两国贸易关系并实现贸易多样化的愿望,看到自一九八四年贸易协定签订以来的贸易情况,并注意到在更加平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贸易的潜力,经过友好商谈,就一九九四年/一九九五年度两国贸易议定书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国方面期望从印度进口下列商品:(略)

 二、印度方面期望从中国进口下列商品:(略)
  具体商品和数量/金额的进口将按照印度的需要和中国的供应可能而定。

 三、上述商品的实际成交,将视两国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就上述商品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可能进行洽谈的结果而定。一旦交易达成,缔约双方应作一切努力保证所签合同的顺利执行。

 四、双方同意尽最大可能鼓励两国间的直接贸易。缔约双方同意推动双方在一些特定领域的互访并鼓励各自的贸易组织和商人探讨通过各种贸易和合作方式促进双边贸易的可能性。缔约双方还同意上述商品拟议中的交易对两国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之间的其他商品交易并无限制之意,还将鼓励两国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就其他商品达成交易,以便实现较高的贸易额。

 五、本议定书自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双方将努力扩大本议定书所列商品的贸易额。
  缔约双方同意,按照本议定书所签订的各项合同,即使本议定书期满后仍继续执行,直到有关合同期满为止。

 六、尽管本议定书已规定上述各条款内容,但所列商品或其他商品的进出口将依照各自国家的进出口条例而定。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五日在新德里签订,正本两份,用英文写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 仪             穆克吉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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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强应急管理,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当前,我国现代化建设进入新的阶段,改革和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增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时有发生。但是,我国应急管理工作基础仍然比较薄弱,体制、机制、法制尚不完善,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有待提高。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在“十一五”期间,建成覆盖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建设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和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军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二、加强应急管理规划和制度建设

(三)编制并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一五”规划),编制并尽快组织实施《“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一规划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项目和基础设施,科学指导各项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指导下,编制本地区和本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等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要与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重点建设项目,统筹规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健全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要加强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逐步形成规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法律体系。抓紧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准备工作和公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研究制定配套法规和政策措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预防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抓紧做好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以及有关规章、标准的修订工作。各地区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并完善应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五)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家总体应急预案》,抓紧编制修订本地区、本行业和领域的各类预案,并加强对预案编制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单位预案,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尽快构建覆盖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的预案体系,并做好各级、各类相关预案的衔接工作。要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狠抓预案落实工作,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是涉及多个地区和部门的预案,要通过开展联合演练等方式,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六)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国务院是全国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要根据《国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结合实际明确应急管理的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职责,充分发挥在相关领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作用。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应急管理机构的协调联动,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研究建立保险、社会捐赠等方面参与、支持应急管理工作的机制,充分发挥其在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等方面的作用。

三、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工作

(七)开展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的普查和监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和领域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加强地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要组织力量限期治理,特别是对位于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的高危企业,不符合安全布局要求、达不到安全防护距离的,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搬迁等措施,尽快消除隐患。要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认真做好预警报告和快速处置工作。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经常开展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八)促进各行业和领域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各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要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充实必要的人员,完善监管手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监察,严格执行安全许可制度,经常性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加大处罚力度;要提高监管效率,对事故多发的行业和领域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实施联合执法。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监察机构要把督促风险隐患整改情况作为衡量监管机构履行职责是否到位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九)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和预警工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国务院报告,并向有关地方、部门和应急管理机构通报。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对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在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信息报告工作的同时,通过建立社会公众报告、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基层信息员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建设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建立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电话、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十)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应急管理的培训规划和培训大纲,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充分运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做好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并加强培训资质管理。积极开展对地方和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的培训,并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培训内容。加强各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培训考核,对未按要求开展安全培训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一律不准上岗。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四、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设

(十一)推进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建设。要统筹规划建设具备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的国家应急平台。加快国务院应急平台建设,完善有关专业应急平台功能,推进地方人民政府综合应急平台建设,形成连接各地区和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高效的应急平台体系。应急平台建设要结合实际,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络,规范技术标准,充分整合利用现有专业系统资源,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积极推进紧急信息接报平台整合,建立统一接报、分类分级处置的工作机制。

(十二)提高基层应急管理能力。要以社区、乡村、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明确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社区或村级组织负责人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确定专(兼)职的工作人员或机构,加强基层应急投入,结合实际制订各类应急预案,增强第一时间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社区要针对群众生活中可能遇到的突发公共事件,制订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经常性地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乡村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并充分发挥城镇应急救援力量的辐射作用;学校要在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公共安全知识和应急防护知识的教育和普及,增强师生公共安全意识;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切实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有预案、有救援队伍、有联动机制、有善后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问题,促进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全面提高。

(十三)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落实“十一五”规划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国家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点工程。建立充分发挥公安消防、特警以及武警、解放军、预备役民兵的骨干作用,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负其责、互为补充,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办法,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招募、组织和培训。

(十四)加强各类应急资源的管理。建立国家、地方和基层单位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信器材、生活用品等物资和紧急避难场所,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要建立国家和地方重要物资监测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国家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地方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应急物资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加强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为妥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

(十五)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根据预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照预案规定及时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负有统一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要积极调动有关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救援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并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事故现场环境评估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灾后恢复重建要与防灾减灾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加快实施。健全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等社会动员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依法依纪处理责任人员,总结事故教训,制订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十六)加强评估和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评估制度,研究制订客观、科学的评估方法。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理的同时,要对事件的处置及相关防范工作做出评估,并对年度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完善分类分级标准,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突发公共事件的统计信息实行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制度。要研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及时调查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的影响并预测发展趋势。

五、制定和完善全面加强应急管理的政策措施

(十七)加大对应急管理的资金投入力度。根据《国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公共安全工作以及预防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需由政府负担的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健全应急资金拨付制度。对规划布局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支持地方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健全国家、地方、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适应应急队伍、装备、交通、通信、物资储备等方面建设与更新维护资金的要求。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投入机制,增强高危行业企业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研究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资源依法征用与补偿办法。

(十八)大力发展公共安全技术和产品。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中,要将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公共安全工艺、技术和产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发展项目,在政策上积极予以支持。对公共安全、应急处置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政府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采取政府采购等办法,推动国家公共安全应急成套设备及防护用品的研发和生产。加强对公共安全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十九)建立公共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高度重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和科学基金等,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基础理论、应用和关键技术研究给予支持,并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加强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学科、专业建设,大力培养公共安全科技人才。坚持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形成公共安全科技创新机制和应急管理技术支撑体系。扶持一批在公共安全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重点企业,实现成套核心技术与重大装备的突破,增强安全技术保障能力。

六、加强领导和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全民参与的合力

(二十)进一步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党委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特别要抓好市(地)、县(区)两级领导干部责任的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搞好条块之间的衔接和配合。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定期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深入一线,加强组织指挥。要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二十一)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紧紧依靠群众,军地结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要切实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动员群众、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方面的作用,重视培育和发展社会应急管理中介组织。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物资捐赠和技术支持。积极开展基层公共安全创建活动,树立一批应急管理工作先进典型,表彰奖励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局面。

(二十二)大力宣传普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加强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维护公共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深入宣传各类应急预案,全面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逐步推广应急识别系统。尽快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编制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和适应全日制各级各类教育需要的公共安全教育读本,安排相应的课程或课时。要在各种招考和资格认证考试中逐步增加公共安全内容。充分运用各种现代传播手段,扩大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覆盖面。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并支持社会各界发挥应急管理科普宣传作用。

(二十三)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为积极稳妥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坚持及时准确、主动引导的原则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充分发挥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新闻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纪律,不断提高新闻报道水平,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十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在应急管理领域的沟通与合作,参与有关国际组织并积极发挥作用,共同应对各类跨国或世界性突发公共事件。大力宣传我国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加强应急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和成功做法,积极参与国际应急救援活动,向国际社会展示我国的良好形象。密切跟踪研究国际应急管理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参与公共安全领域重大国际项目研究与合作,学习、借鉴有关国家在灾害预防、紧急处置和应急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有益经验,促进我国应急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国务院

二00六年六月十五日(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 经贸委《漳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甲供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 经贸委《漳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甲供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漳政办〔2009〕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的战略决策,有效应对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确保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进度和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制定的《漳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甲供实施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漳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钢材水泥等
主要材料甲供实施办法(试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贸委

(二○○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的战略决策,有效应对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确保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进度和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甲供实施办法(试行)》(闽发改政策〔2008〕964号)及《补充通知》(闽发改政策〔2008〕115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甲供,是指工程建设所需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由建设单位委托物资代理公司采购后提供给施工单位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项目:
  (一)市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二)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高速公路项目、国道和省道公路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负责指导和协调甲供材料的采购和供应工作,会同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并公布甲供材料的具体品种。
  市财政、建设、交通、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甲供材料采购和供应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承担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甲供材料的采购和供应工作的企业,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漳州市政府控股的国有企业;
  (三)具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甲供材料采购和供应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业绩、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甲供材料的采购和供应工作,由福建漳龙实业有限公司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确定的物资代理公司负责。
  第六条 甲供材料采购和供应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与物资代理公司签订甲供材料《采购和供应服务合同》;
  (二)确定项目甲供材料供货生产商,并委托物资代理公司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三)按时支付甲供材料的货款;
  (四)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甲供材料质量负总责;
  (五)参加物资代理公司组织的甲供材料验收。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 甲供材料采购和供应过程中,物资代理公司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项目甲供材料采购谈判,代表建设单位与供货生产商签订采购合同;
  (二)督促供货生产商履行甲供材料采购合同;
  (三)组织甲供材料验收;
  (四)负责甲供材料的质量监控和索赔;
  (五)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物资代理公司的采购服务费原则上钢材不超过采购价的0.5%、水泥不超过采购价1%作为采保费纳入建设成本。
  第八条 主要材料甲供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物资代理公司、建设单位应当将本办法所规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追究等内容写入长期供货协议、甲供材料采购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第二章 长期协议供货生产商确定
  第九条 福建漳龙实业有限公司应当采取招标或者比选的方式,选择质量好、重信誉、实力强的甲供材料生产商,并与其签订长期供货协议。
  第十条 福建漳龙实业有限公司在组织招标或者比选前,应当会同相关行业协会制定招标或者比选方案,并在实施前报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备案。
  招标或者比选方案应当包括协议供货的甲供材料品种、拟邀请参加招标或者比选的生产商名单、评标或者比选标准、协议有效期、协议执行要求、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十一条 福建漳龙实业有限公司应当根据甲供材料的需求状况,对每个品种择优确定3家以上的协议供货生产商。
  协议供货生产商名单确定后,由福建漳龙实业有限公司与其签订长期供货协议,并报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备案。
  第十二条 长期供货协议的有效期一般为1年。
  长期供货协议应当明确在协议有效期内,协议供货生产商所提供材料的规格型号、质量要求、基准价及优惠率、售后服务等事项。
  长期供货协议所约定的优惠率是有效期内供货生产商承诺的至少可优惠的幅度,协议供货生产商应当承诺按照该优惠率确定的价格不高于其同期给予最高级别代理商或经销商的供货价格,也不高于其同期向本市范围内其他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人的供货价格。
第三章 甲供材料采购和供应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物资代理公司就项目甲供材料采购签订《采购和供应服务合同》,并将项目所需甲供材料总量及定期计划用量书面通知物资代理公司。
  第十四条 物资代理公司应当组织建设单位、协议供货生产商就项目甲供材料的实际优惠率、售后服务等事项进行谈判,并代表建设单位与供货生产商签订采购合同。工程所使用的是商品混凝土的,甲供水泥的采购合同由物资代理公司、供货生产商和商品混凝土企业共同签订。
  采购合同应当对合同履行期间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的风险承担、价格调整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五条 采购合同履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在每月25日前将施工单位提供并经监理单位确认的次月甲供材料用量计划书面告知物资代理公司。
  物资代理公司应当督促供货生产商履行采购合同,监督供货生产商按时将甲供材料送达指定地点,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接收。
  第十六条 供货生产商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不得将甲供材料进行转包或者非法分包。
  第十七条 甲供材料到达指定地点后,物资代理公司应当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品种、检测报告、合格证书、外观质量等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规定进行抽检。
  甲供材料经验收后由施工单位保管使用,施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计取保管费与材料检验试验费,费用计入总造价。
  第十八条 甲供材料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物资代理公司负责按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供货生产商索赔。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采购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经物资代理公司确认后,及时办理货款支付,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95%,其余待最后一批材料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清算。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福建漳龙实业有限公司在甲供材料长期协议供货生产商选择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贸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因物资代理公司不履行物资代理服务合同而影响甲供材料采购和供应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贸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从事甲供材料物资代理服务;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供货生产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福建漳龙实业有限公司、物资代理公司、建设单位应当分别按照长期供货协议和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一)拒绝按照长期供货协议书与物资代理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的;
  (二)未能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供货的;
  (三)所供材料的产品规格、质量、售后服务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供货生产商违反上款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福建漳龙实业有限公司报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备案后,根据长期供货协议的约定将其清除出协议供货生产商名单,且今后不再邀请其参加协议供货商生产商的投标或者比选。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一)擅自向协议供货生产商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甲供材料未经检查验收合格而使用的;
  (四)无故拖欠货款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因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致使提供的次月甲供材料用量不准确,造成工期延误或者货物积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赔偿损失。
  因建设单位的原因致使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的次月甲供材料用量不准确,造成工期延误或者货物积压的,建设单位应当赔偿损失。
  甲供材料交施工单位保管后,因施工单位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甲供材料采购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构成违纪违法的,依法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可以不委托物资代理公司,在本办法确定的长期协议供货生产商范围内自行组织甲供材料的采购和供应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从本办法确定的长期协议供货生产商范围内选择确定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供货生产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行后,建设单位的建设管理责任不变。
  实行材料甲供后,施工承包和施工总承包的工作内容不包含甲供材料的采购。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列项目之外的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县(市、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或本辖区政府投资项目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甲供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分使用中央投资和省级政府投资,国家部委、省对项目的甲供材料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