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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西段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0:04:20  浏览:80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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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西段的协定

中国 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西段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9月3日 生效日期1995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为了明确和确定中俄国界西段边界线走向,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以有关目前中俄边界的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并根据在边界谈判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公正合理地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中俄边界问题并明确和确定两国的边界线走向。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中国与俄罗斯之间的国界西段边界线走向如下:
  中俄国界西段第一界点是中俄蒙国界西端交界点。该界点在阿尔泰山脉(原苏联地图为南阿尔泰山岭)的奎屯山山顶410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塔万博格多乌拉4082.0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360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608.0米高地)北偏东北约4.8公里,俄罗斯境内351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511.5米高地)西偏西南约9.4公里。
  从第一界点起,中俄国界西段边界线沿阿尔泰山脉(原苏联地图为南阿尔泰山岭)的分水岭大体向西行,经过312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131.1米高地)、345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卡那斯山3440.7米高地),至第二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脉的分水岭上,位于中国境内卡拉迪尔331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318.0米高地)北偏西北约4.4公里,中国境内295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993.0米高地)东北约9.6公里,俄罗斯境内253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547.0米高地)以南约10.2公里。
  上述中俄国界线,用红线标在比例尺为十万分之一的中国地图和原苏联地图上。在国界线叙述中所用长度均系从这些地图上量取的。
  上述用红线标绘中俄国界线的地图附在本协定之后,并作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三条 为了实地确定本协定第二条所述中俄国界线,缔约双方决定根据对等的原则成立联合勘界委员会并责成该委员会实施勘界工作——确定界山的分水岭的确切位置,根据本协定第四条树立界标,起草勘界文件,绘制详细的勘界地图,以及解决与完成上述任务有关的各项具体问题。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协定第二条所述中俄国界线沿分水岭行。该分水岭的确切位置等中俄勘界时具体确定。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界交界点将由该三国另行确定。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实地勘定的中俄国界线同样应沿垂直方向划分上空和底土。

  第七条 在边界地带实地可能发生的任何自然变化不影响勘定的中俄西段国界线的位置,除非缔约双方达成其他协议。

  第八条 本协定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应尽速在北京互换。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九月三日订于莫斯科,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注:缔约双方已互换批准书,本协定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附图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钱其琛            科济列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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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实施新的财会制度后改进和加强农业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实施新的财会制度后改进和加强农业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4年2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关于实施新的财会制度后改进和加强农业信贷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关于实施新的财会制度后改进和加强农业信贷管理的意见
从去年7月1日起,我国企业实施了新的财会制度,给农业信贷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现就如何适应新的财会制度,改进和加强农业信贷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农业贷款的基本原则
企业财会制度改革后,农业信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二)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按照市场需求配置资源,优化贷款在产业、区域、对象上的投向,支持农业生产向高产、优质、高效方向发展;
(三)坚持以销定贷,支持企业按照市场要求,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确保商品价值的实现;
(四)坚持依法管理和风险防范相结合,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强化信贷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贷款风险;
(五)坚持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分别管理,加强对企业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贷款的比例管理。

二、相应调整农业贷款的基本条件
(一)新的财会制度改变了企业资金结构的划分,农业贷款应主要依据企业资产负债比率进行管理。除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贷款外,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发放新贷款,原贷款要逐步压缩;基本建设贷款不得超过项目投资的50%;技改贷款不得超过项目投资的70%。在此前提下,对确属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效益好的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
(二)新制度规定企业在设立时必须有法定资本金,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按照这一要求,今后申请贷款的企业,必须具有法定的资本金,对资本金不足部分不得提供贷款;
(三)为消除和弱化贷款风险,申请贷款的企业,必须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并保持销售收入归行率达到90%以上,银团贷款企业的存款必须与贷款比例相适应。

三、加强农业企业短期贷款的管理
新的财会制度取消了“专款专用”的规定,企业不再单设“专用基金”、“专项资产”等帐户,扩大了企业调节资金的自主权。因此,进一步加强农业企业短期贷款管理尤为重要。
(一)监督企业严格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违者要给予加罚息、停止新贷款等信贷制裁;
(二)控制贷款限额。要结合企业一定时期的流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的变化情况,测算出企业合理的流动资产占用量,作为发放短期贷款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新企业的短期贷款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流动资产占用量的50%,老企业不超过60%;
(三)改变按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管理贷款,实行按期限发放和管理。短期贷款期限要按经营周期确立,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贷款发放后,要定期检查企业长期资产占用的增减变化是否与资金来源的增减变化一致,是否挪用了银行短期贷款用于长期投资。

四、完善长期贷款项目评估与管理
新的财会制度对固定资产管理方式作了调整,固定资产计价方式、折旧核算方式、固定资产大修理核算方法等都有改变。同时新制度还实行了制造成本法,并对企业利润分配方式也做了调整。这些变化都直接影响长期贷款的项目评估与管理。因此要根据上述新情况、新要求,修订现有的长期贷款项目评估与管理办法。
(一)合理估算项目总投资
项目总投资应包括: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为购买所支付的各种费用计价;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企业开发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草原、矿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计价;对自行营造的转入固定资产的橡胶、果桑、茶树等经济林木,按照营林的实际成本计价;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的开办费以及建设期借款利息;项目筹建期间发生的和与构建固定资产直接有关的外币汇兑损益;
购买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费用;投产后购置流动资产的支出。
(二)核实企业自筹资金
建设项目所需的资金总额由实收资本、资本溢价、赠款和长期负债组成。企业在设立时筹集的资本金最低限额,应参照股份制企业的标准办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本金注册登记,要求注册资金与实收资本一致。对于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要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企业自筹资金应在企业结算户中设一个辅助帐户,先存后用,专款专用。
(三)合理测算项目的成本费用
建设项目总成本费用包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费用。应按新财会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费,按规定期限摊销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各种税金及附加和特种基金应计算到总成本费用中,投产后长期借款利息应计入财务费用。
(四)增补项目评估财务指标
应增补的项目评估财务指标一是资本金利润率,二是资产负债率,三是流动比率,四是速动比率。
(五)长期贷款还款来源的确定
新制度下,还款来源应包括:项目投产后新增折旧,新增税后利润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部分,财政部门同意免交或返还的项目新增所得税部分。
(六)长期贷款期限的确定
主要依据项目建设期和项目投产后的资金来源以及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

五、重新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由于新的财会制度对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指标作了调整,因此要按新制度规定的口径,结合银行信贷管理的要求修订评定办法,并按新办法重新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一)应取消的指标有:应付款清偿率、流动资金贷款物资保证率、挤占挪用流动资金率、产值销售率、资金利润率,定额流动资金周转率、结算资金占用率、自有资金按规定补充比例、固定资产净值率、产品商品率。
(二)应保留的指标是:逾期贷款偿还率、资产负债率、资源开发利用和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的能力,主要产品市场前景、新产品开发能力和领导素质。
(三)应增加的指标是: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本金利润率、营业收入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催收贷款率、贷款利息偿付率。
各分行可根据调整后的评定指标设置每项指标的分值。

六、监督企业合理分配利润
为了提高信贷资产的安全性,增加企业的发展后劲,对企业利润的形成和分配实行监督。新制度规定企业的利润不仅包括生产经营形成的利润,还包括对外投资的收益。原规定税前还贷的“归还专用借款的利润”、“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两个二级科目取消后,企业还贷不分税前税后,企业利润形成后可以先收回贷款。
要监督企业按分配顺序执行。第一,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第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第三,按照所得税后利润或上缴包干利润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七、完善信贷资产监测考核办法
根据新规定,银行各项信贷资产按安全程度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催收贷款三大类。因此要对原信贷资产监测考核办法的有关内容作出相应调整:
(一)增加“逾期贷款率”、“催收贷款率”、“贷款收息率”(贷款收息率=实收贷款利息总额÷应收贷款利息总额×100%)。
(二)取消“呆滞贷款率”、“挤占挪用贷款率”、“一般逾期贷款率”。

八、强化农业贷款管理的基础工作
新的财会制度实行后,对银行信贷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仅工作量增大了,而且工作的难度加大了,工作要求也更高了。同时,1993年是实行新的财会制度的第一年,各项财务指标数据库的建立显得非常重要。因此,各级行要加强信贷干部队伍建设,强化信贷基础工作。一是要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班,使每个农业信贷人员尽快熟悉新的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新的信贷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二是及时建立新的财务制度后的各项信贷档案和指标数据库,为发放新的贷款和检查、考核贷款使用提供依据;三是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探讨信贷管理对策,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提高农业信贷管理水平。


广东省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颁发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以下简称军休所)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党和政府关于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发挥他们的作用,使他们安度晚年。
第三条 军休所是民政部门领导下的事业单位,承担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军休所的领导,民政局要简政放权,贯彻“专编专用,专款专用,专车专用,专物专用”的原则,确保军休所具有人、财、物使用管理权和开展生产经营自主权,发挥军休所的
积极性和主动性,搞活军休所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民政部门和军休所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军休所机构、人员配备,要按广东省编制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事局、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民政厅〔85〕粤安办字第24号《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军休所工作人员配备要选配政治思相好、年轻力壮,有初中
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尊老敬贤,热心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人员担任。军休所干部的配备、调动,要报上级军休办备案。
第五条 军休所实行所长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参与民主管理的体制。各级人事、民政部门一定要选调事业心强、民主作风好,年富力强,廉洁奉公,有较强工作能力,热心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人员担任所长。所长的职责是:实施所内行政业务的领导,建立
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全所工作人员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要实行民主决策。
第六条 军休所要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军休所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发场党的优良伟统,加强自身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保证办所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七条 军休所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委员会是“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组织。管委会成员应在推荐的基础上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可连选连任,管委会可以根据老干部的人数多少,由三至五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一至二人。管委会的主要职能是:

协助党组织和所领导搞好军休所建设,反映老干部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老干部的合法权益,搞好内外关系。
第八条 军休所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对全所人员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革命传统和组织纪律的教育,艰苦奋斗的教育和职业道德的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教育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要保持革命
晚节,尊重工作人员的辛勤劳动,相互理解,团结协作。
第九条 军休所要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廉政措施,勤俭办所。军休所的各项经费,除按上级政策规定应发给个人的部分外,其余均属公用经费,应由军休所统一掌握使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挪用和挤占。要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认真检查监督。军休所对大项目的经费开支,在
坚持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实行所长审批制度。要自觉接受同级民政财务、审计部门和上级军休办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 军休所要实行民主管理,实行“政策公开,经济公开,管理公开”。所长要定期向民政部门和军休办汇报请示工作,定期向工休人员通报全所工作情况。要积极开展以所为家的活动,发挥全休工休人员当家作主的精神,群策群力建设好军休所。
第十一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应与地方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享受同等的政治待遇。军队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原则上应保持军队管理的离休干部的标准,要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对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方面所作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退休干部
的生活待遇,除退休生活费及国家规定的补贴外,地方政府规定自行增加发给党政机关退休干部的各种地方性补贴,军队退休干部原则上按照安置地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直接管理的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编造预算列支。
第十二条 军休所要做好集体性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阅文件、听报告、过民主生活,开展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丰富老干部晚年的文化生活;组织好重大节日的慰问联欢活动,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激发老干部的积极性。开展评选文明所、文明楼、文明家庭
,评选优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先进工作人员的活动,并大力宣传表彰好人好事。
第十三条 军休所要积极协助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应按当地同级干部的条件享受公费医疗,由卫生部门或当地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办理公费医疗事宜。军队离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退休干部的医疗费超支,由当地地方财政解决
。有条件的军休所要设立医务室,要建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的医疗健康档案。对患急病重病的应及时送医院诊治。
第十四条 军休所要大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增强自身的经济活力,要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发展服务型或生产型、开发型的生产经营项目。要严格依法经营。生产经营要独立核算,收益公开,分配比例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加强对分散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落实政治、生活待遇,定期上门家访,重大节日要登门慰问,征求意见,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六条 加强军休所车辆使用管理工作。军休所的车辆主要用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集体活动和服务管理工作,要健全用车管理制度。加强驾驶人员教育,实行奖惩制度,确保行车安全。工休人员私事及有关单位用车,应按规定收费。
第十七条 做好军休所的安全保卫工作。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毒工作,建立建全保卫制度,加强防范意识教育,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确保军休所院内的安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因事离所外出时间在两天以上或到外地时,应报告所领导。
第十八条 军休所的房产、土地、公共设施、道路、围墙、树木等均属于国家财产。军休所对所内的固定财产,要指定专人负责,实施管理,分类造册登记,建立资料档案,妥善保存,定期检查。严禁私人侵占、挪用和私自转让公共财产。对损坏、拆毁住房及公共设施者,要照坐赔偿
,情节严重者,要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