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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卷烟零售网点布局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58:57  浏览:99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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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卷烟零售网点布局管理试行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烟草专卖局关于金华市卷烟零售网点布局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2002〕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烟草专卖局关于《金华市卷烟零售网点布局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金华市卷烟零售网点布局管理试行办法
                市烟草专卖局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整顿卷烟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浙江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卷烟零售网点布局应遵循方便群众、有利消费、合理布点、控制总量的原则。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人口总数、密度、社会卷烟消费量以及经营网络辐射能力等实际情况,对卷烟零售网点实行宏观调控管理,合理布局。
二、卷烟零售网点的总量应控制在辖区总人口(含暂住人口)的7‰以下。
三、根据不同区域,合理布局卷烟零售点:
(一)城区商业街道零售点之间必须保持适当的距离;
(二)各类集贸市场内的卷烟零售点与总摊位数保持适当的比例;
(三)村(含自然村)、居民小区内的卷烟零售点的数量与居住人口保持适当的比例;
(四)建制镇、乡所在地零售点的布局参照城区街道的标准执行。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安排卷烟零售点:
(一)规模较大的商场、超市,确需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
(二)新建工业园区及新的人口聚集地,需要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设点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设点:
(一)不按规定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年检手续或因年检不合格被取消经营资格不满一年的;
(二)中小学校、儿童游乐等场所内的小卖部;
(三)经营化工、油漆、农药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场(店);
(四)电话亭、美容店、报刊亭、建材店等不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五)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的。
六、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有权责令其暂停经营烟草专卖业务、限期整改,直至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一)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两次以上的;
(二)拒绝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连续三个月不到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七、本办法由金华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八、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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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


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保监发〔2009〕87号


各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保险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所上升,特别是“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假赔案”等案件时有发生,为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保护保险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保险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在打击保险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
(一)保险监管机构在行使监管职能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移送时,应当附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及主要证据目录;
  4、有关的检验报告和鉴定结论;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二)公安机关接到保险监管机构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应立即进行审查,其中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侦查,不符合立案条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要说明理由及时退回原移送单位。
  (三)各级公安机关在侦办犯罪案件或者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涉及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违章、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立案查处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机构,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查处情况;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机构,退回相关案卷材料。
  二、加强办案协作
  (一)保险监管机构在查处本行业内的违法、违规案件时,遇到阻碍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二)保险监管机构在查处本行业内的违法、违规案件时,确有必要对涉案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请协助。
  (三)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 保险监管机构可联合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会商,必要时可组成联合工作组,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四)公安机关在侦办犯罪案件或者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依法需要保险监管机构协助调查取证的,保险监管机构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并做好以下配合工作:
  1、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指定派出机构专业人员协助侦查;
  2、需要出具专业认定意见的,作出或提请有关部门、机构作出认定;
  3、协助公安机关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4、协调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等,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查证工作;
  5、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严格依法办案
  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在查处保险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涉嫌犯罪的,要坚决依法惩处,不得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对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管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四、建立工作联络和情况通报制度
  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要建立相应的工作联络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新出台的保险政策、工作举措、法律、法规和一段时期内的保险违法犯罪案件情况、特点,探讨打击和预防保险违法犯罪的对策和措施,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4〕19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2004-08-31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04﹞16号)精神。根据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三年来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具体表现,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保障方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国企改革、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的重要举措。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企业发展、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自2001年全面实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以来,已将6.5万名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社会化管理率达95%,取得了阶段性的成绩。

  为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再上新的台阶,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把这项工作做好。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总结前一阶段的工作,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完善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二、明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从广度、深度上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帮助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并提供档案查询或根据其档案材料出具相关证明等服务;组织转入社区的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开展学习和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利用社区医疗资源,逐步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与控制及卫生保健工作,联络社区服务机构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及时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退休人员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的网络和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发挥其余热。

  三、健全管理体制,完善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04﹞16号)精神,市、区政府成立“厦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委员会”,确定有关部门领导兼任委员会成员,在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退管中心增设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去年,我市建立的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尽快完善建设。市、区退管中心和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各种规章制度,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同时要充分发挥企业退休人员的作用和余热,在企业退休人员中普遍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的网络组织。

  四、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有计划地持续组织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同时,做好在厦中央属行业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的移交管理工作,配合事业单位改革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试点工作。在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和实施社会化管理过程中,还要注意组织协调市、区、街道、社区等各级退管机构和企业共同做好工作,解决好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应继续承担的责任,避免发生管理和服务的脱节问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以外自行规定的待遇由原单位根据经济能力发放,企业退休人员居住的住房未实行房改的,管理和维修工作仍由原单位负责,各单位不得以实行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应享受的福利待遇。

  五、努力创造条件促进规范管理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是街道、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要把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要落实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条件,解决办公场所和设施等方面的问题,满足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政策咨询服务的需要。要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离退休人员活动场所建设的通知》(厦府﹝2002﹞197号)精神,加强企业离退休人员活动场所的管理,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六、加强宣传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协同做好宣传工作,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宣传,消除企业和退休人员的顾虑,努力营造一个理解、支持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OO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