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7:30:08  浏览:80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计划委员会 文件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标准》的通知

〔97)国管体改字第58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后勤主管部门:
  为适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工作,提高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经研究,对原国家物价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分等定级标准(试行)》(【1991】价费字210号)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国家机关各后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宾馆招待所服务质量的管理。要以新颁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标准》为依据,开展一次等级达标活动,找出差距,改进不足。同时,要建立健全宾馆招待所的各项管理制度,使宾馆招待所的服务质量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体制改革与业务指导司会同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领导小组,负责分等定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定结果的审定,由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评定检查工作小组具体实施。对经评定符合标准的宾馆招待所,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家计委颁发等级证书和标牌。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标准



一、特级宾馆招待所
  特级宾馆招待所应具有接待专业会议和中型以上会议的能力,设施设备配套良好,符合要求。服务水平一流,技术力量雄厚。管理规范化,具有较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
 1、建筑物房屋结构及保温、隔热、隔音性能良好,内外装修美观大方,总建筑面积不小于4500平方米,布局合理,名称牌匾庄重醒目,交通方便。
 2、前厅
(1)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装饰高雅,配有沙发或舒适坐椅、时钟和公用电话。
(2)设迎宾员和值班经理。
(3)提供小件行车和贵重物品寄存服务。
(4)在醒目的位置设服务指南、价目表。市区交通图、飞机航班及列车时刻表等宣传品。
 3、总服务台
有与宾馆招待所规模相适应的总服务台,设在前厅的适当位置,与前厅格调一致,分区段设置接待、问询、预定、结帐等服务项目。提供24小时服务。
 4、客房
(1)数量及要求:有50间以上可供出租的客房,并均设卫生间。标准间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不包括卫生间面积),卫生间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套间数量不少于客房总数的5%。
(2)装修及家具:天花板、墙面、地面用中高档材料装修,布置舒适,光线充足,格调雅致。有质量较好的软垫床。沙发或扶手椅、茶几、衣厨、写字台、台灯、床头灯、床头多功能控制柜、窗帘等配套家具、用具。
(3)卫生间设备:有质量较好的抽水恭桶、带台面的面盆、梳妆镜、带淋浴喷头的浴缸或淋浴器、浴帘,配备有统一宾馆招待所标志的面巾、浴巾、小方巾和洗漱用品、卫生用品,地面有防滑措施,有良好的照明和排风系统,24小时供冷、热水。
(4)电器及通讯设备:有空调、彩色电视机、闭路电视系统及可通过总机挂通国际国内长途的电话。
(5)宣传用品:备有信封、信纸、笔、馆所简介、价目表、住宿须知、服务指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至少备有一种报纸。
(6)服务及要求:提供叫醒、送餐、洗衣等服务,24小时提供开水(饮用水)并免费提供茶叶。重要客人做到跟踪服务,作好记录。
 5、餐厅
(1)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大、小餐厅和民族餐厅,总营业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其中大餐厅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总体布局合理、装饰协调,光线适宜。有空调,通风良好,就餐环境舒适。小餐厅有宾客休息处,有字画或工艺品等陈设。
(2)家具、餐具、酒具、用具配套完好。
(3)使用布料桌布、口布。
(4)提供早、中、晚餐和夜宵,并根据宾客需求可提供宴会服务及自助餐、分餐服务。
 6、厨房设备
(1)红案、白案、开生间分开,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冷荤间,有足够的冷藏设备,有相应的洗刷和消毒设施。
(2)卫生整洁,墙面满贴瓷砖,地面铺设防滑材料。
(3)温度适宜,有完备的排风设施。
(4)全部使用不锈钢或铝合金工作台、橱柜及优质的厨具、用具。
(5)厨房与餐厅之间有隔音、隔热、隔气味设施。
 7.会议室
(1)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配套会议室,室内的天花板、墙壁、地面、门窗、照明设备等装修装饰良好适用。室内配有空调、高档沙发、茶几或会议桌椅,茶具用具齐备,大会议室有相应的音响设备。
(2)会议室所在楼层适当的位置设公用电话,并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
(3)会议期间设有专职服务员提供服务。
 8、公共区域设施设备
(I)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
(2)高层楼房有与客房数相适应的客用电梯。
(3)室内公共区域有降温和采暖设备。
(4)室内公共区域设应急照明设施。
(5)楼层适当位置设服务台及公用电话。
(6)搞好庭院绿化。
(7)公共区域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
 9、综合服务设施
(1)有多功能厅、健身娱乐场所、理发室、商品部及复印、打字、传真等设备。
(2)提供代售邮票、代订机票、车票等服务。
(3)提供方便客人的投诉措施。
(4)必要时提供就医服务。
 10、技术力量
(1)管理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证书》。
(2)上岗职工须经岗前培训。
(3)服务人员与床位数比例适当。
(4)客房:有高级客房服务员,初级和中级以上客房服务员应不少于客房服务人员的30%。
(5)厨房:有高级烹调师、面点师顶岗操作,初级和中级以上烹调师、面点师应不少于厨房制作人员的40%。
(6)餐厅:有高级餐厅服务员,初级和中级以上餐厅服务员应不少于餐厅服务人员的25%。
(7)营养卫生:有兼职或专职的菜点营养分析人员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11、服务质量
(1)服务人员严格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服务规范(试行)》。
(2)设备设施完好率保持100%。
  二、一级宾馆招待所
  一级宾馆招待所应具有接待中型以上会议的能力,设施设备配套良好,符合要求。服务水平高,有较雄厚的技术力量。管理规范化,具有较全面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
 1、建筑物
房屋结构及保温、隔热、隔音性能良好,内外装修适用大方,总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布局基本合理,地理位置适宜,名称牌匾庄重醒目。
 2、前厅
(1)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装饰协调,配有沙发或坐椅、时钟和公用电话。
(2)设迎宾员和值班经理。
(3)提供小件行李和贵重物品寄存服务。
(4)在醒目的位置设服务指南、价目表、市区交通图、飞机航班及列车时刻表等宣传品。
 3、总服务台
 有与宾馆招待所规模相适应的总服务台,设在前厅的适当位置,与前厅格调一致,分区段设置接待、问询、预定,结帐等服务项目。服务时间为12小时以上。
 4、客房
(1)数量及要求:有50间以上可供出租的客房。设卫生间的客房不少于40间,且不低于客房总数的60%。标准间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不包括卫生间面积),卫生间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2)装修及家具:天花板、墙面、地面用中高档材料装修,布置舒适,光线充足,格调雅致。有软垫床、沙发或扶手椅、茶几、衣厨、写字台、台灯、床头灯、床头多功能控制柜。窗帘等配套家具、用具。 (3)卫生间设备:有抽水恭桶、带台面的面盆、梳妆镜、带淋浴喷头的浴缸或淋浴器、浴帘,配备有统一宾馆招待所标志的面巾、浴巾、小方巾和洗漱用品、卫生用品,地面有防滑措施,有良好的照明和排风系统,12小时供热水。没有卫生间的客房应在其楼层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有专供宾客使用的男女分设公共浴室,并提供相应的卫生洁具。
(4)电器及通讯设备:有空调、彩色电视机及可通过总机挂通国际国内长途的电话。
(5)宣传用品:备有信封、信纸、笔、馆所简介、价目表、住宿须知、服务指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至少备有一种报纸。
(6)服务及要求:提供叫醒、送餐等服务,24小时提供开水(饮用水)并免费提供茶叶。重要客人做到跟踪服务,作好记录。
 5、餐厅
(1) 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大、小餐厅,总营业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布局合理、装饰协调,光线适宜。有空调,通风良好,就餐环境舒适。小餐厅有宾客休息处,有字画或工艺品等陈设。
(2) 家具、餐具、酒具、用具配套完好。
(3)使用布料桌布、口布。
(4)提供早、中、晚餐和夜宵,并根据宾客需求可提供宴会服务及自助餐、分餐服务。
 6、厨房设备
(1)红案、白案、开生间分开,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冷荤间,有足够的冷藏设备,有相应的洗刷和消毒设施。
(2)卫生整洁,墙面满贴瓷砖,地面铺设防滑材料。
(3)温度适宜,有较完备的排风设施。
(4)使用不锈钢或铝合金工作台、橱柜及优质的厨具、用具。
(5)厨房与餐厅之间有隔音、隔热、隔气味设施。
 7.会议室
(1)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配套会议室,室内的天花板、墙壁、地面、门窗、照明设备等装修装饰良好适用。室内配有空调、沙发、茶几或会议桌椅,茶具、用具齐备,大会议室应有相应的音响设备。
(2)会议室所在楼层适当的位置设公用电话,并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
(3)会议期间设有专职服务员提供服务。
 8、公共区域设施设备
(1)有停车场或回车线。
(2)高层楼房有与客房数相适应的客用电梯。
(3)室内公共区域有降温和采暖设备。
(4)室内公共区域设应急照明设施。
(5)楼层适当位置设服务台及公用电话。
(6)搞好庭院绿化。
(7)公共区域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
 9、综合服务设施
(1)有多功能厅、理发室、商品部及复印、打字、传真等设备。
(2)提供代售邮票、代订机票、车票等服务。
(3)提供方便客人的投诉措施。
 10、技术力量
(1)管理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证书》。
(2)上岗职工须经岗前培训。
(3)服务人员与床位数比例适当。
(4)客房:有高级客房服务员,初级和中级以上客房服务员应不少于客房服务人员的15%。
(5)厨房:有高级烹调师、面点师顶岗操作,初级和中级以上烹调师、面点师应不少于厨房制作人员的30%。
(6)餐厅:有高级餐厅服务员,初级和中级以上餐厅服务员应不少于餐厅服务人员的20%。
 11、服务质量
(1)服务人员严格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服务规范(试行)》。
(2)设备设施完好率保持100%。
 三、二级宾馆招待所
 二级宾馆招待所应具有接待一般会议的能力,设施设备条件较好,符合要求。服务质量较高,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实行规范化管理,具有较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
 l、建筑物
房屋结构及保温、隔热、隔音性能较好,内外装修得当,总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布局基本合理,名称牌匾醒目。
 2、前厅
(l)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装饰协调,配有坐椅、时钟和公用电话。
(2)提供小件行李和贵重物品寄存服务。
(3)在醒目的位置设服务指南、价目表、市区交通图、飞机航班及列车时刻表等宣传品。
 3、总服务台
设在前厅的适当位置,分区段设置接待、问询、预定、结帐等服务项日。
 4、客房
(1)数量及要求:有40间以上可供出租的客房,设卫生间的客房不少于客房总数的30%,标准间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不包括卫生间面积),卫生间面积不小于3.5平方米。
(2)装修及家具:天花板、墙面、地面用中档材料装修,布置舒适,光线充足。有软垫床、沙发或扶手椅、茶几、衣厨、写字台、台灯、床头柜、床头灯、窗帘等配套家具、用具。
(3)卫生间设备:有抽水恭桶、面盆、梳妆镜、带淋浴喷头的浴缸或淋浴器、浴帘,配备洗漱用品和卫生用品,地面有防滑措施,有良好的照明和排风系统,每日早晚定时供热水。没有卫生间的客房应在其楼层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有专供宾客使用的男女分设公共浴室,并提供相应的卫生洁具。
(4)电器、通讯等设备:有电视机(标准间为彩色电视机)和可通过总机挂通国际国内长途的电话,有降温和采暖设备。
(5)宣传用品:备有馆所简介、价目表、住宿须知、服务指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标准间备有信纸、信封、笔),至少备有一种报纸。
(6)服务及要求:提供叫醒等服务,24小时提供开水(饮用水)。标准间免费提供茶叶。
 5、餐厅
(1)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餐厅,总营业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布局合理、装饰协调。有降温、采暖、通风设备,有较好的就餐条件。
(2)家具、餐具、酒具、用具配套。
(3)使用布料桌布、口布。
 6、厨房设备
(1)红案、白案、开生间分开,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冷荤间,有足够的冷藏设备,有相应的洗刷和消毒设施。
(2)卫生整洁,墙面瓷砖高度不低于2米,地面铺设防滑材料。
(3)温度适宜,有较完备的排风设施。
(4)使用不锈钢或铝合金工作台、橱柜及良好的厨具、用具。
(5)厨房与餐厅之间有隔音、隔热、隔气味设施。
 7、会议室
(l)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会议室,家具、用具齐备。
(2)会议室所在楼层适当的位置设公用电话,并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
 8、公共区域设施设备
(1)有停车场或回车线。
(2)高层楼房有与客房数相适应的客用电梯。
(3)室内公共区域有降温和采暖设备。
(4)室内公共区域设应急照明设施。
(5)楼层适当位置设服务台及公用电话。
(6)搞好庭院绿化。
(7)公共区域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
 9、综合服务设施
(1)设小卖部。
(2)提供方便客人的投诉措施。
 10、技术力量
(1)管理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证书》。
(2)上岗职工须经岗前培训。
(3)服务人员与床位数比例适当。
(4)客房:有中级客房服务员,初级和中级以上客房服务员应不少于客房服务人员的10%。
(5)厨房:有中级烹调师、面点师顶岗操作,初级和中级以上烹调师、面点师应不少于厨房制作人员的20%。
(6)餐厅:有中级餐厅服务员,初级和中级以上餐厅服务员应不少于餐厅服务人员的10%。
 11、服务质量
(1)服务人员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服务规范(试行)》。
(2) 备设施完好率保持在90%以上。
  四、三级宾馆招待所
 三级宾馆招待所的接待服务设施设备应齐全、符合要求。服务质量较好。实行规范化管理,有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
 l、建筑物
房屋结构及质量较好,内外装修得当,总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布局基本合理,名称牌匾醒日。
 2、前厅
(1)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装饰协调,配有坐椅、时钟和公用电话。
(2)提供小件行李和贵重物品寄存服务。
(3)在醒目的位置设服务指南、价目表、市区交通图、飞机航班及列车时刻表等宣传品。
 3、总服务台
设在前厅的适当位置,承担接待、问询、预定、结帐等服务项日。
 4、客房
(1)数量及要求:有40间以上可供出租的客房,客房多档次,标准间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不包括卫生间面积),卫生间面积不小于3.5平方米。普通间每床占用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2)装修及家具:天花板、墙面、地面用中档材料装修,布置舒适,光线充足。有软垫床、沙发或软椅、茶几、衣厨、写字台、台灯、床头柜、窗帘等配套家具、用具。普通间内应有硬床、软椅、衣架、写字台、台灯、床头柜、窗帘等家具、用具。
(3)卫生间设备:有抽水恭桶、面盆、带淋浴喷头的浴缸或淋浴器、浴帘,配备洗漱用品和卫生用品,地面有防滑措施,有良好的照明和排风系统,每日早晚定时供热水。没有卫生间的客房应在其楼层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有专供宾客使用的男女分设公共浴室,并提供相应的卫生洁具。
(4)电器、通讯等设备:有电视机(标准间为彩色电视机)和可通过总机挂通国际国内长途的电话,有降温和采暖设备。
(5)宣传用品:备有馆所简介、价日表、住宿须知、服务指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标准间备有信纸、信封、笔)。
(6)服务及要求:提供叫醒等服务,24小时提供开水(饮用水)。
 5、食堂
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食堂,卫生洁净,有降温、采暖设备,有较好的就餐条件。
 6、厨房设备
(1)红案、白案、开生间分开,有相应的洗刷和消毒设施。
(2)卫生整洁,墙面瓷砖高度不低于 2米,地面铺设防滑材料。
 7、公共区域设施设备
(I)有停车场或回车线。
(2)高层楼房有与客房数相适应的客用电梯。
(3)室内公共区域有降温和采暖设备。
(4)室内公共区域设应急照明设施。
(5)楼层适当位置设服务台及公用电话。
(6)搞好庭院绿化。
(7)公共区域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
 8、综合服务设施
(1)设小卖部。
(3) 提供方便客人的投诉措施。
 9、技术力量
(1)管理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证书。
(2)上岗职工须经岗前培训。
(3)服务人员与床位数比例适当。
(4)客房:初级或中级以上客房服务员应不少于客房服务人员的10%。
(5)厨房:初级或中级以上烹调师、面点师应不少于厨房制作人员的10%。
 10、服务质量
(1)服务人员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服务规范(试行)》。
(2)设备设施完好率保持在80%以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

商务部


商务部令2006年第2号 公布《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2号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5月17日经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薄熙来
                                 二○○六年九月一日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害,提请投诉受理机构进行协调解决,或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请求,由投诉受理机构依法进行协调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投诉人投诉应遵循诚实、自愿、合法的原则,应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相应证据,并对投诉受理机构进行调查工作提供积极协助。

  第四条 投诉受理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理投诉。

  第五条 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和地方各级政府具有受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投诉受理机构)依据实际情况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诉至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的事项,受理跨省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和影响重大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负责与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相关的培训、调研及管理、协调工作。

  地方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受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转交或督办的投诉事项。

  投诉被受理后,原则上由投诉事项发生地的当地机构处理解决。投诉受理机构在受理投诉后,应该调查情况,反馈信息,予以协调。

  第六条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负责处理由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提交的涉及部门和行业过多、需要召开部际协调会议加以解决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制订解决争议的政策原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向投诉受理机构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其中应列明投诉事项基本情况、相关证据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

  第八条 投诉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
  (二)符合投诉主体资格;
  (三)有具体的投诉事实、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四)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事项范围。

  第九条 以下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进入或者完成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
  (二)已由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受理的;
  (三)已经或正在由投诉受理机构受理的;
  (四)匿名投诉;
  (五)其他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

  第十条 投诉处理程序:
  (一)审查投诉材料。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人的投诉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投诉受理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受理机构应于5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投诉材料;对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投诉材料的,投诉受理机构应于5日内通知投诉人予以补充完善。
  (二)投诉受理登记。投诉受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办理受理登记,建立卷宗,并标明受理日期。
  (三)通知被投诉人。
  (四)处理投诉。投诉受理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受理的投诉事项,因争议或纠纷事实复杂、当事人不配合投诉受理机构工作或其他原因,导致投诉事项处理工作无法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应及时通知投诉人。
  (五)投诉处理完结后,将投诉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
  (六)进行结案登记。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应采取以下方式:
  (一)出具意见书。投诉受理机构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诉人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促使投诉事项得以解决。
  (二)同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协调。
  (三)移交当地投诉受理机构或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处理完毕的;
  (二)经协调、调解,投诉事项由当地投诉受理机构或相关部门予以解决的;
  (三)当事人就投诉事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经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五)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的;
  (六)投诉人不予配合,并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

  第十三条 投诉受理机构应保守投诉人的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条 投诉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妥善协调处理投诉事项。

  第十五条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设在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森林防火奖惩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森林防火奖惩办法

 (重府发〔1995〕135号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奖励与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森林面积大小和森林防火难易程度,本市行政区域划分为以下火险类区:
一类火险区:江津市、永川市、巴南区、渝北区、万盛区、北碚区(含缙云山自然保护区)、璧山县、铜梁县、长寿县、綦江县、大足县;
二类火险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合川市、荣昌县;
三类火险区:潼南县、大渡口区、双桥区。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区、市、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按下列条件由市扩林防火指挥部或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一)一类火险区当年内森林受害面积控制在万分之一以下,二类火险区当年内受害森林面积控制在万分之一以下,未发生一般以上森林火灾(含一般火灾,下同);三类火险区连续两年内,每年受害森林面积控制在万分之一以下,无一般以上火灾者,每年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表彰;

(二)一、二类火险区连续三年、三类火险区连续六年达到上述控制指标要求者,由市政府表彰。
第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社会单位和个人,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予以表彰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在预防森林火灾、普及防火、灭火知识、培养防火、灭火技术人才等方面有显著成绩;
(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显著;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并举报;
(五)在森林防火科学天空中成绩突出;
(六)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有突出成绩。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连续三年被评为市级以上森林防火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申请市政府表彰。
第六条 奖励考核评比办法:
(一)区市县扩林防火指挥部推荐本辖区内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并如实填写“森林防火先进事迹申报表”,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审批;
(二)报市政府表彰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区市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同级政府签署意见,并经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级有功单位和个人,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推荐,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审批。
第七条 奖励原则:
(一)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二)奖励及时适当;
(三)保障获奖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 处罚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第一至三项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行为的,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内吸烟、上坟烧纸、燃放鞭炮、野炊、随意用火未造成损失的;
(二)未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授权单位批准,擅自在林内(含林缘一百米范围)打靶、试炮、爆破、烧灰烧荒等生产性用火,未造成损失的;
(三)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清除的;

(四)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五)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违犯《森林防火条例》及本办法以外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心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担起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发生火灾隐瞒不报或以大报小者,除取消评奖资格外,对主要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区市县每年度森林火灾损失超过控制指标的,由市护林指挥部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列入预算,按年度拨付。
第十三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199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