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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8:46:22  浏览:84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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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2005年5月17日 财企[200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近年来,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以下简称“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涉及的企业财务处理事项,按照我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和《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的规定执行,较好地解决了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推动了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进一步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的开展,规范主辅分离改制分流过程中的财务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内部退养人员预留净资产问题
企业对内退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可以在主辅分离改制时,从国有净资产中预先做出安排,作为对企业承担内退人员管理责任的资产补偿。预留资产按照“资产随人走”的原则,由负责内退人员管理的单位负责管理,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企业在改制分流完成后,向内退人员支付相关费用时,按照我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的规定,先从预提的国有净资产中列支,如仍有不足,不足部分由承担内退人员管理责任的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内退人员相关费用的开支标准,应当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资产损失处理
企业在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中,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和《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规定的处理权限和确认原则,处理发生的资产损失。
三、关于剩余净资产的处理
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中,原主体企业划出的改制资产在安置职工后有剩余的,可以采取投资、出售、出租等方式,原主体企业应当加强剩余净资产的财务管理,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四、改制期间净资产损益的处理
主辅分离改制分流过程中,自评估基准日到改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改制企业资产的管理责任,应当在改制方案中予以明确。自评估基准日到改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改制企业因实现利润或者发生亏损引起净资产的增减变化,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的规定执行。对人、财、物、账等已与原主体分离,且改制方案中已明确由改制企业进行试运营管理的,可以按改制方案的约定由改制企业承担。
五、流动负债余额处理
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中,有关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流动负债余额的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改制方案中加以明确。
六、原主体企业与改制单位的关系问题
改制单位应当与主体企业在资产、业务、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彻底分离,发生的经济业务往来,应当按照市场独立主体之间的正常经济业务对待,公平交易,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改制单位从工商注册或变更登记之日起,相关的费用开支应当由改制单位负担。主体企业对改制单位的扶持政策应当在遵循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安排。

抄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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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商务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制定《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经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



中国银监会主席 刘明康



中国证监会主席 尚福林



中国保监会主席 吴定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



第一条 根据《反垄断法》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明确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额计算办法,适用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

一、利息净收入;

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三、投资收益;

四、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五、汇兑收益;

六、其他业务收入。

第四条 证券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

一、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包括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和财务顾问业务等);

二、利息净收入;

三、投资收益;

四、汇兑收益;

五、其他业务收入。

第五条 期货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

一、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二、银行存款利息净收入。

第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

一、管理费收入;

二、手续费收入。

第七条 上述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

营业额=(营业额要素累加-营业税金及附加)×10%

第八条 保险公司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

营业额=(保费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10%

其中,保费收入=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

第九条 以上营业额计算办法仅限用于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


煤炭工业部安全司关于加强煤矿入井人员检身工作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安全司


煤炭工业部安全司关于加强煤矿入井人员检身工作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安全司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各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一矿井必须建立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和出井人员清点制度。”。“每一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携带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在执行这一规定中,由于一些煤矿不认真,制度不健全,职工安全意识差,缺乏必要
的检身手段,结果发现井下吸烟引发瓦斯爆炸事故,酒后入井发生“三违”、造成事故,发生事故后井下人员清点不清等许多问题。为此,部要求各煤矿加强入井人员检身工作,做到:
一、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入井人员检身制度,按规定做好入井人员的入井检身和出井清点工作。要设立检身人员、配备检身仪器。
二、安全监察部门要对入井检身制度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部安全司根据开滦、山东、河南等地使用安徽省凤阳无线电厂生产的FYⅢF型饮酒检测仪〔(91)量制皖字3423603〕和FYJT-3型香烟金属探测器〔(93)量制皖字34232608〕情况,为改善入井检身装备水平,提高检身技术手段的科学性、可靠性,简
化检测方法,建议煤矿使用这些仪器。



1994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