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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4:41:47  浏览:99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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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1]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护市政工程设施完好,保障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本细则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等;
(二)城市桥涵: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涵洞、隧道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管道、雨水井、检查井、明渠、暗渠、排水泵站、涵闸、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等;
(四)城市公用照明设施: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隧道、街道游园、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五)其它市政工程设施:城市广场、公用停车场、路名牌、规划道路红线内的空地等,以及上述市政工程设施的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和养护维修工作。
公安、工商、环保、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和养护维修工作。
第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建管养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并实行保修制度。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六条 市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涵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严格控制占用、挖掘,保护其功能完好。
与城市道路连接的专用道路,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七条 新建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必须与道路统一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
列入市政道路年度改造计划的地下管线工程,由市政管理部门先行公布。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公布的情况事先申报,市政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改造设计方案统筹安排路由,并统一组织施工,费用分摊,确保地下管线工程一步改造到位。
未列入市政道路年度改造计划的地下管线工程,确需建设的,由建设单位向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广场、桥涵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占用道路、桥涵施工作业,堆放物料;
(二)张贴、悬挂广告或装置其它设施;
(三)设置台阶、门坡、书报亭、电话亭、治安岗亭等建筑物、构筑物;
(四)其它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桥涵的行为。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桥涵的,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到市政管理部门领取占道许可证。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桥涵的,必须按照规定向市政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维修费。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满时将所占道路恢复原状。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占用期的,应在到期前15日按原批准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占用。
第十条 禁止在铺装路面焚烧物品、搅拌灰浆、冲洗车辆、泼洒腐蚀性液体;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
第十一条 城市主干道路不得用作机动车辆停车场(点)和集贸市场。
已经批准占用城市次干道路设置的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点及集贸市场,有计划地逐步撤除。在占用期间,停车点及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维修费,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维修。未经批准设置的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点及集贸市场,限期撤除。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挖掘城市道路。单位和个人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到市政管理部门领取道路挖掘许可证,并按照规定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新建、扩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大修后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准挖掘。确需挖掘的,须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交纳3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在法定的重大节日和全市性重大活动前15日、后5日内,不得挖掘城市主干道。
因地下管线发生险情,需要紧急抢修破挖道路的,抢修单位须在破挖抢修的同时,向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破挖后24小时内按照规定办理挖掘手续。
第十三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需临时封闭交通的,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登记通告;
(二)施工现场应悬挂挖掘许可证,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三)挖掘城市道路原则上应采取半幅施工,回填后再施工另半幅;
(四)回填必须符合质量标准,与原道路衔接平顺;
(五)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运物件和垃圾,保护市容清洁。
第十四条 禁止履带车、铁轮车、超过道路负荷量的机动车辆在城市铺装道路上通行。确需通行的,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类井盖,必须符合与路面的衔接标准。不符合衔接标准的,产权单位应及时改建、整修。


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保持其完好、畅通。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有损于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损坏雨水井盖、检查井盖等;
(二)掩盖、堵塞、占压和擅自移动排水设施及其标志;
(三)向雨水井、检查井投放火种,扫入、倾倒垃圾和废弃物;
(四)向城市排水管渠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五)在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料、取土或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未经批准擅自接通排水管渠排放雨水或污水;
(七)其它有损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的管线位置和技术规范,并经市政管理部门审批,方可进行施工。
单位和个人修建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的专用排水管渠,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承担连接修复的费用。
第十九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堵塞或损坏时,市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抢修,及时排除故障。在抢修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第二十条 城市排水实行许可证制度。凡使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排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交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因建设工程施工或其它原因需要使用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按前款规定到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本细则实施前,使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应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补办审批、领证手续。


第四章 照明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用照明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发现故障应立即排除,保障城市公用照明设施正常发挥功能。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涵、隧道、广场时,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城市公用照明设施由市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第二十三条 厂(矿)或其它单位投资建设的专用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须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道路照明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管理、维修条件;
(三)交纳运行、维护费用。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用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在城市公用照明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搭盖违章建筑;
(二)接用路灯电源;
(三)偷盗、故意损害城市公用照明设施;
(四)将路灯设施圈入单位或住房围墙院内;
(五)占用、拆除、改动城市公用照明设施;
(六)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
(七)其它损害、侵占城市公用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等原因需要拆除、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申报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照明设施的,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承担照明设施的维修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具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31、32条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一)在城市道路上焚烧物品、冲洗车辆;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不按规定恢复道路原状;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向雨水井、检查井扫入、倾倒垃圾和废弃物;将城市公用照明设施圈入单位或住户围墙院内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照明设施,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
(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拆除、改动城市排水、照明设施;在城市道路、排水设施上或城市桥涵保护范围内设置建筑物、构筑物;掩埋、堵塞排水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和其他悬挂物。向城市排水管渠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用户,未按规定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不交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列行为造成市政工程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罚款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款应全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八条 盗窃、破坏市政工程设施或非法收购城市排水井盖(座)、道路照明器材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细则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市政管理部门应确保城市道路和其它市政工程设施完好,因未尽职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中的城市道路占用维修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等,按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收取的费用应专项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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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


南府发〔2006〕177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南充市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南充市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广使用标准地名和规范地名标志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南充市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南充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标志”是指: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包括山、河、湖、水道、地形区等名称标志;
(二)行政区划名称标志,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标志;
(三)居民地名称标志,包括城镇、片区、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标志以及路、街、巷、居民区、楼群、门牌号、建筑物等名称标志;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标志;
(五)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事业单位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标志;
(六)道路(含其沿线地名标志)、桥梁、隧洞(道)、水道(含航运)等名称标志。
(七)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标志。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地名办公室)是地名标志的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地名标志进行规划、规范、设置、管理、检查、监督。凡经正式批准和确认使用的地名均应设置相应的地名标志。
(一)自然地理实体标志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其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具体由当地民政局(地名办)负责设置、管理。
(二)行政区划名称标志及重要的行政区划界限标志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设置、管理;乡镇、村的名称标志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设置和管理,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县(市)区民政局具体负责设置办理。
(三)城镇街道标志牌、城乡(村)房屋楼牌、临街门牌、住户门牌的设置、管理:市辖“三区”的由市民政局(市地名办公室)负责统一规划、规范、设置、管理,三区政府配合;县(市)的由县(市)民政局(地名办公室)负责统一规划、规范、设置、管理,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城市和乡镇街道标志牌及楼、门牌的制作、安装、更新、管理费用均在政府城建费中开支,或纳入财政预算。城市新开发的房产,由房产开发商承担相关牌子费用。临街(门市、门店)门牌费用等商业性用房由房屋产权主承担。
(四)建筑物名称标志[含新开发楼盘的楼牌、房幢牌、临街门牌、单元牌、住房(住宅)门牌、非住宅(含车库等)门牌等]的管理:各县(市)的由县(市)民政局(地名办公室)、城市规划部门、负责规划、设计,县(市)民政局(地名办公室)负责制作、设置,其费用由开发商(项目业主)承担并纳入楼盘开发成本。市辖“三区”的由市民政局(地名办公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规划、设计,市民政局(地名办公室)负责制作、设置,其费用由开发商(项目业主)承担纳入楼盘开发成本。三区政府及市城市规划、建设、房管、财政和发展改革等政府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标志由各专业部门负责设置、管理,报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地名办公室)审批备案。公共旅游地图导游牌(景区外的)的设置、管理:市辖三区的,由市民政局(地名办公室)按照规划、规范要求负责制作、设置、管理,市规划、旅游等职能部门和三区政府配合;各县(市)的由各县(市)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建设规划、旅游规划的规范要求负责制作、设置、管理,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其费用由同级财政负责。
(六)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旅游景点、企事业单位名称标志(即景区内、院内标志)由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负责设置、管理,报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文化、旅游、景区管理、宗教事务等部门予以配合。
(七)道路(含其沿线地名标志)、桥梁、隧洞(道)名称标志的设置、管理:市辖三区的由市民政局(地名办公室)负责统一规范、设置、管理,三区政府配合;各县(市)的由县(市)民政局负责规范、设置、管理,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其设置、管理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开支。新建道路(含其沿线地名标志)、桥梁、隧洞(道)名称标志设置费用应纳入工程预算和工程成本。交通、公路、水道(航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 为保证地名名称的法定严肃性、规范性、统一性,凡新建项目(含新申报的项目,如:新建楼、房屋、场、馆、堂、道路、桥梁、隧洞(道)等项目),在规划、计划项目时一并与民政部门(地名办)审核确认其名称,民政部门对其名称进行确认登记、公告,以保证“项目名称”与“使用名称”(命名名称)的一致。规划、发改、建设、交通等部门要按民政部门(地名办)登记确认的名称,下达项目名称。
第五条 市、县(市)物价部门要及时核定相关标志物的价格。
第六条 地名标志上书写的地名应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必须使用经批准的标准名称。不得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书写。
第七条 设置地名标志应本着美观、实用、醒目和耐用的原则,标志牌的设置和管理必须保持全市范围内的统一归口运行;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标志及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工商字号、牌匾等应保持一定范围内的统一。
第八条 地名标志的更新、拆迁必须按权属管理级次经民政部门(地名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由主管部门批准更新、拆迁的应报民政部门(地名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九条 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制作设置各种地名标志。凡擅自制作的地名标志一律无效,由民政部门(地名办公室)通知其进行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行拆除。
第十条 对设置好的地名标志,民政(地名)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地名标志设置的规划论证,合理提出项目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项目资金。同时要建立财政投入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公益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服务与民间服务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并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地名标志设置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地名标志是公共公益性信息符号,属公共设施,是国家法定的标志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对损坏、涂抹、遮盖和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条款予以处罚:
(一)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和损坏地名标志的,责令其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地名主管部门组织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负担;
(二)未经民政(地名)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编排、使用非标准建筑物名称标志、门牌和擅自制作使用非单位名称牌匾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完善、补办手续,逾期不改正的,由民政(地名)主管部门组织纠正,所需费用由责任人负担。
第十三条 盗窃或故意损坏地名标志或阻挠地名标志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南府发〔1998〕151号”文件中与此办法不相符合的,以此办法为准。



关于组织开展“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组织开展“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质检量函〔2008〕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关注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切实履行质检部门职能,强化计量惠民服务意识,为全社会提供民生计量服务,总局决定从今年5月份起,用2年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现将此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通知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关注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切实履行质检部门职能,强化计量惠民服务意识,为全社会提供民生计量服务,特制定“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关注民生的总体要求为指导,以全面履行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赋予质检部门的职能为基础,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计量惠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计量氛围。

二、行动目标

此次“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计划用两年的时间,通过集中组织开展“四个走进”的大型主题活动,让计量走出实验室,让计量贴近百姓,让计量服务社会,通过此次专项行动,全面推动我国各项民生计量工作的开展,最终达到“四个百分百”的总体目标,为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和谐计量环境。

“四个走进”是指各地要集中组织开展“诚信计量进市场、健康计量进医院、光明计量进镜店、服务计量进社区乡镇(含学校,下同)的服务活动”,通过依法对集贸市场、医疗卫生单位和眼镜店的在用强检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集贸市场在用衡器、医疗卫生单位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和眼镜店在用验光配镜用强检计量器具的受检率达到100%。在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还要积极走进社区乡镇开展计量惠民活动,为老百姓普及计量知识,对老百姓送检的生活用计量器具要100%进行免费计量检测等服务,让老百姓在家门口享受计量带来的实惠。

“四个百分百”是指此次专项行动要力争100%覆盖到辖区内所有的集贸市场、100%覆盖到辖区内所有的医疗卫生单位、100%覆盖到辖区内所有的眼镜店、100%覆盖到辖区内所有的社区乡镇。考虑到各地实际,此次专项行动可分阶段进行,今年年底前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先确保完成整个专项行动任务40%以上的阶段性目标。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把专项行动全面铺开,以确保2009年全面完成“四个百分百”的总体目标。

三、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此次专项行动要坚持监督检查和计量惠民相结合、重在计量惠民的基本原则,通过监督检查和服务宣传,确保集贸市场、医疗卫生单位、眼镜店在用强检计量器具和普通民用计量器具量值准确。与此同时,更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的惠民措施,让老百姓真正感到计量给他们带来的实惠,带来的温暖,让民生计量真正地走进百姓生活。

(一)诚信计量进市场。

一是各地要对辖区内集贸市场的在用衡器等强检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集贸市场主办者是否按照《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集贸市场经营者使用的衡器等计量器具是否具有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是否设置了公平秤,设置的公平秤是否具有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当场称重零售商品的,是否按实际值进行结算;是否存在短斤缺两和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

二是要在此次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集贸市场在用衡器“四统一”、“四落实”、“一监管”的长效机制。各地首先要明确集贸市场主办者是场内计量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者负有监督场内一切计量活动的责任。对于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要在集贸市场推广在用衡器“四统一”管理,即主办者要对市场内在用衡器实施“统一配备,统一管理,统一检定,统一轮换”,彻底扭转集贸市场在用衡器来源复杂、易于作弊、不便管理的局面。对暂不具备条件推广“四统一”管理模式的地区,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主办者对集贸市场在用衡器实现“四落实”,即入场衡器“先行确认要落实、登记备案要落实、编号管理要落实、申请检定要落实”。要求主办者对入场经营者自备衡器是否符合计量法制要求要先行确认,并进行登记备案,实施编号管理,统一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周期检定。基本杜绝集贸市场在用衡器没人管、不好管、管不好的被动局面,大幅度提高集贸市场在用衡器的受检率。“一监管”,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对集贸市场在用衡器实施强制检定,强化对集贸市场的计量监管。

三是要采取多种便民、惠民措施,方便百姓购物,方便市场管理。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集贸市场公平秤的监督管理,例如尚未配备公平秤的,要督促集贸市场主办者全部配备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已经配备公平秤的,要组织计量检定机构定期对公平秤实施免费检定;在公平秤放置处加贴明显标志,公布市场主办者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公平秤要有专兼职人员管理;公平秤的使用应当有记录;消费者利用公平秤进行复秤的,管理人员应当给予凭证;集贸市场应当定期公布复秤不合格的经营者名单及次数等,通过一系列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公平秤计量准确,杜绝缺斤短两现象的发生,从而最终保证老百姓的买菜买货秤准量足,让老百姓真正得到实惠。

(二)健康计量进医院。

一是各地要对医疗卫生单位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医疗卫生单位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是否配备了专(兼)职的计量管理人员;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是否依法进行了计量检定,是否建立了周期检定、维护、保管、报废、更新制度和各种日常的不定期自查制度;是否有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医用强检计量器具进行诊断和治疗的行为;是否使用了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等。

二是要在此次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医疗卫生单位为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患者投诉的三位一体长效监管机制。首先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健全计量管理体系,建立并完善医用计量器具档案管理制度、医用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医用计量器具日常维护、报废、更新制度等,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计量活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巡查机制,对发现的计量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建立严格依法检定制度,对不配合检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适时予以通报。患者也要加强对医疗卫生单位提供的医疗计量服务的监督,对有质疑的问题及时向医疗卫生单位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投诉。通过三位一体的监督,确保医疗卫生单位计量活动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是各地在对医疗卫生单位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切实做好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一方面要着手并加强对用于医疗卫生单位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开展量值比对工作,其中总局负责组织对省级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的标准器进行量值比对,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对市级及以下开展医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量值比对。通过比对,确保医疗卫生领域的量传体系和在用计量器具的量值统一、准确、可靠,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为医院间检验报告的相互认可奠定计量技术基础。另一方面对县以下条件相对薄弱的医疗卫生单位,各地要采取措施引导和帮助其加强计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计量器具档案,完善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医用强检计量器具检定费用地方政府埋单或者适当减免检定费用的做法,提高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的受检率,使广大社区居民和乡镇农民等弱势群体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得到基本的计量保障。

(三)光明计量进镜店。

一是各地要对眼镜店在用验光配镜用强检计量器具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是否配备了满足验光配镜等工作需要的计量器具;配备的焦度计、验光仪、验光镜片组等计量器具是否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出厂合格证书或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是否为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眼镜店在用验光配镜用强检计量器具是否具有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是否有违规使用计量器具行为等。

二是在此次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眼镜店“配、验、检、保、监”长效计量监管机制。“配”是指眼镜店开业,必须配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计量器具;“验”是指眼镜店进、出货(如: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等)必须经计量检测合格,具有可追溯的检测报告;“检”是指眼镜店在用验光配镜用强检计量器具必须依法经计量检定,并具有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证书;“保”是指眼镜店要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监”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强化对眼镜店日常计量监督检查。

三是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对眼镜店做好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引导和帮助眼镜店加强计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计量器具档案,完善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受托为眼镜店的眼镜产品提供开展免费计量检测服务,为眼镜店配制的眼镜质量提供可靠的计量保障,让广大消费者放心配镜。

四是在此次专项行动的基础上,为了引导消费,加强监督,各地可在眼镜店试点推行计量器具检定合格确认明示制度。即对眼镜店验光配镜用强检计量器具符合计量法制要求的,各地可在眼镜店明显部位统一加贴“计量器具检定合格确认证书”,并注明计量器具名称、有效期等相关信息,告之消费者放心配镜并加强监督。“计量器具检定合格确认证书”格式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制定。

(四)服务计量进社区乡镇。

在此次“服务计量进社区乡镇”专项行动中,要重点做好送计量进社区乡镇,送知识进社区乡镇,送服务进社区乡镇工作,切实为广大的社区乡镇群众提供满意放心的计量服务。一是向社区乡镇群众宣传计量法律法规,提高百姓计量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向社区乡镇群众普及计量科学知识,如:向他们讲解民用四表的计量法制要求、衡器的使用和防作弊知识、血压计的使用知识等,使百姓掌握计量器具的基本常识;三是为社区乡镇群众免费开展血压计、人体秤等家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免费开展眼镜的计量检测等服务;四是对社区乡镇群众反映的计量问题要及时处理,对群众投诉和举报的计量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真正做到为群众排忧解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五)坚持便民、利民,减免收费。

各地方局在组织“四进”活动时,应尽可能免收费用或减收费用。各地还要按照总局下发的《关于建立计量免费咨询服务日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5]15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建立并完善计量免费咨询服务日制度,把定期开展计量免费咨询服务活动作为一项长期的便民、利民工作。通过开展技术人员走出实验室、百姓走进实验室等形式多样的计量服务活动,广泛宣传计量法律法规,普及计量科学知识,使公民的计量意识得到明显提高,做到计量工作“为民所知、为民所用、为民所享”,努力营造放心计量的社会氛围。

四、行动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从2008年5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启动阶段(2008年5月1日至5月31日)

要求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迅速传达,精心准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工作做出具体安排部署。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安排此次专项行动的启动仪式。

(二)具体行动阶段(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

此次专项行动分两步走。第一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今年年底前确保完成整个专项行动任务40%以上的阶段性目标。第二步要求在明年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四个百分百”的总体目标。专项行动一定要做到重点突出,不留死角,点面结合,标本兼治,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长效监管机制和计量惠民措施。

第一步:2008年6月1日至12月31日

今年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四个走进”专项行动,至少要先确保完成整个专项行动任务40%以上的阶段性目标,并确保这些集贸市场在用衡器、医疗卫生单位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眼镜店在用验光配镜用强检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100%、社区乡镇群众送检的生活用计量器具要100%进行免费计量检测。在今年专项行动开展过程中,各地要注意认真总结经验,为明年专项行动的全面铺开奠定基础。

第二步: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

明年各地要在总结2008年专项行动开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集中力量在各辖区范围内全面铺开“四个走进”专项行动,确保在各辖区范围内的所有集贸市场、医疗卫生单位、眼镜店及社区乡镇实现“四个百分百”的总体目标,保证此次专项行动的全面顺利完成。

(三)检查及报送总结阶段(2009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要求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此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集中进行检查,并认真总结经验,同时将文字总结及时上报总局计量司。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各地要从关注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此次专项行动既是一次对近年来计量专项监督检查成果的检阅,也是推进计量惠民、强化计量服务意识所采取的有效措施。为了确保此次专项行动顺利完成,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组织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落实此次专项行动的具体安排和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此次专项行动。

(二)扩大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对此次专项行动的宣传,特别是对总局发布的《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可以将与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计量小常识和相关的计量法律法规编写成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宣传材料,走进市场、医院、眼镜店和社区乡镇,免费向群众发放,全面提高集贸市场、医疗卫生单位和眼镜店从业人员的计量法制意识和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此次专项行动,积极发挥好舆论导向和引导作用,提高百姓对民生计量的关注度,营造全社会关注民生计量、重视民生计量的良好氛围。各地要建立投诉和举报通道,对群众举报投诉意见较多的、有计量作弊嫌疑或者违规使用计量器具的集贸市场、医疗卫生单位和眼镜店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且要予以曝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群众投诉眼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按照《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自我承诺、诚信保障。

各地要将这次专项行动与推进《商业 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的贯彻实施和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体系的建立结合起来,可在集贸市场和眼镜店率先推行商业、服务业自我承诺、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查公告以及消费者监督的诚信计量监管机制。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各地要积极倡导集贸市场和眼镜店按照《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承诺,通过发表承诺书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承诺遵守《商业 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在集贸市场和眼镜店自我承诺的基础上,将符合规定的集贸市场和眼镜店载入“诚信计量红名单”,向社会公告,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一旦有消费者投诉,一经核实,将其从“诚信计量红名单”中剔除,并计入“不诚信计量黑名单”。通过法律规范和道德约束双管齐下,为老百姓树立一批诚信计量、公平交易的集贸市场和眼镜店,率先在集贸市场和眼镜店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和谐市场计量环境,进而促进全社会计量环境的改善和提高,为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做出贡献。

(四)创新方法、务求实效。

此次“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要积极运用各地在近几年民生计量工作中探索出来的成功做法,好的经验要坚持,好的制度要发扬,好的典型要推广。如集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制度以及强检计量器具检定费实施地方政府埋单等作为集贸市场在用衡器管理方面的经验已在全国一些地区推广采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这些成功经验和做法,在此次专项行动中都可以加以推广和运用。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各地要认真研究适合当地实际的计量惠民新措施、新做法、新制度,同时要积累新经验,切实做到政府关注民生,计量惠及百姓。

(五)政府支持、机构配合。

各地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定期向当地政府汇报此次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对于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对减免收费的项目,申请地方政府给予经费支持。各地要充分发挥有关计量检定机构的作用,认真组织做好相关的技术支持工作。一方面要对集贸市场、医疗卫生单位和眼镜店的在用强检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在用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另一方面要帮助和引导集贸市场、医疗卫生单位和眼镜店加强计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计量器具档案,完善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提高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的受检率;第三要在专项行动中,积极解答群众提出的有关计量方面的技术问题,走进社区乡镇为广大群众提供免费检测服务,让老百姓在家门口就享受到计量带来的实惠。

(六)集中活动、长效监管。

各地要通过此次专项行动,尽快建立起民生计量监管的长效机制,要将专项行动与长效监管相结合,依法行政与计量惠民相结合。各地专项行动可以利用即将来临的 “5·20世界计量日”和“6·6全国爱眼日”、“9·6计量法颁布日”等纪念日搞几次集中大型的“四个走进”活动。也可以定期定点开放计量实验室,建立计量免费咨询服务日制度,做到计量人员进社区乡镇、社区乡镇百姓进实验室,将计量惠民政策真正做到日常化、制度化,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七)强化督查、明确责任。

总局将适时派督查组赴各地督查此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也要适时派出督查组去各地市检查此次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全面顺利完成,并取得显著成效。

请各省级局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此次专项行动的阶段性工作总结及附表1、2009年12月31日前将此次专项行动的全面总结及附表2报总局计量司并同时发电子邮件至liyuan@aqsiq.gov.cn。工作总结应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计量惠民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工作成效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为了及时了解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务必于每月底前向总局计量司简要报送本月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动态信息,重要信息要随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