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国政府 土耳其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10月23日 生效日期1994年3月29日)
编者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之间的关系,加强其海运方面的合作,促进发展两国之间的商业往来,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的宗旨是:
——调整和发展两国之间的海运方面的关系;
——确保海运方面的最佳协作;
——避免有损于海上运输正常发展的做法;
——全面促进发展两国之间的商业和经济关系。
第二条 在本协定中:
一、“缔约一方的船舶”系指在该缔约方领土注册,并根据其立法悬挂其国旗的所有商船。
但是,不包括:
——军舰和设计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其他船舶;
——渔船。
二、“船员”系指在缔约一方船舶上工作,持有该方主管当局颁发的本协定第八条所指身份证件,并列入该船船员名单的人员。
第三条 缔约一方船舶可以在缔约双方对外轮开放港口之间航行,经营两国之间或两国中的任何一国与第三国之间的货物或旅客运输。
第四条 缔约双方在以下方面互给对方船舶以同样的待遇。
海关手续,港口的自由进出、停留和使用,以及诸如车辆、库场、集装箱货运站和与船舶及货物有关的其他服务,此处尤指码头泊位、装卸设备和港口服务的安排。
缔约每一方在适用于外国旗船舶的现行港口费率中规定的港口收费方面应予缔约另一方的船舶非歧视性的待遇。
第五条 本协定的各项规定:
1.不应适用于不对外轮开放的港口;
2.不应适用于沿海运输;
3.不应迫使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船舶以其本国船舶享受的免除强制引水要求的待遇;
4.不应影响有关外国人入境和停留的规定。
第六条 缔约双方应在其法律和港口规定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可能减少船舶在其港内的不必要的停留时间,并简化港口实行的行政、海关和卫生检疫手续。
第七条
一、缔约一方应承认缔约另一方颁发的证明船舶国籍的文件以及颁发或承认的吨位证书和其他的船舶证件。
二、缔约各方持有根据《一九六九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或现行法律颁发的吨位证书的船舶在缔约另一方的港口内应免于重新丈量。如果缔约一方修改吨位丈量的制度,该缔约方应将此种修改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八条 缔约各方应承认由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正式颁发的海员身份证件,并应给予这类证件的持有者以第九和第十条规定的权利。上述身份证件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为“海员证”;
土耳其共和国方为“海员身份证”。
第九条 当缔约一方的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港口停留期间,该缔约方持有第八条所述身份证件的船员,在船长将船员名单提交给当地的主管当局后,可以上岸或在岸上作短暂停留而不需签证。
此类人员在上岸和返回船上时,必须遵守船舶所在国的有关的法律和规定。
第十条
一、持有第八条所述身份证件者,无论使用何种交通工具,可以进入缔约另一方的领土或过境,以便为登轮、转船、回国或为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同意的任何其他目的的旅行。
二、在第一款中提到的任何情况下,身份证件上必须有缔约另一方的签证。但应当尽快发给此类签证。
三、如第八条所述的海员身份证件的持有者并非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只要颁发海员身份证件的缔约方保证该持证人返回该缔约方领土,则应发给本条规定的进入或经过缔约另一方领土的过境签证。
四、当持有第八条所述身份证件的船员,由于健康原因或为主管当局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在缔约另一方的港口下船时,该缔约方应允许当事人在其领土上停留,乘坐任何一种交通工具返回本国或前往另一个港口登轮。
五、缔约国双方领土上有关外国人入境、停留和离境的现行规定仍应适用,而不影响第九条和上述一至四款的规定。
六、缔约双方对于任何持有上述海员证件、但被认为是不受欢迎的人,保留禁止其进入各自领土的权利。
第十一条 缔约一方的主管当局未得到缔约另一方的主管外交和领事官员的同意,不得受理缔约另一方船舶任何船员因服务合同引起的诉讼。
第十二条 缔约一方的船舶在缔约另一方的领水或港口内发生海难时,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应对船只、船员、货物和旅客提供一切必要的帮助,并尽速通知缔约一方主管当局。
当从发生海难船舶上卸下或施救出来的货物和其他财产需要在缔约另一方境内暂时储存时,缔约另一方应尽可能提供必要的设施,并对这些货物和财产免征税捐,除非这些货物和财产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销售或使用。
第十三条 缔约一方的海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获得的收入,应以缔约双方相互可接受的能自由兑换的货币结算。该收入可用于支付缔约一方的海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费用,或从该国自由汇出。
第十四条 本协定的规定,不影响缔约任何一方为维护其安全和公共卫生,或防止动植物病虫害所采取的各项措施的执行。
第十五条 为执行本规定,缔约双方的主管当局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方为交通部;
——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方为交通运输部。
第十六条 为促进两国海运的发展和解决执行本协定中产生的问题,缔约双方可指派代表在双方同意的日期和地点会晤。
第十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协定不应妨碍缔约一方的船舶参加缔约另一方港口和第三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
本条规定不应影响第三国船舶参加缔约双方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
第十八条 缔约双方应在其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继续努力保持和发展两国从事海上运输的当局和商业组织的有效的工作关系,特别是在缔约双方的航运组织和企业之间进行相互协商和交流信息。
第十九条 因理解本协定而产生的任何分歧,须通过缔约双方主管当局直接谈判解决。如双方有关当局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分歧。
第二十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法律所需手续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规定在缔约任何一方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的日期六个月内一直有效。
各自政府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签署本规定,以资证明。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在安卡拉签订,共两份,每份用中文、土耳其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在解释中发生分歧时,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代表
刘松金 泰兰·德立西奥卢
(签字) (签字)
商务部关于印发《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信发[2006]700号
【发布日期】2007-01-05
【实施日期】2007-01-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十一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根据《商务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的重要专项规划。《规划》简要回顾了“十五”期间我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历史进程和主要成绩,分析了当前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形势,提出了“十一五”时期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措施和重点工程,是做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为实现《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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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五”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目 录
一、“十五”期间我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简要回顾
(一)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历史沿革
1、中国贸易指南项目建设阶段
2、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阶段
3、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阶段
(二)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成绩
1、确立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法律地位
2、建立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管理制度
3、构建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组织构架和运行模式
4、推出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产品
(三)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缺乏总体规划
2、《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规定缺乏配套措施
3、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影响了商务信息服务工作的推广
4、信息服务内容配置不合理,无法满足商务工作需要
5、公共信息服务发展不平衡,尚未形成纵横交错、合理完善的信息服务网络
二、“十一五”期间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的形势
(一)建立和完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建立和完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是商务主管部门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
(三)建立和完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四)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三、“十一五”期间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遵循原则
(三)发展目标
(四)主要内容
四、“十一五”时期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和重点工程
(一)主要措施
1、强化组织保障
2、完善制度保障
3、加大资金保障
4、做好基础保障
(二)重点工程
1、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工程
2、城乡市场信息服务工程
3、产业安全数据库扩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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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十一五”发展规划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以政府为主导,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提供公共商务信息产品为手段,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承载我国商务主管部门职能转变、体现公共财政原则的贸易与投资促进措施,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商务工作的重大发展战略,推动我国企业全面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进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十五”期间我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简要回顾
(一)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历史沿革
“十五”期间,我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经历了从局部到整体逐步推进的过程。
1、中国贸易指南项目建设阶段
2000年6月,中国贸易指南项目对外公开招标,标志着由政府主导的公共信息服务工作正式开始。2000年8月,通过招标产生的5家项目承办单位分别与政府签订了承办合同。这一阶段的主要贡献是创造了招标采购、合同管理这样一种建立公共信息服务的模式。
2、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阶段
随着社会公众对信息需求的增加,单个项目已满足不了这一需要。在国家财政部的支持下,2001年设立了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并由原外经贸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用于资助包括中国贸易指南在内的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这一阶段的主要贡献是从国家层面上建立了比较规范的资金保障体系和组织管理体系。
3、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阶段
2003年3月,商务部成立后,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更名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公共信息服务由单纯的外贸领域扩大到整个商务领域。这一阶段的主要贡献是:无论从广度和深度上,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都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
(二)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成绩
“十五”期间,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在组织机构建设、系统运行机制建设、信息体系构建以及信息服务产品升级等方面取得了斐然成就,成为我国商务工作发展的重要支撑。
1、确立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法律地位
2004年4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这不仅是对“十五”期间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充分肯定,而且在外经贸基本法的层面确立了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的法律地位,标志着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作为一项贸易促进措施有法可依,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展示了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2、建立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管理制度
根据《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以资金管理、项目管理为核心的规章制度,形成了比较规范的资金保障体系和组织管理体系,为实现对各信息服务项目的科学管理、促进各项目的良性运行、确保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效果提供了制度保障。
3、构建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组织构架和运行模式
商务部作为主管部门,按照“公共财政、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统一标识、科学决策、追踪问效”等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信息服务项目合同制承包的方式,汇集了众多社会优秀机构参与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数据采集中心、数据合成中心、项目管理中心及法律咨询和审计等机构,使得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能够协调有序地运转。据统计,“十五”末期,已经获得执行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的机构有13家,直接从业人员达300余人。
4、推出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产品
截至“十五”期末,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商务部政府网站为主体,专业数据库、业务指南及其他专业信息产品为一体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内容体系。其中,商务部网站建设成效显著,基本集成了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的所有数据,已经成为综合性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门户站点和社会公众认可的权威性公共商务信息平台,是海内外商务界人士了解中国经贸政策、获得最新商务信息的首选门户网站。商务部网站的点击率不断提升,到“十五”期末的2005年,网站年点击率达到31亿次,列世界政府网站排名第6位。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以国际商情市场信息、政策法规信息和经济环境信息为主要内容,突出了国际商务的特点,成为我国社会公众了解国际市场的便捷窗口和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参考。
(三)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五”期间,尽管公共商务信息服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些重大而迫切的问题亟需在“十一五”期间得到解决。
1、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缺乏总体规划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是一个新生事物,正在逐步推进的过程中,尚没有整体规划进行指导,这就增加了该体系在建设内容、建设速度等方面的不确定性。
2、《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规定缺乏配套措施
公共信息服务虽然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但是由于缺少配套的实施细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出现无章可循的局面。
3、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影响了商务信息服务工作的推广
目前,随着互联网高效、便捷、低成本优势的日渐显现,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的推广越来越多地借助互联网进行。但由于我国信息化基础设施的总体水平较低,地区间、城乡间的发展极不平衡,很多偏远地区及广大农村无法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快捷地了解最新的政策法规、贸易信息等。
4、信息服务内容配置不合理,无法满足商务工作的需要
目前我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现状是:服务水平不高与资源浪费并存,重复劳动和不成系统的信息服务局面并存。一方面是信息内容尚不全面,信息服务体系的结构尚有待调整,信息服务产品还没有升级,从而导致向企业提供的国际市场信息零散,不能满足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需要;另一方面,各级地方政府、投资和贸易促进机构以及其他社团组织等各种渠道的公共商务信息存在同水平重复转载、资源严重浪费的现象,缺乏统一的信息管理、协调和分工,这些势必都会影响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效率。
5、公共信息服务发展不平衡,尚未形成纵横交错、合理完善的信息服务网络
经过几年的建设和发展,国家层面的公共商务服务体系无论在内容还是在组织架构上都已基本成型。然而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区域经济发展差异较大,需要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和需要建立本地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平台。但是,一些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由于缺少专项资金保障,迄今仍未建立起必要的公共信息服务组织机构,使得信息获取及发布渠道不畅,进而影响到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的进一步推广、充实和完善,难以形成顺畅通达的覆盖全国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网络。
二、“十一五”期间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的形势
在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十一五”时期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为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未来5年,我国商务工作将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这对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一)建立和完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地区协调发展,缩小城乡发展水平的差距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应致力于解决城乡间信息不平衡、信息资源不对称的问题,缩小并最终消除信息鸿沟。
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要求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针对农村市场提供满足“三农”需求的各项信息服务,在引导和方便农民推销农副产品,购买质优价廉的生产资料和消费品,促进工业品下乡,帮助农民增产增收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需要同时推进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农村信息化应用水平,将公共商务信息推向农村,开拓农村消费市场,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发掘农村消费潜力,加强农村流通体系和市场建设。这也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向纵深发展,将触角伸向广大农村地区,建立覆盖全国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网络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二)建立和完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是商务主管部门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
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信息服务是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树立政府形象,打造透明、高效、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和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未来几年,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规划和组织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就成为商务主管部门的一项重工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康有序地发展要求商务主管部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法建立起全面、快速、高效的市场信息搜集系统,分类科学、便于使用的信息储存系统,快速反应、深刻分析、符合实际的预测、预警系统,由商务主管部门、企业、中介组织、专家等组成的市场监测队伍,为社会提供权威的信息服务,为引导生产、指导消费、合理配置资源发挥作用;建立产业预警应急机制,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三)建立和完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步伐的加快,坚持开放促发展,在更高的层次上全面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推动国内产业结构升级,成为新时期商务工作的核心任务。
商务工作未来的发展要求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在更广泛的领域、更高的层面,以质量更优的服务产品满足企业、公众日益增长的信息服务需求,为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全面、及时、准确、有深度的商务信息服务,有效地帮助中小企业应对经济全球化,推动我国经济发展。
(四)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当今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更加便捷和可靠的技术保障,使信息服务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得以实现。
三、“十一五”期间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时期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积极性,着力完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组织保障体系、信息内容体系和推广应用体系,重点加强商务领域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建成体系完善、运转协调、权威高效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为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推动“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提高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加强农村流通体系和市场建设服务。
(二)遵循原则
“十一五”时期,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遵循的原则是:
1、公共财政原则: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主要以国家和地方的公共投入为主,以提供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产品为主。
2、需求导向原则:所有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产品的设立与发展,都必须以绝大多数的企业、公众的需要为前提,并根据企业、公众的需求不断调整和完善。
3、科学高效原则:要坚持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按合同办事;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4、协调发展原则:要努力解决城乡间信息不平衡、信息资源不对称的问题,缩小并最终消除信息鸿沟,实现城乡协调发展。
(三)发展目标
经过“十一五”时期的发展,我国将建成受众群体最多、结构合理、内容全面、权威性强、顺畅通达、高效快捷、覆盖全国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系统。具体目标为:
进一步完善公共商务信息的结构,增加企业急需的国别贸易环境、国外经济合作机会、跨国经营风险评估等类别的信息。
加大对信息的处理、分析力度,增强公共商务信息的引导性和权威性。
提高信息的更新频率,缩短更新周期。对境外敏感性数据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一般性信息一年更新一次。
增强公共信息服务的国际影响力,增加外文版本,以便更加有效地推动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触角伸向农村,使全国所有的村级单位都成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网络的节点,以顺畅通达的信息引导农村生产和消费,帮助农民增产增收。
预计到2010年,我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的国际国内受益群体有显著增加,覆盖面更加广泛,商务部政府网站的年点击率达到100亿次。
(四)主要内容
1、进一步办好商务部网站。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中的数据集成和门户作用,推进政务公开和网上办事,利用信息化手段服务于公众。丰富网站内容,完善网站体系,办好商务培训网,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开辟远程培训平台,解决各地特别是偏远落后地区商务机构和商务人员在师资、场所、经费以及培训时空上的限制和困难。
2、继续做好综合数据库建设。做好中国商品、世界买家和全国商品流通数据库的数据完善、更新和维护工作,新建全球法规、世界经济等综合性数据库。
3、进一步办好“地方商务之窗”。按照“统一建设、分级管理、各自维护、同步发布”的原则,加强地方商务之窗的使用培训,不断完善栏目设置,争取“十一五”期间所有地方商务之窗都能正常维护运行并产生良好效果。
4、做好公共信息资源的推广使用。通过网站、报纸、光盘、推介会、服务热线等方式,加大公共信息服务产品的推广使用力度。在有条件的特派员办事处,试办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中心。继续办好《中国省市商务概览》。
5、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中外信息交流和互换。进一步办好中外合作网站,利用多双边交流和磋商,建立与其他国家/地区政府间的信息交换机制,推动政府间信息资源的互换共享,增加信息渠道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四、“十一五”时期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和重点工程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十一五”时期,我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组织保障、完善制度保障、加大资金保障,同时实施一批大型主体项目,加快建设步伐。
(一)主要措施
1、强化组织保障
“十一五”期间,要在进一步完善现有组织机构基础上,逐步建立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完善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组织体系。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明确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主管机构,发挥政府对公共商务信息服务工作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各类中介组织特别是贸易促进组织、信息中心、商协会的作用,引导其从事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通过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方式,选择社会上优秀信息服务企业承办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鼓励信息服务企业对公共信息产品进行再加工,提供有偿增值服务;为社会信息服务机构利用公共信息产品创造条件,进一步挖掘信息服务产品的价值。
2、完善制度保障
“十一五”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关于公共信息服务的规定,制定《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条例》,依法保障公共信息服务工作。要根据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现有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强化项目管理,确保对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从立项、编制预算、策划论证、招标、执行、费用确认、绩效考核、项目验收及拨款整个项目管理流程的有效管理。
3、加大资金保障
(1)完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探索国家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投向,通过项目方式逐步向基层倾斜。推动基层特别使农村村级信息化基础设施改善,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辐射到村。
(2)“十一五”期间,我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将进入承前启后、快速发展时期,不仅已经建成的网站和数据库需要维护,而且尚有诸多的信息服务空白亟待填补,对资金的需求无疑会急剧增加,需要中央财政增加投入。
(3)通过宣传引导推动方式,鼓励各级地方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设立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加大对地方商务领域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改善基础设施。
4、做好基础保障
加强商务领域信息化基础设施的调查统计工作。 “十一五”将开展定期、不定期的信息化基础设施调查统计工作并对外发布,以摸清家底,为科学决策服务。
加强对各类商务人员特别是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信息化基础知识培训。建立适应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需要的人才培训制度,采取远程教育、现场培训、研讨会等各种方式,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做好人力资源保障。
(二)重点工程
1、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工程
为实现城乡协调发展,把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推广到农村,“十一五”期间,将开展以广大农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收集发布农村商务信息为方式,以促进农副产品和生产生活资料流通、发展贸易为主要目的,以公益性、非盈利性为基本特征新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1)指导思想
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宗旨,大力推进新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农村信息化应用水平,引导和方便农民推销农副产品,促进工业品下乡,方便农民购买质优价廉的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帮助农民增产增收。
(2)主要任务
——在商务部网站上建立“新农村商网”,以信息发布、咨询互动和交易对接三大功能为主要手段,整合发布农村、农民需要的政策信息和市场信息;同时设立“省市新农村商网”网页,收集和发布当地农村商务信息。新农村商网的信息内容以农村流通信息为主,同时与有关涉农部门开展信息合作,积极链接和推介各相关部门的农业生产、流通、科技、教育等信息,形成信息互补和共享,共同为新农村建设做贡献。
——创办《新农村商报》,立足于商务,面向农村和农民,以“农村流通”为特色,推动商务信息到村到户,为我国广大农民提供有关农村市场和商务政策的资讯服务。通过及时、实用的市场信息和政策信息服务,帮助农民了解农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的产量、价格等生产和流通情况,协助解决农村市场信息不畅、农民买难卖难的问题,促进农副产品附加值提高和品牌培育,更好地引导农村消费和商品流通,促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和商业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市场化。
——建设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站,为农民收集信息、发布信息服务。充分发挥信息服务站的辐射作用,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覆盖到农村。
(3)工作目标
新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坚持公共服务的原则,不向农民收费,不给农村增加负担;以政府推动、引导和示范为重点;抓好试点、注重实效、逐步扩大、分期建设。2006年以中部省(区、市)为主,选择部分省(区、市)开展试点,“十一五”期末在全国全面铺开。
2、城乡市场信息服务工程
“十一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起点,国内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这既为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也对该体系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十一五”期间,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将在统筹国内外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的基础上,对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及其它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流通产业进一步加强监测,继续完善监测准确、分析深刻、预测科学、反应快速、调控及时的中央、省、市、县四级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
(1)指导思想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宏观调控需要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及时、准确监测,加工、发布市场信息,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
(2)主要任务
建立健全各项市场监测报表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监测法制体系;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权威的智能化信息平台,形成快速高效、真实可靠的市场信息搜集系统,科学分类、便于使用的信息储存系统,科学预测的分析预警系统,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市场调控系统;建立一支由商务主管部门、中介组织、企业、专家等组成的高素质的市场监测队伍,不断拓展监测领域,提高智能水平,加快成果转化,增强调控能力。
(3)工作目标
从2006年起,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建立准确监测、深刻分析、科学预测、快速反应、及时调控的城乡市场监控体系,监测网络覆盖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90%以上地市、30%以上县,样本企业达到30000家,使该体系成为权威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成为及时反映市场走势和变化的晴雨表,提高为政府决策、行业发展、企业经营、居民消费提供信息服务的能力,保障国内市场的稳健运行。
3、产业安全数据库扩容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49条规定,建立预警应急机制,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是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一个完备、科学的产业安全数据库,是商务部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有力支撑,对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迫切要求。
(1)指导思想
通过对国际经济发展变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进行连续跟踪,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发布相关信息,为产业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2)主要任务
首先是建立覆盖重点产业、产品和企业、包含生产、效益、技术水平和进出口等内容的较为完备的数据库,为产业安全状况分析和竞争力评价提供数据支撑;其次是形成一套指标科学、方法先进、预测准确的产业数据处理与评价体系;第三是搭建产业安全数据信息应用平台,及时发布产业安全状况和产业竞争力动态,为政府、行业、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产业安全数据库扩容工程将通过建立和完善数据收集体系、数据加工体系、信息发布体系和专家体系来实现预测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可行、预控有效。
(3)工作目标
试点启动时样本企业3000家,2006年年底达到1万家,2008年达到3万家;“十一五”期末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形成覆盖重点区域、重点产业、产品及其重点企业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产业损害预警监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