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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乡镇企业团的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20:05  浏览:81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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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乡镇企业团的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乡镇企业团的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国家机关团委,中直机关团委,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团中央各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团中央书记处的意见,现将《全国乡镇企业团的工作会议纪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乡镇企业团的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全国乡镇企业团的工作会议纪要
  团中央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三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了全国乡镇企业团的工作会议。会议以“在新的领域开拓,为振兴乡镇企业建功”为主题,交流了近年来乡镇企业团的工作经验,研究了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乡镇企业团的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团中央书记张宝顺同志代表团中央书记处作了总结讲话,农牧渔业部乡镇企业局的同志到会介绍了全国乡镇企业的发展情况。

  会议认为加强乡镇企业团的工作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紧迫任务。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乡镇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农村经济空前活跃,农村劳动力的布局发生了很大变化,全国乡村已有三分之一左右的劳动力从土地上脱离出来,转移到乡镇企业等经济部门。农村劳动力的转移,首先是青年的转移。目前,青年在乡镇企业职工中所占比例已达到百分之七十左右。组织和带领乡镇企业中的广大青年在农村经济建设中发挥作用,是共青团义不容辞的责任。

  近年来,一些农村团组织主动适应农村经济改革,大胆进行乡镇企业团的工作尝试,取得了一些经验,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一是采取多种形式设置团组织。比如在乡镇“农工商联合公司”或“工业公司”内设团总支,按行业领导各归口企业团支部;在村办企业、联合企业和个体工业中建立与原来村平级的团支部或团小组;在团员多的厂建团总支;在企业中灵活划分团小组等。二是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及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活动内容。比如进行新产品攻关、岗位练兵;参与质量和安全管理;美化厂容;扶贫助耕等。三是注重挑选那些年纪轻、文化高的优秀团员担任团干部,并以兼职为主。这些经验说明,共青团在乡镇企业中是可以有所作为的。

  会议认为,与乡镇企业蓬勃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相比较,乡镇企业团的工作还显得相当薄弱,作为一个新的工作领域,它还没有建立起健全的团的组织系统和工作系统,有青年无团员、有团员无组织、有组织无活动、缺乏战斗力的现象比较普遍。这就需要农村各级团组织抓住时机,适应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力争团的工作与乡镇企业同步发展,使乡镇企业团组织成为整个农村团组织中最活跃、最有生机的部分。

  会议讨论了探索、开拓乡镇企业团的工作新路子的问题,明确提出乡镇企业团组织的基本任务是: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青工素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促进农村经济的振兴,在实践中培养“四有”新型农民,为建设富裕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功立业。

  会议认为,为实现上述任务,目前要认真落实团中央书记处提出的四项工作。

  一、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建立和调整团的组织,使乡镇企业团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和充满活力。为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变化,要对农村基层团组织进行合理的调整。抓农村团的基层组织建设,一个重要方面是抓好乡镇企业团的组织建设。乡镇企业团的组织设置,其基本要求是要与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相适应,从青年的分布状况出发,本着哪里有团员青年,哪里就有团组织的原则,小型、多样、分层次地建立团组织。不论乡(镇)村办的企业,还是联户、家庭办的企业,凡有三名以上团员的都应建立团组织。一些规模较大、团员青年较多的企业,还可以设团总支或团委。首先要把乡村两级企业这个大头抓起来,并逐步抓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和个体工业,逐渐形成“五个轮子一齐转”的生动局面。乡镇企业的团干部要选拔那些年纪轻、文化高、有技术、懂业务的优秀团员担任,并定期组织他们参加团的业务学习,帮助他们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乡镇企业团的干部可专可兼,专兼结合,逐步建立一支以兼职为主的新型的乡镇企业团干部队伍。团组织建立起来后,要建立健全组织生活制度和经常的工作制度,并及时做好乡镇企业团员的发展工作,努力改变农村团员占青年比例偏低的状况。

  二、为青年成才服务,致力于提高乡镇企业青年的素质。乡镇企业青年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前途和命运。乡镇企业团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把培养“四有”新人作为自己的目标,在提高乡镇企业青年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技术素质方面,多想点子,多办实事。这部分青年的素质提高了,就可以带动其他务农青年。乡镇企业团组织,要自觉地配合党政部门,充分利用一切有利条件开发青年智力,在实践中不断提高青年工人的劳动技能、管理能力和文化知识水平。乡镇企业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和作用,加强青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理想和纪律教育,注意培养他们的主人翁精神,带领他们学习和发扬我国工人阶级的光荣传统和崇高品德,引导青工把个人理想和企业的振兴结合起来,在本职岗位上为国家富强、人民富裕建功立业。

  三、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团的独立活动。团组织要为乡镇企业的发展当好参谋,通过有影响、出效益的生产和科技活动,把青年吸引和组织到振兴乡镇企业的实践中来,使他们成为发展乡村经济的中坚力量。乡镇企业团的工作,既要借鉴现有青工工作的经验,又要提倡从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出发,照顾乡镇企业青年的特点,精心设计确有效果的各种主题活动,提出明确的目标和口号,逐步形成乡镇企业团的工作的特色,使乡镇企业团的工作有声有色、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团的独立活动,绝不能理解为只是组织团员青年在业余时间开展突击活动和公益活动。根据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团组织的主要精力,应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争创一流成绩在八小时内多作贡献。

  四、抓住农村青年人才的骨干,把青年厂长(经理)的培养和扶持纳入团的工作内容。据调查,在全国六百多万个乡镇企业中,由三十五岁以下的青年担任正副厂长(经理)的约占百分之四十。但目前不少青年厂长(经理)的文化水平和生产经营管理能力还适应不了乡镇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人才缺乏,经营管理水平落后,是乡镇企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解决这些问题,是发展乡镇企业之需,党政部门之急。团组织应当在培养乡镇企业青年人才方面作出自己的贡献,在全面提高青工素质的同时,把青年厂长(经理)的培养和扶持工作摆上日程。各地要认真搞好调整摸底,掌握乡镇企业青年厂长(经理)以及其他青年人才的基本情况,建立青年人才档案,保持和他们的经常性联系,热情为他们提供信息,疏通渠道,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并主动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通过多层次、多形式举办青年厂长(经理)经营管理培训班和各种知识讲座,为他们长知识、学管理创造条件;要引导他们搞好技术引进、设备改造工作,积极参加“星火计划”的落实,提高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一九八六年,有条件的省、区、市可以参照团湖北省委的经验,组织开展争当优秀乡镇企业青年厂长(经理)竞赛活动,以此带动和促进更多的农村青年人才的成长和开发,激发和唤起更多的青年投身到农村经济建设这一伟大事业之中。

  会议认为,乡镇企业团的工作有着远大前途和希望。只要各级农村团组织大胆开拓,努力实践,就一定能开创乡镇企业团的工作新局面,为推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培养“四有”新人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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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总 则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的原则,规定由交通部门向有车单位征收的用于养护和改善公路的事业费。为了改进养路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提高公路技术状况,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路养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养路费的单位
我省养路费由省交通局统收统支,统一管理。养路费的征收业务统一由交通监理部门(以下简称征费单位)办理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其它任何部门或单位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征收养路费。
第三条 应征养路费的车辆
凡领有牌证的各种车辆,除第四条暂定免征的以外,均应缴纳养路费。
一、企业(包括军事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合作社和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人民公社的客货汽车(包括革新车等)、特种车(如起重车、油罐车、冷藏车、钻探车、工程修理车、牵引车、拖板车、仪器车及胶轮机械车等)、摩托车、胶轮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挂车和畜
力车;
二、农村生产队和生产大队参加营运的车辆;
三、机械工业部门使用军用临时号牌试验装备的车辆;
四、参加营运或改变使用性质的免征车辆。
第四条 免征养路养的车辆
对下列车辆暂定免征养路费:
一、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自用的小卧车、小吉普;
二、军事部门(其所属企业除外)持军用号牌自用的车辆;
三、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
四、行驶市区内道路的公共汽车、电车;
五、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清洁车、消防车、洒水车、工程抢险车、环境保护车等;
六、人力车、机器脚踏车、两轮及侧三轮摩托车;
七、在提运途中的国产及进口车辆;
八、农村生产队和生产大队从事农业生产和运送本队的农副业原料、产品及生活物资不发生运费结算的车辆;
九、经省交通局核准免征养路费的车辆(须报交通部备案)。
第五条 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及办法
一、养路费的费率和费额:
1、按营运收入总额征费的机动车辆率为百分之十,畜力车为百分之四。
2、按月按吨位征费的机动车每吨费额为七十元,畜力车每吨费额为十二元。按中下旬和下旬征费的机动车,每吨费额中下旬为四十八元,下旬为二十四元;畜力车每吨费额中下旬为八元,下旬为四元。
二、征费类别:
1、交通部门公路运输企业(包括国营、集体)的营运车辆,按营运收入总额计征,但其非营运的生活车、交通车、材料车、基建车、起重车、装卸车、教练车、油罐车等按月按吨位计征。其它部门的出租汽车,也可按营运收入总额计征,但必须设有专门运输机构,单独进行经济核算
,经交通监理所审核并报省交通局批准。
2、企业、事业、合作社等单位的车辆按月按吨位计征;汽车的挂车减半征收;拖拉机按马力折合吨位计征,其挂车不另征费;畜力车按套折合吨位计征。
3、下列单位自用车辆按月按吨位减半计征,但在参加营运或改变用途时仍征全费:
(1)党政机关(属行政经费开支的)、学校(由教育部门或党政机关举办的由教育经费或行政费列支的)、人民团体自用的车辆;
(2)国营农(牧)场自用的拖拉机;
(3)农村人民公社所属企、事业自用的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救护车。
4、农村生产队、生产大队参加营运的拖拉机按费率或费额的百分之四十计征,畜力车减半计证,其参加营运的汽车仍按全费。
5、按月按吨位征费的车辆,分别按下列规定计征:
(1)重型汽车,核定载重十吨及以下的按费额征全费,超过十吨以上部分折半计征。
(2)大型拖板车,核定载重二十吨及以下的折半计征,超过二十吨以上部分按四分之一折算计征。
对超过四十吨以上的大型拖板车,也可按旬或按费率计征。
(3)不能载货设有固定装置的特种车(如起重车、钻探车、仪器车、工程修理车等),按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折半计征。
6、凡有自养专用公路(不包括回车、进出路、内部交通线等作业使用的道路)单线里程在二十公里以下的农场、林场、油田等,其自养专用公路单线里程在二十公里以上至四十公里,其车辆,按费额的百分之八十计征,在四十公里以上至七十公里的,按费额的百分之七十计征,在七
十公里以上至一百公里的按费额的百分之六十计征,在一百公里以上者,按费额的百分之五十计征。自养专用公路及单线里程,须经省公路局认定。
7、停驶车辆应向征费单位办理报停手续,报停后停征养路费。对新增、启用和免费车辆调拨或借给应征单位,以及免费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参加营运时,上旬征全费,中下旬按月费的三分之二计征,下旬按月费的三分之一计征。
第六条 养路费计征的依据
一、按营运收入总额征费的车属单位,以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会计报表所列营运收入总额为计征依据。减征、免征车辆参加营运时,按营运收入总额收费的,以其车属单位收取运费的结算单为计征依据。
二、按吨位征费的汽车、挂车、摩托车计征的依据:货车以其核定的载重吨位为计征依据;不能载货的特种车以其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为计征依据;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出厂标记吨位为计征依据;小卧车、吉普车、旅行车等小客车无同类型货车比照者,以其核定的载客座位为计
征依据,每十人座折合一吨(五座及不足五座按半吨计,六座及以上不足十座按一吨计)。
三、按吨位征费的拖拉机以其核定的发动机马力为计征依据,每二十匹马力折合一吨。
四、按吨位征费的畜力车,每两套折合一吨为计征依据。
以上各种按吨位征费的车辆,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征。
第七条 养路费征收的期限及结算方法
一、按营运收入总额缴费的车辆单位,于年末由征费单位预发次年年度养路费统缴证,缴费单位应按月缴纳,于当月十五日前主动向征费单位按其上月实缴养路费额的百分之五十缴纳,尾款于下月十日前结清。
二、按月按吨位缴费的车属单位,本省范围内,在银行设有帐户者,一律由征费单位在月初按预发的养路费统缴证登记吨位通过银行结算,同城实行托收无承付方式结算,异地实行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缴费单位于年末主动到征费单位领取次年各月份的养路费统缴证;在银行无帐户者以
及他省调驻我省缴费的车辆,应于月底前持行驶证主动到征费机关缴纳次月养路费后领取月缴讫证。
三、按中下旬和下旬缴费及补缴费的车属单位,须于出车前,主动到征费单位办理缴纳手续并领取养路费缴讫证。
四、征费单位在向开户银行提出托收结算凭证时,应附向缴费单位出具的“征收养路费收据”或“罚款收据”第二联,以便银行审查。
第八条 养路费缴纳变更手续的办理
一、车辆报停。共单位应于停驶月份前,将该车辆的行驶证、号牌和未用的养路费月统缴证,一并交存征费单位办理次月停征养路费登记;启用时,到征费单位领取牌证,办理缴费事宜。
二、车辆新增。其单位应于领取牌、证三日内,持行驶证和号牌到征费单位办理起征或停征手续。
应征单位之间车辆调拨,由调出单位于当月月底前,持调出和调入单位签章的证明信,并注明调入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帐号到征费单位交回未用完的养路费统缴证办理过户起征或停征手续。
免征养路费的车辆调给或借给应征单位使用,免征单位应交回免费证,应征单位应于车到三日内持行驶证和号牌到征费单位办理缴费或停征手续。
三、车辆变更牌、证号码、载重吨位时,其车属单位应及时持该车行驶证和未用完的统缴证,到征费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四、车辆报废。其单位须在当月月底前持监理机关注销证明及该车全部未用完的统缴证,到征费单位办理注销手续。
五、未按本规定办理停征手续的,照章征费,已征的概不退费;凡报停或调入免征单位的车辆当月已缴养路费不予退费;未带及遗失缴费证发生重征者,概不退费。
第九条 养路费征收的车籍、站籍划分
一、本省车辆,一律由车籍所在地征费单位征费。各交通监理所可按交通监理站划分征费区域,征费站之间互不征收。如发现漏费违章车辆,按第十一条三项办理。
二、跨省、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行驶的车辆,由车籍所在省征收养路费,省际之间互不征收。
调驻他省或他省调驻我省的车辆,从次月起由调驻地征费单位征收。
第十条 养路费的征收凭证
一、养路费的统缴证、缴讫证、免费证、收费票据由省交通局统一制发,其他单位不得印制。
二、车辆缴费后,凭证在有效期内通行全国,其它地区不得重复征收。
缴费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分月使用,当月有效,遗失不补。当月缴费证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三、第四条规定一、五、九项暂定免征养路费的车辆,应向征费单位办理免费手续,并领取《免费证》,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 检查与奖惩。
一、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征费工作的领导,健全制度,认真地宣传和执行养路费征收政策,做到应征不漏。
各交通监理所、站,应对签发的各种养路费征收凭证是否符合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对违犯规定签发的凭证,应随时做好记录,按月递送违章签发站主管监理所查处。不得随意留难车辆行驶。
有车单位应按规定主动缴费,不得拖欠、拒缴。
征费单位有权对应缴养路费单位的车辆动态、行驶记录、帐项及报表等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其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给予方便,不得拒绝。车辆年检时,同时检查养路费缴纳情况,凡未按规定缴清养路费的车辆必须在补缴后,方准年检和行驶。
二、对执行国家养路费征收政策及有关规定好的单位、驾驶员以及有关人员要总结经验及时推广,给予表扬和奖励。
三、凡违犯本办法有关规定者,由查出站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按下列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知其车籍地征费站。
1、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拖欠养路费的车辆单位除补缴外,每逾期一天处以欠缴数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滞纳金。
2、凡有瞒报营运收入,少报载重吨位、假报使用性质,以及涂改、转借、顶替票证等行为的车属单位。一经查出,除补缴外并处以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金。
3、对驾驶人员或迫使驾驶人员有意不缴纳偷漏养路费者,除补缴外,并对个人处以一至二十元的罚金。
4、不按规定缴纳养路费或违章罚款的车辆,征费单位有权扣留其行驶证,必要时可扣留其车辆。
5、如有伪造养路费票证、贪污养路费等不法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适当处理或交由司法机关惩处。
第十二条 养路费的使用范围
根据“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养路费使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养路工程费。包括公路小修保养费,大中修工程费,水毁工程抢修及修复费,改建工程费,公路渡口费,公路绿化费,道(渡)班房修建费,县社公路补助费等。
二、养路事业费。包括养路机构、车辆设备购置费,养路专用的小型机械厂及材料厂(场、库)建设费,公路科研费,技术革新费,职工培训费,养路职工宿舍和养路段必需的生产房屋修建费,行政管理费,安全、宣传、监理费补贴,监理所及站职工宿舍和房屋修建费。
三、养路其它费。包括劳动保险及非固定职工的福利、奖励、医药、抚恤费等。
第十三条 养路费的计划管理
一、养路费的分配使用,应贯彻“全面养护,加强管理,统一规划,积极改善”的方针,首先保证干线公路的需要,适当安排一般公路的必要支出;在工程安排上,应尽先满足公路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及水毁修复工程,在保证路况良好的前提下,适当安排改造现有公路的支出;养路
工程费应占总支出的百分之八十左右。各项支出均须按计划和规定使用。
二、养路费的年度收支计划,由省交通局提出建议数,会同省财政局商定,报省计划委员会核定后下达,并报交通部、财政部备案。
养路费安排的小修保养、大中修、改建工程及发展机械化所需的材料和设备,由省计委纳入物资供应计划,安排供应。
三、养路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养路费收入,由各征费单位每天将全部收入及时存入在人民银行开立的养路费收入上解专户(该户不发支票),不准座支动用,按规定用汇兑方式及时解缴省交通局。
养路费支出,由省公路局根据下达的年度支出预算和工程的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严格按年度计划项目执行。做到支出按预算,追加按程序,用款有计划,开支有标准,成本有核算,讲究经济效果。
四、核定的年度养路费收支计划,在下达执行过程中,如收支数字增减较大时,按本条二项规定程序调整年度收支计划。
年度支出计划内,项目之间需调整时,由省公路局提出意见,报省交通局核批。
五、养路费年终余额,均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用和平调。
第十四条 养路费的财务管理管理
养路费的财务管理,各项费用划分的规定、会计报表、年度决算、工程决算以及开支标准,由省交通局规定。年度决算由省交通局审批、汇总报送省财政局,并抄报交通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养路费的监督检查
养路费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切实防止滥用、挪用和浪费,并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各级财政、银行部门,要加强对养路费用的监督检查,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对超越范围使用的,应按违犯财经纪律论处。
第十六条 附 则
本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0年一月起施行。并报交通部、财政部备案。一九六四年颁发的《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其它有关养路费的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本办法的解释和未尽事宜由省交通局办理。




1980年1月15日

关于加强农村防治非典用药监管的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农村防治非典用药监管的意见

国食药监市[200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5月6日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防止非典向农村传播的要求和工作部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做好防止非典向农村传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尽职尽责,认真做好防止非典向农村传播的工作
  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提高对防止非典向农村传播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大对药品、器械质量监督检查的力度,确保目前非典防治中从城市到农村各环节、各关口所需药品和器械的质量。坚决防止由于药品、器械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的防治工作中不良后果的出现。

  二、在加强农村用药日常监管的基础上,结合农村防治非典工作的开展,加大力度,净化农村药品市场
  在对农村用药监管工作的基础上,突出对农村防治非典用药品和器械的监管,确保农村中一旦出现非典疫情,能够确保防治药品和器械的质量。

  (一)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立即部署净化农村药品市场的工作。要根据本辖区实际,结合我局与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防治药品加强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药监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以“铲除窝点,取缔非法经营”为重点,结合防治非典中出现的新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坚决扫除非法生产的窝点,取缔非法经营。

  (二)重点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的诊所、门诊部、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农村药品器械零售企业、计生服务站中的与防治非典相关的药品、器械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其购进记录和购进渠道是否合法以及药品、器械的质量是否合格。应采取省(区、市)统一安排,集中行动,突击检查的方式;
  重点对市、县药品批发企业和器械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与防治非典相关药品的购销记录和购销渠道是否合法及药品质量是否合格;
  重点对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防治非典主要使用的中药材质量;
  重点对重点监控地区的药品、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控和检查。监督检查防治非典相关药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购销渠道是否合法,药品、器械质量是否合格;
  重点对农村地区的药品宣传和广告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虚假不实、夸大疗效的药品宣传和广告;
  对农村用药的监督,要注意以日常监督检查为主,辅以药品抽验,推广药品快速鉴别方法。要结合这次防治工作的实践,不断总结、研究和完善对农村用药监管的新经验、新机制。

  (三)完善鼓励向农村发展药品连锁经营的政策,引导连锁经营向农村延伸,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该企业设有门店的乡镇的医疗机构、诊所、药店配送药品;满足农村防治非典所需药品、器械的供应。

  (四)省级药监部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加快制定农村诊所(卫生室、卫生站等)的用药目录,规范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用药行为。

  (五)对涉及的卫生材料及制品(医用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一次性医疗用品等)规范快速供货通道,鼓励连锁药店供应,以适应农村防治需要。
  积极提供防治所需相关产品质量诚信度高的合法生产、供应企业信息,规范进货渠道。
  对县、镇定点防治医院,注意加强对配备的医用呼吸机、床旁X线机等产品的质量监督。

  (六)加强对农村基层药品监督管理队伍的培训,适应农村防治非典药品和器械监督工作的需要。
  加强对农村合理用药知识的宣传,引导农民合理使用药品,提高农村合理用药水平。
  加强对农村防治用药不良反应的监测,发现情况立即按规定报告。

  三、规范农村防治工作的信息网络建设,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省、市、县药监部门要确保渠道畅通,县级药监部门要在基层农村建立形式多样的农村防治非典药品质量信息员,以及时获取农村防治药品和器械的质量信息。同时,药监部门还应加强与卫生、计生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利用这些部门已有的网络及时有效获取农村防治非典药品和器械的质量信息。抓紧建立药监部门了解掌握农村防治药品和器械质量情况的网络,以形成有效的联防联控机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