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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工作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7:00:34  浏览:98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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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工作规则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工作规则》业经九届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办公室反映。


                              二OO四年二月四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行政督促检查工作,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在市政府《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细则(试行)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惠府〔1996〕34号)基础上,结合我市行政督促检查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市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督查办)是市政府行政督促检查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市政府决定和市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的督促检查工作,指导全市各级行政督促检查机构的工作。市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工作对市政府负责。市政府督查办主任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以及其它需要参加的工作会议。
  (一)督促催办。督促各级政府、各部门按规定、要求、时限立项办理督查事项,及时催促办理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经多次催办,久拖不决,或无特殊情况拖延办理时间的提出批评意见,或请示市政府批准予以通报批评。
  (二)检查反馈。对立项督查事项办理的措施、进度、效果等例行检查,纠正办理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综合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三)参谋建议。对立项督查的事项,根据调查研究掌握的实情,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措施和建议,供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四)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工作部门、执行和办理中出现特殊情况并难于贯彻落实的立项督查事项,提出协调处理意见和建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交由一个主办单位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确保政府决策和工作部署的实施。
  二、行政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督促检查工作的根本任务是推动政府的大政方针和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一)督促检查市政府部署的对国务院、省政府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督促检查市委常委会议决定由市政府办理的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督促检查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例会决定由市政府办理的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人大议案、建议及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其他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市政府主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五)督促检查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办理情况。
  三、行政督促检查的工作程序
  (一)立项登记。以文件、会议纪要或领导指示为依据,确定督查事项,填写立项登记呈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立项。
  (二)受理交办。按照督查事项的内容,确定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和办理要求,向承办单位发出督促办理通知书。
  1、转办。根据领导指示和文件、督办件内容,确定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提出办理要求,转承办单位办理。
  2、协办。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办理。
  3、自办。市政府领导直接指派督查工作人员调查办理落实领导交办事项,或由督查办主任带领督查人员直接办理。
  (三)检查催办。督查事项下达后,督查人员通过电话、信函、上门面谈等形式,向承办单位进行催办,跟踪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反馈报告。督查事项办理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主办单位要按时限及时向交办机关书面报告办理情况。特急件即办即反馈,急件3天内反馈,一般件15天内反馈。中长期决策、部署事项,按进度情况分阶段反馈。急件或简单的事项可以口头报告,重大事项或办理时限较长的事项,用专题报告反馈,或以《督查报告》形式向有关领导报告和有关部门通报。
  (五)办结归档。要及时综合分析各单位上报的督查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并提出意见送市政府领导审批。符合办结要求的,予以结案;不符合办结要求的,退回补办、重办。督查事项办结后,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四、行政督促检查工作的原则
  (一)讲求实效。督促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推动政府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时、优质、高效落到实处,使政府各项工作真正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并作为督促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实事求是。要把反映真实情况作为督查工作的准则,全面、准确、如实地反映各项重大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执行过程中带倾向性的问题,切忌报喜不报忧,为领导和领导机关掌握全局提供客观依据。
  (三)分级负责。督查工作机构受本级政府的委托,对政府工作部门及下级政府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未经授权,不直接处理具体事情,不包办代替职能部门行使职权。
  (四)廉洁公正。督查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勤政的各项规定。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等好处,严禁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依照政策法规公正合理地处理每一件督办事项,做到不偏不倚,以理服人。
  (五)讲究方法。在督促检查工作过程中,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办事,合情合理地解决问题,尽可能避免各类矛盾激化。
  五、市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办公室的工作制度
  为确保市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办公室工作的高效运作,使督查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落实责任制度。按照“领导负总责、工作有分工、任务到个人”的原则,落实督办工作责任制。凡交办的督办事项,市政府督查办主任负总责,各项督查任务分工落实到每个经办人员,并负责督促、跟踪、催办,直至该事项办结归档。做到件件有专人负责,事事有部门承办,工作环节上不出现空档。
  (二)情况通报制度。每周一上午(遇特殊情况另改期)召开市政府督查办业务例会,通报交流上周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布置协调本周督办工作。
  (三)专题研究制度。针对督办事项中的难点或工作进展中的复杂问题,由经办人员提出并由市政府督查办主任组织进行专题研究解决。对未能决定解决办法的事项,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告有关领导。
  (四)报告工作制度。督查办人员应及时向督查办主任报告工作情况,督查办主任应及时向交办领导报告交办工作情况。有规定报告期限的,要按时报告;重大特殊问题要随时报告。督查办应每年向市政府报告工作。
  (五)情况通报制度。对各县、区政府和各部门落实市政府决策和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指出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对落实不到位、不及时、不彻底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六)建档保密制度。督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字、音像、照片资料等,按年度分类立卷建立档案保存,随时备查。严格控制督促检查有关材料的传阅范围,对于不宜公开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七)指导督查工作制度。市政府督查办负责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督查机构的督查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相应建立健全督查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督查工作人员,切实加强行政督促检查工作的力度。各级督查机构在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督查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认真完成上级督查部门交办或协办的督查工作任务。
  (八)学习制度。每月安排一天时间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学习内容包括:按市政府办公室党委布置的学习内容,重点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政策法规和科学知识、文秘工作知识、督查业务以及上级布置的学习内容等。原则上每个季度安排一个学习专题进行交流。学习形式以自学为主,确保时间、内容的落实,要求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六、市政府决策会议决定事项督查细则
  (一)市政府决策会议是指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决策会议决定事项以《市政府党组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以下统称“决策会议纪要或通知”)为依据。
  (二)市政府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受理单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在收到“决策会议纪要或通知”后,对负责办理的事项立即办理,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拖延不办,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书面报市政府督查办。
  (三)市政府督查办在“决策会议纪要或通知”下发后的两个月内,对市政府决策会议决定事项逐项进行督促检查,对重点事项指派专人督办,对不及时办理的承办单位发出督查催办通知,规定办理时限(一般为发出通知后10天)。承办单位必须在督查催办通知指定的时限内,将市政府决策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或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市政府督查办。对不按时上报办理情况的,市政府督查办再次发出催办通知,经多次催办,仍不办理或没有报告办理情况的,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批评。
  (四)市政府督查办应在“决策会议纪要或通知”下发后3个月内,将各单位的办理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领导报告,特殊事项应进行专项报告。
  (五)市政府决策会议决定事项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或特殊情况,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市政府督查办说明情况或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或建议。市政府督查办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意见或建议,向市政府及有关领导报告,经市政府领导批示后交承办单位继续办理,或按市领导批示精神处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则,制订相应的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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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订《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责任追究》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司函

安监管司政法函字[2003]11号


关于征订《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责任追究》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促进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编写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责任追究》一书。

该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赵铁锤同志任主编,内容以我国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故防范、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等,作了较具体的阐述。并就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责任制、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处理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等,以文本范例和案例分析的形式进行了说明。本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可作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参考书,也可作为培训用书。

请有关单位做好该书的组织征订工作。

联系电话:010—64293386、6429855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司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修订《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2〕1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镇政规发〔2009〕4号)作如下修改,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将第八条第五款修改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凡建筑垃圾处置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须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处置量在5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的,可采取议标方式确定;处置量小于500立方米的,可由建设单位指定具有资质的建设垃圾运输单位进行运输和处置。中标单位凭中标文件或者议标文件、委托书、合同等,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对需要建筑垃圾调剂的,必须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经核准,方可进行。”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设立建筑垃圾弃置场的应当为法人单位。任何个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组织不得设立。”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需申请设立建筑垃圾弃置场的单位,应持建筑垃圾弃置场土地使用证明,相应的设备、设施,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等材料,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初审后向市人民政府转报,由市城管局会同市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联合勘测,涉及园林、水利等部门的,应当征得其同意,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准设立。”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各辖区(管委会)城管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弃置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弃置场原则上受纳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因情况特殊,需要跨区域受纳的,由建筑垃圾处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弃置场所在辖区城管局同意后,弃置场方可受纳跨区域建筑垃圾。”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对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弃置场,建筑垃圾应尽可能把黄土、工程渣土、拆迁垃圾(材料)等进行分类分区堆放,为今后的开发利用储备资源。建筑垃圾弃置场受纳饱和后,要及时整理好相关资料,为土地资源利用做好准备。”

  八、修改第十七条并作为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制度。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核定并公布。

  建设单位需要向其他建设工地调剂工程渣土的,可事先与工程渣土处置单位协商,并达成协议。在工程渣土处置单位向市城管局提交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时,提交双方工程渣土调剂协议,一并申请核准。

  建设单位因工程需要向建筑垃圾弃置场购买工程渣土的,其价格由建设单位与建筑垃圾弃置场具体协议商定。市城管局对建筑垃圾弃置场适当减收建筑垃圾调剂费。

  建设单位凡要求减免建筑垃圾处置费的,须向市城管局提交专题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相应的减收或者免收。”

  九、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无法确定责任者的建筑垃圾,由所在地的辖区渣土管理机构负责清理。”

  上述条款修改后,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